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會計人員的 5 月清晨:當報稅截止日撞上勞保級距變動
5 月 12 日早上七點半,台中市一家中型貿易公司的會計部辦公室,會計主任美玲第三杯咖啡已經喝到一半。
她的桌上攤開三疊文件:一疊是員工 2025 年度的扣繳憑單,一疊是公司勞健保 1 月到 4 月的繳費明細,第三疊是國稅局昨天寄來的「綜合所得稅查調通知」——通知她,公司有兩位董事的勞保投保薪資與 2025 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數有顯著差異,要求補件說明。

她抬頭看了一眼月曆:5 月 31 日是綜所稅截止日,今天 5 月 12 日,距離只剩 19 天。
她的問題不只是「報稅怎麼報」,而是這次報稅季撞上了 2026 年 1 月新版勞保級距調整——員工的 1 月以後薪資結構變動、勞保負擔的雇主費用列支、勞退自提的扣除額、健保補充保費的稅務處理,全部都要重新算。
更麻煩的是,老闆昨天才打電話來說:「美玲,公司今年要把所有高階主管的勞保都調到最高級距 45,800 元,這樣他們以後退休給付會比較多,順便也讓公司多列一點費用扣稅。
」美玲心裡 OS:「老闆啊,這個動作其實會牽動到綜所稅、勞保、健保、勞退四個稅軸,不是想做就能做的⋯⋯」
中午 12 點,她終於坐下來吃便當,腦中卻在想:報稅季與勞保級距調整不是兩件事,它們是綁在一起的。
每年 5 月,是企業會計的「黃金交叉時刻」——所得稅法第 29 條的綜所稅申報時點,與勞保級距 1 月調整後的年度第一次稅務檢核點,正好撞在一起。
這篇文章是為美玲這樣的會計主任、人資、企業主、財務長寫的。
我們會拆解 7 件事,每一件都對應到 5 月報稅季與勞保級距調整的交叉作業。
第 1 件事:5 月報稅季為什麼跟勞保級距綁在一起?
很多老闆以為「報稅是 5 月的事,勞保調整是 1 月的事」,但實務上這兩件事是綁在一起的,關鍵在於時點與資料的重疊。
所得稅法第 29 條規定:「綜合所得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自行向所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所以 5 月是所有員工申報前一年(2025 年)綜所稅的時點。
但 2026 年 1 月新版勞保級距已經上路 5 個月——這意味著當員工 5 月申報 2025 年綜所稅時,他們的 1-4 月勞保已經是新級距,5 月的薪資單也已經按新級距計算。
這時候會發生三個交叉作業:
第一,員工申報 2025 綜所稅時,扣繳憑單上的薪資所得是舊年度(2025),但 1 月以來的薪資結構已變動,員工常因此誤以為扣繳憑單錯了。
第二,企業會計在 5 月製作員工綜所扣繳憑單複核時,會發現 2025 與 2026 兩個年度的勞健保負擔比率不同,必須在內部成本帳上明確分隔。
第三,企業在 5 月編制 202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雇主負擔勞健保費用的列支金額同步須調整——這涉及到所得稅法第 24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林郁汶顧問建議的 5 月作業 SOP:一、5 月 1-10 日,核對員工扣繳憑單與 2025 年度薪資清冊一致性;二、5 月 11-20 日,重新檢視 1-4 月勞保健保負擔與綜所稅扣除額;三、5 月 21-31 日,完成綜所稅申報與營所稅扣除額調整。
少一步驟,國稅局的「查調通知」就會在 6 月寄到。
第 2 件事:雇主負擔勞保費 7 成的營所稅費用列支(所得稅法 §24 §29)
對企業會計而言,最重要的兩條稅法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基礎)與第 29 條(申報期間)。
但更關鍵的是「雇主負擔的勞健保費怎麼列支」。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雇主為員工負擔之勞保費 70%、健保費 60%、勞退 6%、職災保險 100%,均屬「人事費用」的一部分,可全額列支。
但實務上很多會計會犯三個錯誤:
錯誤 1:把雇主負擔的「員工自付額」當成費用列支。
例如,會計把員工本人應負擔的 20% 勞保費也列入費用,這是違反所得稅法第 24 條費用認列原則。
正確做法:雇主僅就「雇主負擔比例」部分列支,員工自付額不屬於企業費用。
錯誤 2:把「補繳的勞保費」當成本期費用。
若 2025 年度發現有員工短報需補繳 2024 年的勞保費,這部分屬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應列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不能直接列入本期費用。
錯誤 3:把「職災雇主補償責任險」與「法定職災保險」混淆。
法定職災保險(114/1/1 施行的勞災條例)屬於強制費用,可全額列支;商業性的職災雇主補償責任險屬於選擇性保險,雖也可列支但科目不同。
列支試算範例:C 公司 50 人,全部按最低工資 29,500 元投保。
年度勞保雇主負擔 = 29,500 × 12.5% × 70% × 12 × 50 = 1,549,125 元;健保雇主負擔 = 29,500 × 5.17% × 60% × 12 × 50 × 1.0(不含眷屬) = 549,054 元;勞退雇主提繳 = 29,500 × 6% × 12 × 50 = 1,062,000 元。
三軸年度費用合計 3,160,179 元,可全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扣除。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若公司有 50 位員工,這個 316 萬的費用扣除,對 20% 稅率公司而言可節省營所稅 63.2 萬——這個數字往往超過公司全年勞資爭議的合計成本,制度合規本身就有節稅效果。
第 3 件事:勞退自提 6% 全額不計入綜所稅的節稅機制
報稅季最被忽視的節稅工具,就是勞退自提 6%。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配合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所得。
這意味著員工自願提撥的 6% 退休金,直接從綜所稅應稅薪資中扣除,等同於「稅前」的退休準備。
節稅效果試算:假設員工 D,月薪 80,000 元,年薪 96 萬,所得稅級距 12%。
若不自提:96 萬全額計入薪資所得,扣除標準扣除額後課 12% 稅。
若自提 6%:每月自提 4,800 元 × 12 = 57,600 元,這 57,600 元不計入薪資所得。
直接節稅 = 57,600 × 12% = 6,912 元。
若員工 E,月薪 80,000 元但因家計負擔多進入 20% 稅級距,節稅 = 57,600 × 20% = 11,520 元。
對企業會計的義務:第一,每月扣繳時應「先扣勞退自提,再計算扣繳稅額」,這樣員工的扣繳憑單上自動排除自提金額。
第二,5 月扣繳憑單複核時,自提金額不應列入「薪資所得」欄。
第三,若員工要求變更自提比例(從 6% 改 3%),會計應同步調整次月薪資結構與扣繳計算。
林郁汶顧問建議:公司應在每年 12 月底與 5 月報稅季前,主動提醒員工檢視自提比例。
許多員工從來不知道自提的節稅效益,公司主動告知是一種員工關懷,也提高員工滿意度。
第 4 件事:健保補充保費 2.11% × 6 項所得 vs 級距同步的稅務分流
健保補充保費是 5 月報稅季最常被搞混的稅軸。
健保法第 31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一般保險費外,就 6 項所得另計收補充保險費。
6 項所得:高額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
2026 年補充保費費率為 2.11%(自 110 年 1 月 1 日沿用至今)。
對企業會計而言,補充保費的處理有 5 個要點:第一,高額獎金——年終獎金、業績獎金,當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部分課 2.11%,企業應於發薪當月代扣代繳。
第二,兼職薪資——對非正職員工(如時薪兼職),單次給付超過最低基本工資(2026 年為 29,500 元)部分課補充保費。
第三,股利所得——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時源頭扣繳 2.11%(每次給付超過 20,000 元才扣)。
第四,租金所得——企業承租辦公室或機器時,給付租金扣 2.11%。
第五,會計分錄——補充保費歸類於「健保費」科目,可全額列支。
5 月報稅季的綜所稅處理:員工於申報 2025 年綜所稅時,1 年內已被代扣的補充保費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費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 24,000 元上限)。
但這部分非常容易被會計忽略,正確做法:每年 1 月會計應主動製作「員工補充保費明細表」並提供給員工申報參考。
第 5 件事:負責人勞保最高級距申報的舉證實務
5 月報稅季最常引發爭議的,是公司負責人的勞保最高級距申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加保。
但勞保局函釋明訂:負責人投保時應以最高投保薪資 45,800 元申報。
許多老闆會問:「如果我月薪實際只有 4 萬,可以報實際薪資嗎?」答案是:可以舉證但難度極高。
舉證的法律依據與實務:第一,舉證內容——須提供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明確訂定負責人之每月薪資、津貼、獎金總額。
第二,舉證時點——應於投保前舉證,不能事後補充。
第三,舉證效力——勞保局有審查權,並可依職權調查公司其他財務文件(如所得稅扣繳憑單、銀行對帳單)來核實。
第四,舉證風險——若負責人實際年所得(含其他公司董監事報酬)綜合計算超過 549,600 元(45,800 × 12),舉證會被推翻,並被認定為「低薪低報」。
為什麼勞保局這麼嚴?因為負責人勞保有「給付反向激勵」:負責人若僅以最低級距投保,未來請領老年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時也只能按低級距計算。
林郁汶顧問實戰:90% 的中小企業負責人爭執過這個問題,但最後 95% 的負責人都選擇按最高級距投保,因為「保費 vs 給付」的長期經濟效益是正向的。
第 6 件事:勞保 / 健保 / 勞退三軸節稅策略矩陣(含月薪 50,000 / 80,000 對照)
5 月報稅季最有價值的策略,是勞保 / 健保 / 勞退三軸的整合節稅。
個案 A:月薪 50,000,已婚扶養 1 子,所得稅級距 12%。
- 不操作:薪資所得 60 萬,扣除標準扣除額 12 萬、薪資扣除 20 萬、免稅額 9.4 萬 × 3 人 = 28.2 萬,應納稅所得約 0 元。
- 操作勞退自提 6%:自提 3,000 × 12 = 36,000 元不計入薪資。直接節稅 36,000 × 12% = 4,320 元(但若應納稅所得已為 0,節稅效果為 0;應觀察邊際稅率變化)。
個案 B:月薪 80,000,單身,所得稅級距 20%。
- 不操作:薪資所得 96 萬,扣除標準扣除額 12 萬、薪資扣除 20 萬、免稅額 9.4 萬 = 41.4 萬,應納稅所得 54.6 萬,稅額 ≈ 65,520 元。
- 操作勞退自提 6%:自提 4,800 × 12 = 57,600 元不計入薪資。新薪資所得 = 96 – 5.76 = 90.24 萬,應納稅所得 48.84 萬,稅額 ≈ 58,608 元,節稅 6,912 元。
- 若進一步調整健保補充保費投資安排:避免高股利集中於同一年度,可再降低 2.11% 補充保費負擔。
個案 C:負責人月薪 120,000,所得稅級距 20%。
- 勞保最高級距投保:勞保自付 20% × 45,800 × 12.5% × 12 = 13,740 元。這部分依所得稅法 §17 列為列舉扣除額(保險費上限 24,000)。
- 勞退自提 6%:自提 7,200 × 12 = 86,400 元不計入薪資。節稅 86,400 × 20% = 17,280 元。
- 整合操作:可額外節稅 1.7-2.0 萬。
林郁汶顧問建議的三軸策略矩陣:低薪族(月薪 < 35,000)以「不操作」為佳,因應稅所得低、節稅空間有限;中薪族(月薪 35,000-60,000)建議勞退自提 3-6%,並利用列舉扣除額;高薪族(月薪 > 60,000)建議勞退自提 6% + 商業保險年金 + 補充保費時點分散,可達 5-15% 的綜所稅節稅效益。
第 7 件事:5 月報稅前後的稽核風險時間軸
最後一件事,是企業會計最害怕的——5 月報稅前後國稅局的稽核時間軸。
4 月 1 日 – 4 月 30 日(報稅前置):國稅局完成上年度雇主扣繳資料與勞保局、健保署、勞退專戶的交叉比對。
若發現異常,會於 5 月 1 日後逐家寄發「查調通知」。
5 月 1 日 – 5 月 31 日(報稅期間):員工申報綜所稅;企業同步製作扣繳憑單副本;國稅局比對員工申報金額與企業扣繳金額。
這時候最常爆發的問題:員工漏報補充保費代扣金額、員工錯報勞退自提金額、企業漏報年終獎金為高額獎金。
6 月 1 日 – 8 月 31 日(複核期):國稅局發出補件通知、調卷通知。
若企業未於 30 日內補件,可能進入正式稽查程序。
9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稽查期):實地稽查、補繳通知、罰鍰處分。
罰鍰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為短漏稅額 2 倍以下;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為短繳保費 4 倍。
林郁汶顧問建議的風險預備:一、4 月底前完成內部勞保健保稽核自檢;二、5 月扣繳憑單複核時保留 3 份備份;三、6-8 月留意國稅局郵件並及時補件;四、9-12 月若收到稽查通知,立即聯絡專業顧問協助答辯。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Q1:勞退自提到底要不要做?對中低薪族划算嗎? A:若年薪低於 50 萬、應納稅所得為 0,自提節稅效益不大但仍可累積退休準備。
若年薪超過 60 萬,自提 6% 可節省 12-20% 不等的綜所稅,非常划算。
Q2:補充保費可以申報為列舉扣除額嗎? A:可以。
健保補充保費屬於保險費,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每人每年上限 24,000 元)。
每年 1 月應向健保署索取年度補充保費繳費證明。
Q3:負責人勞保一定要報最高 45,800 嗎? A:原則上是。
可舉證但難度高,且勞保局有審查權。
長期經濟效益看,按最高級距投保的給付收益超過保費差額。
Q4:員工的勞健保自付額可以列在公司費用嗎? A:不可以。
員工自付額屬於員工個人成本(雖由薪資扣除),不屬於公司費用。
公司只能列支雇主負擔比例的部分。
Q5:5 月報稅時發現勞保短報怎麼辦? A:立即聯絡勞保局申請補繳,並於 30 日內完成。
若主動補繳,罰鍰可能從 4 倍減為 2 倍。
但若已被勞保局發函要求說明,主動補繳的減罰空間就消失。
Q6:年終獎金的補充保費怎麼算? A:當月年終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課 2.11%。
例:投保 36,300 × 4 = 145,200 元為門檻,若年終獎金 30 萬,超過部分 15.48 萬課 2.11% = 3,266 元由員工負擔,雇主代扣代繳。
Q7:上市公司股利的補充保費可以列舉扣除嗎? A:可以。
源頭代扣的補充保費屬於保險費性質,可列入列舉扣除額(保險費上限 24,000)。
但要注意:若同年度已用其他保險費達上限,補充保費就不能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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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報稅季對企業會計而言,是一年中最重要也最複雜的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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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7 條、第 24 條、第 29 條、第 110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1 條、第 72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
- 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14 年版)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6 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保字第 1140108700 號)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2026 年補充保費」 https://www.nhi.gov.tw/
- 勞動部「省下萬元稅金!勞動部揭隱藏版節稅術」(2026-04-28 公告)
本文由林郁汶顧問團隊撰寫|2026 年 5 月 14 日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28 年勞資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關於 28 年實戰的企業軍師林郁汶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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