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申訴書範本:中小企業專屬解方,欄位怎麼填、企業怎麼收件

在網路上搜尋「職場霸凌申訴書範本」,跳出來的多半是各地方機關的表單下載頁:一張申訴人資料、一張委任書、一欄申訴事實及理由,下載完就結束。

表單本身沒有錯,問題在於表單解決不了真正的難題——員工不知道「申訴事實」那一欄該寫到多細,人資收到之後不知道要檢查什麼、什麼時候要回覆、哪些東西要留下來。

申訴書範本

這篇文章不重貼一份範本讓你自己看著辦,而是把申訴書從兩端拆開講:員工端,每個欄位要寫什麼、寫到什麼程度才夠、最常見的錯誤是哪幾個;企業端,收到一份申訴書之後,人資要做哪三個檢查動作、要同步準備哪些配套文件、以及沒有申訴書的口頭或匿名反映該怎麼處理。

目標是讓一家三十人的公司,也能把收件這一關做得不留把柄。

一、先講清楚:申訴書是啟動程序的文件,不是訴狀

很多員工在寫申訴書時卡住,是因為誤以為要寫得像法律文書:要有法條、要有請求權基礎、要有精準的法律用語。

其實申訴書的功能只有一個——讓公司知道「有一件事需要依程序處理」,並把後續調查所需的最基本資訊交代清楚。

因此,申訴書寫得好不好,判斷標準不是文筆或法律術語,而是三件事:讀的人能不能還原事情經過、能不能找到可以查證的線索、能不能知道申訴人要的是什麼。

掌握這三點,用日常語言寫出來的申訴書,效力並不會低於請人代筆的版本。

對企業端來說,理解這一點同樣重要。

不能因為員工寫得不夠工整、沒有引用條文,就退件或視為未提出申訴。

程序一旦被認定有瑕疵,後續即使調查結論站得住,公司仍可能因為受理環節出問題而承擔責任。

二、2026新制之後,申訴書的地位變了

過去許多公司處理內部反映,靠的是主管口頭轉達與人資的個案判斷,沒有固定文件、沒有起算日期。

新制上路後,這種做法的風險大幅提高。

《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自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勞動部同步公告子法與新版《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對申訴受理、調查小組組成、利益迴避、調查決定與申復救濟都有更明確的程序要求。

程序明確化的直接後果,就是「時間」變得關鍵。

案件何時進來、何時受理、何時通知當事人、何時完成調查,每一個節點都可能被檢視。

而申訴書就是這條時間軸的起點——沒有一份載有日期、可查證的收件文件,公司很難證明自己在期限內完成了該做的事。

指導手冊也一併提供申訴書、調查報告、利益迴避聲明等表單範本,以附錄形式提供給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以上法規施行日、手冊與子法的發布時點,各來源記載略有出入,一律以勞動部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公告的現行版本為準。

三、官方範本從哪裡來:手冊附錄與地方機關表單

目前可取得的申訴書範本主要有兩個來源。

第一個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除手冊本文外另附一整套文件表單範本,涵蓋防治措施本文、申訴書、調查報告書、利益迴避聲明等,提供可編輯格式供事業單位下載調整。

第二個來源是各地方機關公布的申訴書表單。

這類表單通常設計得更簡潔,欄位一目了然,適合作為填寫時的參考。

但要注意,地方機關的表單是為其自身受理程序設計的,欄位中常出現「服務機關(學校)」「此致某某機關全銜」等用語,一般企業採用時需要改寫成自家的組織名稱與受理單位。

官方範本本身也明確載明「本範本為提供事業單位參考,請依實際組織名稱、申訴處理單位、申訴管道及權責層級調整後公布」。

換句話說,直接把範本原樣張貼在公佈欄,反而顯示公司沒有真的把制度接進來。

四、申訴人資料:哪些欄位一定要填,哪些可以彈性

標準的申訴人欄位通常包含姓名、服務單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公司、住家、手機)、電子郵件與住居所地址。

看起來很多,但實務上真正必要的是三類:確認身分的資料、確認在職關係的資料、以及至少兩種可以聯絡到本人的方式。

聯絡方式為什麼要兩種以上?因為調查期間可能需要多次通知與詢問,而申訴人有可能因為請假、調職或離職而聯繫不上。

只留公司分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斷點。

身分證字號這一欄常引起員工疑慮。

企業端要注意的是,蒐集個人資料應限於處理本案所必要的範圍,並告知蒐集目的與保存方式。

如果公司內部已有完整人事資料,申訴書上其實可以簡化,改以員工編號加姓名確認身分即可,這也能降低文件外流的風險。

五、被申訴人資料:寫到什麼程度才夠

被申訴人這一欄不需要寫得像身家調查,重點只有兩件事:能唯一特定出這個人、以及能看出他與申訴人的關係。

姓名加上部門與職稱通常就足夠;若公司內有同名同姓者,再補上員工編號或所屬單位。

關係這一項容易被忽略,但在後續認定中很關鍵。

是直屬主管、跨部門主管、資深同事,還是平行同事?權力關係的落差,是判斷是否構成霸凌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申訴書上直接寫清楚「被申訴人為我的直屬主管」,會比只寫職稱更有幫助。

如果被申訴人不只一人,建議逐一列出並分別敘述各自的行為,不要籠統寫「該部門主管與同事們」。

多名被申訴人的案件在調查時需要分別通知、分別詢問,籠統的寫法會拖慢整個程序。

六、最關鍵的一欄:申訴事實怎麼寫才有用

官方表單通常只留一大格空白,標題寫著「申訴事實及理由」,並註明「如詳述霸凌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這一格是整份文件的核心,也是最多人寫壞的地方。

寫壞的典型有兩種。

第一種是全篇都在寫感受:「他讓我很痛苦」「我每天上班都很害怕」。

感受是真實的,但無法被調查——調查人員無從查證你的痛苦程度。

第二種是流水帳:把三年來所有不愉快通通寫進去,二十件事混在一起,讀的人抓不到重點,反而稀釋了最有力的那幾件。

有效的寫法是「事件式」:每一件事獨立成一段,每一段包含四個要素——什麼時候、在哪裡、對方做了什麼(具體到說了什麼話、下了什麼指令)、當時有誰在場。

感受可以寫,但放在事實之後,用來說明影響,而不是取代事實。

三到五個具體事件,遠比二十個模糊印象有力。

七、時間線寫法:把「一直被針對」變成可查證的紀錄

霸凌的認定常需要看行為的持續性或反覆性,因此時間資訊特別重要。

但很多人只記得「大概去年下半年開始」,寫不出精確日期,於是乾脆不寫。

實務上有幾個方法可以還原時間。

第一是靠通訊紀錄:通訊軟體、電子郵件本身就帶有時間戳記,找出當時的訊息就能定位日期。

第二是靠工作事件:某次專案結案日、某次月會、某次出差,這些在公司系統裡都有紀錄。

第三是靠出勤與班表:某次被指派連續值班、某次被臨時調班,班表可以佐證。

無法確定確切日期時,寫「約民國114年10月中旬」也比留白好,並在後面註明「確切日期可調閱當時的班表或通訊紀錄佐證」。

這句話對調查人員很有價值,因為它直接指出了可以查證的方向。

八、證據清單怎麼列:不必附上全部,但要標明存在哪裡

附件那一欄的標準寫法是「相關證明文件、代理人委任書正本等,無則免附」。

實務上建議用清單方式列,每一項寫明三件事:是什麼、時間、能證明哪一段事實。

例如:「附件一,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三張,民國115年3月,可佐證第二點所述於下班時間持續傳訊要求即刻回覆」。

這樣列的好處是調查人員一眼就知道每份證據要對應哪個爭點,不必自行猜測。

有兩類證據要特別注意處理方式。

第一類是錄音。

錄下自己有參與的對話,實務上通常可作為證據,但要留意內容的完整性,避免只截取片段而失真。

第二類是他人的私訊或未參與對話的紀錄,取得方式可能涉及爭議,建議先徵詢專業意見。

至於人證,只要在申訴書上寫明姓名與職稱、以及該人可以證明哪一段經過即可,不需要事先取得對方同意作證。

九、「希望處理方式」不要留白

多數官方表單沒有這一欄,但強烈建議申訴人自行補在文末,企業端也建議在自家版本中加入。

原因是這一欄能大幅降低誤解與時間成本。

申訴人希望的處理方式差異其實很大:有人只希望調離該主管的直屬管轄,有人希望對方道歉、有人希望公司給予懲處、有人只希望這件事被記錄下來以免再發生。

如果不寫,公司往往預設要走完整調查與懲戒程序,結果反而讓申訴人覺得事情越鬧越大。

對企業端來說,這一欄是評估暫時性措施的重要依據。

受理時本來就要判斷有沒有立即危害、需不需要先做工作場所或指揮系統的調整,申訴人自己說出「我不想再和他同一班」,就是最直接的資訊。

當然,公司仍應依規定判斷,不能單以申訴人意願決定是否啟動程序。

十、代理人與委任書:什麼情況會用到

官方範本在申訴人之外另設代理人欄位,並註明應附具委任書。

實務上會用到代理人的情形有幾種:申訴人因傷病或心理狀況無法自行處理、申訴人已離職不便直接往來、或申訴人委請家屬或專業人員協助。

委任書要注意一個細節:多數範本會特別標示是否授與「撤回申訴」的特別權限。

這一項要勾清楚,因為撤回涉及程序終結,影響重大。

沒有勾選特別權限的代理人,通常不得代為撤回。

企業端收到有代理人的申訴案時,第一個檢查動作就是確認委任書正本是否附具、權限範圍是否明確。

後續所有通知應同時送達申訴人與代理人,避免日後爭執「我沒有收到通知」。

十一、員工端最常見的七個錯誤

第一,只寫感受不寫事件。

第二,事件太多沒有排序,把最有力的證據淹沒在瑣事裡。

第三,加入沒有根據的推測,例如「他一定是因為某某原因才針對我」,推測會削弱整份文件的可信度。

第四,用情緒性字眼形容對方,反而讓調查人員需要花力氣過濾。

第五,證據只寫「有截圖」卻沒附上也沒說明存在哪裡。

第六,沒有留下可以聯絡的第二管道,導致調查期間失聯。

第七,沒有自己留底。

申訴書應自行保留一份影本或掃描檔,並記下遞交的日期與方式,這在後續爭執「公司到底有沒有收到」時非常關鍵。

企業端要理解,這些錯誤不會讓申訴無效。

公司不能以「寫得不夠好」為由不受理,而應該在受理後透過補正或詢問來釐清。

以拒收作為處理方式,是所有做法中風險最高的一種。

十二、人資收到申訴書後的三個檢查動作

第一個動作是登記與確認日期。

收件當天就要登入紀錄,載明收件日期、收件方式、收件人。

這個日期是後續所有法定時程的起算點,用便利貼或口頭記憶都不行。

若是電子郵件寄達,保留原信件;若是紙本,建議由收件人簽註日期。

第二個動作是完整性檢查。

檢查五項:申訴人身分是否可確認、被申訴人是否可特定、事實敘述有無最基本的時間與行為、附件是否與清單相符、有代理人時委任書是否附具。

缺漏的部分應通知補正,並記錄通知的時間與方式,而不是自行擱置。

第三個動作是風險評估。

判斷是否存在立即危害、雙方是否仍在同一工作場所每日接觸、申訴人是否有明顯身心狀況需要協助。

必要時應先採取暫時性措施,並留下評估紀錄。

這三個動作全部要在收件當日或次日完成,越拖越被動。

十三、企業端要準備的不只申訴書:三份配套文件

第一份是受理登記表。

至少包含收件日、案號、當事人、案由、應完成日期、目前狀態與承辦人。

這份表格的價值在於「時程可視化」,讓承辦人一眼看到期限,避免逾期。

第二份是利益迴避聲明書。

調查小組成員在受任前逐一填寫並簽名,載明與雙方當事人有無直屬、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

缺少這份文件,是被申訴人事後主張調查不公最常用的攻擊點。

第三份是調查報告書格式。

地方機關的範本結構通常包含發文日期、發文字號、當事人資料、調查經過、調查結果與認定理由。

認定理由這一欄絕對不能只寫結論,必須寫出憑什麼這樣認定。

這三份文件連同申訴書,構成一套最基本的可稽核文件鏈。

十四、沒有申訴書就不受理嗎:匿名與口頭反映的處理

答案是不行。

實務上大量案件是以口頭反映、電話、通訊軟體訊息,甚至是離職面談時才第一次浮現。

公司若以「請他填申訴書再說」為由不處理,一旦事後爆發,這句話會變成公司知情不理的證據。

正確的做法是分兩軌。

正式申訴軌:協助當事人以書面提出,必要時由受理人員協助紀錄其陳述並經本人確認簽名,這份紀錄的效力等同申訴書。

事實了解軌:對於匿名或不願具名的反映,仍應做初步了解,並將了解經過與判斷留下紀錄。

若初步了解後發現有具體事證,即使無人具名,公司仍應主動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匿名案件的難處在於無法通知申訴人、也難以進行對質。

制度中應事先寫明匿名案件的處理方式,例如先做初步了解、再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序,而不是留白讓承辦人自行判斷。

十五、申訴書的留存與保密:結案不代表可以歸檔了事

申訴書與整案文件應集中保管,指定保管人,並限制調閱權限。

實務上建議做到三件事:紙本上鎖、電子檔設密碼或權限、調閱要留紀錄。

這不只是為了保護當事人,也是為了保護公司——文件外流本身就可能構成另一次侵害。

保存年限應在制度中明訂,並涵蓋可能的爭議追溯期間。

要注意的是,保密義務不會因為結案而消滅,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在案件結束後仍受拘束,這一點應在調查啟動時就以書面告知並簽署。

最後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申訴書內容不應在未經必要程序下讓被申訴人取得全文影本。

被申訴人有陳述意見的權利,應被告知遭申訴的具體事項,但這與「直接把申訴書連同申訴人所有個人資料交給對方」是兩回事。

實際告知範圍與方式,以現行條文與勞動部指導手冊的最新版本為準。

常見問題 FAQ

Q1:申訴書一定要用官方範本嗎? 答:不一定。

勞動部指導手冊與各地方機關都提供可參考的表單,但企業可依自身組織調整後公布。

官方範本本身也載明應依實際組織名稱、申訴處理單位與權責層級調整後使用。

Q2:申訴事實要寫多詳細? 答:建議用事件式寫法,每件事獨立成段,包含時間、地點、對方具體行為、在場人員四個要素,三到五件具體事件即可。

感受可以寫,但要放在事實之後,不能取代事實。

Q3:想不起來確切日期怎麼辦? 答:可寫「約民國某年某月中旬」,並註明可調閱班表、通訊紀錄或專案時程佐證。

留白反而讓調查人員無從查起,寫個大致範圍加上查證方向會有用得多。

Q4:一定要附證據才能申訴嗎? 答:不是。

沒有書面證據仍可申訴,可改列人證並說明該人可證明哪一段經過。

公司不得以「沒有證據」為由不受理,證據的蒐集與判斷本來就是調查程序要做的事。

Q5:可以匿名申訴嗎? 答:可以提出,但匿名案件在通知與對質上難度較高。

企業應在制度中寫明匿名案件的處理方式,通常是先做初步了解再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而不是一律不受理。

Q6: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先填申訴書才處理嗎? 答:不宜。

口頭或訊息反映同樣可能觸發公司的處理義務。

正確做法是協助當事人以書面提出,或由受理人員記錄其陳述並經本人確認簽名,該紀錄效力等同申訴書。

Q7:被申訴人可以看到整份申訴書嗎? 答:被申訴人應被告知遭申訴的具體事項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但這與直接交付含完整個人資料的申訴書影本不同。

實際告知範圍與方式,以現行條文及勞動部指導手冊最新版本為準。

Q8:委任代理人要注意什麼? 答:應附具委任書並載明權限範圍,特別是有無授與撤回申訴的特別權限。

企業端收件時要檢查委任書正本,後續通知應同時送達申訴人與代理人。

Q9:申訴之後可以撤回嗎? 答:申訴人得表示撤回,但公司在知悉具體事證後,仍可能負有採取必要防治措施的義務。

實務上建議即使撤回,也要留下撤回紀錄並評估是否需要在組織層面改善。

Q10:如果被申訴的是公司負責人怎麼辦? 答:最高負責人涉有職場霸凌的案件,依相關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處理,不由公司自行調查。

建議在內部申訴管道說明中一併告知此一管道。

Q11:申訴書和調查報告要保存多久? 答:應在公司制度中明訂保存年限與保管人,並涵蓋可能的爭議追溯期間。

同時要設定調閱權限與紀錄,保密義務在結案後仍然存在。

Q12:公司完全沒有現成表單,現在要怎麼開始? 答:可先取用勞動部指導手冊的附錄表單作為骨架,改成公司自己的組織名稱、受理窗口與聯繫方式,再補上受理登記表、利益迴避聲明與調查報告格式,四份文件到位就有基本的可稽核文件鏈。

結語

申訴書看似只是一張表格,實際上是整套防治制度的入口。

員工那一端,寫得具體、可查證、有時間線,案件才有機會被公正處理;企業那一端,收件當天完成登記、完整性檢查與風險評估,程序才不會從第一步就出瑕疵。

多數中小企業缺的不是範本——範本官方已經備好,下載即可。

真正缺的是把範本接進公司的那幾個動作:填上自己的窗口、指定保管人、建立時程控管表、備妥利益迴避聲明。

這幾件事加起來不到一天的工作量,卻決定了萬一案件真的發生時,公司是站得住還是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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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與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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