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幾個高薪的主管,月薪十幾萬,但勞保我都只保到比較低的級距,想說省點保費,反正他們也沒意見、甚至覺得到手的多。最近聽說這樣叫『高薪低報』、會被罰很重,而且員工以後領的年金、出事的職災給付都會縮水。我嚇到了——員工自己同意的也不行嗎?被抓到會怎樣?我到底該怎麼保才對?」這是一位科技公司老闆在 LINE 上問我的問題。我回他:「你踩到一個很多公司都中、但後果很重的雷——高薪低報。就算員工同意,雇主也不能免除責任;被抓到可以按短報的保費罰 4 倍,還要賠償員工縮水的給付。而且這傷的是員工的退休與職災保障。我幫你把高薪低報的法規、罰則、影響,一次講清楚。」

「勞保高薪低報」是台灣職場長期存在、卻後果嚴重的違規。它指的是雇主把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申報的金額低於員工實際的月薪資總額。很多雇主為了省保費而這麼做,甚至員工也「同意」(因為到手的錢看似多了)。但高薪低報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的覈實申報義務,依法可按短報的保費處 4 倍罰鍰、追繳溢領給付,雇主還要賠償員工因此縮水的年金與職災給付——而且,「員工同意」並不能免除雇主的責任。
我是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過去七年協助超過 600 家企業處理投保合規與薪資申報。這篇用 2026 年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與勞保局的見解,把「勞保高薪低報」這件事——覈實申報的法定義務(第 14 條)、罰則與滯納金(第 72、17 條)、對員工權益的影響、雇主常見動機、以及合法的處理方式——分成企業主必知的 7 件事一次講清楚。讀完這篇,你能正確地依實際薪資申報投保,避免被罰、被追繳、又賠償員工。
本文目錄
- 一、覈實申報是法定義務: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
- 二、罰則與滯納金:第 72 條、第 17 條
- 三、高薪低報傷的是員工的權益
- 四、「員工同意」不能免除雇主責任
- 五、雇主為什麼會高薪低報
- 六、合法的投保薪資申報方式
- 六之二、一個高薪低報的成本試算
- 六之三、高薪低報與其他投保違規的關係
- 六之四、正確投保其實是「最划算的風險管理」
- 六之五、破除高薪低報的三個迷思
- 七、與其被罰 4 倍又賠償員工,不如先把投保校正到位
- 常見問答 FAQ
一、覈實申報是法定義務: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
1-1 應按「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
高薪低報為什麼違法?根源在《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投保單位(雇主)應「按勞工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注意關鍵字「覈實」——要依「實際的月薪資總額」誠實申報,不能任意壓低。
1-2 「月薪資總額」以工資為準
這裡的「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的「工資」為準——也就是包括本薪與各種經常性給與。所以高薪主管的「月薪資總額」是他實際的全部工資,投保薪資要對應到這個總額所屬的級距。每月收入不固定者(如業務抽成),則以最近 3 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
1-3 什麼是高薪低報
「高薪低報」就是雇主把員工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申報的金額低於實際的月薪資總額。例如月薪十幾萬的主管,依實際薪資應投保到上限(2026 年投保薪資上限 45,800 元),雇主卻只保到較低的級距,這就是高薪低報。它直接違反第 14 條的覈實申報義務。
二、罰則與滯納金:第 72 條、第 17 條
2-1 高薪低報可處 4 倍罰鍰
高薪低報的罰則很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高薪低報)者,「按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的給付。也就是說,你短報了多少保費,可能要罰 4 倍。同條還規定:未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雇用日起應負擔的保險費處 4 倍罰鍰;雇主未負擔保費而轉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保費處 2 倍罰鍰。
2-2 還要賠償員工的損失
除了罰鍰,第 72 條還明定:勞工因雇主的高薪低報而受有損失(例如年金、職災給付縮水),這個損失「由投保單位(雇主)賠償」。也就是說,高薪低報的代價不只是「被罰」,還包括「賠償員工縮水的給付」——而後者的金額,往往遠超過罰鍰本身(詳見第三節)。
2-3 滯納金的計算
若涉及保費的逾期繳納,還有滯納金。依第 17 條,繳費期限屆滿後有 15 日的寬限期;寬限期過後,每逾 1 日加徵應繳保險費的 0.1%,最多加徵至應繳保險費的 20%。雖然滯納金與高薪低報是不同的問題,但都凸顯了——投保的保費要正確、足額、按時繳,任何短報、漏繳都有對應的代價。
三、高薪低報傷的是員工的權益
3-1 老年年金縮水
高薪低報最直接傷害的,是員工的「老年年金」。勞保老年年金的計算,以「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的投保薪資)為基礎。投保薪資被長期低報,平均月投保薪資就偏低,將來領的年金也跟著少。低報的幅度越大、期間越長,年金的損失越嚴重——而這是員工退休後「每月、領一輩子」的損失。
3-2 職災給付大幅縮水
更可怕的是「職災給付」的縮水。職災的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傷病給付等,都以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一旦員工發生職災,按低報的投保薪資計算,給付會大幅縮水——失能給付的縮水甚至可能達上百萬元。員工出了事,卻因為被低報而領不到應有的補償,這對員工是雙重打擊,對雇主也是賠償責任(第 72 條的賠償)。
3-3 其他給付也受影響
除了年金與職災,高薪低報還會連帶影響:勞退新制退休金的提繳基準(若同步低報)、傷病給付、生育給付、失業給付、育嬰留停津貼等——這些都以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換句話說,高薪低報傷害的是員工「所有的勞保相關權益」。雇主省下的那點保費,是用員工的全面保障換來的。
四、「員工同意」不能免除雇主責任
4-1 投保是「強行規定」
開頭那位老闆說「員工也同意、甚至覺得到手的多」——這是高薪低報最常見的辯解,但它不成立。勞保是「在職的強制保險」,投保單位依「強行規定」應按勞工實際領取的工資覈實申報。「強行規定」的意思是——這是法律強制的義務,不能用「勞資雙方合意」來排除。即使員工書面同意低報,雇主一樣違法。
4-2 雇主不得免除賠償責任
更明確的是——不論勞工是否同意高薪低報,雇主均「不得免除賠償責任」。最高法院的見解(108 年度台上字第 643 號)也指出,雇主對勞工因高薪低報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且不得主張「過失相抵」(不能說「是員工自己也同意的、所以責任打折」)。所以「員工同意」這四個字,在高薪低報的責任上完全沒有保護作用。
4-3 員工同意當下「賺」,日後「虧很大」
要提醒的是——員工當下「同意低報」覺得到手的多,是因為勞保的自付額少了一點點。但日後他的年金、職災給付、各項給付都會縮水,虧的遠比當下省的多。很多員工是「不懂才同意」。雇主若以「員工同意」為由低報,等於聯手損害了員工的長期權益——而當員工日後發現(例如出了職災、或退休時),責任全在雇主。
五、雇主為什麼會高薪低報
5-1 省保費的誘惑
雇主高薪低報最常見的動機,是「降低人事成本」——勞保的保費由雇主負擔大部分(雇主負擔約七成),投保薪資報低,雇主要負擔的保費就少。對人數多、又有高薪員工的公司,這筆「省下的保費」看起來不少,於是動了低報的念頭。
5-2 連帶省健保與其他考量
除了勞保,高薪低報常伴隨「健保也低報」(同步降低健保投保金額、減少健保費支出),有些還涉及稅務的考量。也就是說,高薪低報往往不是單一險種的問題,而是「勞、健保一起低報」的系統性違規,被查到時是連帶的責任。
5-3 慣性與「超上限」的盲點
還有一種是「慣性作法」——職場長期把高薪低報當常態,尤其對「薪資超過投保上限」的高收入員工。要釐清一個觀念:薪資高於投保薪資上限(45,800 元)的部分,本來就「不須繳保費」、依上限投保即可——這是合法的。但這跟「把月薪十幾萬的人保到三、四萬」的高薪低報完全不同。前者是依法以上限投保,後者是低於應有級距的違法低報。別把兩者搞混,拿「超上限不用保」當低報的藉口。
六、合法的投保薪資申報方式
6-1 依實際薪資對照分級表
合法的做法很單純:依員工當月的「薪資總額」,對照投保薪資分級表,選擇對應的級距申報。薪資高於某個級距,就應以「較高的那一級」投保薪資加保,不能往低報。2026 年投保薪資的上限為 45,800 元、下限為 29,500 元——月薪在這之間的,依實際對應級距;月薪高於上限的,依上限投保即可。
6-2 收入不固定與新進員工
對收入不固定者(如業務抽成、計件),以「最近 3 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對應級距。對新進員工或以件計酬者,可參考同一工作等級勞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薪資有變動時(調薪、獎金結構改變),也要及時調整投保薪資級距,確保始終「覈實」。
6-3 趁早校正、主動補正
若公司過去有高薪低報,建議「趁早主動校正」——把投保薪資調整到符合實際薪資的級距。主動補正的成本,遠低於被勞保局查到或被員工檢舉後的「4 倍罰鍰 + 追繳 + 賠償」。要知道,員工可以向勞保局申訴檢舉,查明屬實後核處的是雇主的罰鍰、不會向被保險人(員工)追繳——也就是說,檢舉對員工沒有損失、責任全在雇主。在這種制度設計下,雇主主動把投保校正到合規,才是真正保護自己的做法。
六之二、一個高薪低報的成本試算
6-2-1 省下的保費
以開頭那位科技公司老闆為例,把高薪低報的帳算一遍。假設一位月薪 12 萬的主管,依實際薪資應投保到上限 45,800 元,但雇主只保到 30,000 元。雇主負擔的勞保保費(約七成、費率 12.5%):以差額 15,800 元計,雇主每月大約省下約 1,400 元保費。一年省約 1.7 萬元——這是雇主「看到的好處」。
6-2-2 被查到的代價
但被查到(或被檢舉)時:依第 72 條按短報保費處 4 倍罰鍰、追繳溢領給付。短報數年的保費累積、乘以 4 倍,金額可能數萬到數十萬。這還只是罰鍰。
6-2-3 賠償員工的代價最大
最大的代價是「賠償員工縮水的給付」。若這位主管不幸發生職災失能,按低報的 30,000 元計算的失能給付,與按 45,800 元計算的差距,可能達上百萬元——這個差額,依第 72 條由雇主賠償。或者在他退休時,年金按低報計算而縮水,雇主同樣要賠。把「省下的 1.7 萬一年」與「可能上百萬的賠償加 4 倍罰鍰」放在一起看,高薪低報是典型的「貪小便宜、吃大虧」。
六之三、高薪低報與其他投保違規的關係
6-3-1 常與漏保、健保低報並存
高薪低報很少單獨發生,常與其他投保違規並存——例如部分員工漏保、健保也同步低報、勞退提繳基準跟著降低。這形成一套「系統性的投保短報」。被查到時,往往是「一查全中」——勞保、健保、勞退的問題一起浮現,補繳與罰鍰是多重的。
6-3-2 勞檢與投保查核的連動
勞動檢查時,勞檢官會把「薪資清冊」與「投保金額」對照——薪資十幾萬卻保三萬,一目了然。而勞保局也會透過薪資申報、所得資料的比對發現異常。在資料越來越透明的今天,高薪低報被發現的機率越來越高,「以前都沒事」不代表以後沒事。
6-3-3 影響企業的整體形象
被認定高薪低報、漏保等違規,除了罰鍰與賠償,還可能被公布、影響企業形象與招募。對重視 ESG、或供應鏈有勞動合規要求的企業,投保違規更可能影響商業關係。投保合規,早已不只是「省不省保費」的小帳,而是攸關企業整體風險與形象的大事。
六之四、正確投保其實是「最划算的風險管理」
6-4-1 保費是「確定的小成本」
換個角度看,據實投保的保費,是一筆「確定的、可預算的小成本」;而高薪低報的罰鍰、追繳、賠償,是「不確定的、可能很大的風險」。用一筆確定的小成本,換掉一個可能很大的風險——這在風險管理上是非常划算的選擇。把保費當成「買保障與安心」,而不是「被迫多花的錢」,心態就對了。
6-4-2 對員工是實質的照顧
據實投保,對員工是實質的照顧——他的年金、職災、各項給付都有完整的保障。在人才難找的時代,「依實投保、保障完整」其實是一個吸引與留住人才的隱形優勢。願意據實投保的公司,傳達的是「重視員工長期保障」的訊息。
6-4-3 合規讓你睡得安穩
最後,據實投保讓雇主「睡得安穩」——不必擔心哪天被檢舉、被查、或員工出事時面對巨額賠償。那種「不知道哪天會爆」的不安,本身就是一種隱形成本。把投保校正到合規,換來的是長期的安心——這是再多省下的保費都買不到的。
六之五、破除高薪低報的三個迷思
6-5-1 迷思一:「員工同意就沒事」
第一個迷思前面已經破解,但值得再強調——「員工同意低報就沒事」是錯的。投保是強行規定,員工同意不能免除雇主責任、也不能主張過失相抵。這個迷思害最多雇主,因為它給了「低報」一個看似正當的理由。
6-5-2 迷思二:「以前都沒事,以後也沒事」
第二個迷思,是「我們公司一直這樣保、從來沒被查過、應該沒事」。但隨著薪資、所得、投保資料的勾稽越來越透明,加上員工權益意識提高、檢舉管道暢通,「以前沒事」完全不保證「以後沒事」。而且一旦被查或被檢舉,是「追溯」的——過去數年的低報會被一次清算。
6-5-3 迷思三:「低報是幫員工省錢」
第三個迷思,是「低報讓員工自付額少、是幫他省錢」。這是最似是而非的——員工當下省的是一點點自付保費,但日後損失的是年金、職災等所有給付,差距往往是「省小錢、虧大錢」。把低報包裝成「為員工好」,其實是損害員工的長期權益。破除這三個迷思,雇主才會真正下定決心把投保校正到合規。
七、與其被罰 4 倍又賠償員工,不如先把投保校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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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Q1:什麼是勞保高薪低報?
雇主把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申報的金額低於員工實際的月薪資總額。例如月薪十幾萬卻只保到三、四萬。這違反勞保條例第 14 條的覈實申報義務。
Q2:高薪低報會被罰多少?
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按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的給付,雇主還要賠償員工因此縮水的給付。罰鍰加上賠償,代價遠高於省下的保費。
Q3:員工自己同意低報,雇主就沒事吧?
不對。勞保投保是強行規定,不能用勞資合意排除。不論員工是否同意,雇主均不得免除賠償責任,也不得主張過失相抵(最高法院 108 台上 643)。「員工同意」完全沒有保護作用。
Q4:高薪低報對員工有什麼影響?
員工的老年年金(採計最高 60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職災給付(失能縮水可能上百萬)、傷病、生育、失業、育嬰津貼,以及勞退提繳,全都會因投保薪資偏低而縮水。傷的是員工的全面保障。
Q5:薪資超過投保上限,是不是就是低報?
不是。薪資高於投保薪資上限(45,800 元)的部分,本來就不須繳保費、依上限投保即可,這是合法的。但把月薪十幾萬的人保到三、四萬,是違法低報。兩者不要搞混。
Q6:怎麼正確申報投保薪資?
依員工當月薪資總額對照投保薪資分級表、選對應級距;高於某級距就以較高級距投保。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 3 個月平均為準。薪資變動時及時調整級距,確保始終覈實。
Q7:過去有低報,現在該怎麼辦?
建議主動校正,把投保調整到符合實際薪資的級距。主動補正的成本遠低於被檢舉、被查後的 4 倍罰鍰加追繳加賠償。員工檢舉查明後核處的是雇主罰鍰、不向員工追繳,所以主動合規才是保護自己。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我不是律師,這篇文章是依 2026 年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與勞保局見解整理的實務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各公司的薪資結構與投保情況差異大,具體投保認定與校正建議就個案諮詢或與我聯繫做進一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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