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資遣費|完整指南 2026

一個 HR 主管的試用期決策日:當「不適任」遇上「資遣費」

那一天,新北市一家 80 人軟體公司的 HR 主管雅婷,桌上攤著三份試用期評估表。三位 8 週前才報到的新進工程師,主管陸續送來評估結果:A 君「不適任、技術跟不上需求」,B 君「個性偏差、團隊溝通困難」,C 君「績效雖達標但對工作環境表現不滿、考慮離職」。三位都在試用期內,公司必須決定:續用?資遣?協議離職?

試用期資遣費相關示意圖

雅婷打開電腦查資料,腦袋一團亂:「試用期 8 週,還沒滿 3 個月,資遣費怎麼算?要不要付?我聽說『未滿 3 個月不用資遣費』,又聽說『試用期還是要付資遣費』,哪個才對?」她隨手翻了勞基法,§11、§16、§17,看完更糊塗——這三條都在講資遣,但講的是「不同的事」。

更難的是,A 君的月薪是固定的 45,000 元,B 君月薪是 35,000 + 績效獎金(試用期前 2 個月平均拿 8,000,第 3 個月只拿 3,000),C 君是時薪 250 元 × 工時。三人薪資結構完全不同,平均工資要怎麼算?資遣費基數要怎麼算?

下午三點,老闆走進辦公室問:「雅婷,這三個人我都不想留,但如果都要付資遣費,公司一年要多少錢?」雅婷支支吾吾:「⋯⋯如果都是試用期內,可能每人不到 1 萬,但如果加上預告期間工資、未休完特休工資、加班費補發⋯⋯總共可能要 5-8 萬。」老闆抬頭看她:「你確定?」

這是台灣中小企業 HR 主管每月都在面對的問題——試用期資遣費的計算公式,看似簡單其實非常複雜。勞退條例 §12 的「年資 ÷ 2 個月」公式只是骨架,真正困難的是「平均工資」與「未滿 1 年比例計給」的計算。這篇文章為雅婷這樣的 HR、企業主、被資遣的試用期勞工寫的。我們會一條一條走完試用期資遣費的計算公式、3 種試用期內的精算範例、平均工資 3 種薪資結構陷阱、契約解僱權保留條款的效力、§16 預告期間工資的處理方式。

試用期資遣費的核心公式:勞退條例 §12 拆解

要算試用期資遣費,必須先理解 2 條法律:勞退條例 §12(新制)與勞基法 §17(舊制)

勞退新制(2005/7/1 之後到職員工):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雇主應給與勞工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給付標準為: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最關鍵:與勞基法 §17 舊制不同的是,未滿 1 年「不需要進位」——3 個月就計 3 個月年資。

勞基法舊制(2005/7/1 之前到職員工,繼續適用舊制):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最關鍵:舊制有「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的進位優惠。

對 2026 年新進員工而言,新制是預設規則。除非員工 2005/7/1 之前已在公司服務並選擇保留舊制年資,否則一律適用新制。

試用期資遣費的「3 步驟公式」:第一步——確認年資(換算成「年」)。:年資 75 天 = 75 ÷ 365 = 0.2055 年。第二步——計算「平均工資」(資遣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依勞基法 §2 第 4 款)。:6 個月工資總額 270,000 元 ÷ 182 天 = 1,484 元/日,平均月工資 = 1,484 × 30 = 44,520 元。第三步——代入新制公式:資遣費 = 年資(年)× 0.5 × 平均月工資:0.2055 × 0.5 × 44,520 = 4,574 元。這是一個 75 天試用期員工被資遣的標準資遣費

很多企業主以為「試用期內可以不用付資遣費」,這完全是誤解。勞動部「試用期勞工權益指導原則」明文:試用期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依 §11 至 §14 規定,並依勞退條例 §12 給付資遣費

第 1 個月內被資遣:30 天年資的精算示範

30 天年資的資遣費,是試用期裡最被忽略也最容易算錯的場景。

情境設定:員工 A,2026 年 4 月 1 日到職,6 個月薪資 45,000 元(固定底薪、無績效獎金)。5 月 1 日試用滿 30 天,雇主依勞基法 §11 第 5 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契約。問:資遣費多少?

Step 1 — 年資:30 ÷ 365 = 0.0822 年。 Step 2 — 平均工資:未滿 6 個月的員工,平均工資以實際在職期間計算。員工 A 工作 30 天,總工資 45,000 元。平均日工資 = 45,000 ÷ 30 = 1,500 元/日。平均月工資 = 1,500 × 30 = 45,000 元。 Step 3 — 資遣費:0.0822 × 0.5 × 45,000 = 1,850 元

附加成本:依勞基法 §16 第 1 項,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員工 A 工作未滿 3 個月,§16 不適用,無預告期間義務,無預告期間工資補發義務。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很多人誤以為「試用期 30 天就不用付任何資遣費」——錯,試用期內仍須依 §11 解僱事由 + 按比例計算的資遣費。1,850 元雖少,但若忽略不付,依勞基法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第 17 條規定,罰鍰 2 萬 – 100 萬元——遠超過資遣費本身。

第 2 個月內被資遣:60 天年資的精算示範

情境設定:員工 B,2026 年 4 月 1 日到職,月薪 35,000 元 + 績效獎金。前 2 個月實領 35,000 + 8,000(4 月)+ 35,000 + 3,000(5 月)。6 月 1 日試用滿 60 天,雇主依 §11 第 5 款終止契約。問:資遣費多少?

Step 1 — 年資:60 ÷ 365 = 0.1644 年。 Step 2 — 平均工資關鍵在這裡 — 績效獎金是否計入平均工資?依勞基法 §2 第 3 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部解釋:「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名稱為何,均屬工資。」績效獎金若是經常性給付(每月發放),即使金額不固定,仍屬工資。 平均工資 = (35,000 + 8,000 + 35,000 + 3,000) ÷ 60 天 = 81,000 ÷ 60 = 1,350 元/日。平均月工資 = 1,350 × 30 = 40,500 元。 Step 3 — 資遣費:0.1644 × 0.5 × 40,500 = 3,329 元

附加成本:員工 B 工作未滿 3 個月,§16 不適用,無預告期間工資。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許多企業主想用「績效獎金」迴避資遣費基數計算,這在勞動部認定下無效。判斷工資的關鍵不是「名稱」而是「給付是否經常性」。避免爭議的做法:將績效獎金明確分為「目標達成獎金(年度發放)」與「績效加給(月度發放)」,後者必須併入工資計算。

第 3 個月內被資遣:90 天臨界點的精算示範

90 天是台灣勞基法的關鍵臨界點——§16 預告期間義務開始啟動

情境設定:員工 C,2026 年 4 月 1 日到職,月薪 36,000 元(固定)+ 全勤獎金 1,500(每月皆達)。6 月 30 日試用滿 90 天,雇主依 §11 第 5 款終止契約。問:資遣費 + 預告期間工資合計多少?

Step 1 — 年資:90 ÷ 365 = 0.2466 年。 Step 2 — 平均工資:(36,000 + 1,500) × 3 = 112,500 元 ÷ 90 天 = 1,250 元/日。平均月工資 = 37,500 元。 Step 3 — 資遣費:0.2466 × 0.5 × 37,500 = 4,624 元Step 4 — §16 預告期間義務啟動:員工 C 工作滿 3 個月,依 §16 第 1 項,雇主應於 10 日前預告。若未預告,依 §16 第 3 項,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10 日工資)。預告工資 = 1,250 × 10 = 12,500 元

合計成本 = 4,624 + 12,500 = 17,124 元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90 天臨界點是試用期決策的關鍵點。若公司決定不續用試用期員工,務必於滿 90 天前(即 87 天內)發出資遣預告,否則 §16 預告期間工資自動發生。若想避免預告期間工資,正確做法:(一)於試用期第 80-85 天主管完成評估;(二)若決定不續用,於滿 87 天前發出書面終止通知,並於通知後 10 天再實際終止(即試用期第 97 天才正式離職)。實務上多數公司會選擇「給足 10 天預告期間工資」,比安排員工繼續工作 10 天更輕鬆。

平均工資計算的 3 種薪資結構陷阱

平均工資的計算,是試用期資遣費最常出錯的環節。3 種薪資結構陷阱特別需要注意:

陷阱 1:固定底薪 + 變動績效獎金。如前述員工 B 的範例。錯誤做法:只算底薪 35,000 為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為 0.1644 × 0.5 × 35,000 = 2,877 元。正確做法:併入績效獎金,計算為 3,329 元。差異:452 元。若 10 位員工同樣情況,公司一年差額 4,520 元——但若被勞動部認定為違法,§79 罰鍰 2 萬 – 100 萬

陷阱 2:固定底薪 + 全勤獎金。員工 C 範例。錯誤做法:認為「全勤獎金是『出勤獎勵』,不屬工資」。正確做法:勞動部明確函釋,全勤獎金屬於工資,須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陷阱 3:時薪制員工。員工 D,時薪 250 元,每週工作 5 天 × 8 小時。計算難點:月工資不固定。 步驟一:計算 6 個月(或不滿 6 個月)總工資:250 × 8 × 5 × 4.33 × 6 = 259,800 元(假設標準工時)。 步驟二:總工資 ÷ 該期間總日數:259,800 ÷ 182 = 1,427 元/日。 步驟三:平均月工資 = 1,427 × 30 = 42,810 元。 步驟四:資遣費 = 年資 × 0.5 × 42,810。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時薪制員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非常容易出錯——許多 HR 會直接用「時薪 × 標準月工時」估算,但勞基法 §2 第 4 款明文「以實際工資總額 ÷ 期間總日數」。正確做法:從薪資系統撈取資遣前 6 個月(或不滿則全期)的實際給付薪資總額,再除以實際日數。

契約「解僱權保留條款」能不能免付資遣費?

這是試用期最容易被誤解的問題。

很多企業在勞動契約或新人同意書中加入這樣的條款:「乙方同意,在試用期間內,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不需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這條款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民法 §247-1(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其約定有顯失公平者,無效勞動契約的試用期解僱權保留條款,若違反勞基法強行規定,無效

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第一,雇主保留解除權不當然排除資遣費義務——試用期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雇主終止契約須依 §11 至 §14 規定。第二,「試用期內可免付資遣費」之約定無效——違反勞退條例 §12 強行規定,屬無效約定。第三,「試用期內可免預告期間工資」之約定無效——違反勞基法 §16 強行規定。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148 號民事判決:「雇主於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 11 條至第 14 條規定,並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給付資遣費。」

實務上「真正可以做的試用期約定」:第一,試用期內主管評估流程的書面化——明訂主管於試用滿 30 天、60 天、90 天進行評估,並書面記錄。第二,試用期內培訓計畫的書面化——明訂公司提供哪些培訓、員工須達到哪些指標。第三,「不適任」具體事實的書面化——若以 §11 第 5 款解僱,須有充分書面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許多企業主以為「試用期是『緩衝期』,可以隨意解僱」,這是典型錯誤。試用期勞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幾乎相同,唯一差異是「§16 預告期間義務在 3 個月後才啟動」。其他資遣費、工資、職災給付、勞健保投保、勞退提撥,完全相同

§16 預告期間工資 vs 資遣費:能不能合併?

最後一個技術問題——§16 預告期間工資 vs §12 資遣費,是同一筆錢還是兩筆錢?

法律答案:兩筆錢,不能合併

§16 預告期間工資屬於「預告期間之工資」,是雇主未依規定預告的補償。§12 資遣費屬於「終止勞動契約之給付」,是補償勞工失去工作的補助。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實務上的金額試算範例(員工 C,試用滿 90 天,月薪 37,500):

  • 資遣費 = 4,624 元(按比例計給)
  • 預告期間工資 = 12,500 元(10 日工資)
  • 合計 17,124 元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許多企業主會「拗」員工說「我已經給你資遣費了,預告期間工資就不用了」——這違法。應分別給付,並於薪資單上分項列示。若員工已書面同意放棄預告期間工資,仍有可能被勞動部認定為「無效」(因違反 §16 強行規定)。最穩當的做法:分別給付,並於離職證明書上分項記載。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Q1:試用期 30 天就資遣,到底要不要付資遣費? A:要。試用期內仍受勞基法保障,雇主依 §11 解僱應依勞退條例 §12 給付資遣費,按比例計給。30 天年資的資遣費約為平均月工資的 4-5%。

Q2:試用期 30 天以內被資遣,有沒有 §16 預告期間工資? A:沒有。§16 預告期間義務僅適用於工作滿 3 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 30-90 天內離職,無 §16 預告期間義務(無預告期間工資補發義務)。

Q3:試用期 91 天被資遣,§16 預告期間是幾天? A:10 天。依 §16 第 1 項,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雇主若未預告,應給付 10 天工資。

Q4:契約寫「試用期可免付資遣費」,有效嗎? A:無效。違反勞退條例 §12 強行規定,約定無效。試用期勞工仍應依 §11 解僱並給付資遣費。

Q5:員工口頭同意「試用期不領資遣費」,有效嗎? A:無效。勞工事先放棄資遣費的約定,違反勞基法強行規定,約定無效。員工事後仍可向勞動部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Q6:平均工資要算到「全勤獎金」嗎? A:要。勞動部明確函釋:全勤獎金屬於工資,須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Q7:試用期未滿 3 個月的員工有特休嗎? A:依勞基法 §38,工作滿 6 個月始有特休。試用期未滿 3 個月的員工無特休,離職時亦無未休特休工資補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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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1.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11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7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3. 勞動部「試用期勞工權益指導原則」
  4. 勞動部「如何計算未滿一年或未滿一個月的資遣費」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11/
  5. 勞動部「月平均工資及其期日應如何計算?」
  6.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148 號民事判決
  7. 法務部《民法》第 247-1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

本文由林郁汶顧問團隊撰寫|2026 年 5 月 14 日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28 年勞資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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