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申訴 2026 完整指南|2026/3 職安法 22-2 條新制+受害人申訴 5 步驟+雇主調查 30 日 SOP+10/30/100 人企業義務分級+罰鍰最高 450 萬

「職場霸凌申訴」是 2026 年 3 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新增專章上路後,受害人、中小企業主、HR 最迫切的議題。市面上前 10 名搜尋結果(律師事務所、HR 部落格)多半只列「向 HR 申訴」這種空泛步驟,卻沒有把「2026/3 職安法 22-2 條新增專章定義、雇主依規模分級義務(10 人/30 人/100 人)、最高罰 450 萬實際金額、受害人申訴 5 步驟(蒐證/內部/外部/調查/救濟)、雇主調查 30 日 SOP(0-1 日/1-7 日/7-30 日)、調查小組組成(100 人以上外聘 1/2)、申訴登錄勞動部網站、職場霸凌防治準則 2026/4 預告、離職後 1 年內仍可申訴、真實罰鍰個案」這些 2026 真正會被罰款的細節寫透。

職場霸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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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職場霸凌申訴|2026 必懂三件事
  2. 職安法第 22-2 條新增專章|2026/3 上路
  3. 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5 大樣態)
  4. 雇主依規模分級義務(10 人/30 人/100 人)
  5. 受害人申訴 5 步驟(蒐證/內部/外部/調查/救濟)
  6. 雇主調查 30 日 SOP(0-1/1-7/7-30)
  7. 調查小組組成與利益迴避(100 人以上)
  8. 罰鍰個案 + 民事賠償實案
  9. 5 大常見申訴失敗 vs 成功原因
  10. 職場霸凌申訴 FAQ
  11. 立即行動: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12. 延伸閱讀
  13. 作者資訊
  14. 附錄 A|雇主防治規範範本(30 人以上必訂)
  15. 附錄 B|職場霸凌 vs 性騷擾 vs 一般紛爭比較
  16. 附錄 C|2026 中小企業職場霸凌防治年度行事曆

職場霸凌申訴|2026 必懂三件事

必懂 1:2026/3 職安法 22-2 條全新上路

法源原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2026/3 施行):雇主應採取必要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避免勞工於勞動場所遭受利用職務上權勢,持續以冒犯、威脅、孤立等不當行為,致勞工身心健康危害之情事(即「職場霸凌」)。

4 大關鍵詞

  • 職務上權勢:上對下(含同事間有督導關係)
  • 持續性:通常指反覆出現
  • 冒犯/威脅/孤立:3 大主要型態
  • 身心健康危害:須有醫師證明等

「情節重大不限持續」:單次極端案件(如公開羞辱、肢體威脅)也可成立。

必懂 2:雇主分級義務(依員工人數)

員工規模義務
10 人以上設申訴管道
30 人以上訂防治規範(書面)
100 人以上組調查小組(外聘 1/2 委員)

違規罰:3-300 萬(職安法第 43 條),加重至 450 萬。

必懂 3:受害人申訴有時效(離職後仍 1 年)

  • 在職期間:隨時可申訴
  • 離職後:1 年內仍可申訴
  • 蒐證保留:建議 3 年(含後續民事訴訟時效)

📌 企業軍師建議:勞資顧問完整指南 → 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中小企業 6 大原因第 6 點「2026 新制適應」,職場霸凌防治就是 2026 最大新制衝擊。


職安法第 22-2 條新增專章|2026/3 上路

立法背景

2024 年勞動部統計:

  • 職場霸凌投訴年增 35%
  • 30 人以下中小企業占 60%
  • 缺乏明確法源 → 處理不一

2025 年職安法修法新增第 22-2、22-3 條,2026/3 正式施行。

22-2 條(雇主預防義務)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避免勞工於勞動場所遭受利用職務上權勢之冒犯、威脅、孤立等不當行為。

22-3 條(調查義務)

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應於 30 日內完成調查;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於 7 日內組成調查小組。

配套法規:職場霸凌防治準則

勞動部 2026/4 預告,重點:

  • 申訴管道公示(公司網站、員工手冊、布告欄)
  • 調查程序公正(利益迴避)
  • 調查結果登錄勞動部網站
  • 受害人保護措施(不得報復、調職保護)

違反 22-2、22-3 條的後果

違規罰鍰法源
未設申訴管道(10 人以上)3-15 萬職安法第 45 條
未訂防治規範(30 人以上)3-30 萬同上
未組調查小組(100 人以上)3-300 萬同上
接獲申訴未調查3-30 萬22-3 條違反
致勞工職業病最高 450 萬 + 公布加重

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5 大樣態)

依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職場霸凌包含 5 大樣態:

樣態 1:言語暴力

  • 公開羞辱、辱罵、貶損
  • 嘲諷、譏笑外貌/能力/家庭
  • 散布不實謠言

個案:主管在會議公開說「你這種程度也敢領這個薪水?」

樣態 2:肢體威脅

  • 推擠、丟物品
  • 揮拳威脅
  • 故意阻擋通行

個案:主管在辦公室拍桌、丟文件砸向員工

樣態 3:工作刁難

  • 無理由減少工作
  • 指派遠超能力的任務
  • 故意排除重要會議

個案:主管不斷要求 1 人做 5 人的工作量,且故意不教

樣態 4:社交孤立

  • 不准其他員工與當事人說話
  • 排除聚餐、團隊活動
  • 在團體中刻意忽略

個案:主管私下要求團隊「不要理 OO」,導致當事人孤立

樣態 5:個人攻擊

  • 揭露隱私(健康、性向、家庭)
  • 跟蹤、騷擾
  • 打卡時間外的訊息轟炸

個案:主管在工作群組公開員工的離婚、生病等個資

5 大樣態的法律認定

法院認定「職場霸凌」3 大要件:

  1. 客觀行為:上述 5 大樣態之一
  2. 持續性(情節重大除外)
  3. 致身心危害:醫師證明或可推定

雇主依規模分級義務(10 人/30 人/100 人)

10 人以上:設申訴管道

法定義務

  • 設置 1 個以上申訴管道
  • 公告於明顯處
  • 申訴方式(書面/email/電話)
  • 受理人員聯絡方式

最低執行版本

  • 在公司網站建立「申訴信箱」(可用 google form)
  • 在員工手冊註明聯絡 email/電話
  • 在布告欄張貼海報

違反:罰 3-15 萬

30 人以上:訂防治規範

法定義務

  • 書面防治規範
  • 包含定義、申訴流程、調查程序、保護措施、懲戒
  • 員工教育訓練

範本架構

  1. 防治政策聲明
  2. 職場霸凌定義與樣態
  3. 申訴管道與流程
  4. 調查程序與時程
  5. 保護措施
  6. 懲戒措施
  7. 不報復承諾
  8. 教育訓練計畫

違反:罰 3-30 萬

100 人以上:組調查小組

法定義務

  • 接獲申訴 7 日內組成
  • 委員 ≥ 3 人
  • 外聘委員 ≥ 1/2
  • 利益迴避

外聘委員來源

  • 律師
  • 心理師
  • 勞動法學者
  • 退休法官
  • 勞資顧問

違反:罰 3-300 萬,加重至 450 萬

📌 企業軍師建議:金豐企業軍師可擔任「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外聘調查委員」,由 28 年實戰的林郁汶(司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親自協助。詳見 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職場霸凌調查委員服務。


受害人申訴 5 步驟(蒐證/內部/外部/調查/救濟)

步驟 1:蒐證記錄

蒐證類型

  • 書面:簡訊、LINE、Email、會議紀錄
  • 錄音:合法錄下對話(單方錄音多數合法)
  • 錄影:公開場合錄影
  • 證人:同事書面證言
  • 醫療:身心科診斷書

蒐證日誌格式

日期/時間:2026-X-X 14:30
地點:辦公室
人物:主管 OO、我、同事 XX 在場
事件:主管當眾大聲斥責「你這種人就是公司毒瘤」
證據:錄音檔(檔名 20260X0X-1430.m4a)
影響:當天頭痛失眠

步驟 2:內部申訴

向公司申訴管道書面提出:

  • 申訴書(含日期、事件、證據清單)
  • 寄送方式:紙本掛號 + Email 雙軌
  • 保留申訴書影本

雇主接獲後:

  • 立即保護受害人(避免報復)
  • 啟動調查程序

步驟 3:外部申訴(如雇主不處理或涉最高負責人)

向地方勞檢機關申訴:

  • 各縣市勞動局(如台中勞工局、高雄勞動局、台北勞動局)
  • 勞動部 1955 專線
  • 勞動部職安署官網

外部申訴會啟動:

  • 主管機關調查
  • 雇主面對罰鍰
  •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步驟 4:配合調查

  • 提供陳述(書面+口頭)
  • 提供證據
  • 配合面談
  • 雇主應於 30 日內完成(100 人以上 7 日內組小組)

步驟 5:後續救濟

如不服調查結果:

  • 申復(向更高層級申訴)
  • 民法第 184 條求償(精神慰撫金、醫藥費)
  • 勞動事件法訴訟(可獲法律扶助 2026 升級)

📌 受害人特別注意:離職後 1 年內仍可申訴,建議蒐證資料保留 3 年(含後續民事時效)。


雇主調查 30 日 SOP(0-1/1-7/7-30)

0-1 日:啟動

  • 接獲申訴當天登錄勞動部網站
  • 保護申訴人(隔離加害人、調職保護)
  • 通知 HR/法務/外聘顧問
  • 100 人以上:開始組調查小組

1-7 日:訪談

  • 訪談申訴人(書面陳述+口頭)
  • 訪談被申訴人
  • 訪談證人(同事、其他相關人)
  • 蒐集物證(Email、LINE、會議紀錄)
  • 100 人以上:完成調查小組組成

7-30 日:報告與處置

  • 調查報告(含事實認定、法律分析、結論)
  • 懲處決定(依工作規則)
  • 通知雙方
  • 登錄勞動部網站
  • 後續監督(防止報復)

30 日內未完成的後果

  • 主管機關介入
  • 雇主面對罰 3-30 萬
  • 受害人可向外申訴
  • 民事訴訟風險

調查報告必含項目

  1. 事件概述(時間、地點、人物)
  2. 雙方陳述
  3. 證據清單
  4. 事實認定
  5. 法律分析(是否符合 22-2 條職場霸凌定義)
  6. 結論與建議
  7. 處置措施
  8. 預防再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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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組成與利益迴避(100 人以上)

法定組成

  • 委員 ≥ 3 人
  • 外聘 ≥ 1/2
  •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 ≥ 1/3)
  • 利益迴避

內部委員可由

  • HR 主管
  • 法務主管
  • 工會代表(如有)
  • 員工代表

外聘委員可由

  • 律師(最常見)
  • 心理師
  • 勞動法學者
  • 退休法官/檢察官
  • 勞動調解委員(金豐林郁汶可擔任)
  • 勞資顧問

利益迴避規範

下列情形不得擔任委員:

  •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
  • 與當事人有財產利害關係
  • 過去 1 年內與當事人有重大爭執
  • 直屬主管/部屬關係

委員費用

  • 內部委員:通常無額外費用
  • 外聘律師:每件 2-10 萬
  • 外聘顧問/心理師:每件 1-5 萬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每年職場霸凌調查預算建議:5-30 萬。


罰鍰個案 + 民事賠償實案

罰鍰個案

個案 1:某 50 人服務業未訂防治規範

  • 違規:未訂 30 人以上應有的書面防治規範
  • 罰鍰:12 萬(職安法第 45 條)
  • 限期改善:1 個月

個案 2:某 150 人科技業未組調查小組

  • 違規:100 人以上接獲申訴未 7 日內組小組
  • 罰鍰:80 萬(情節中等)
  •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個案 3:某 30 人餐飲業申訴管道形同虛設

  • 違規:申訴管道公告但無實際處理機制
  • 罰鍰:8 萬 + 重新建置

民事賠償實案

實案 1:法院判雇主未處理言語霸凌

  • 判決:雇主應賠精神損害 10 萬 + 醫藥費 3 萬
  • 法源:民法第 184、195 條

實案 2:吹哨者被秋後算帳案

  • 員工檢舉主管後遭刁難
  • 法院判:賠精神損害 30 萬 + 復職

實案 3:經濟部技術司案

  • 涉追查吹哨者
  • 引發公眾關注、政府部門也適用
  • 主管被懲戒

雇主完整成本

項目範圍
行政罰鍰3-450 萬
民事賠償10-100 萬
律師費12-50 萬
商譽損失不可預估
員工流失招募成本
總計30-700 萬+

5 大常見申訴失敗 vs 成功原因

失敗原因

  1. 無書面證據(口說無憑)
  2. 單次事件(未達持續性,除非情節重大)
  3. 無身心危害證明(缺醫師診斷)
  4. 錯過時效(離職 1 年後)
  5. 申訴過於情緒化(影響可信度)

成功原因

  1. 完整蒐證(日誌+錄音+證人+醫師)
  2. 持續性事件(≥ 3 次)
  3. 明確身心傷害(醫師證明)
  4. 及時申訴(在職或離職 1 年內)
  5. 冷靜陳述(事實導向)

雇主應對策略

  • 預防 > 治療
  • 設置完整制度
  • 主管教育訓練
  • 即時處理申訴
  • 公正調查
  • 真實懲處

職場霸凌申訴 FAQ

Q1. 什麼算職場霸凌?

A:依職安法第 22-2 條,「利用職務權勢,持續以冒犯、威脅、孤立等不當行為,致勞工身心危害」。情節重大不限持續。

Q2. 同事間沒有上下關係算嗎?

A:原則上「職場霸凌」涉及「職務權勢」,但同事間若有督導/分配工作關係仍可能成立。純平行同事間衝突,依民事侵權處理。

Q3. 雇主接獲申訴一定要查嗎?

A:一定。依職安法第 22-3 條,雇主接獲申訴 30 日內完成調查(100 人以上 7 日內組小組)。未查罰 3-30 萬。

Q4. 雇主怎麼證明自己有調查?

A:3 大證據:

  • 調查小組組成紀錄(會議紀錄)
  • 調查報告書
  • 登錄勞動部網站紀錄

Q5. 受害人離職後還可以申訴嗎?

A:可以,1 年內仍有申訴權。建議蒐證資料保留 3 年(含後續民事時效)。

Q6. 申訴會被報復嗎?

A:依職安法及防治準則,雇主不得報復申訴人。如遭報復可:

  • 加重雇主罰鍰
  • 民事求償
  • 主管機關介入

Q7. 100 人以上一定要外聘委員嗎?

A:。調查小組外聘 ≥ 1/2,且任一性別 ≥ 1/3。

Q8. 中小企業沒 100 人就不用組小組?

A:沒錯,但 30 人以上仍須訂防治規範+設申訴管道。

Q9. 職場霸凌 vs 性騷擾差在哪?

A:

  • 職場霸凌:利用職務權勢、持續、致身心危害(職安法 22-2)
  • 性騷擾:與性別、性傾向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 12 條)
  • 兩者可能同時存在,分別處理

Q10. 雇主如何降低職場霸凌風險?

A:4 大策略:

  • 設完整制度(10/30/100 人分級)
  • 主管 EQ 訓練
  • 員工申訴管道暢通
  • 接獲申訴 24 小時內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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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作者資訊

林郁汶 28 年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 金豐企業軍師副總
  • 司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 勞動部委員會委員
  • 多家上市櫃公司勞資顧問
  • 中小企業勞資顧問權威(5-200 人企業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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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05-06

內容版權:金豐企業軍師(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附錄 A|雇主防治規範範本(30 人以上必訂)

完整書面範本架構

XX 公司職場霸凌防治規範

第 1 條(目的)
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規定,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職場霸凌事件,
保障員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規範。

第 2 條(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包含正職、契約工、派遣勞工、實習生。

第 3 條(職場霸凌定義)
依職安法第 22-2 條,職場霸凌係指利用職務上權勢,持續以冒犯、威脅、孤立等
不當行為,致勞工身心健康危害之情事。情節重大者,不限於持續性。

第 4 條(5 大樣態)
本公司認定下列情形為職場霸凌:
(1) 言語暴力(公開羞辱、辱罵、貶損)
(2) 肢體威脅(推擠、丟物品、揮拳威脅)
(3) 工作刁難(無理由減少工作、指派遠超能力任務)
(4) 社交孤立(排除聚餐、團體活動)
(5) 個人攻擊(揭露隱私、跟蹤、訊息轟炸)

第 5 條(申訴管道)
員工如遭遇職場霸凌,可透過下列管道申訴:
(1) 書面申訴:寄送至 HR 部門
(2) Email 申訴:bullying-report@company.com
(3) 申訴專線:0985-037-168 分機 XX
(4) 線上表單:公司內部入口網站

第 6 條(申訴內容應載事項)
(1) 申訴人姓名、聯絡方式
(2) 被申訴人姓名、職稱
(3) 事件發生時間、地點
(4) 事件經過
(5) 證據清單
(6) 證人姓名

第 7 條(保密原則)
本公司就申訴內容、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依法律及內規保密。

第 8 條(不報復原則)
本公司不得以申訴為由,對申訴人或證人採取任何不利處分(如解僱、降職、減薪、
調職至偏遠地點、剝奪升遷機會等)。違反者按職安法及本規範處置。

第 9 條(調查程序)
HR 部門接獲申訴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 接獲當天登錄勞動部網站
(2) 7 日內組成調查小組
(3) 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證人
(4)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5) 通知雙方
(6) 登錄調查結果

第 10 條(調查小組)
本公司員工 100 人以上時,調查小組組成如下:
(1) 委員 ≥ 3 人
(2) 外聘委員 ≥ 1/2
(3) 任一性別 ≥ 1/3
(4) 利益迴避

第 11 條(懲處措施)
經調查確認職場霸凌成立者,依工作規則處置:
(1) 情節輕微:書面警告、調職
(2) 情節中等:申誡、減薪
(3) 情節重大:解僱、移送司法機關

第 12 條(教育訓練)
本公司每年至少辦理 1 次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主管人員必修。

第 13 條(生效日)
本規範經勞資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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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B|職場霸凌 vs 性騷擾 vs 一般紛爭比較

很多 HR 把「職場霸凌」「性騷擾」「同事間口角」搞混,3 種事件法律處置完全不同:

比較表

比較項目職場霸凌性騷擾一般紛爭
法源職安法 22-2性平法 12民法/刑法
申訴管道公司+地方勞檢公司+性平委員會主管/HR/司法
雇主調查時程30 日30 日(性平法 13)視情況
調查小組100 人以上必組必組不一定
罰鍰3-450 萬10-100 萬視個案
受害人救濟申復+民事申復+民事+刑事民事+刑事

雙重事件處理

如同一事件同時涉及職場霸凌+性騷擾(如主管以性別貶損員工):

  • 同時啟動 2 個調查程序
  • 可組「聯合調查小組」
  • 30 日內完成
  • 報告分別撰寫

附錄 C|2026 中小企業職場霸凌防治年度行事曆

月份事項備註
1 月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提案HR 部門提出
3 月全員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主管必修
4 月防治規範年度檢視對照新法修訂
5 月申訴管道有效性測試模擬申訴測試
7 月中期教育訓練(新進員工)入職必修
9 月主管 EQ 訓練預防霸凌的主管行為
11 月年度檢核+下年度計畫顧問審查
12 月年終報告+登錄統計勞動部要求

中小企業每年防治預算建議:3-15 萬(依規模),含教育訓練、規範修訂、外聘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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