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居家上班薪資怎麼算?WFH 算不算出勤、能不能扣全勤獎金?依天然災害出勤要點(114/9/19 修正)拆解四種薪資情境、出勤紀錄留存與 HR 內部規定寫法。

先把最容易錯的那一題講清楚
颱風天員工在家用筆電開了一整天的會,晚上人資打卡系統一看:沒有刷卡紀錄。
這時候公司要不要給薪?算不算出勤?全勤獎金能不能扣?
這三題的答案,在 2026 年已經不能再靠「我們公司一直都是這樣做」來回答了。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在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完成修正,2026 年是修正後第一個完整適用的颱風季,而其中有一句話是明文禁止,不是建議:
>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同一份要點裡,關於工資的那一點用的卻是另一種語氣:
> 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一個「不得」,一個「宜」,強度完全不同。
把這兩者混著寫,是目前網路上大部分颱風假文章共同的問題,也是企業在爭議中最常說錯話的地方。
這篇文章會把颱風天的薪資、出勤與全勤三件事分開處理,並且給出可以直接寫進工作規則的條文邏輯。
人事制度整體的盤點,可以搭配 中小企業勞動法規指南 一起看。
颱風假不是假,那它是什麼
「颱風假」這三個字在勞基法裡找不到。
它不是特別休假、不是國定假日、不是例假,也不是休息日。
正確的定位是:天然災害情境下的安全性處置。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2 點界定了「天然災害」的範圍——颱風、洪水、地震,以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第 5 點則寫得更直接:
>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理解到這一層,很多爭議就迎刃而解了。
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不是給勞工放一天假,而是判斷「這一天出門有危險」。
所以它不會產生「假日出勤加倍給薪」的效果——颱風天出勤給雙倍薪,是錯誤說法。
也因此,工資怎麼給,要回頭看那一天原本是什麼日子。
四種日子,四種算法
這是全篇最需要記住的一張表。
同樣是颱風天,那一天原本排的班別不同,薪資邏輯就不同。
| 那一天原本是 | 勞工未出勤 | 應雇主要求出勤 |
|---|---|---|
| 工作日 | 要點第 7 點: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 當日工資照給,並宜加給工資 |
| 休息日 | 本來就沒有工資問題 | 依勞基法第 24 條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 |
| 例假 | 本來就沒有工資問題 | 原則不得出勤,除非符合勞基法第 40 條天災事變停電要件 |
| 國定假日 | 工資照給 | 依勞基法第 39 條,工資加倍發給 |
幾個關鍵補充:
工作日的部分,要點第 7 點的原文是「雇主宜不扣發工資」「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這是訓示性用語,不是強制。
但要注意,一旦公司把「不扣發工資」寫進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它就從「宜」變成公司自己的契約義務,之後再扣就是違約。
休息日出勤回到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倍率是: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小時起 1.67 倍、9 至 12 小時 2.67 倍。
這裡最常被寫錯的是最後一個數字——網路上很多文章寫 3.67,是錯的。
例假出勤限制最嚴。
勞基法第 40 條規定,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必須繼續工作時,雇主才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而且事後 24 小時內要通知工會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同時要加倍發給工資並補假。
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基法第 39 條,工資加倍發給。
這裡的「加倍」是指再給一日工資,不是變成三倍。
WFH 到底算不算出勤:三個判準
這是本文的核心問題,也是目前所有競品文章寫得最淺的一段。
判斷居家上班算不算出勤,不是看人在不在家,而是看以下三件事:
判準一:勞工是不是仍在提供勞務
員工在家回信、開會、處理案件、接客服電話——這些都是提供勞務。
勞務的提供地點改變,不改變勞務本身的性質。
反過來說,如果員工當天完全沒有被交辦任何工作,只是「人待在家裡待命」,那就要看待命的性質,是不是屬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的時間。
判準二:公司有沒有交辦工作
這一點是舉證的關鍵。
有交辦,就有工作紀錄;有工作紀錄,出勤就成立。
主管在群組說一句「今天大家在家做」,這句話本身就是交辦的證據。
相反地,公司若主張「我們沒有要你上班,是你自己做的」,在有交辦紀錄的情況下很難站得住腳。
判準三:雙方有沒有居家工作約定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3 點寫得很明白: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事先」兩個字很重要。
它要求企業在颱風還沒來之前,就把規則寫好。
而且第 4 點更進一步:
>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這一點常被忽略。
它代表「哪些職務在颱風天必須出勤」這件事,不是老闆一句話就能決定的,需要事前約定,而且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這道程序。
臨時改成 WFH,員工可以拒絕嗎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衝突。
如果公司原本沒有居家工作制度,颱風前一晚主管在群組宣布「明天全體改在家上班」,員工說「我家沒有網路/我沒有公司的資料/我不同意」,這時候怎麼辦?
從要點第 3 點的邏輯往下推,答案是:臨時變更工作地點屬於勞動條件的變更,原則上需要勞工同意。
工作場所是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之一。
把履行地點從辦公室改成住家,涉及設備、網路、資料安全與費用負擔,不是單純的內部管理事項。
公司沒有事先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居家工作的實施條件,臨時要求就會落入「需要協商」的範圍。
這就回到前面那句話:規則要事先寫好。
可以寫進工作規則的內容大致包含:
– 什麼情況下啟動居家工作(例如:轄區宣布停止上班且職務性質可遠距執行) – 由誰決定啟動、如何通知(避免每次都靠群組口頭) – 居家工作期間的工作時間認定方式 – 出勤紀錄如何留存 – 設備、網路費用如何處理 – 無法居家工作的職務如何處理
寫進去以後,颱風來的時候就不用臨時協商,也不會每一次都吵一次。
出勤紀錄怎麼留:這才是真正的地雷
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紀錄要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這條規定不會因為員工在家上班就免除。
問題是,居家上班沒有打卡機。
實務上可用的方式有幾種:
方式一:遠端打卡系統。
最乾淨的做法。
系統紀錄可直接作為出勤紀錄,也符合「至分鐘為止」的要求。
方式二:每日回報制。
上工時在指定群組或系統回報開始時間,下工時回報結束時間,人資彙整成當日出勤表。
要注意的是,回報訊息本身不是出勤紀錄,人資必須把它整理成正式的出勤紀錄表才算數。
方式三:工作紀錄佐證。
信件寄送時間、系統登入登出紀錄、專案系統操作紀錄。
這一類屬於補強證據,可以佐證員工當天有提供勞務,但單獨拿來當出勤紀錄容易被質疑不完整。
最常見的錯誤,是公司什麼紀錄都沒留,只在薪資單上寫「颱風日照給」。
等到勞檢或爭議時,才發現無法證明員工那天到底工作了幾個小時——這在延長工時的認定上會非常吃虧。
還有一個容易踩到的細節:居家工作也可能有加班。
如果員工在家從早上九點做到晚上八點,中間扣掉休息一小時,那就是超過八小時的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的部分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小時起 1.67 倍。
不能因為「他在家做的,我怎麼知道」而不算。
要不想算,就要在事前把居家工作的時間管理規則訂清楚,例如加班需事前申請、未經核准不視為延長工時——但規則本身也要合理,不能拿來規避已實際發生的工時。
全勤獎金:這一題是「不得」,不是「宜」
前面說過,要點第 6 點對全勤獎金的用語是「不得扣發」。
完整的條文是這樣: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 >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三種情形,每一種都值得單獨看:
第一種最單純:公司所在地停班,員工沒來,不能扣全勤。
第二種是公司所在地沒停班,但員工確實因為風災水災地震導致交通阻塞而遲到或沒到。
這一種需要事實認定,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說明狀況,但不能因為「別人都來了為什麼你不能來」就直接認定曠職。
第三種是最常被忽略、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公司所在地沒停班,但員工的居住地區、或他正常通勤必經的地區停班了。
舉例來說,公司在台北市、沒停班,員工住在新北山區、當地宣布停班,或者他每天必經的某個區域宣布停班——這種情況下員工沒出勤,同樣不得視為曠工、不得扣全勤。
這就是為什麼「戶籍地、居住地、工作地不同時,以哪一地的公告為準」這個問題,正確答案不是三選一,而是:工作地、居住地、必經地,任何一個符合,都受第 6 點保護。
順帶一提,第 6 點禁止的不只有扣全勤,還包括「強迫補行工作」。
有些公司會說「這天算你放假,但下週六要補上班」——這在颱風停班的情境下同樣是被明文禁止的。
那如果員工在家有工作,公司卻按「沒到辦公室」扣全勤呢
這是全勤獎金爭議裡最尷尬的一種。
員工當天在家把工作做完了,但公司的全勤制度綁定辦公室打卡,系統自動判定缺勤,全勤獎金就這樣被扣掉。
從制度面看,這時候公司同時踩到兩個問題:
一是要點第 6 點的「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只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扣發本身就有問題。
二是全勤獎金的性質認定。
如果全勤獎金屬於工資(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那麼無故扣發就涉及未全額給付工資,可能落到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與第 79 條的處罰範圍,罰鍰為 2 萬元至 100 萬元。
要避免這個問題,制度上的解法其實很簡單:把全勤獎金的計算條件與「天然災害情形」脫鉤。
在辦法裡明訂,符合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第 6 點所定情形者,不計入全勤獎金之缺勤日數。
一句話就能防掉一整類爭議。
公司要求出勤的那一種情況
如果公司因為業務性質,颱風天還是需要部分員工到場,除了前面提到的第 4 點事前約定與勞資會議同意之外,還有一項義務常被忽略——通勤協助。
要點第 6 之 1 點規定:
> 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 >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這是 114 年 9 月 19 日修正時新增的一點,也是 2026 年颱風季企業最容易漏掉的法遵動作。
要求員工出勤的同時,通勤協助就是配套義務,不是加分項。
這一段的報支制度該怎麼訂、憑證怎麼留、能不能設上限,本站另有專篇:〈颱風天通勤協助要不要補助計程車費?企業實務處理原則〉。
至於勞退自提、投保級距這類同樣在 8 月需要一併檢查的人事作業,可以參考〈勞退自提 6% 雇主可以拒絕嗎?代扣與申報義務全解〉。
HR 現在就可以動的六個動作
1. 翻出工作規則,看有沒有天然災害專章。
沒有的話,這是這個月最該補的一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工作規則依勞基法第 70 條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 確認全勤獎金辦法有沒有把天然災害排除。
這是投報率最高的一句話。
3. 確認居家工作的啟動條件與通知方式已經書面化。
不要每次都靠群組口頭。
4. 確認出勤紀錄在居家工作時仍留得下來。
遠端打卡或每日回報擇一,並確定人資會彙整成正式紀錄。
5. 盤點哪些職務颱風天必須到場,並完成事前約定與勞資會議程序。
這一步需要時間,越早開始越好。
6. 把通勤協助的報支方式訂進辦法。
至少要有申請單、核准層級與憑證要求。
常見問題
Q1:颱風天居家上班,公司要給薪嗎?
要。
員工在家仍在提供勞務,屬於正常出勤,工資照給。
若那一天原本是工作日、員工因天災未能提供勞務,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7 點,雇主宜不扣發工資;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Q2:颱風天在家上班算不算出勤?
判斷標準不是人在不在家,而是三件事:勞工是否仍在提供勞務、公司是否有交辦工作、雙方是否已有居家工作約定。
三者成立,即屬正常出勤,出勤紀錄仍應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逐日記載並保存五年。
Q3:颱風天沒到辦公室,公司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不可以。
要點第 6 點明文規定,符合三種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以事假處理,且不得強迫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種情形分別是:工作所在地停班、確因天災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停班。
Q4:公司所在地沒停班,但我住的地方停班,算不算?
算。
要點第 6 點第 3 款明定,勞工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者,同樣受保護。
所以工作地、居住地、必經地,任何一地符合都適用。
Q5:公司可以臨時要求颱風天改成居家上班嗎?
工作場所變更涉及勞動條件,原則上需要勞工同意。
要點第 3 點也要求出勤管理事項應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約定或工作規則規定。
建議企業事前把居家工作的啟動條件、通知方式與工時認定寫入工作規則,避免每次臨時協商。
Q6:颱風天在家工作到晚上,加班費怎麼算?
居家工作同樣適用勞基法工時規定。
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小時起 1.67 倍;若當天是休息日,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小時起 1.67 倍、9 至 12 小時 2.67 倍。
Q7:颱風天出勤有雙倍薪嗎?
沒有這種規定。
颱風假不是勞基法上的法定假日,不會產生假日出勤加倍的效果。
要點第 7 點寫的是「宜加給勞工工資」,屬於訓示性建議,加給多少由勞雇雙方約定。
若那一天剛好是國定假日或例假,才回到勞基法第 39 條、第 40 條的加倍規定。
Q8:公司說颱風天放的假,下週六要補上班,可以嗎?
不可以。
要點第 6 點明文禁止「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若要調整工作日,須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與勞工協商,不能片面要求補班。
把颱風季的規則一次寫好
颱風每年都會來,但爭議通常不是颱風造成的,是規則沒寫好造成的。
我們把颱風天、請假與薪資計算的判準整理成一份表:
《2026 請假與薪資計算速查表》,內容包含——
– 颱風天四種日子的工資對照表(工作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 – 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第 6 點三種情形判斷流程圖 – 居家工作出勤紀錄範本(每日回報格式) – 全勤獎金辦法排除條款範例文字 – 各假別工資給付與扣減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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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寫在颱風來之前,比爭議發生後才補便宜太多。
延伸閱讀
– 中小企業勞動法規指南 – 〈勞退自提 6% 雇主可以拒絕嗎?代扣與申報義務全解〉 – 〈颱風天通勤協助要不要補助計程車費?企業實務處理原則〉
本文法源依據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修正(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30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70 條、第 79 條 –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本文僅供制度規劃參考,個案處理仍建議洽詢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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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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