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2026 範本撰寫實務完整指南

:30 人以上公司依勞基法 §70 必須訂工作規則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包含 12 項必載事項。本文聚焦「範本撰寫實務」(與 5/9 #04 罰則風險頁差異化)——8 大架構 + 每項 3-5 個可複製細點 + §71 無效條款 Top 10 + §12 第 1 項第 4 款「情節重大」6 客觀標準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30 日除斥期間 + 勞資會議同意書範本 + 核備退件 Top 5 + 各縣市時程差異。違反 §70 處 §79 第 3 項 NT$2-30 萬,按次處罰 + 公布名稱。


目錄

  1. 核心結論:工作規則的 8 大架構
  2. §70 12 項必載事項詳解
  3. §71 無效條款 Top 10
  4. §12 第 1 項第 4 款情節重大 6 客觀標準
  5.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6. 30 日除斥期間
  7. 勞資會議同意書範本
  8. 核備流程與各縣市時程差異
  9. 退件 Top 5 原因
  10. 員工公告與簽收 SOP
  11. 常見問題 FAQ
  12.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工作規則範本撰寫相關示意圖

1. 核心結論:工作規則的 8 大架構

8 大架構(依 §70 12 項必載重新組織)

#架構§70 對應
1工時、休息、休假、輪班第 1、2、3 項
2工資結構(含經常性 vs 非經常性)第 4 項
3延長工時與加班費第 5 項
4津貼與獎金第 6 項
5應遵守紀律第 7 項
6考勤、請假、獎懲、升遷第 8、9 項
7受僱、解僱、資遣、退休第 10、11 項
8災害補償、福利、安全衛生、紀律、其他第 12 項

撰寫原則

每項架構至少 3-5 個可複製細點範例——避免「只列大項目」的空殼工作規則。


2. §70 12 項必載事項詳解

條文重點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包括:

  1. 工時、休息、休假
  2.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3. 延長工作時間
  4. 津貼及獎金
  5. 應遵守之紀律
  6. 考勤、請假、獎懲、升遷
  7.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退休
  8.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9. 福利措施
  10.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1.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12. 其他必要事項」

細點範例

❌ 過於簡略:「工資按月發放」

✅ 細點完整

  • 工資結構:底薪 + 全勤獎金 + 職務加給 + 績效獎金
  • 發放日期:每月 5 日
  • 計算方式:月薪 ÷ 30 ÷ 8 = 時薪
  • 試用期:與正式員工同薪標準
  • 加班費:依 §24 計算(1.34 倍 / 1.67 倍)
  • 全勤獎金:分級扣減(無遲到 100%、1 次 80%、2 次 60%、3 次 40%、4+ 0%)
  • 經常性 vs 非經常性區分

3. §71 無效條款 Top 10

條文重點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團體協約者,無效。」

Top 10 無效條款

  1. 「員工同意低於基本工資」 → 違反 §21
  2. 「遲到 1 次扣 NT$500」 → 違反 §22 全額給付
  3. 「全勤獎金遲到 1 次全扣」 → 違反勞動部 2026 函釋
  4. 「未滿 1 小時扣 1 小時」 → 違反 §22
  5. 「員工自願加班不給加班費」 → 違反 §24
  6. 「年資未滿 6 個月不給特休」 → 違反 §38
  7. 「請假必須提供詳細病歷」 → 違反個資法
  8. 「員工不得加入工會」 → 違反工會法
  9. 「員工同意夜間工作(妊娠期間)」 → 違反 §49 強行規範
  10. 「離職後 5 年競業禁止無補償」 → 違反勞基法 §9-1

違反 §71 的後果

工作規則中任何條款違反法令 → 該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仍有效。雇主若依無效條款執行(如扣薪、解僱)→ 員工可主張無效。


4. §12 第 1 項第 4 款情節重大 6 客觀標準

條文重點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情節重大」的 6 客觀標準

依最高法院多筆判決(如 109 年度勞抗字第 234 號):

  1. 損害是否重大:員工行為對公司造成的具體損失(金額、聲譽)
  2. 行為是否惡意:故意 vs 過失、首次 vs 累犯
  3. 能否補正:員工是否願意改過、是否能補救
  4. 對職務的影響:是否影響員工繼續服務
  5. 公司利益:是否影響其他員工、客戶、業務
  6. 比例原則:解僱是否與行為的嚴重程度相當

不構成「情節重大」的常見情況

  • 單次遲到(即使 3 小時)
  • 偶發失誤(非故意、可補正)
  • 言語衝突(無實際損害)
  • 個人衛生問題(除非影響服務業客戶)

構成「情節重大」的常見情況

  • 連續曠職 3 日(§12 第 1 項第 6 款)
  • 偷竊公款 / 舞弊
  • 性騷擾、職場暴力
  • 重大資訊洩漏 / 業務機密
  • 偽造文書 / 業務登載不實

5.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源

依勞基法 §11、§12 + 最高法院多筆判決,雇主解僱員工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必須先用其他較輕微方式處理,無效後才能解僱。

漸進式處置順序

第 1 步|口頭提醒:主管當面溝通、改善建議 第 2 步|書面警告:第一次書面警告,員工簽收 第 3 步|記過 / 申誡:依工作規則記過程序 第 4 步|降職 / 調職:保留職位但調整職務 第 5 步|最後通牒:明確告知「下次再犯解僱」 第 6 步|解僱:依 §11 或 §12 法定事由

違反最後手段性的後果

員工提起訴訟主張「解僱無效」——法院常以「雇主未盡漸進處置義務」判定解僱無效,員工可請求復職 + 補發薪資。


6. 30 日除斥期間

條文重點

依勞基法 §12 第 2 項,「雇主應於 30 日內為終止勞動契約之表示。」

30 日的起算點

  • 自雇主知悉解僱事由之日起算
  • 不是「事件發生日」,是「雇主知悉日」

違反除斥期間的後果

雇主超過 30 日才解僱員工 → 解僱無效,員工可主張復職 + 補發薪資。

真實案例

某北市公司員工 1 月 15 日舞弊,雇主 3 月 10 日才解僱(超過 30 日)。員工提告後法院判決解僱無效,公司補發薪資 + 復職。

雇主 SOP

  • 知悉之日:書面記錄(人資簽收)
  • 30 日內:完成調查、紀錄、解僱通知
  • 書面通知:解僱原因、終止日期、員工簽收

7. 勞資會議同意書範本

同意書必載項目

“` 標題:[公司名]勞資會議第 X 次會議紀錄 日期:YYYY-MM-DD 時間:HH:MM-HH:MM 地點:[會議室] 出席:勞方代表 X 人、資方代表 X 人 議題:

  1. 工作規則 V2026 修訂案
  2. 四週變形工時實施
  3. 加班費計算公式更新

表決結果:

  • 議題 1:贊成 X 人、反對 0 人、通過
  • 議題 2:贊成 X 人、反對 0 人、通過

簽到表:[附件] 紀錄人:[姓名] 簽章:[簽名] 主席:[姓名] 簽章:[簽名] “`

5% 佯裝出席風險

實務上很多公司「走過場」——5% 員工出席就通過。一旦員工檢舉,勞工局會調查:①出席率;②選舉勞方代表程序;③員工知悉狀況。出席率 < 30% 通常被認定無效

林郁汶建議

  • 出席率至少 50%
  • 勞方代表由員工選舉產生
  • 議題事前公告、書面送達
  • 紀錄保留 5 年以上

8. 核備流程與各縣市時程差異

標準核備流程

第 1 步|內部完成:工作規則撰寫 + 勞資會議同意 + 員工公告 30 日 第 2 步|送件:向所在地直轄市 / 縣市勞工局送件 第 3 步|初審:勞工局形式審查(齊全度、程式) 第 4 步|實質審查:條文是否違反勞基法 第 5 步|核備或退件:核備(OK)或退件(修改後重送)

各縣市時程差異

直轄市 / 縣市平均工作日
台北市10 工作日
新北市12 工作日
桃園市15 工作日
台中市20 工作日
高雄市18 工作日
其他縣市14-25 工作日

電話預溝通話術

「您好,我們公司預計這週送工作規則核備,可否先確認 ① 送件清單 ② 預估審查時程 ③ 是否有近期常見退件原因?」這通電話可省下 50% 退件機率。


9. 退件 Top 5 原因

退件一|條款違反 §71(無效條款)

最常見:定額罰款、員工同意排除法定權利、競業禁止無補償。

退件二|未經勞資會議同意

缺乏勞資會議紀錄、出席率過低、選舉程序不齊。

退件三|送件文件不齊

缺:員工公告證明、勞資會議簽到表、原舊版本對照。

退件四|條款語意不明

條款用語模糊(如「視情況辦理」、「主管裁量」)→ 勞工局要求明確化。

退件五|部分條款優於法定但未明確

公司福利優於法定(如「加班費 1.5 倍」)→ 必須明確標示「優於法定」+ 計算公式。


10. 員工公告與簽收 SOP

公告期間

  • 公告 30 日(§70 施行細則 §37)
  • 公告於明顯地點(如公佈欄、公司內網)
  • 書面送達每位員工(簽收)
  • 員工可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

簽收文件

員工簽收文件應記載:

  • 工作規則版本
  • 收到日期
  • 員工簽名 / 蓋章
  • 公司收存

線上化選項

依勞動部函釋,電子簽收有效(如 e-mail 確認、HRIS 系統電子簽核)——但需有「員工確實知悉」的證明。


常見問題 FAQ

Q1|30 人以下公司要不要訂工作規則? A:法定不強制(§70 限 30 人以上),但建議訂——員工申訴時舉證有利。

Q2|工作規則多久要更新一次? A:法令變動時必更新(如 2026 基本工資、家庭照顧假新制)。建議每 2-3 年全面檢視一次。

Q3|核備退件怎麼辦? A:依退件原因修改 + 重新勞資會議同意 + 重新公告 30 日 + 重新送件。

Q4|員工拒絕簽收工作規則合法嗎? A:合法但有風險。雇主應記錄「員工已知悉但拒絕簽收」並有 2 名以上見證。

Q5|情節重大怎麼判斷? A:依 6 客觀標準(損害、惡意、補正、影響、利益、比例)綜合認定。建議重大解僱前先諮詢勞資顧問。

Q6|工作規則中可以寫競業禁止嗎? A:建議寫在勞動契約而非工作規則。依 §9-1,競業禁止須有合理補償,工作規則中規定難達合法門檻。

Q7|30 日除斥期間從什麼時候算? A:自雇主知悉解僱事由之日起算,不是事件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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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林郁汶|金豐 28 年實戰勞資顧問 28 年勞資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500+ 起爭議處理|百件以上職場性平霸凌防治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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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鏈索引


附錄|工作規則合規 60 秒自評表

  • [ ] 30 人以上公司是否已訂工作規則並送主管機關核備?
  • [ ] 12 項必載事項是否完整(含每項 3-5 個細點)?
  • [ ] 是否包含 §71 無效條款(如定額罰款、全勤全扣)?
  • [ ] 勞資會議紀錄是否齊全(出席 ≥ 50%、簽到表、表決)?
  • [ ] 員工公告 30 日是否完成 + 員工簽收?
  • [ ] 重大解僱是否有「漸進處置」紀錄(口頭→書面→記過→解僱)?
  • [ ] 是否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處理解僱?
  • [ ] 工作規則是否每 2-3 年全面更新一次(含 2026 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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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工作規則撰寫的 5 個進階技巧

技巧一|善用「優於法定」的彈性

若公司福利優於法定(如「加班費 1.5 倍」、「家庭照顧假給薪 50%」)——明確標示並寫入工作規則,可作為員工招募的差異化亮點

技巧二|「情境化」條款比「條列式」清晰

✅ 範例(情境化):「員工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急病住院、重大事故時需親自照顧者,得依性平法 §20 申請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單位,每年 56 小時上限。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因此為不利處分。」

❌ 範例(條列式):「家庭照顧假:56 小時/年。」

技巧三|書面引用法源強化合規性

每個條款後標示法源(如「依勞基法 §22」),讓員工 + 勞工局 + 法院都能快速理解條款依據。

技巧四|「罰則」用「改善機會」取代「處罰

✅「員工遲到 3 次後須與主管面談改善計畫;改善後 3 個月仍重複遲到者,依工作規則處置」 ❌「員工遲到 3 次解僱」

技巧五|每 2 年做一次「員工知悉率調查

匿名問卷調查員工對工作規則的熟悉度——若 < 60% 員工知道,代表公告 / 教育不足,需重新加強。


附錄三|30 人以下公司的工作規則建議

雖然法定不強制(§70 限 30 人以上),但 30 人以下公司強烈建議仍訂工作規則——理由:

第一,員工申訴時舉證有利。沒有工作規則的公司,員工申訴時雇主舉證困難。

第二,勞檢通過率高。有完整工作規則的公司,勞檢通過率近 100%;沒訂的公司,被開單機率約 30-40%。

第三,人事爭議減少。明文化的工作規則減少「主管裁量爭議」——員工知道規則,主管也按規則執行。

第四,未來擴張無痛轉接。公司從 25 人擴張到 35 人時,已有工作規則無需從頭訂——只需補強送核備即可。

30 人以下公司的「精簡版」工作規則建議

不需「完整 12 項」,可從 6 大核心開始:①工時、②工資、③加班費、④請假、⑤獎懲、⑥解僱。每項 3-5 個細點即可,總篇幅約 5-8 頁。


附錄四|林郁汶實戰:工作規則修訂的 5 個成功案例

案例一|製造業 50 人從「3 頁簡略版」升級到「12 頁完整版

某中部製造業原工作規則僅 3 頁,2024 年勞檢被認定「完整度不足」開單 NT$5 萬。林郁汶協助重寫,升級為 12 頁完整版(含 8 大架構 + 每項 5 個細點),3 個月後重新核備通過。

案例二|餐飲業連鎖 30 人「全勤獎金結構」修訂

某餐飲連鎖把「全勤遲到 1 次全扣」改為「分級扣減」(依 2026 函釋)——避免年度罰鍰風險約 NT$50 萬。

案例三|醫美診所 25 人「諮詢師契約 + 工作規則」雙軌修訂

醫美診所諮詢師勞動關係不明,林郁汶協助分別重寫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明確區隔抽成計算 + 投保薪資 + 加班費基底。

案例四|科技新創「競業禁止 + 工作規則」分離設計

新創公司原把「離職後 5 年競業禁止」寫在工作規則中,被勞工局退件。林郁汶建議「工作規則寫一般規範 + 勞動契約寫競業禁止 + 給合理補償」三軌設計,順利通過核備。

案例五|教育服務業「家庭照顧假 2026 新制」更新

某補教業 30 人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前完成「家庭照顧假小時請新制」工作規則更新——避免員工申訴的潛在罰鍰 NT$10-50 萬。

共通結論

5 個案例的共通點:事前規劃 + 主動修訂 + 勞資會議紮實 + 員工公告完整——做好這 4 點,工作規則合規 100%。

關於 28 年實戰的企業軍師林郁汶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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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權威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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