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企業主必知 7 件事(2026 雇主視角完整指南)

本文是企業軍師 第六篇。聚焦「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制度本身」——依該法 §5、§6、§9、§10、§11、§12、§19 等核心條文,把調解的申請、組成、程序、效力、救濟說清楚。重點是調解成立後,調解書依 §19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是雇主最容易低估卻最該重視的法律後果。文中以一家台中精密機械業老闆「葉總」收到員工申請調解後的真實處理過程為主線。


葉總是台中潭子一家做半導體精密零件加工的工廠老闆,48 歲,公司 45 人,月營收約 1,800 萬。五月某個禮拜三的下午,他正在跟日本客戶開視訊會議,會議中途秘書 Mia 敲門遞給他一份信封——是台中市政府勞動局寄來的「勞資爭議調解通知書」,主旨欄寫著「就李○○與貴公司間之資遣費及加班費爭議乙案,訂於 11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10 時於本局召開調解會議,請貴公司派代表出席」。

勞資爭議調解相關示意圖

葉總跟客戶說「不好意思我這邊有急事」便結束會議,把通知書翻開細看。申請人欄寫的「李○○」,是上個月底剛被資遣的廠長李廠長,年資 14 年,月薪 75,000 元,因為公司產能調整裁掉一個現場主管職位,依勞基法 §11 第 4 款業務性質變動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為由資遣。申請事項共兩項:第一項主張資遣費少算 18 萬(公司算的是 14 個月平均工資、李廠長主張應為 14 個月「全部勞動契約期間平均工資」,差額來自年終獎金的計入);第二項主張過去 5 年加班費短付 92 萬(依勞動事件法 §36 推定加班,李廠長以出勤紀錄主張平日延長工時應依 §24 分段計算)。

葉總算了算,兩項加起來 110 萬,這是他過去十年遇到單一員工求償金額最高的案子。他打電話到我手機,問我三個問題:「一、調解一定要去嗎?二、如果調解成立,會不會留下『敗訴』紀錄?三、如果調解不成立,我會輸得更慘嗎?」我跟他約那天晚上 8 點到公司,我們從那一晚開始,到 5 月 26 日調解會議當天,準備了 14 天,最終以協商金額 56 萬達成調解。本文用葉總的個案,把「勞資爭議調解」這個雇主既怕又必須學會應對的制度,從法律基礎、實務流程、雇主應對三個層面說清楚。


為什麼 2026 年所有企業主都必須懂勞資爭議調解?

過去 30 年,勞資爭議調解一直是台灣處理勞資衝突的主要管道——根據勞動部統計,每年透過地方主管機關調解的勞資爭議案件約 25,000-28,000 件,其中 55-60% 達成調解成立。但 2026 年起,兩個結構性變動讓「調解」這個制度在雇主眼中的重要性更上一層樓。

第一個變動是勞動事件法的全面落實。2020 年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特別是 §16 起訴前應先經調解的規定),讓「勞動事件法調解」成為訴訟前的必經程序。同時,勞動事件法的調解專庭由具有勞動法專業的法官+勞動調解委員 2 人共同組成,調解專業度與勝率預測能力大幅提升。對雇主而言,這意味著「進法院前的勞動事件法調解」會用更高的專業標準審視案件,雇主想用「拖延戰術」打消勞工求償意願的傳統做法越來越難。

第二個變動是地方主管機關調解的「程序強化」。過去地方勞工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相對寬鬆,調解員的專業度也參差不齊。2025 年起,勞動部陸續發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準則」、「調解員資格與訓練要點」等規範,要求所有調解員每 3 年完成 24 小時的進階訓練,調解程序也更接近司法調解的規範。對雇主而言,這代表「地方勞工局調解」的法律效力與證據效力都比過去更高,雇主在調解中的不利陳述,可能在後續訴訟中被援用。

葉總的個案發生在 2026 年中——李廠長申請的「地方主管機關調解」就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9 提起,由台中市政府勞動局組成調解委員會處理。下面就把調解制度的七件事一件一件說清楚。


一、§5 §6: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區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把勞資爭議分成兩大類:第 1 項的「權利事項」與第 2 項的「調整事項」。這兩類爭議的處理機制完全不同,雇主收到調解通知時,第一件事就是判斷自己面對的是哪一類。

「權利事項」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白話說,就是「法律或契約已經有規定,雙方對該規定的解釋或執行有爭議」。例子有:加班費沒給(§24 已規定怎麼算)、資遣費少算(§17 已規定怎麼算)、不當解僱(§11、§12 已規定要件)、職災補償(§59 已規定)、退休金(§55 已規定)。權利事項爭議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章(調解)與第三章(仲裁),仲裁限於雙方合意(§25),調解不成立後勞工可走勞動事件法訴訟。

「調整事項」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白話說,就是「法律或契約沒有規定(或規定有彈性),雙方想協商出新的勞動條件」。例子有:團體協約的協商、薪資調整、福利新增、工時變更、休假改變。調整事項爭議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章(調解)與第三章(仲裁),仲裁限於雙方合意(§25),調解不成立後可申請仲裁;不得逕行訴訟,因為「調整事項」本質上不是法律已規定的權利,不能要求法院判決。

葉總的個案,李廠長的兩項申請事項都屬於「權利事項」——資遣費爭議是依 §17 平均工資的解釋爭議、加班費爭議是依 §24 分段倍率的執行爭議。所以這個案子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章調解,若調解不成立,李廠長下一步是勞動事件法訴訟,不是仲裁。判斷清楚這一點,葉總在準備調解策略時就知道「失敗的最差情境是訴訟,而不是仲裁」——這個區分對和解金額的評估很重要。


二、§9 §10:調解的申請與受理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9,調解的申請要件有四:第一,申請人為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勞工或雇主皆可申請);第二,書面申請(不限定形式,但須有申請人資料、相對人資料、爭議事實、請求事項、所附證據);第三,提交於勞資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第四,可同時申請調解與假處分(避免相對人脫產)。

實務上,勞工申請調解最常透過三個管道:一是親自到地方勞工局填寫紙本申請書、二是透過 1955 勞工申訴專線轉介、三是透過地方勞工局的線上申請系統。雇主作為相對人,通常是收到主管機關寄發的「調解通知書」才知道被申請——這個通知書會載明申請人姓名、爭議事項、調解期日、地點、應出席人員。

§10 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調解申請後的處理:第 1 項是「受理」原則——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書翌日起 7 日內,召開調解委員會議或交由獨任調解人辦理。第 2 項是「不受理」事由,主要有五種:申請內容明顯不屬於勞資爭議、申請事項已調解未成立且事實未改變、申請事項已仲裁裁決、申請事項已起訴繫屬、其他法令規定不予受理之情形。第 3 項是「補正」——申請書記載事項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第 4 項是「免費」——主管機關辦理調解,免徵任何費用(這點在 #07 文章會更深入說明)。

葉總收到的調解通知書,是台中市政府勞動局依 §10 第 1 項程序處理後寄發的——李廠長 5 月 12 日線上提交申請書、勞動局 5 月 14 日(翌日起 2 日)受理、5 月 19 日寄發雙方調解通知、訂於 5 月 26 日召開調解會議。整個程序從申請到開會 14 天,符合 §10、§12 的法定時程。


三、§11:調解委員會的組成與調解人選擇

依 §11,調解委員會由 3 人或 5 人組成。3 人組成的設計是:勞資雙方各推派 1 人、主管機關指派 1 人擔任主席。5 人組成的設計是:勞資雙方各推派 1 人、主管機關指派 3 人(其中 1 人擔任主席)。實務上,地方勞工局多數採 3 人組成(簡化程序、加快效率),重大或複雜案件採 5 人組成。

調解委員的資格依 §11 第 4 項,應具有勞工事務、法律或社會工作之學識經驗者。實務上,地方勞工局會建立「調解人員名冊」,調解員多數是勞工團體理事長、勞動律師、勞動學者、退休的勞動行政人員、勞資顧問。每位調解員都要完成勞動部規定的調解員訓練(基礎 16 小時 + 每 3 年進階 24 小時)。

雇主收到調解通知時,要立即做兩件事:一是查詢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方式(3 人或 5 人),二是準備推派自己的調解委員(如有)。在勞資爭議處理法 §11 的設計中,「主動推派」是雇主的權利——如果雇主不推派,主管機關會代為指派(通常從調解員名冊中選一位),但雇主推派的「我方代表」可以是律師、勞資顧問、公司法務、或對公司業務熟悉的退休主管,由我方掌握的人選會更貼近公司立場。

葉總的個案,我建議他推派我擔任「我方調解委員」——這個決定有三個好處:第一,我熟悉葉總公司的薪資制度(過去做過顧問),可以在調解會議上立即回應任何技術問題;第二,我具備勞動法專業,可以從法律角度與「主管機關指派的主席」對話,提升公司方的論述強度;第三,我作為調解委員的身份,比作為「公司方代表」更能影響調解結果(因為調解委員會的決議是 3 人或 5 人共同形成)。我們在 5 月 22 日(會議前 4 天)正式向勞動局推派我擔任資方調解委員。


四、§12:調解期日與調解流程

依 §12,調解委員會應於受理之日起 7 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實務上,多數地方勞工局會延展到 14 天左右(葉總個案 14 天),以利雙方準備。第一次會議的核心是「事實調查」——調解委員會就申請人與相對人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為調查,必要時得通知雙方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調解會議的典型流程有六步:第一步是「開會說明」,主席宣讀本次調解的爭議事項、調解流程、保密義務、與民事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等規定;第二步是「申請人陳述」,申請人(勞工方)陳述爭議事實、請求金額、所附證據;第三步是「相對人陳述」,相對人(雇主方)陳述抗辯事由、舉證、和解意願;第四步是「事實調查」,調解委員會就雙方陳述與證據進行調查,必要時詢問雙方;第五步是「調解協商」,調解委員會引導雙方協商和解金額或方案,可能採用「分別會談」(各自跟一方私下協商)的方式;第六步是「調解結論」,達成調解則作成調解書由雙方簽收、未達成則作成「調解不成立紀錄」。

葉總的調解會議當天,我們提前 30 分鐘到場,先與台中市勞動局窗口確認流程、文件、會議室位置。會議在上午 10 點準時開始,由 1 位勞動局指派的主席(勞動律師背景)+ 1 位勞工方推派的勞工團體代表 + 我(資方推派)三人組成。李廠長偕同 1 位勞工團體幹部出席,葉總偕同我出席。

會議從 10:00 開到 12:30,共 2.5 小時。前 30 分鐘雙方陳述完爭議事實與請求;中間 1 小時做事實調查(調解委員會調閱了葉總公司提供的近 5 年出勤紀錄、薪資清冊、勞動契約、資遣費計算書);最後 1 小時做協商。協商階段採用「分別會談」——主席先與李廠長一方談 30 分鐘、再與葉總一方談 30 分鐘,然後雙方回到會議桌做最後協議。最終達成調解結論:公司一次給付 56 萬元(其中資遣費差額 12 萬、加班費補發 44 萬),雙方拋棄其餘請求,作成調解書。


五、§19:調解書的效力與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9 條規定:「依本法成立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這條短短一句話,是雇主對「調解」這個程序最需要嚴肅看待的法律後果。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具體意義有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執行力」——調解書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起訴。如果調解書約定公司應於某日前給付 56 萬,公司逾期未給付,李廠長可直接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公司財產(銀行存款、應收帳款、不動產)。這個執行力是「直接的、立即的」,不必經過任何審判程序。

第二個層面是「既判力」——調解書認定的事實與法律關係,雙方不得在後續訴訟中再爭執。例如葉總公司簽了調解書、給付 56 萬之後,事後不能再起訴主張「當初算錯了,應該只給 30 萬」,因為調解書的既判力已經確定。同樣,李廠長也不能事後主張「當初少談了,應該要 200 萬」。

第三個層面是「形成力」——調解書可以直接形成新的法律關係。例如調解書約定「公司應於 6 月 30 日前回復原職」「公司應於 7 月 1 日起調整工資為 X 元」「公司應於 8 月 1 日前提供 X 教育訓練」——這些約定一旦調解書成立,新的法律關係就形成,公司必須依約履行。

第四個層面是「對第三人的效力」——調解書的效力原則上僅及於調解雙方,但部分情形(例如雇主與工會的調解書)可能及於第三人(其他相同身分的勞工),這時影響範圍更廣。

葉總在簽調解書前,我特別跟他確認三件事:一、56 萬是「全部最終金額」,公司不會再被追加;二、調解書要載明「雙方拋棄其餘請求」這 8 個字,避免李廠長日後再起訴主張其他項目;三、付款方式約定為「分 3 期、每期 18.7 萬、6/30、7/30、8/30 各一期」,公司有時間調度。這三件事都白紙黑字寫進調解書,葉總當場簽字、勞動局副本當天就寄出。


六、調解不成立的後續救濟

如果調解未能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會作成「調解不成立紀錄」,由雙方簽收。這份紀錄會載明:申請人請求事項、相對人抗辯事由、調解協商經過、最後雙方立場差距、不成立的關鍵爭點。這份紀錄在後續訴訟中是重要的事實認定基礎——法官會看到雙方在調解中已揭露的證據與立場,影響訴訟策略。

權利事項爭議調解不成立後,勞工的下一步通常是勞動事件法訴訟。勞動事件法 §16 規定起訴前應先經調解,但這個調解可以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或「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程序」。如果是前者(勞工已先在地方勞工局調解未成立),勞工可直接起訴;如果是後者(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法官+勞動調解委員 2 人組成,調解期日通常 30-60 日。

調整事項爭議調解不成立後,雙方可申請仲裁(依 §25 須雙方合意)。仲裁的效力依 §37 第 2 項,仲裁判斷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實務上調整事項仲裁案件較少,多數調整事項爭議在調解階段就會達成協議,否則就轉化為集體勞資衝突(罷工、抗議)。

葉總的個案如果調解不成立,下一步是勞動事件法訴訟,由台中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審理。我們在準備調解前的內部評估,最差情境的訴訟成本是:律師費 30-50 萬、訴訟期間 8-15 個月、若敗訴可能補發 110 萬 + 法定遲延利息 5%(約 8-15 萬)+ 訴訟費(依爭議金額 1.1%)— 總計可能 150-180 萬。比這個更糟的是「集體訴訟」風險——如果李廠長作為前廠長把訴訟策略公開,可能引發其他 44 位員工陸續起訴,公司面對的可能不是 110 萬而是 1,000 萬以上。所以葉總接受 56 萬達成調解,從風險管理角度,是相對合理的選擇。


七、雇主出席調解的 5 大準備

最後,把雇主出席勞資爭議調解的準備工作濃縮成 5 大要點,供讀者直接套用。

第一個要點是「文件清查與證據盤點」。收到調解通知後 7 天內,把該爭議相關的所有文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出勤紀錄、薪資清冊、Email/LINE 對話紀錄、會議紀錄、見證人名單)全部盤點、分類、影印 3 份備用(自己留、給調解委員、給對方)。沒準備好的文件,調解當天臨時找不到就會被認定為「雇主紀錄不全」,影響舉證力。

第二個要點是「金額試算與和解區間設定」。請會計或勞資顧問依勞基法與函釋重新試算對方主張的金額,分成「對方主張金額」、「我方認定金額」、「最差情境金額」三個版本。設定「和解區間」(例如葉總個案:我方認定 30 萬、對方主張 110 萬、最差情境 180 萬,和解區間設在 40-70 萬,目標 50 萬)。沒有事先設定區間,調解當天會被對方氣勢牽著走,最後談出不合理的高金額。

第三個要點是「我方代表的選擇」。雇主出席調解的代表,應該是「對公司業務熟悉 + 對勞動法熟悉 + 能臨場決策」三個條件都具備的人選。中小企業老闆親自出席的好處是「現場可拍板」,但老闆通常對勞動法不熟、容易被牽著走;只派 HR 出席的好處是「專業熟悉」,但 HR 沒有最終決策權,談到一半要打電話請示。最理想的組合是「老闆 + 勞資顧問」或「老闆 + 律師」共同出席,老闆有決策權、顧問或律師守住法律與技術防線。

第四個要點是「協商策略的事前演練」。調解會議前 2-3 天,與我方代表一起做「角色扮演」演練——一人扮演申請人(勞工)、一人扮演調解委員、一人扮演我方(雇主)。針對對方可能提出的爭點、可能提出的金額、可能採用的話術,事先想好回應方式。沒有演練過的人,到了會議現場很容易被情緒牽動、做出不利的陳述。

第五個要點是「調解書條款的把關」。如果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書的草擬通常由調解委員會起草、雙方簽字。簽字前要逐字看過調解書,特別注意三個條款:一是「金額條款」(金額是否含稅、是否含利息、是否為最終金額);二是「拋棄其餘請求條款」(「雙方拋棄其餘請求」這 8 個字必須有,避免對方日後再追加);三是「付款條件條款」(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款時點、違約罰則)。沒看清楚就簽字,事後想改非常困難。


勞資爭議調解常見 7 大問

問一:收到調解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法律上沒有強制出席的處罰,但實務上強烈建議出席。原因有三:一、缺席會被認定為「無和解誠意」,後續訴訟法官會列入考量;二、缺席後調解委員會仍可作成「調解不成立紀錄」,紀錄中會載明雇主缺席,這是不利證據;三、缺席後雙方差距無法縮小,案件直接進入訴訟,雇主失去用較低金額和解的機會。

問二:調解可以委任律師或顧問代為出席嗎?

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6,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持有委任書,明示授權範圍(限於陳述、或包含和解決策)。建議委任書中明示「代理人對任何金額之和解協議須經本人同意」,避免代理人擅自做不利決定。

問三:調解書簽了之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可以。調解書一經雙方簽收,依 §19 與民事確定判決同等效力,雙方均受拘束。如有重大事由(例如脅迫、詐欺、錯誤),可依民事訴訟法 §496 提起再審之訴,但要件嚴格、勝訴極低。建議簽字前要逐字看清楚,必要時請律師或顧問當場審閱。

問四:調解成立後,公司不依約付款會怎樣?

對方可直接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公司財產(銀行存款、應收帳款、不動產、車輛)。執行的速度通常 1-3 個月內完成,且執行費用、律師費用最終都會由不履行的一方承擔。建議調解書約定的付款條件要符合公司現金流能力,避免逾期。

問五:調解過程中可以拒絕回答某些問題嗎?

可以。調解不是審判,沒有強制回答的義務。對於商業機密、個資、敏感資訊,可以「依公司規定不便回答」「待進一步討論再答覆」的方式婉拒。但要注意:明顯規避事實問題會被調解委員認為「沒誠意」,影響後續協商空間。

問六:調解費用要付嗎?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的調解免費(§10 第 4 項)。但雙方各自的律師費、顧問費、文件準備費由各自負擔。如果走商業仲裁協會的調解,則須支付仲裁協會的調解費(5,000-50,000 元起跳,依爭議金額)。詳細費用比較見本系列 #07 文章。

問七: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會被用在後續訴訟嗎?

可能會。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沒有明文規定「調解陳述不得作為訴訟證據」的保密條款(這與司法調解不同)。實務上,調解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可能成為後續訴訟的證據。所以調解中的陳述要謹慎,不要為了「示好」做出超過法律或事實的承認。


預約方式

📱 LINE 官方帳號:@eapro 🔗 加好友連結https://lin.ee/11ZEQZj 📞 服務範圍:調解前準備、文件盤查、金額試算、和解區間設定、調解陪同出席、調解書條款把關、訴前準備、雇主合規諮詢。

💡 服務範圍說明:林郁汶顧問為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提供制度諮詢、調解陪同、訴前準備等顧問服務;正式民事訴訟代理、刑事告訴代理請另委任律師。

零隱藏費用(合約保證) ✅ 分期付款零利息

入門講座體驗 1,000 元(3 小時實體講座 + 90 分鐘 1-on-1 免費諮詢)|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專案制顧問首年每月平均 1-3 萬、續年不到 1 萬、85% 客戶選


內鏈延伸閱讀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28 年勞資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金豐企管 / 企業軍師|2026 爭議危機 | 勞資爭議調解(雇主視角)

關於 28 年實戰的中小企業勞資顧問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延伸閱讀(金豐企業軍師深度指南)

官方權威資料來源

立即預約:企業主 1 對 1 免費諮詢

為你安排企業主 1 對 1 免費諮詢。林郁汶老師將針對你的企業現況,量身診斷合規風險。

預約連結https://forms.gle/PFvcw93NzfCHbr1H8

聯絡管道:諮詢專線 0985-037-168|LINE 官方帳號 @eapro|官網 king-fong-chufu.com.tw

每週僅服務 5 家企業,建議盡早預約。

企業軍師 林郁汶|金豐 28 年實戰勞資顧問|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500+ 起爭議處理|百件以上職場性平霸凌防治專案|免費勞動法務管理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