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企業軍師 第二篇,與 #02「職場霸凌申訴(員工視角)」成對。聚焦「企業端的申訴辦法該怎麼制定」——把職場霸凌申訴辦法寫進工作規則第 70 條、申訴會議組成、調查 SOP、保密義務、不利處分禁止,做成可以直接拿去報主管機關核備的範本。文中以一家 80 人規模的科技業老闆「陳總」收到第一份職場霸凌申訴後痛定思痛、補齊整套申訴辦法的真實故事為主線。
陳總是新北一家 80 人的軟體公司老闆。他十一月某個禮拜二的早上,打開 Email,看到一封標題寫著「職場霸凌申訴書」的郵件,發信人是公司一位資深工程師 Ken,正本還抄送給人資長、研發長。Email 附件是一份 12 頁的書面申訴書,附 25 件證據(錄音、訊息截圖、Email、見證人名單),主旨指控 Ken 的直屬主管——研發副理 David——過去八個月對他長期言語霸凌、惡意調職、扣減年終獎金。

陳總把信轉給人資長 Linda,問她「我們公司有申訴辦法嗎?」Linda 沉默三秒,回他:「老闆,我們的工作規則最後一次更新是七年前,那時候還沒有職場霸凌的相關章節。我們公司沒有正式的申訴辦法,也沒有申訴窗口,員工有事情都是直接找主管或我,從來沒有書面 SOP。」
陳總沉默了五分鐘。他知道接下來這件事不好處理——Ken 的申訴顯然有備而來,證據完整、論述清楚;David 是他十年的老戰友,研發團隊的核心;如果這件事處理不好,要嘛 Ken 會走、要嘛 David 會走,更糟的是兩人都走,研發團隊崩盤。更讓他害怕的是,如果 Ken 把這件事捅到地方勞動局或 1955,公司會被勞檢,而他自己沒申訴辦法、沒申訴窗口、沒調查 SOP 這三個基礎建設,幾乎是必罰無疑。
當天下午,陳總聯繫到我。我們從那一刻起,花了整整六週時間,做了兩件事:第一件事是處理 Ken 的個案(成立臨時調查小組、做完調查、產出報告、與雙方協商解決方案);第二件事是補齊整套職場霸凌申訴辦法,包含工作規則修訂、勞資會議召開、申訴辦法上線、員工教育訓練、§70 報主管機關核備。本文用陳總的故事,把企業端制定申訴辦法的 7 件事,說成可以直接套用的指南。
為什麼 2026 年所有 30 人以上企業都該重新檢視職場霸凌申訴辦法?
2025 年下半年,台灣連續發生幾起重大職場霸凌引發自殺、勞工法院判決雇主敗訴付鉅額賠償的案件,迫使勞動部加速修訂相關規範。2026 年起,三個重要的法令與指引變動,讓所有 30 人以上事業單位都必須重新檢視自己的職場霸凌申訴辦法。
第一個變動是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的全面修訂。新版指引明確要求事業單位依規模建立分層的申訴與調查機制:30 人以下適用簡化程序、30-99 人應有書面申訴辦法、100 人以上應有獨立申訴窗口與專責調查小組。第二個變動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執法強化。過去這條雖然規定雇主應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採取必要措施,但執法相對寬鬆;2026 年起,地方勞動檢查機構會把「是否建立職場霸凌申訴辦法」列為勞檢必查項目。第三個變動是「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的進度。勞動部已預告該準則草案,預計於 2026 年中正式發布,屆時所有事業單位都必須在期限內完成申訴辦法的建置或更新。
換句話說,等到 2026 年下半年再來補申訴辦法,可能已經被勞檢開罰、被員工申訴、被法院判決雇主違反第 6 條的預防義務。陳總的故事就是一個典型的「事到臨頭才補課」的案例——如果他兩年前就把申訴辦法建好,今天面對 Ken 的申訴,他可以走標準 SOP、降低公司風險、保護兩造當事人;但因為沒有申訴辦法,他只能臨時應變、從零開始,每一步都更困難。
下面就用陳總的 7 件事,把企業端制定職場霸凌申訴辦法的完整 SOP 說清楚。
一、把申訴辦法寫進工作規則:第 70 條的法律基礎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其他事項等 12 類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職場霸凌申訴辦法可以歸入其中三類事項:「應遵守之紀律」(霸凌行為的禁止)、「獎懲」(霸凌的紀律處分)、「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申訴管道與調查機制)。實務上,建議把申訴辦法做成工作規則的「附則」或「專章」,以利日後修改與報備。
我幫陳總做的工作規則修訂,新增了一章「第十一章 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申訴及調查辦法」,下分八節:第一節定義與適用範圍、第二節申訴管道與窗口、第三節申訴受理與初步保護、第四節調查小組組成與權責、第五節調查程序與時限、第六節調查結果處置、第七節保密義務與資料保存、第八節不利處分禁止與救濟。每一節用條文形式撰寫(第 110 條至第 135 條),以方便日後引用與修訂。
工作規則修訂完成後,依第 70 條第 2 項,於修正後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陳總的公司在桃園,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核備,從遞件到收到核備函共 22 天。
二、申訴會議組成:8 人決策小組的權力配置
申訴辦法的核心是「誰來受理申訴、誰來做調查、誰來做決定」這三件事。陳總的公司原本沒有任何架構,所以我們從零設計了一個 8 人決策小組,分三個層級。
第一個層級是「申訴窗口」。這是員工接觸的第一線,由 1 位 HR 主管(Linda)擔任主窗口,1 位獨立董事或外部勞資顧問(我擔任)擔任副窗口。員工可選擇向其中任一人提出申訴,避免主窗口本身就是被申訴對象的尷尬。申訴窗口的主要職責是受理申訴、做初步分類(職場霸凌 vs 一般勞資爭議 vs 性騷擾 vs 刑事案件)、發動初步保護措施。
第二個層級是「申訴調查小組」。這是核心調查單位,由 5 人組成:1 位人資代表、1 位法務或外部律師、1 位申訴人同部門以外的中階主管(避免利益衝突)、1 位勞工代表(由勞資會議選舉產生)、1 位外部專家(勞資顧問或職業心理師)。5 人組成的優點是奇數可投票決議,且涵蓋人資專業、法律專業、現場視角、勞工視角、外部客觀視角五個維度。
第三個層級是「申訴決議委員會」。這是最終決策單位,由 3 人組成:總經理(陳總本人)、人資長(Linda)、外部獨立委員(我擔任)。決議委員會的職責是審閱調查報告、決定處置方案(含紀律處分、回復原狀、損害賠償、教育訓練)、處理申復案件。
這個 8 人架構的設計有兩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利益迴避」——當被申訴人是調查小組或決議委員會的成員時,該成員自動迴避,由代位委員(事先指定)替補。第二個重點是「外部視角」——三個層級都安排至少 1 位外部人員(顧問或律師),確保調查與決議不被內部政治綁架。
三、調查 SOP:48 小時、30 日、60 日的三道時鐘
申訴調查的時程設計,影響調查品質與當事人感受。我幫陳總設計的 SOP,採用三道時鐘:48 小時初步保護時鐘、30 日初步調查時鐘、60 日結案時鐘。
「48 小時初步保護時鐘」從申訴受理那一刻起跑。這 48 小時內,申訴窗口要完成三件事:書面確認受理(給申訴人回函)、評估是否需要立即保護措施(暫時調離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發禁止接觸令、調整出勤地點)、通知調查小組成員集合。立即保護措施的核心,是避免申訴後被申訴人對申訴人施加二次傷害——這也是員工最擔心的事。
「30 日初步調查時鐘」從調查小組成立那一刻起跑。這 30 日內,調查小組要完成五件事:訪談申訴人、訪談被申訴人、訪談所有見證人、調閱書面證據(出勤、薪資、Email、訊息、會議紀錄)、做成初步調查報告(含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處置建議)。每次訪談都要做訪談紀錄,請受訪人簽名,並錄音存檔(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
「60 日結案時鐘」是整起案件的總時程。從申訴受理到結案書面通知,原則上不超過 60 日。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應書面通知雙方並說明理由,延長以一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0 日。
陳總的個案,從 11 月 8 日 Ken 提出申訴到 12 月 28 日結案書面通知,共 50 天,符合 60 日時程。最後的調查結論是:David 確有對 Ken 構成職場霸凌的行為(言語羞辱、惡意調職、不公平考績),但部分事實認定有差異。處置方案是:David 調離研發副理職位、降為資深工程師(保留薪資但失去管理權)、書面警告、強制接受 12 小時職場領導力訓練;Ken 回復原職位、補發被扣減的年終獎金 12 萬元、提供 6 次心理諮商福利;公司全體員工接受 4 小時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四、保密義務:四個層級的資訊控制
職場霸凌申訴的保密義務,比一般勞資爭議更嚴。原因是申訴內容若外流,輕則造成二次傷害(申訴人被同事貼標籤、被申訴人被公審),重則引發訴訟(誹謗、侵害名譽、洩密)。陳總的公司在我建議下,建立了四個層級的資訊控制機制。
第一個層級是「申訴受理階段」的保密。申訴窗口收到申訴後,僅通知必要人員(調查小組成員),不對其他主管、同事、董事透露。所有書面紀錄使用編號替代真名(例如「申訴人 A」「被申訴人 B」),紙本鎖在專用保險箱,電子檔存放於僅調查小組可存取的加密資料夾。
第二個層級是「調查階段」的保密。所有訪談一對一進行,地點選在公司外部(咖啡廳會議室、外部辦公室、視訊會議),避免被同事察覺。訪談紀錄不外流,受訪人簽署保密承諾書(不得對外洩露調查內容)。違反保密承諾者,依工作規則紀律處分。
第三個層級是「結案階段」的保密。調查報告分兩個版本:完整版(給決議委員會與兩造當事人本人)、摘要版(給董事會、人資資料保存)。結案後對外公告僅以「已依申訴辦法處理完畢」的形式,不揭露當事人姓名、案情細節、處置內容。
第四個層級是「資料保存」的保密。所有書面與電子紀錄保存 5 年(與勞基法薪資紀錄保存年限一致),由人資專責管理,僅在勞檢、訴訟、後續申訴調查時才得以調閱,調閱需經總經理書面同意並做紀錄。
我特別提醒陳總一個常被忽略的保密風險:「八卦」。即使做了所有正式的保密措施,公司內部的「私下討論」很難完全避免——調查小組成員可能無意間跟太太提起、HR 助理可能在茶水間跟同事八卦、被申訴人可能去跟自己的派系吐苦水。對策是兩個:第一個是調查小組成員與所有接觸者簽署正式的保密承諾書,違反可向公司請求賠償;第二個是定期(每季)對全體主管做職場霸凌與保密義務的教育訓練,把保密文化植入日常管理。
五、不利處分禁止:把 §74 寫進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2 項禁止雇主因勞工申訴而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這是法定義務。但要在公司內部真正落實這個保護,必須把這條法律明文寫進工作規則,並設計具體的執行機制。
我幫陳總設計的工作規則第 132 條(不利處分禁止)有四個要點。第一個要點是「明文禁止」:公司不得對提出申訴之員工或提供證據之第三人,為解僱、降調、減薪、調職、調整工作內容、扣減考績、影響升遷、延後核發獎金、孤立排擠或其他任何不利處分。第二個要點是「舉證責任倒置」:如申訴人主張遭受不利處分,公司應舉證該處分有正當業務需求且非因申訴而為。這個倒置設計超過勞基法的最低要求,是公司主動承諾更嚴格的保護標準。第三個要點是「回復原狀義務」:經調查確認屬於不利處分者,公司應立即回復原狀(撤銷處分、補發獎金、回復職務),並支付申訴人因此產生的損害(含精神慰撫金)。第四個要點是「主管連帶責任」:執行不利處分的主管(即使是被指示),應負連帶紀律責任。
這四個要點的設計目的,是把「不利處分」從一個模糊的法律概念,變成公司內部可執行、可追究的具體制度。陳總的公司在引入這條規定後,內部主管在做任何人事決策(特別是涉及曾申訴員工)時,會更慎重地書面說明理由與業務需求,間接降低了未來申訴的風險。
六、員工說明與教育訓練:申訴辦法上線後的關鍵 30 天
工作規則修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是「員工說明與教育訓練」。如果員工不知道申訴辦法的存在、不知道申訴窗口在哪、不知道申訴後的保護機制,這套辦法就形同虛設。
陳總的公司在工作規則核備之後的 30 天內,做了四件事。第一件事是「全員公告」:透過 Email、公司內部系統、實體佈告欄三個管道,公告申訴辦法的全文、申訴窗口聯絡方式、申訴流程圖。第二件事是「全員說明會」:分三場舉辦(每場約 30 人),由我與陳總共同主講,說明申訴辦法的設計理念、申訴流程、保密機制、§74 保護。每場 90 分鐘,含 30 分鐘 Q&A。第三件事是「主管教育訓練」:分兩場舉辦(每場約 15 人),對所有主管(含領導職與專案經理)做 4 小時的職場霸凌防治訓練,內容包含霸凌的定義與認定、主管的預防義務、收到申訴的初步處置、不利處分禁止、保密義務。第四件事是「年度回訓」:將職場霸凌防治列入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每年至少對全體員工做 2 小時、對主管做 4 小時的回訓。
我特別提醒陳總一個觀察:員工說明會上,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不是「申訴辦法的細節」,而是「申訴會不會被報復」。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在 PPT 上,而在公司過去的處理紀錄上。如果公司過去處理員工申訴的紀錄是「報復成功」(員工申訴後被冷凍、被資遣、被調職),員工就不會相信新的申訴辦法。所以申訴辦法上線後的第一個案件,是公司能否建立信任的關鍵——必須以最嚴謹的程序、最透明的處置、最完整的保護來處理。陳總的公司在 Ken 的個案結束後,員工內部的滿意度調查發現,「公司處理職場霸凌的能力與意願」這個項目,從上線前的 38 分(滿分 100)提升到 78 分。
七、勞資會議:申訴辦法的合法性基礎
工作規則的修訂,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精神與實務見解,雖無明文「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強制規定,但實務上強烈建議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原因有三:勞資會議同意可作為員工已知悉的證據;經勞資會議同意的工作規則,在後續勞資爭議中更具約束力;許多地方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時會看勞資會議紀錄。
陳總的公司原本沒有勞資會議。我們在修訂工作規則之前,先協助公司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建立勞資會議。流程是:第一步,公告勞方代表選舉(勞方代表由勞工選舉產生,雇主不得指定);第二步,依公司規模選出勞方代表(30-99 人應 3 名,陳總公司 80 人選 3 名);第三步,雇主指派資方代表 3 名(陳總、Linda、研發長);第四步,召開第一次勞資會議,選出勞資雙方主席各 1 人,輪流主持會議;第五步,會議至少每 3 個月召開一次。
第一次勞資會議的議程包含三個項目:勞資會議組織章程通過、職場霸凌申訴辦法草案討論、變形工時實施方案討論(陳總公司也採變形工時)。職場霸凌申訴辦法經逐條討論、勞方代表提出 7 項修改建議(多數涉及保密與保護的強化)、修改後通過。會議紀錄存檔,作為後續報主管機關核備的附件。
勞資會議的建立,意外帶來另一個效益:陳總發現,勞方代表選舉過程中,員工提名了三位平常被視為「意見領袖」的同事,這三位後來成為勞資會議的常設代表,也成為公司內部勞資溝通的橋樑。陳總後來告訴我:「以前我覺得勞資會議是法令要求的麻煩事,現在發現它真的是公司治理的好工具。」
雇主端職場霸凌申訴辦法常見 7 大問
問一:我們公司只有 25 人,需要建立申訴辦法嗎?
依勞基法第 70 條,30 人以下事業單位非屬必訂工作規則範圍,但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的雇主預防義務仍然適用。建議 30 人以下事業單位至少建立簡化版申訴辦法(含申訴窗口、初步處置流程、保密義務),以履行雇主的法定預防義務。
問二:申訴辦法可以由 HR 一個人擔任申訴窗口嗎?
不建議。HR 通常與直屬主管的關係較密切,員工可能擔心申訴後 HR 會偏袒主管。建議設置主窗口(HR)+ 副窗口(外部勞資顧問或獨立董事),讓員工有選擇空間。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更建議設置獨立的「申訴專員」職位。
問三:調查小組成員要簽保密承諾書嗎?
一定要。建議在調查小組成立的第一次會議上,由所有成員簽署「申訴調查保密承諾書」,明文承諾不對外洩露調查內容、調查結束後不得使用調查資訊、違反者承擔法律責任。這份承諾書是後續發生洩密爭議時的關鍵證據。
問四:被申訴人是公司高層(總經理、董事),怎麼辦?
依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與「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的精神,當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內部處理機制可能無法公正運作,申訴人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公司內部的因應機制是:在工作規則中明訂,當被申訴人為總經理或董事時,調查小組改由獨立董事或外部勞資顧問主導,不受最高負責人指示。
問五:員工的申訴沒道理(純粹報復同事),公司可以駁回嗎?
不能直接駁回,仍須走完調查程序(申訴受理、調查、結論、書面通知)。但結論可以是「事實未經查證屬實」「不構成職場霸凌」。如果經查申訴內容明顯虛偽,可考慮對申訴人做適當的紀律處分(但要謹慎,因為這可能被視為對申訴人的不利處分)。
問六:申訴辦法修訂後,要報主管機關核備幾天內?
依勞基法第 70 條,工作規則修正後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時間約 14-30 日,會審查工作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勞基法強制規定。如有不符,主管機關會發函要求修正。
問七:申訴辦法上線後,員工不敢申訴,怎麼辦?
最常見的原因是「員工不信任公司會公正處理」。解方有四:一是申訴窗口設置外部副窗口(員工可繞過內部);二是承諾匿名申訴管道(電子信箱、第三方平台);三是定期發布「申訴處理摘要報告」(不揭露當事人,但揭露案件數與處置方向),讓員工看到公司是真的在處理;四是在第一個申訴案件以最嚴謹的程序處理,建立公司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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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鏈延伸閱讀
- 職場霸凌申訴|企業主必知 7 件事(#02 員工視角)
- 工作規則範本|勞基法第 70 條完整指南 2026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30 人以上企業必知
- 公司被申訴會怎樣|完整指南 2026
- 勞資爭議調解|企業主必知 7 件事
- 加班費不給會怎樣|雇主必知 7 件事
- 加班費扣薪爭議|雇主必知 7 件事
- 公司可以片面減薪嗎|完整指南 2026
- 勞資爭議|完整指南 2026
- AI 監控員工合法性|完整指南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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