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答案: 「判刑」指的是刑事責任,而《職業安全衛生法》針對職場霸凌所規範的、對「最高負責人」的責任,主要是「行政罰鍰」,不是判刑。
也就是說,最高負責人若經認定有霸凌行為,面臨的是行政裁罰,不是刑期。
但這不代表最高負責人就不會被判刑——如果他的霸凌言行本身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例如公然侮辱、恐嚇、傷害、強制等),那麼他就是以「個人」身分承擔刑事責任,這才是真正可能「被判刑」的情形。
很多老闆把三種責任混為一談,這篇文章就把「刑事(個人)、行政(公司與最高負責人)、民事(賠償)」三條線一次拆清楚,並說明 2026 年 7 月新制上路後企業該做什麼。

2026 年 7 月 1 日,《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的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正式上路,是勞動法制多年來的重大變革。
新聞標題常出現「最高罰 450 萬」「最高負責人罰百萬」「被判刑」等字眼,混在一起看很容易嚇到,也很容易誤解。
對中小企業主與人資來說,真正該弄懂的不是被哪個數字嚇到,而是「什麼責任落在公司、什麼責任落在個人、什麼情況才會變成刑事」。
一、先搞懂:三種責任是三條不同的線
處理職場霸凌的法律責任,一定要先把三種責任分開,否則會愈看愈亂。
刑事責任(判刑,落在「個人」):只有「行為人本人」才會被判刑。
若霸凌的言行構成刑法犯罪,加害的那個人——不論他是主管、同事,還是最高負責人本人——都是以個人身分承擔刑責。
公司是法人,本身通常不是這類刑法罪名的犯罪主體。
行政責任(罰鍰,落在「公司」與「最高負責人」):這是職安法規範的重點。
公司若未依法建立防治措施、申訴管道與調查機制,會被裁處罰鍰;最高負責人若經認定有霸凌行為,也會被處以行政罰鍰。
這是「罰錢」,不是「判刑」。
民事責任(賠償,落在「公司/雇主」與「加害人」):被害勞工因霸凌受有損害時,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雇主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就受僱人執行職務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是「賠錢」,同樣不是判刑。
把這三條線分開,「最高負責人會被判刑嗎」這個問題就清楚了:就職安法的霸凌規定而言,最高負責人面對的是行政罰鍰;只有當他的行為另構成刑法犯罪時,才會以個人身分被判刑。
二、2026 職安法職場霸凌新制重點
《職業安全衛生法》經立法院於 2025 年底三讀修正、增訂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並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
核心變革包括:明定職場霸凌的定義、要求雇主建立防治措施與申訴、調查機制、以及當霸凌者為最高負責人時的外部申訴處理機制。
相關子法(如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曾於 2026 年間預告,其正式公告與施行內容、日期,一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建議查詢勞動部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職場霸凌怎麼定義
依修正後的職安法,職場霸凌大致是指透過語言、文字、圖像、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對特定勞工從事侮辱、恐嚇、脅迫、排擠、孤立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致其身心健康或工作環境受到損害。
認定上通常會綜合考量「重複性、權力不對等、造成損害」等要素,實際認定以主管機關準則與個案為準。
2.2 罰鍰的三個層次
新制的行政罰鍰大致分三層:一是「公司」未依法採取防治、申訴、調查等必要措施的罰鍰;二是「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霸凌行為的罰鍰;三是雇主知悉卻未採協助或調查機制的罰鍰。
各層的具體金額與級距(含外界常聽到的百萬、數百萬等數字),一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現行職安法為準,本文不逐一列出固定數字,以免因修法或裁量而失真。
三、最高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罰鍰,不是判刑
職安法對最高負責人的直接規範是行政罰鍰。
當最高負責人經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霸凌行為時,會被處以罰鍰;這是行政處分,不是刑事判刑,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特別的是,因為最高負責人往往就是公司最高權力者,若由公司內部自行調查恐有偏頗,新制因此設有「外部申訴調查處理機制」——當被指霸凌者是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循外部管道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受理調查。
這也是為什麼老闆本人更不能輕忽:你不能再用「公司內部說了算」來擋,外部機制會介入。
四、最高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什麼情況才會被判刑
這是本文最關鍵、也是競品最少講清楚的部分。
職安法的霸凌罰鍰是行政責任;但如果最高負責人的具體言行「本身」構成刑法犯罪,他就會以個人身分面臨刑事追訴與可能的判刑。
常見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包括:公開場合辱罵貶損他人可能涉「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等恐嚇使人心生畏懼可能涉「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05條);動手造成身體傷害可能涉「傷害」(刑法第277條);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可能涉「強制」(刑法第304條)。
是否成立、如何量刑,取決於具體事實與個案判決,一律以刑法及法院認定為準,不能一概而論。
重點是:這時被判刑的是「那個做出行為的人」,而不是公司這個法人。
五、公司與雇主的「民事」責任:連帶賠償
除了行政罰鍰,霸凌事件還可能衍生民事損害賠償。
被害勞工因霸凌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時,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如民法第184條)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而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原則上須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
換句話說,就算最高負責人不是親自加害,公司也可能因為未盡防治與管理義務,被要求就員工的霸凌行為負連帶賠償。
這條線提醒老闆:防治不是做給主管機關看的,而是實質降低賠償風險。
六、三種責任對照
| 責任類型 | 對象 | 性質 | 後果 |
|---|---|---|---|
| 刑事 | 加害「個人」(含最高負責人本人) | 刑法犯罪 | 可能被判刑(依個案) |
| 行政 | 公司、最高負責人 | 職安法罰鍰 | 罰鍰(金額以官方公告為準) |
| 民事 | 加害人、公司/雇主 | 損害賠償 | 賠償(含雇主連帶責任) |
(各項法條、金額與認定,一律以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法院最新見解為準。
)
七、企業要做什麼:合規操作重點
新制上路,企業與其擔心被罰多少,不如把該建的制度建起來。
至少要做到六件事:第一,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並公告周知;第二,建立明確的申訴管道,讓員工知道向誰、用什麼方式申訴;第三,建立調查處理機制,收到申訴後依程序啟動調查,不得選擇性通報或吃案;第四,落實保密與保護,避免申訴人遭報復;第五,辦理教育訓練,讓主管與員工都清楚界線;第六,完整保存相關紀錄(申訴、調查、處置與訓練紀錄),作為已盡防治義務的舉證。
不同規模企業的具體要求可能有差異,實際依主管機關準則辦理。
八、最高負責人被指霸凌,公司該怎麼處理
當被指控的人正是最高負責人,內部調查容易失去公信力,這時務必善用外部申訴機制:讓勞工可循地方主管機關的外部管道申訴,由主管機關受理調查,公司應配合而非阻擋。
對公司治理而言,這其實是保護——讓中立第三方認定,比老闆自己說了算更能服眾,也降低事後被質疑吃案、包庇的風險。
同時,公司仍應同步做好對申訴人的保護與紀錄,避免衍生報復或二次傷害的爭議。
九、常見的三個誤解
第一個誤解:「新法上路,老闆霸凌就要坐牢。
」——不精確。
職安法對最高負責人是行政罰鍰;坐牢與否取決於行為是否另構成刑法犯罪。
第二個誤解:「公司會被判刑。
」——通常不會,刑事主體是行為個人,公司面對的是行政與民事責任。
第三個誤解:「只要私下和解就沒事。
」——霸凌涉及雇主的法定調查義務,不能用私了規避調查,否則可能另遭裁罰。
把這三個誤解澄清,處理方向就不會走偏。
十、三種老闆最常踩到的霸凌紅線
情緒管理不當的辱罵:業績不好、出包時,當著全辦公室或群組公開辱罵、貶損人格。
這種行為除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情節嚴重時還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等刑法罪名,最高負責人以個人身分承擔刑責的風險最高。
以權勢施壓的恐嚇脅迫:用「不照做就讓你走人」「讓你在業界混不下去」等話語施壓,或以不利處分要脅。
這可能同時觸及霸凌認定與刑法恐嚇、強制等罪名,並非「我是老闆本來就可以要求」能免責。
孤立與排擠的冷暴力:刻意把特定員工調離團隊、剝奪其工作內容、要求同事不與其往來。
這類「軟性霸凌」同樣落在職安法定義範圍,長期造成身心損害時,公司與行為人都可能面臨行政、民事責任。
十一、給老闆的一頁自我檢查清單
動筆處理前,老闆可以先自問六個問題:公司有沒有白紙黑字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並公告?員工知不知道要怎麼申訴、向誰申訴?收到申訴後有沒有一套會啟動的調查程序,而不是壓下來?有沒有機制保護申訴人不被報復?主管與員工有沒有受過相關教育訓練、知道界線在哪?申訴、調查、處置與訓練的紀錄有沒有留存?六個問題只要有一個答不出來,就是制度破口,也是新制上路後最可能被外部申訴與裁罰的地方。
與其等出事,不如趁現在補起來。
十二、新制上路後,企業優先做的三件事
新制施行後,中小企業若還沒完全就緒,建議把握三個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是「補齊書面制度」: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管道與調查程序訂成明文並公告,這是被查核時最先看的部分,也是最容易補的。
第二優先是「跑一次教育訓練」:讓所有主管,尤其是最高負責人本人,清楚知道哪些言行會踩到霸凌與刑法紅線,把風險從源頭壓下。
第三優先是「建立紀錄習慣」:申訴、調查、處置與訓練都留檔,日後不論是主張已盡義務,或是應對外部申訴調查,都有憑據。
這三件事投入不大,卻能同時降低行政、民事與刑事三種風險,是新制上路後 CP 值最高的動作。
常見問題 FAQ
Q1:最高負責人會被判刑嗎? 就職安法的職場霸凌規定而言,最高負責人面對的是行政罰鍰、不是判刑。
只有當他的霸凌行為另構成刑法犯罪(如公然侮辱、恐嚇、傷害)時,才會以個人身分可能被判刑。
Q2:職安法對最高負責人的處罰是什麼? 是行政罰鍰。
最高負責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霸凌行為時會被裁處罰鍰,具體金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現行職安法為準,屬行政處分而非刑事判刑。
Q3:公司會不會被判刑? 一般不會。
刑事責任的主體是做出行為的個人,公司作為法人面對的主要是職安法的行政罰鍰與民法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4:什麼情況霸凌會變成刑事案件? 當霸凌的具體言行構成刑法罪名時,例如公開辱罵可能涉公然侮辱、言語恐嚇可能涉恐嚇危害安全、動手可能涉傷害、脅迫可能涉強制,是否成立與量刑依個案與法院認定。
Q5:公然侮辱、恐嚇、傷害分別是哪些法條? 一般對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277條傷害等;實際適用與構成要件以刑法及個案判決為準,不宜自行套用。
Q6:員工被霸凌,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嗎? 可以。
被害勞工可依民法侵權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要求雇主負連帶賠償,除非雇主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Q7:2026 年 7 月新制到底改了什麼? 主要是《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並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明定定義、要求建立防治與申訴、調查機制,並針對最高負責人設外部申訴處理機制。
Q8:最高負責人被指霸凌,為什麼要外部申訴? 因為最高負責人是公司最高權力者,內部自行調查恐有偏頗,新制設外部申訴調查處理機制,讓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其受理調查,維持公正。
Q9:公司沒建立防治措施會怎樣? 可能因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而被裁處行政罰鍰,具體金額與情形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現行職安法為準;及早建立制度是最直接的風險控管。
Q10:主管嚴格要求工作,算不算霸凌? 合理、必要且對事不對人的管理指揮,與職場霸凌不同。
霸凌通常涉及重複性、權力不對等與造成身心損害,實際認定綜合個案事實與主管機關準則判斷。
Q11:霸凌罰鍰金額到底多少? 外界常見百萬、數百萬等數字,但具體級距與金額會因法規與裁量而異,一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現行職安法為準,本文不列固定數字以免失真。
Q12:老闆本人如果罵員工被錄音,會怎樣? 若內容構成公然侮辱、恐嚇等刑法罪名,老闆可能以個人身分面臨刑事責任;同時可能涉職安法行政罰與民事賠償,實際依事實與個案認定。
Q13:公司內部調查最高負責人有用嗎? 公信力較低,且新制設有外部申訴機制。
建議由地方主管機關等外部機制受理調查,公司配合並做好紀錄與申訴人保護,較能服眾也降低吃案爭議。
Q14:私下和解可以解決霸凌申訴嗎? 不能用私了規避法定調查義務。
雇主應先依法受理、調查、處置,再視結果談後續補償,跳過調查逕行私下和解可能另遭裁罰。
Q15:不同規模公司的義務一樣嗎? 防治措施的具體要求可能因企業規模而有差異,實際依主管機關準則規定辦理,中小企業仍應建立基本的防治、申訴與調查機制。
Q16:要保存哪些紀錄才算有盡到義務? 建議保存防治措施公告、申訴與調查紀錄、處置決定、教育訓練紀錄等,這些是主張已盡防治義務、降低行政與民事責任的重要舉證。
Q17:員工申訴後可以資遣或調動他嗎? 要非常謹慎,對申訴人做不利處分可能被認定為報復,衍生更大爭議與責任,建議先諮詢專業並確保處置有正當依據。
Q18:中小企業從哪裡開始做起最實在? 從「訂防治措施、開申訴管道、建調查程序、辦教育訓練、留完整紀錄」五件事著手,並依主管機關最新準則調整,是最務實的合規起點。
Q19:最高負責人如果被判刑,公司會一起被判嗎? 刑事責任的主體是行為個人,最高負責人若因霸凌構成刑法犯罪被判刑,是他個人承擔;公司作為法人通常不是該刑法罪名的主體,但仍可能面對職安法行政罰與民事連帶賠償。
Q20:新制下,最有效降低老闆刑責與公司風險的方法是什麼? 從源頭讓霸凌不發生:老闆自身管理對事不對人、公司建立並落實防治與申訴調查制度、留存完整紀錄。
行為不越刑法紅線就無刑責,制度到位則大幅降低行政與民事責任。
結語
「最高負責人會被判刑嗎」這個問題,答案其實需要拆成三層來看:就職安法的職場霸凌規定而言,最高負責人承擔的是行政罰鍰、不是判刑;真正可能「被判刑」的,是當霸凌言行本身構成刑法犯罪、由行為個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而公司則主要面對行政罰鍰與民事(連帶)賠償。
把刑事、行政、民事三條線分清楚,老闆才不會被新聞標題嚇到,也才知道風險真正落在哪裡、該從哪裡防起。
2026 年新制上路,最有效的因應不是擔心被罰多少,而是「把制度建起來、把紀錄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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