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發放規定|完整指南 2026

年終獎金發放規定|2026 完整指南:§29 法定 vs 約定、計算公式、在職 / 離職領取、115 年扣稅 NT$90,501、補充保費 2.11%、契約約定 SOP

:年終獎金非法定強制發放——勞基法 §29 規定「事業單位有盈餘時對全年無過失勞工應給獎金或紅利」,但「獎金或紅利」非僅指「年終」。實務上以「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約定為準。計算公式常見「月薪 × 1-2 個月」、「按到職月數比例」。在職 vs 離職領取依約定(多數要求「年底在職」)。115 年度起扣稅 NT$90,501,超過扣 5%;單次超投保 4 倍扣 2.11% 補充保費。本文用 11 大段落把法源、計算、稅務、契約約定全部講透。


目錄

  1. 核心結論:法定 vs 約定的差異
  2. 勞基法 §29 條文全解析
  3. 勞基法 §2 第 3 款工資定義
  4. 年終獎金計算公式(4 種)
  5. 在職 vs 離職員工領取規則
  6. 115 年度扣稅標準(NT$90,501)
  7. 補充保費 2.11% 起徵點
  8. 是否納入投保薪資
  9. 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約定 SOP
  10. 實務爭議與司法判決
  11. 常見問題 FAQ
  12.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年終獎金發放規定相關示意圖

1. 核心結論:法定 vs 約定的差異

法定(勞基法 §29)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者,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紅利。」

關鍵字:①「有盈餘」(無盈餘可不發);②「獎金或紅利」(不限定「年終」形式);③「全年工作並無過失」(要件)。

約定

實務上 95% 公司用「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約定年終獎金的計算與發放——一旦約定明確(如「年終 1 個月」),就成為契約義務,雇主必須依約發放。

兩者的關鍵差異

項目法定 §29約定
強制性有條件強制(有盈餘)視約定
計算「獎金或紅利」彈性依約定明確
員工權利§29 訴訟難勝契約訴訟易勝
雇主彈性高(盈餘認定)低(約定即拘束)

2. 勞基法 §29 條文全解析

條文逐字解析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 一年結束時計算 「有盈餘者」→ 必要條件,無盈餘可不發 「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 扣除這些後仍有餘 「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員工要件 「應給與獎金或紅利」→ 形式可彈性

「盈餘」的判斷

依勞動部函釋,「盈餘」指「會計年度結算後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提列股息、公積金後仍有餘」。實務上中小企業多以財報為準。

「全年工作並無過失」

  • 全年工作:在職滿 12 個月
  • 並無過失:未受重大懲戒(記大過、解僱)
  • 部分公司放寬:依比例給付未滿 1 年員工

§29 訴訟的困難

員工依 §29 訴訟要求年終獎金時,必須舉證:①公司有盈餘;②自己全年無過失;③合理計算金額。實務上員工勝訴率約 30%——大多敗在「盈餘認定」與「合理金額」舉證困難。


3. 勞基法 §2 第 3 款工資定義

條文重點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年終獎金「不屬工資」

依勞動部函釋與多筆判決,年終獎金多屬非經常性給與——不屬於 §2 第 3 款的「工資」範疇:

  • 不計入投保薪資(§14)
  • 不計入加班費基底(§24)
  • 不計入平均工資(§2 第 4 款)
  • 不影響資遣費、退休金計算基準

例外:固定 13 個月薪

若雇主每年「固定發 13 個月薪」(不論盈餘)——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屬工資,影響各項計算。建議在勞動契約中明確標示「年終獎金為非經常性恩惠給與」,避免認定爭議。


4. 年終獎金計算公式(4 種)

公式一|固定倍數

  • 月薪 × N 月
  • 例:月薪 NT$30,000、年終 1 個月 = NT$30,000
  • 適用:穩定型公司、傳統製造業

公式二|按比例計算

  • 月薪 × N 月 × (到職月數 / 12)
  • 例:月薪 NT$30,000、年終 2 個月、到職 6 個月 = NT$30,000 × 2 × (6/12) = NT$30,000
  • 適用:中途到職員工

公式三|業績連動

  • (個人業績達成率 × 個人權重) + (公司獲利 × 公司權重)
  • 例:個人 80% × 0.7 + 公司 120% × 0.3 = 92% × 月薪
  • 適用:業務、銷售團隊

公式四|年資 + 績效雙軌

  • 基本年終(年資)+ 績效獎金(KPI)
  • 例:1 年 = 0.5 個月、3 年 = 1 個月、5+ 年 = 1.5 個月,加績效 0-1 個月
  • 適用:大型公司、長期留才

公司選擇建議

中小企業 + 製造業:公式一最簡單 業務團隊:公式三激勵效果佳 新創公司:公式四彈性 + 留才 未滿 1 年員工多:公式二最公平


5. 在職 vs 離職員工領取規則

在職員工

依約定發放——多數公司要求「發放日仍在職」才能領。

離職員工

約定明確「須年底在職

員工 12 月離職 → 不能領年終。

約定不明

員工依「比例計算」可主張部分年終。司法判決傾向員工有利(如最高法院 109 年度勞抗字第 234 號)。

退休員工

依勞基法 §53、§55 領退休金,年終獎金依公司約定(多數退休員工可領)。

資遣員工

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約定。多數公司給「按比例」(依到職月數)。

軍公教專規

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有專屬規範(行政院統一發放),不適用勞基法 §29。


6. 115 年度扣稅標準(NT$90,501)

起扣點

依所得稅法 + 財政部 115 年度公告:「單次發放年終獎金超過 NT$90,501 部分,預扣 5% 稅款。」

計算範例

員工年終 NT$120,000:

  • 起扣金額:NT$120,000 – NT$90,501 = NT$29,499
  • 預扣稅 5%:NT$1,475
  • 實領:NT$118,525

併入綜所稅

年終獎金屬「薪資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預扣的 5% 為「預扣性質」,年度結算時若實際稅率 < 5% 可申請退稅;> 5% 需補繳。

雇主扣繳義務

雇主依所得稅法 §88 為扣繳義務人:

  • 每年 1 月 31 日前申報前一年扣繳
  • 開立扣繳憑單給員工
  • 違反處罰鍰

7. 補充保費 2.11% 起徵點

法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31,「單次給付超過投保金額 4 倍部分,扣 2.11% 補充保費」。

計算範例

員工投保金額 NT$45,800(第 11 級):

  • 4 倍 = NT$183,200
  • 年終 NT$200,000 → 超過 NT$183,200 部分扣 2.11%
  • (NT$200,000 – NT$183,200) × 2.11% = NT$354.5

雇主負擔的補充保費

依全民健保法 §32,雇主對「員工的非經常性給與」需負擔「雇主補充保費」(5.17% × 60%)——但年終屬「非經常性給與」,雇主不需另繳員工補充保費(員工自繳)。

投保金額連動

員工調薪導致投保金額變動,4 倍門檻同步上修。


8. 是否納入投保薪資

不納入

依勞保條例 §14 + 多筆勞動部函釋,年終獎金不納入投保薪資基底——因屬非經常性給與。

但要納入「所得稅基底

年終獎金仍是「薪資所得」,必須:

  • 報所得稅
  • 扣繳憑單記載
  • 員工綜合所得稅申報

雇主常見錯誤

❌ 「年終納入投保薪資以提高員工保障」——錯,違反 §14 覈實申報 ❌ 「年終不報所得稅」——錯,違反所得稅法 ❌ 「年終扣 5% 後不報扣繳憑單」——錯,違反扣繳義務


9. 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約定 SOP

勞動契約建議寫法

✅「年終獎金:依公司年度盈餘 + 員工績效 + 在職狀況綜合評估發放。基本原則:每年 1-2 個月薪資;發放日為翌年 1 月底;以發放日仍在職為前提。年終獎金為非經常性恩惠給與,不屬勞基法 §2 第 3 款工資。」

工作規則建議寫法

✅「年終獎金的具體計算公式:①固定 1 個月(適用全體員工,年資滿 1 年);②到職未滿 1 年按比例(到職月數 / 12);③績效加給(依年度 KPI 達成率,0-1 個月);④發放條件:發放日在職、年內無重大過失。」

法律建議

第一,約定要明確——避免「視盈餘狀況」、「視員工表現」這類模糊用語。 第二,「非經常性給與」字句——在契約中明確標示,避免後續被認定為工資。 第三,「發放日在職」條款——明確員工資格要件,避免離職員工爭議。 第四,員工簽收——所有條款員工書面確認。


10. 實務爭議與司法判決

爭議一|員工 12 月底離職可否領年終

依約定(多數公司要求發放日在職),員工不可領。但若約定不明,員工可主張按比例。

爭議二|公司無盈餘不發年終

依 §29,無盈餘可不發。但若勞動契約中已明確約定「每年保證 1 個月」——即使無盈餘仍須給。

爭議三|「13 個月薪」是否屬工資

依勞動部多次函釋,固定發 13 個月薪可能認定為「保證性給與」屬工資。建議在契約中明確標示「年終非經常性」。

爭議四|離職前突然訂約「不發年終」

雇主在員工離職前 1 個月才訂工作規則「年終須在職」——員工可主張契約變更不溯及既往,仍應按比例領。

真實案例

某北市 50 人公司年終約定「年資滿 1 年 1 個月 + KPI 達 80% 以上加 0.5 個月」。一名員工 KPI 達 78% 被打 0.5 個月年終差額。員工提告,法院判決公司計算合法,員工敗訴。契約約定明確的公司勝訴率高


常見問題 FAQ

Q1|年終獎金是法定強制發放嗎? A:法定有條件強制(§29 有盈餘要發)。實務上以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約定為準。

Q2|公司虧損可以不發年終嗎? A:依 §29 可不發。但若契約中已明確約定「保證 1 個月」就須給。

Q3|離職員工可以領年終嗎? A:依約定。多數公司要求「發放日在職」。若約定不明,員工可主張按比例。

Q4|年終獎金要不要納入投保薪資? A:不需要(屬非經常性給與,§14 不納入)。但要報所得稅。

Q5|年終獎金 NT$120,000 要扣多少稅? A:超過 NT$90,501 部分扣 5%。NT$120,000 → NT$1,475 預扣,年度綜所稅結算。

Q6|年終獎金要扣補充保費嗎? A:單次超過投保金額 4 倍部分扣 2.11%(員工自繳)。雇主不需另繳補充保費。

Q7|按比例計算年終獎金合法嗎? A:合法。依到職月數比例給付,是常見且公平的做法。建議在契約中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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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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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鏈索引


附錄|年終獎金合規 60 秒自評表

  • [ ] 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是否明確約定年終計算公式?
  • [ ] 是否標示「年終為非經常性恩惠給與」?
  • [ ] 是否明確「發放日在職」要件?
  • [ ] 離職 / 退休 / 資遣員工的年終規則是否明確?
  • [ ] 115 年度扣稅是否正確(NT$90,501 起扣 5%)?
  • [ ] 補充保費(2.11%)是否依規扣繳?
  • [ ] 扣繳憑單是否按時申報?
  • [ ] 年終獎金是否未誤納入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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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不同行業的年終獎金實務慣例

製造業

傳統製造業多採「固定 1-2 個月」模式,年資長者多 + 全年無過失加碼。台積電等科技製造業另加「績效獎金」可達 4-7 個月。

服務業

中小型服務業年終 0.5-1 個月為主。連鎖品牌(如統一超商、王品)依績效 1-2 個月。

金融業

金融業年終以「績效連動」為主,平均 2-4 個月,業務獎金可達 6-12 個月。

科技業 / 新創

新創公司多以「股票選擇權 + 現金年終」雙軌制。早期新創年終 1 個月 + 股票,成熟新創 2-3 個月 + 股票。

醫療業

醫療院所年終以「主任 / 醫師 / 護理 / 行政」分層。主任 2-3 個月、醫師 1-2 個月、護理 0.5-1 個月、行政 1 個月。

補教業

補教業年終常以「寒假班招生狀況」連動,1-2 個月為主。


附錄三|年終獎金的 5 個進階議題

議題一|跨年度盈虧處理

公司今年虧損但去年有盈餘 → 是否應發年終?依 §29 文義限「該年度有盈餘」,跨年度盈虧不互抵。

議題二|分期發放

有些公司把年終分 2-3 期發放(如 1 月 + 6 月)——若約定明確且員工同意,合法。

議題三|外籍移工年終

外籍移工依勞基法 §29 同樣適用。雇主常忽略導致申訴。

議題四|試用期員工

試用期未滿 1 年員工依「按比例」給付。建議在契約中明確說明。

議題五|部分工時 / 兼職員工

部分工時員工依工時比例計算年終。實務上多以「實領薪資」為基底而非「全薪」。


附錄四|林郁汶實戰建議

對中小企業老闆的 3 個建議

第一,契約要明確。年終獎金的計算公式、發放條件、員工資格全部寫進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模糊用語(「視盈餘」、「依公司決定」)容易引發爭議。

第二,「非經常性給與」字句必載。在契約中明確標示,避免被認定為工資影響投保薪資、加班費、平均工資計算。

第3,離職規則明確。員工 12 月離職時的年終資格要事先說清楚——「發放日在職才能領」 vs 「按比例」 vs 「完全不領」三選一明確訂。

對員工的 3 個建議

第一,簽勞動契約時看清楚——年終計算公式、發放條件、離職規則。

第二,保留契約副本 5 年——若日後有爭議,契約是最強舉證。

第三,離職時間規劃——若年終 1 月底發放,建議 2 月後離職以保權益。


附錄五|年終獎金發放的 5 個常見錯誤

錯誤一|口頭承諾未書面

雇主口頭說「會發 2 個月」但未寫進契約——員工申訴時雇主反悔。建議所有承諾書面化。

錯誤二|不報扣繳憑單

年終獎金未報扣繳憑單,違反所得稅法 §88,雇主受罰。

錯誤三|誤把年終納入投保薪資

誤以為「保障員工」反而違反 §14 覈實申報。建議覈實檢核。

錯誤四|離職規則臨時更動

員工離職前才改工作規則,不溯及既往,員工仍可主張按比例領。

錯誤五|不同部門差別待遇無依據

業務 vs 行政年終差距大但無客觀標準——員工可主張歧視。建議用書面 KPI 標準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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