資遣一定要預告嗎?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問到的勞資問題之一。
本文用 2026 年最新規定與實務拆解,把「資遣一定要預告嗎」一次講清楚,並附常見違規與顧問建議。
直接回答: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員工,原則上一定要預告——年資滿 3 個月未滿 1 年提前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第 16 條);沒有預告或天數不足,就要折發「預告期間工資」。例外只有兩種:①年資未滿 3 個月者,法律未要求預告;②勞工有勞基法第 12 條的重大違規事由(懲戒解僱),可不經預告終止,免預告工資、也免資遣費。 「給錢代替預告」是合法選項,「不預告也不給錢」則是違規。

「我都付資遣費了,還要多付預告工資?」是的——資遣費與預告是兩個獨立義務,付了 A 不會抵掉 B。
這篇把預告義務的原則、例外、預告工資算法與試用期的特殊情況一次講清楚。
原則:第 11 條資遣,預告跑不掉
依勞基法第 11 條的事由資遣(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都適用第 16 條的預告級距:
| 繼續工作年資 | 預告期 |
|---|---|
|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 10 日前 |
| 滿 1 年、未滿 3 年 | 20 日前 |
| 滿 3 年以上 | 30 日前 |
雇主有兩種合法走法:走完預告期(期間照常僱用、照常給薪,員工另享謀職假),或發預告工資換取立即終止(少預告幾天折發幾天)。
兩種都合法,差別只在成本結構與管理考量——敏感職位(如掌握客戶資料、系統權限者)多數公司選擇後者。
預告工資怎麼算:預告工資=應預告日數 × 一日工資。
依勞動部令釋意旨,「一日工資」以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 30 計算;若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則以平均工資計給——白話說,兩種基準取對勞工有利者。
注意:預告期間屬正常僱傭關係,加班費、獎金等該給的照給。
謀職假:走預告期的話,員工每週可請最多 2 日的有薪謀職假外出找工作(第 16 條第 2 項),具體天數安排依預告期長度與實務做法,不得刁難。
例外一:第 12 條懲戒解僱,免預告也免資遣費
勞工有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事由——例如訂約時虛偽意思表示、對雇主或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被判刑確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機器產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月內曠工六日——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必給預告工資,也不必給資遣費。
但這扇門有三道鎖:一,多數款次受 30 日除斥期間限制(自知悉之日起算,第 12 條第 2 項);二,「情節重大」的認定法院抓得很嚴,小過失硬套第 12 條,極易被認定違法解僱;三,事證要齊全。
最常用的曠工款處理程序,見〈員工曠職怎麼處理〉。
最危險的操作,是把「績效不好」包裝成第 12 條省資遣費——績效問題屬第 11 條第 5 款的範疇,要走輔導與改善程序,見〈員工不適任怎麼資遣〉。
例外二:年資未滿 3 個月,免預告但其他義務照舊
第 16 條的預告級距從「滿 3 個月」起跳,年資未滿 3 個月者,法律未要求預告(勞資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三件事不會因此免除:
一、資遣仍要有法定事由。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內隨意終止」的規定——試用期是實務產物,終止契約仍須有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事由,只是實務與法院對試用期的「不能勝任」認定相對寬鬆,仍應留存評估紀錄。
二、資遣費照算。 年資未滿 3 個月依比例計算資遣費(新制 0.5 個月 × 年資比例),金額不大但義務存在,算法見〈資遣費怎麼算〉。
三、資遣通報照辦。 就業服務法的資遣通報義務不因年資短而免除(時限依主管機關公告)。
快速對照表
| 情境 | 要預告嗎 | 預告工資 | 資遣費 |
|---|---|---|---|
| 第 11 條一般資遣(年資滿 3 個月) | 要(10/20/30 日) | 未預告須折發 | 要 |
| 第 12 條懲戒解僱 | 免 | 免 | 免 |
| 年資未滿 3 個月資遣 | 法律未要求 | 原則免 | 要(按比例) |
員工自請離職的預告義務是同一張級距表的鏡像——員工不預告就走,雇主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見〈離職預告期規定〉。
資遣一定要預告嗎常見問題 FAQ
Q1:付了資遣費,可以不預告嗎? 直接答案:不行互抵。
資遣費與預告(或預告工資)是兩個獨立義務,未預告就要另外折發預告期間工資。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第 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實務提醒:要員工立即離開,合法做法是「資遣費+預告工資」一起給,不是用資遣費籠統打包。
Q2:什麼情況資遣可以不預告? 直接答案:勞工有勞基法第 12 條重大違規事由時可不經預告解僱(免預告工資與資遣費);年資未滿 3 個月者法律也未要求預告。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16 條。
實務提醒:第 12 條多數款次受 30 日除斥期間限制,且「情節重大」認定嚴格,事證不足硬用極易翻車。
Q3:預告工資怎麼算? 直接答案:應預告日數 × 一日工資;一日工資以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 30,低於平均工資時以平均工資計。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第 3 項;計算基準依勞動部令釋意旨。
實務提醒:預告期間照常給薪與計入年資;預告工資另計,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Q4:試用期資遣要預告嗎? 直接答案:年資未滿 3 個月免預告;做滿 3 個月即使仍在約定的試用期內,也應依第 16 條預告或折發預告工資。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試用期非勞基法明文制度)。
實務提醒:試用期終止仍須有法定事由並留存評估紀錄,「試用期想叫走就叫走」是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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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預告期間工資計算令釋與資遣通報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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