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規定?2026 中小企業實務解析

離職預告期規定?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問到的勞資問題之一。

本文用 2026 年最新規定與實務拆解,把「離職預告期規定」一次講清楚,並附常見違規與顧問建議。

直接回答:不定期契約的離職預告天數,依勞基法第 16 條按年資分三級——工作滿 3 個月未滿 1 年者 10 日前預告、滿 1 年未滿 3 年者 20 日前預告、滿 3 年以上者 30 日前預告;未滿 3 個月者無須預告。員工自請離職依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同一級距。雇主資遣未依規定預告,要折發預告期間工資;員工未預告就離職,勞基法沒有罰則,雇主不能扣最後一期薪水,但可就能證明的實際損害依民法求償。 預告期間自預告次日起算,例假日與國定假日都計入。

離職預告期規定相關示意圖

預告期是勞資雙向的義務,但兩邊違反的後果天差地遠——雇主沒預告要直接掏錢,員工沒預告卻幾乎沒有直接罰則。

很多老闆是在員工「今天講明天走」之後,才認真研究這條規定。

這篇把天數、計算、謀職假、閃離應對一次講清楚。

預告天數級距:勞資雙方都是同一張表

工作年資預告天數
未滿 3 個月無須預告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10 日前
滿 1 年、未滿 3 年20 日前
滿 3 年以上30 日前

三個適用重點:,這張表同時適用「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與「員工自請離職」(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只適用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原則上做到期滿,終止規則不同;,預告期間自預告次日起算,依曆連續計算,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日都算在內,不是只數工作日。

員工在預告期內仍是正常僱傭關係:照常出勤、照常給薪,特休也仍可依規定排定(特休的排定權在勞工)。

謀職假:只有「被資遣」的員工才有

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預告終止契約後,勞工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謀職假」——每星期不超過 2 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注意方向性:謀職假是給「被雇主終止契約」的勞工的配套;員工自請離職沒有謀職假

實務上常有員工遞辭呈後援引謀職假想提前離開,雇主可以明確拒絕——但也別反過來:資遣員工時刁難謀職假,是標準的違規。

雇主沒預告:折發預告工資

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卻未依級距預告(或預告天數不足),依第 16 條第 3 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少預告幾天就折發幾天,與資遣費分開計算、不能互抵。

資遣的完整金錢義務(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結算),見〈資遣費怎麼算〉;至於哪些情況可以免預告,下一篇〈資遣一定要預告嗎〉有完整整理。

員工沒預告就走(閃離):雇主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不能做的:扣住最後一期工資。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基法第 22 條),雇主也不得以違約金或賠償名義預扣工資(第 26 條)——「沒照預告期走,這個月薪水先不發」是違法的,依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氣歸氣,薪水照算照發。

能做的有三件:

一、依違約金約定求償。 勞動契約中若事先約定「未依預告期離職之違約金」,可依約請求——但金額過高時法院得酌減,且不能用預扣工資的方式實現,效力依個案認定。

二、舉證實際損害求償。 員工突然離職造成的具體損害(如已排定專案的違約賠償、緊急人力成本),雇主能舉證者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門檻在舉證:「很困擾」不是損害,「因此賠了客戶違約金」才是。

三、把交接寫進制度。 與其事後求償,不如事前在契約與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離職交接義務與程序。

員工拒絕交接造成損害,同樣可以求償;制度寫得清楚,多數人不會選擇撕破臉走人。

另外提醒:員工「不告而別」與「合法自請離職」是兩回事——人直接消失不回應的,依曠工處理的時限與程序走,見〈員工曠職怎麼處理〉。

兩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兩個月,規章有寫就有效。」 風險很高。

實務上普遍認為以內規片面加重勞工的法定預告義務,牴觸法令意旨而難以拘束勞工;想留住關鍵人才,靠的是留才條件,不是拉長預告期。

誤解二:「試用期內離職或解僱,都不用任何程序。」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專章,試用期員工仍受勞基法保護。

年資未滿 3 個月確實無須預告,但雇主終止仍要有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資遣費也按比例計算,「試用期內想叫走就叫走」是誤解。

離職預告期規定常見問題 FAQ

Q1:離職要提前幾天講? 直接答案:依年資——滿 3 個月未滿 1 年提前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未滿 3 個月免預告。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

實務提醒:預告自次日起算、含例假日;自請離職是形成權,送達即生效,不以雇主「核准」為要件。

Q2:員工沒預告就走,可以扣他薪水嗎? 直接答案:不可以。

工資應全額給付、不得預扣,違者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22 條、第 26 條、第 79 條。

實務提醒:求償要另循違約金約定或民法損害賠償途徑,且都要能舉證,不能直接從薪資動手。

Q3:自請離職可以請謀職假嗎? 直接答案:不行。

謀職假僅適用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每週不超過 2 日、工資照給。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

實務提醒:方向別搞反——資遣員工時拒給謀職假違法;員工自己辭職則沒有這項權利。

Q4:公司可以規定離職要提前兩個月嗎? 直接答案:以內規片面加重勞工法定預告義務,實務上普遍認為難以拘束勞工,風險很高。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級距為法定標準(效力認定依法院實務)。

實務提醒:關鍵職位的交接需求,建議用交接制度與留才設計處理,不要賭條款效力。

離職與資遣的程序,平常就該寫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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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6 條、第 79 條(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離職預告與謀職假官方說明(預告期間計算依主管機關函釋)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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