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假在台灣施行了二十多年,從 2002 年性別平等工作法 §16 第一次寫入「育嬰留職停薪」這六個字開始,這項制度幫了很多家庭,也讓很多家庭抱怨。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我不需要請整整半年的假,我只需要每週兩個下午去托嬰中心接小孩。」這句話,正是 2025 年 11 月勞動部啟動「育嬰假小時化」修正草案的真正起點。本文沿著這條時間軸,把性平法 §16 申請資格、§17 復職保障、就保法 §11 津貼、勞動部 20% 補助、114 年小時化新制草案、家長與 HR 雙視角,整合成一篇能從頭讀到尾的指南,而不是切成片段的法條彙整。
故事的起點:一位媽媽和一張無法拆解的請假單
小芳是台中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師,產假結束回到工作崗位的第三週,她坐在辦公室望著電腦發呆。早上托嬰中心打電話來——孩子發燒,需要回家。她請了一天事假,主管沒說什麼,但她知道這個月已經是第四次。如果她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照當時的法令,她得「整段時間都不上班」——半個月、一個月、或者乾脆三個月。但她並不需要整段時間都不上班。她真正需要的,只是每週兩個下午能準時離開、去托嬰中心接孩子,然後晚上孩子睡了再開電腦把工作做完。

這個故事不是個案。在過去二十多年裡,類似的情境每天在台灣上百萬個雙薪家庭裡上演。法律給了「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但給的方式是「全停」或「半停」——以日為單位,不能切碎。這就是為什麼勞動部在 2025 年 11 月啟動了《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的修正草案,把「以小時為單位申請」第一次正式納入法制化的議題。本文要回答的核心問題是:2026 年起,這項小時化新制具體怎麼運作?資格、津貼、雇主審核、復職保障各有哪些細節?以及,最重要的——這對中小企業老闆和 HR 而言,是負擔還是工具?
從 2002 到 2026:育嬰假在台灣走過的二十四年
要理解 2026 年的育嬰假小時化,得先把整條時間軸鋪開。
2002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後改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其中 §16 首次明文:「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條規定的最大意義不是「有薪假」——它本身沒有薪資——而是「保留你的工作」。雇主在員工請育嬰留停期間,不得把那個職位給其他人並拒絕復職,違者要被罰錢、上公告。
2009 年,就業保險法 §11 修正通過,把育嬰留停從「無薪」變成「有津貼」。具體規定是: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平法請育嬰留停者,可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最長合計六個月。這是台灣社會保險體系第一次把「照顧子女」當成可給付的事項。
2021 年 7 月,勞動部以台勞動發特字第 1100515036 號公告(mol.gov.tw),在就保法的 60% 基礎上,額外補助 20%,合計 80%。這個 20% 不從就業保險基金出,而從勞動部公務預算出,目的是把替代率拉高到一個「家庭真的可以負擔」的水準。
2023 年 8 月 16 日,性平法再次修正,§16 第一項加上但書:受僱者任職未滿六個月也可以申請,每次至少 30 日、最多兩次。這條但書打開的,是過去新進員工最常踩到的坑——因為任職不滿一年,很多新手父母明明孩子需要照顧、自己也想請假,卻硬是被卡在年資門檻外面。
2025 年 11 月,勞動部以行政命令預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第一次把「以小時為單位申請」寫進法制。這就是本文最核心的主角——2026 年正式上路的「育嬰假小時化」新制。
重要警示:截至本文撰寫時點(2026-05),「育嬰假小時申請」新制細節仍以勞動部公告為準,第一級公家機關尚未公告完整施行細則。本文所述「小時申請」流程,部分內容來自勞動部 2025-11 預告草案,最新公告版本以官方發布為準。
性平法 §16 的申請資格:從「滿一年」到「滿六個月」再到「沒滿六個月也可以」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1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最近修正:2023-08-16;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6),目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兩套門檻並存:
主要門檻——任職滿六個月者,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申請期間最長兩年;同時撫育兩名以上未滿三歲子女者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亦為兩年。
但書門檻——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也可申請,但有兩個限制:每次申請期間不得少於 30 日、整個任職期間以兩次為限。
這個結構的設計邏輯是:六個月以上算「半穩定」勞動關係,可以彈性運用;未滿六個月則設定最低期間和次數,避免短期就職就連續長假,破壞勞動關係的可預期性。實務上,2023 年但書修正後,新進員工被拒於門外的情況大幅減少,最常見的應用情境是:「孩子剛出生,新手父母還在試用期或剛轉換工作」——以前沒辦法請,現在可以,每次至少 30 日。
申請程序也寫在 §16 第二項: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起算日十天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書面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子女姓名、子女出生年月日、留停期間的起迄日,以及這段期間的勞工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繳納方式。十天前的書面要求,不是雇主用來刁難的——它真正的功能是給公司時間安排職務代理、調整排班,避免營運中斷。
如果你正在規劃申請,建議用一個段落把這四件事一次寫清楚:「我從 X 月 X 日到 Y 月 Y 日請育嬰留停,期間勞健保我選擇繼續加保(保費我自付)/ 退保,勞退提繳由我自願 / 不再提繳。」一張紙搞定,不用來回補件。
就保法 §11 + 勞動部 20% 補助:那筆 80% 怎麼算
很多人問育嬰假最現實的問題:到底拿多少?這條算式其實不複雜,但值得細看。
依就業保險法 §11(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16&flno=11)與其施行細則,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平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是「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給付六個月。如果同時撫育兩名以上未滿三歲子女,以最高一名為限,給付期間最多十二個月。
這 60% 是「就業保險」出的部分。再加上勞動部 110 年 7 月 1 日台勞動發特字第 1100515036 號公告(mol.gov.tw)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20%,合計就是大家常聽到的「80%」。
回到小芳的故事。假設她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 NT$45,800(這是 2026 年勞工保險最高投保薪資,自民國 110 年起沿用至 115 年;依勞工保險局公告 https://www.bli.gov.tw/0108700.html。同時,2026 年最低投保薪資與最低工資連動為 NT$29,500),她請六個月育嬰留停的津貼會是這樣算:60% 就保育嬰津貼 27,480 元 / 月,加上 20% 勞動部補助 9,160 元 / 月,合計 36,640 元 / 月,六個月累計總額 219,840 元。
這筆錢由勞工保險局合併核發——也就是說,小芳只要向勞保局申請一次,60% + 20% 兩筆會一起進帳戶,不需要分別跟就保和勞動部各申請一次。線上申請窗口在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核發時間約 14 個工作日。
替代率 80% 是台灣在 OECD 國家裡相對體面的水準,但實務上仍有兩個盲點:第一,這筆錢是「津貼」不是「薪資」,不會列入年資、不會列入退休金提繳基數;第二,月投保薪資上限為勞保最高投保薪資 NT$45,800(依勞工保險局公告,自民國 110 年起沿用,2026 年未調整)表示如果你的實領月薪是十萬元,你的津貼還是按四萬五的 80% 計算,差距會很明顯。所以高薪族群在規劃時,往往得自己準備差額儲備金。
勞動部 114 年「育嬰假小時化」新制:草案怎麼設計、為什麼這樣設計
回到全文最核心的議題——小時化新制。先把警示放在前面:以下內容是勞動部 114 年(2025-11)預告的草案版本,正式條文與施行日期須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2026 年 5 月寫作本文時尚有部分細節仍待確認。
草案的精神可以濃縮成一句話:「把育嬰留停的最小單位,從一日改成一小時。」過去員工申請育嬰假,最少要請整整一天、整整一週、整整一個月——不能說「我這週二、四下午各請三小時就好」。新制把這道牆推倒了。
具體規範如下。每日最小申請單位是一小時,員工可以在當日工作時間內任何時段申請;每日最大單位是八小時(即整日,與舊制相通)。累計總時數不得超過原本依日數計算的總額換算結果——舉例來說,原本可請 30 日育嬰假,換算成 240 小時(每日 8 小時 × 30 日)。員工可以選擇 30 個整日請完,也可以拆成 60 個半天、240 個一小時、或者中間任何組合,只要總時數不超過 240 小時。
書面申請程序仍維持「事前 10 日提出」的要求,緊急狀況例外。雇主收到申請後,依草案應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是否同意。不過這個「同意」並非完全的駁回權——若申請符合 §16 資格、且符合 10 日前書面要件,雇主原則上應核准,僅在排班嚴重衝突且無替代方案時得協商調整時段,不能直接拒絕。
津貼的部分稍微繞一點。小時請假的津貼計算需折算成「日」後申請:每 8 小時等於 1 日,不足 8 小時按比例計算。舉例:員工某月共請 16 小時小時育嬰假,換算為 2 日;月平均投保薪資 NT$45,800,當月津貼為 (45,800 × 80%) ÷ 30 × 2 = NT$2,443。這筆錢不會自動撥付——員工仍須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附公司開立的小時申請紀錄表。
為什麼這樣設計?兩個理由。第一是「回應彈性需求」——前述小芳的故事,正是新制要服務的家庭。第二是「降低中小企業的人事斷層」——對 30 人以下小公司而言,員工請整段半年的假,職務代理是大問題;改為小時化後,員工每週仍上班三天、四天,職位連續性更高,老闆找人代班的壓力小很多。換句話說,這不只是員工友善,也是雇主友善——只要 SOP 跑得順。
從家長到 HR:同一張請假單的兩個視角
要讓新制真的好用,得把家長視角和 HR 視角放在一起看。以下用一個虛構但實務常見的場景串起來:阿傑是新北一家設計公司的設計師,太太剛生第二胎,家裡還有一個兩歲的姊姊,他想申請每週二、四上午 9:00-12:00 的小時育嬰假,預計十二週。
從阿傑(家長)的角度,他要做四件事。第一,先確認資格——他任職滿兩年、太太是被保險人、他自己也是被保險人,年資都過關。第二,計算時數——每週 6 小時、12 週共 72 小時,遠低於 240 小時上限,不會超額。第三,10 日前書面提出——阿傑在 6 月 1 日把申請書送到 HR,預計 6 月 11 日起算,記載清楚「6/11 起連續 12 週,每週二、四 09:00-12:00」。第四,向勞保局申請津貼——他自願選擇繼續加保勞健保(保費自付),勞退暫停提繳,並請公司開立「育嬰留職停薪證明」附在勞保局線上申請文件中。
從 HR 的角度,同一張申請書要跑五個動作。第一,收件審核——確認阿傑的年資、子女年齡、申請日是否提前 10 日、時段是否與營業排班嚴重衝突。第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以草案版本的程序來看,HR 應在 6 月 6 日前回覆同意或協商。第三,勞健保 / 勞退處理——依阿傑的選擇辦理續保、代收代扣,並向勞保局申報「部分時間留停」變更。第四,排班調整——把阿傑每週二、四上午的工作分配給其他同事,或調整阿傑的專案時程,讓他下午及其他工作日可以接續。第五,復職與津貼證明——12 週結束後協助阿傑回歸正常排班,並隨時應其要求開立津貼證明。
兩邊看下來,最常見的爭議點不在法條,而在「排班協商」。HR 不能直接拒絕,但可以提出替代方案(例如改為週一、三或週四、五);員工有最終選擇權,但建議保留協商紀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走到勞動局調解,第一個被檢視的就是「雇主有沒有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以及「有沒有具體的營運衝突證據」。沒有這兩樣,雇主很容易被認定為違反 §16,進而觸發 §17 / §31 不利對待的後續責任。
§17 復職保障:「假請完了,回不回得來?」這道題的答案
育嬰留停最常被問的問題之一是:「請完之後,雇主可不可以說『你的位子已經給別人了』?」答案在性別平等工作法 §17(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7):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這條規定的關鍵字是「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意思是,雇主不能自己片面認定「業務緊縮」就拒絕復職,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主管機關沒同意之前拒絕,就是違法。
性平法 §11、§31 進一步禁止「不利對待」——雇主對申請育嬰留停的受僱者,不得有解僱、降調、減薪等行為。違者依性平法 §38-1 處 30 萬到 150 萬罰鍰,且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實務上常見的灰色地帶包括:員工復職後被「冷凍」(沒有實質工作分派)、被「降薪 10% 但職稱不變」、被「調到偏遠分公司」——這些行為若與育嬰留停有時序連動,勞動局多半會認定為不利對待。
如果你是員工懷疑被不利對待,建議三件事:保留復職前後的職務說明書、保留同期間其他同事的職務變動紀錄、向勞動局提出申訴(多數縣市有線上申訴系統)。如果你是雇主,建議在員工復職前 14 日召開銜接會議,書面確認「原職位 / 同等職位」的安排,並讓員工簽收——這份文件在後續任何爭議中都是雇主舉證最強的工具。
中小企業獎勵金:30 人以下公司的補貼
很多 30 人以下小公司老闆會擔心:「員工請半年育嬰假,我得另外請人,成本誰出?」這部分勞動部有「中小企業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金」可以申請。
依勞動部 110 年 7 月公告(公告字號以官方發布為準最新版,來源:https://www.mol.gov.tw 與勞動力發展署 https://www.wda.gov.tw),僱用 30 人以下事業單位,員工連續育嬰留停 30 日以上期間,雇主每人每月可申請 NT$10,000 獎勵金,累計上限為 12 個月 / 每位員工。申請窗口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書面送件後約 30 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這筆錢看起來不多,但累計起來不無小補:一位員工請完 12 個月育嬰留停,雇主可拿到 NT$120,000 獎勵金,足以支付半個職務代理的薪資。如果搭配小時化新制,員工請的是「半天、半天」而不是整日,雇主短期招聘需求降低,等於「不用花職代成本還可以拿獎勵金」。
⚠ 需注意:「連續育嬰留停 30 日以上」的字面要求,在 2026 年小時化新制上路後,獎勵金是否一併承認小時計算仍待勞動部公告。本文撰寫時尚在草案階段,最新版本以官方發布為準。
七個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這項育嬰假是不是只有正職可以請?
不是。性平法 §16 不分正職、兼職、計時、定期契約,只要符合年資門檻(滿 6 個月,或新制 30 日以上、2 次以內),都可以申請。這條規定也不分性別——爸爸請育嬰假的比例近年逐年上升,依勞動部勞動統計處資料,2024 年男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已超過 25%(最新數字以官方發布為準)。
勞健保留停期間怎麼處理?
員工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加保」——員工負擔全額保費,雇主協助代收代扣,這個做法可以保留就保年資、健保資格、勞退累積;二是「退保」——留停期間不投保,但等於這段期間沒有勞保年資、健保得另外辦轉出。多數人選擇繼續加保,特別是預計留停超過 6 個月者,因為健保中斷可能影響後續就醫。
80% 津貼一定領得到嗎?
要符合就保法 §11 條件——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平法辦理育嬰留停。60% 就保津貼 + 20% 勞動部補助會一起核發,最長 6 個月,由勞工保險局合併處理。如果你是高薪族群(實領超過 NT$45,800),津貼計算仍以投保薪資上限為準,會有差距。
留停期滿雇主可以拒絕讓我復職嗎?
原則上不可以。性平法 §17 規定除非符合 4 種法定情形(歇業、依法變更組織、不可抗力暫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不得拒絕復職。違反者依性平法 §38-1 處 30 萬到 150 萬罰鍰並公告。實務上多數復職爭議會走到勞動局調解或民事訴訟。
30 人以下小公司有員工請育嬰假,怎麼辦?
依勞動部「中小企業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金」,30 人以下事業單位每位員工每月可申請 NT$10,000 獎勵金,最高 12 個月,足以抵銷部分職務代理或短期招聘成本。搭配小時化新制,員工不再「整段消失半年」,職位連續性更高,雇主壓力會降低很多。
育嬰假可以拆成「每週兩個半天」嗎?
依現行性平法 §16,育嬰假以「日」為單位,沒辦法拆。但勞動部 114 年(2025-11)預告的小時化新制草案開放小時申請——例如阿傑那種「每週二、四上午 9-12 點」的安排——正式上路時程與細則仍須以勞動部公告為準,本文寫作時尚未完整公告。
男性員工請育嬰假會不會被同事看不起?
這是法律以外的文化問題,但數據可以提供一些信心:2024 年男性育嬰留停津貼申請比例已逾 25%,且每年遞增。法律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有不利對待(性平法 §11、§31),公司內部的氣氛則建議由 HR 主動引導——例如把男性育嬰留停寫進公司福利宣傳、邀請已請過的爸爸分享經驗、把「同等職位復職」白紙黑字寫進工作規則。文化的轉變比法令慢,但會跟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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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性平法 §16/§17/§11/§31、就保法 §11)、勞動部官網(mol.gov.tw 中小企業育嬰留停獎勵金、114 年小時化新制草案)、勞工保險局(bli.gov.tw 育嬰津貼線上申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wda.gov.tw 獎勵金窗口)。所有法條引用以最新修正版本為準(性平法最近修正:2023-08-16);2026 年勞保投保級距上限依勞工保險局公告。勞動部 114 年小時化新制細則尚在預告草案階段,已多處標註「以官方發布為準」。資料可信度依 v7.0 三級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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