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要求員工出勤,計程車費誰付?依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第六之一點(114/9/19 新增)拆解三大要件、通勤協助三種型態與報支制度怎麼訂,附責任鏈說明。

先給結論,再談怎麼落地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在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修正時,新增了第六之一點:
> 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 >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2026 年是這條規定上路後第一個完整適用的颱風季。
結論很直接:颱風天你要求員工來,通勤協助就是配套義務,不是加分項。
但如果只把這件事理解成「要付計程車費」,公司在實際遇到的時候還是會卡住——付到哪裡為止?員工自己叫車沒先問,要不要付?可以改發定額津貼嗎?沒付會怎樣?
這一篇處理的就是這幾題。
整體的法遵盤點,可以搭配 勞動檢查完整指南 一起看。
三大要件:不是颱風天出勤就有計程車費
要點第六之一點的第一句是「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
所以判斷的起點不是第六之一點,而是第六點。
第六點所定的三種情形是:
(一)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把第六點與第六之一點合起來看,通勤協助義務要成立,需要三個條件同時具備:
要件一:屬於第六點所定三種情形之一。
不是「有颱風」就算,而是要落在上述三種狀況裡。
第三種尤其容易被忽略——公司所在地沒停班,但員工住的地方或必經地區停班了,同樣算。
要件二: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
是「雇主要求」,不是員工自己決定要來。
這是最關鍵的分野。
要件三: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且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
原本騎機車、搭捷運、搭公車的路線受阻,才會有「改搭計程車之必要」。
如果員工原本就開車上班、路況正常,就不落在這一項。
三個要件缺一,義務就不當然成立。
這不是要讓公司找理由不付,而是讓制度有明確判準——沒有判準,每一次颱風都會吵一次。
通勤協助有三種,計程車費只是其中之一
第六之一點第二項寫得很清楚:
>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這代表公司有選擇空間,不是只能「等員工搭計程車再核銷」。
型態一:提供交通工具。
公司派車接送、租用車輛統一接駁、由主管開車接同事。
適合員工居住集中、或必須出勤人數較多的情況。
成本通常低於逐人核銷計程車費。
型態二:交通津貼。
事先訂定定額補助,例如天災出勤當日每人補助交通費若干元。
優點是行政簡單、事前可預期;缺點是可能與實際車資落差大。
型態三:其他必要之協助。
例如安排前一晚住宿、調整上下班時間避開風雨最強時段、允許延後到工不計遲到。
這一類常被忽略,但在很多情況下比付車錢更能達到「確保安全」的立法目的。
條文用語是「應支付其相關費用」,針對的是「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的情形。
公司如果已經提供了交通工具、員工不需要自行叫車,這一項自然不會發生。
所以合理的制度設計順序是:先看能不能用交通工具解決,不行才進到費用支付。
沒付會怎樣:誠實說清楚責任鏈
這一題網路上答錯最多,也最容易被 AI 亂配罰則。
要點第九點的原文是:
>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關鍵在「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這是轉介條款,不是罰則條款。
本要點本身沒有獨立的罰鍰規定。
依工商時報報導,勞動部官員也坦言,無法直接依本要點對未支付車資的雇主裁罰。
那風險在哪裡?在三個地方:
風險一:契約與工作規則的違反。
要點第三點要求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應「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
一旦寫進去,它就從行政指導變成公司自己的契約義務。
約定了不給,就是違約,勞工可以依契約主張。
風險二: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這是實際上最貴的一項。
公司要求員工在停班日出勤,員工在通勤途中發生事故,通勤職災的補償責任會落在雇主身上。
第六之一點的立法目的寫得很白——「為確保安全」。
不提供通勤協助,等於把一個原本可以降低的風險留在公司帳上。
風險三:與其他勞動法令連動。
颱風天的處理通常不會只有車資一件事。
如果同時發生扣發全勤獎金、視為曠職、強迫補班,那就回到要點第六點的明文禁止,並依各該違反之勞動法令處罰。
以工資給付相關違反為例,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罰鍰為 2 萬元至 100 萬元。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 不付計程車費本身沒有直接罰鍰,但它會透過契約責任、職災補償與其他勞動法令的連動產生成本。
用「沒罰則所以不用理」來做決策,是把最貴的那一項漏掉了。
報支制度怎麼訂:六個必要欄位
要點沒有規定報支方式,這代表制度設計空間在公司手上——但也代表沒訂就會出事。
一份可以用的天災通勤協助辦法,至少要處理以下六件事:
第一,啟動條件。
明確寫出哪些情形會啟動通勤協助,直接對應要點第六點的三種情形。
不要寫成「視情況由主管決定」。
第二,事前核准。
規定員工在叫車前應先取得誰的同意(例如直屬主管或值班主管),並保留通知紀錄。
這一條保護的是雙方:公司不會收到無法預期的帳單,員工不會事後被質疑。
同時要留一個例外:如果情況緊急、來不及事前通知,允許事後補報並說明原因。
制度太硬會逼員工自己吸收,反而失去意義。
第三,可接受的憑證。
計程車收據、多元計程車或叫車平台的電子收據與行程明細。
建議明訂需包含上下車地點與時間,以便核對合理路線。
第四,路線與金額範圍。
限住居地與工作地之間的合理路線。
公司可以訂上限,但上限要合理——訂得比實際車資低太多,實質上等於沒有提供協助,在爭議中站不住。
第五,申請時限與流程。
例如出勤後三個工作日內檢附憑證提出,主管核准後送會計。
時限太短員工來不及,太長會計對不到月結。
第六,替代方案的優先順序。
明訂公司優先提供交通工具,無法提供時才適用車資支付或交通津貼。
這一條可以有效控制成本,也符合「確保安全」的原意。
稅務怎麼處理
這一題必須誠實說:目前沒有查到財政部或國稅局針對「天災通勤協助費用」的專門解釋。
實務上兩種設計的性質不同,處理方式通常也不同:
實支實付(憑證核銷):員工檢附計程車收據核銷,性質較接近公司為業務需要支付的費用。
定額津貼(固定金額):不論實際花費多少都給固定金額,性質較接近對員工的給與。
兩者在薪資所得認定與費用列帳上的處理可能不同,建議在制度上線前,先與公司的記帳業者或會計師確認,並以稅務機關的認定為準。
本文不就此下定論。
從制度設計的角度,如果希望簡化稅務判斷,實支實付搭配完整憑證通常是比較單純的做法。
事前約定:這一步最多公司漏掉
要點第三點與第四點寫的是「事前」的義務,而不是颱風來了才處理:
> 第三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 > 第四點: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第四點的程序要求最容易被忽略。
它代表「哪些職務颱風天要到場」這件事,不是老闆一句話就能定的:
– 要事前約定(不是當天通知) – 有工會 → 要工會同意 – 沒工會 → 要經勞資會議同意
門市、餐飲、醫療照護、保全、物流、機房維運這些一定要有人在的行業,這一步尤其重要。
沒有完成程序就要求出勤,即使付了車錢,程序面仍有瑕疵。
另外提醒,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工作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修訂天災專章時,記得一併處理核備程序。
薪資與全勤的處理則是另一個題目,詳見〈颱風天居家上班算出勤嗎?WFH 工資、扣薪與全勤的正確處理〉。
八月同期要處理的人事作業,還可參考〈勞退自提 6% 雇主可以拒絕嗎?代扣與申報義務全解〉。
常見問題
Q1:颱風天出勤,計程車費一定要公司出嗎?
需符合三個要件:屬於要點第六點所定三種情形之一、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
三者具備時,依要點第六之一點,雇主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Q2:員工自己決定要來上班,也要付車資嗎?
條文的要件是「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者」。
員工自行決定出勤不在此列。
但如果公司事前已在工作規則中約定較優的條件,則依約定辦理。
Q3:公司可以改發定額交通津貼,不核銷實際車資嗎?
可以。
要點第六之一點第二項明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但津貼金額應合理反映實際需要,訂得過低可能被認為未實質提供協助。
Q4:公司可以規定計程車費上限嗎?
可以在內部辦法中訂定合理範圍,例如限住居地與工作地間的合理路線。
但上限應貼近實際車資水準,否則等同未提供協助。
建議同時保留特殊情形的專案核准機制。
Q5:沒有提供通勤協助會被罰多少錢?
要點第九點屬轉介條款,本要點本身沒有獨立罰鍰。
實際風險來自三方面:已納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的契約責任、通勤途中發生事故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若同時涉及扣發全勤獎金、視為曠職等情形時,依各該違反之勞動法令處罰。
Q6:颱風天出勤的員工可以拒絕嗎?
要點第四點規定,因業務性質需要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未完成事前約定程序即臨時要求出勤,程序上即有瑕疵。
此外要點第五點也規定,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Q7:通勤協助只適用計程車嗎?
不是。
條文列的是「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計程車費支付只是其中一種情形。
公司派車接駁、安排住宿、調整出勤時段,都可能屬於必要之協助。
Q8:這筆錢算員工的薪資所得還是公司費用?
目前未查得財政部或國稅局針對此項的專門解釋。
實支實付核銷與定額津貼的性質不同,處理方式可能有別,建議事前與記帳業者或會計師確認,並以稅務機關認定為準。
颱風來之前,先把文件備齊
天災通勤協助這件事的特性是:平常不會用到,用到的時候沒有時間準備。
真正被勞檢或爭議抓到的,往往不是「有沒有付錢」,而是「拿不出當時的紀錄」——誰要求出勤、誰核准叫車、有沒有事前約定、工作規則有沒有寫。
我們把勞檢常見的文件缺口整理成一份自查表:
《勞檢前 30 項文件自查表》,內容包含——
– 工作規則應載事項與核備狀態檢核 – 天然災害專章必要條款清單 – 勞資會議紀錄與事前約定文件檢核 – 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保存狀態 – 加班費計算與延長工時同意程序 – 各項給與與扣減的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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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趕在颱風前寫好,比事後處理爭議省事得多。
延伸閱讀
– 勞動檢查完整指南 – 〈颱風天居家上班算出勤嗎?WFH 工資、扣薪與全勤的正確處理〉 – 〈勞退自提 6% 雇主可以拒絕嗎?代扣與申報義務全解〉
本文法源依據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三點至第九點,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修正(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第 79 條 –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 勞動部新聞稿「明訂颱風天員工如有出勤必要,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 – 工商時報〈颱風假上班能報車資?勞動部曝:不給錢沒罰則、職災要補償〉
*稅務認定部分尚無主管機關專門解釋,實際處理請洽稅務機關或會計師。
本文僅供制度規劃參考,個案處理仍建議洽詢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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