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申訴書範本與受理回覆函怎麼寫

SEO Title:職場霸凌申訴書範本與受理回覆函怎麼寫|欄位逐項拆解 2026 Meta Description:職場霸凌申訴書範本要有哪些欄位?受理與不受理回覆函怎麼寫才不會出錯?本文依準則第 8 條、第 10 條逐欄拆解,附企業版與地方機關版的欄位差異對照。

職場霸凌申訴書範本與受理回覆函

網路上搜「職場霸凌申訴書範本」,跳出來的多半是各地方機關的表單下載頁。

下載完會遇到兩個問題。

第一,那份表單是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用的,欄位規格跟企業內部用的不一樣,而且要的個資更多。

企業直接拿來當內部表單,等於在替自己製造個資保管風險。

第二,範本只解決了申訴人那一半。

真正決定企業會不會被開單的,是雇主收到申訴書之後那十個工作日內要發出去的回覆函。

這份文件沒有任何地方機關會提供給你,因為它是雇主的義務,不是勞工的權利。

這篇把兩份文件的欄位逐格拆開,並且說明每一格為什麼要有、少了會怎樣。

先搞清楚:申訴書有兩套規格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各有一套申訴書必載事項,兩套的欄位數量與內容都不一樣。

這一點在多數文章裡看不到,卻是企業設計表單時最該先確認的事。

A 套:向雇主提出申訴

依準則第 8 條第 2 項,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B 套: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申訴書應載明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兩套差在哪

欄位A 套(向雇主)B 套(向地方機關)
姓名
性別不要
出生年月日不要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不要
服務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要(寫成住所或居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要(寫成申訴之年月日)
法定代理人職業不要
委任書委任時要附委任時要附
事實內容及證據

B 套多要了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法定代理人職業。

企業如果把 B 套照抄成內部表單,會落入一個矛盾:準則第 12 條要求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要求對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予以保密,第 2 項還把保密義務擴及所有參與處理的人員。

收了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這些資料就進入你的保密責任範圍,而準則根本沒有要求你收。

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內部表單用 A 套規格,並在表單末尾加一段提醒,說明如果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可以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該管道的表單需要另外補幾項資料。

申訴書逐欄怎麼填、怎麼設計

以下依 A 套規格,逐欄說明。

左欄是欄位,右欄是設計時要留意的事。

申訴人姓名

填真實姓名。

以電子方式提出時,仍應能確認申訴人身分。

這一格直接連動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者,雇主得不予受理。

用暱稱、只寫部門、匿名投書,都可能落入這一款。

企業端的建議做法:表單上加一行「本欄未填寫或無法辨識身分者,依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得不予受理」。

事先告知,比事後駁回好處理。

服務單位

填公司、分公司、廠區、部門或實際工作場所。

只寫公司名稱不夠。

你需要知道事件發生在哪個場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有沒有管理關係。

多據點企業更要寫到據點層級,因為準則第 3 條的人數計算是分地區計算,據點在哪決定了這個案子適用哪一級的處理期限。

職稱

填事件發生當時的職稱、職務或工作內容。

重點是「事件發生時」,不是「現在」。

人事異動之後,職務關係會變,但認定霸凌要看行為當下的權勢關係。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的定義是「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職稱這一格是判斷這個要件的第一手資料。

住居所或送達地址

填可以收受書面通知的地址。

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受理與否要「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第 18 條第 3 項的申訴成立與否決定書也要以書面通知。

地址填錯,後面所有的書面通知都送不到,期限卻照跑。

可以另外設電子郵件欄位,但不建議以公司信箱作為唯一通知方式,尤其被申訴人是申訴人的直屬主管時。

聯絡電話

填手機、住家或其他可聯絡電話。

常見錯誤是只填公司分機,或填了已經停用的號碼。

電子郵件

用來收受理通知、補件通知與程序通知。

避免用多人共用信箱,那等於把申訴內容送到不特定人手上。

申訴日期

填實際提出申訴的日期。

以電子郵件提出者,企業應留存寄件時間與收件時間。

這一格是全表最關鍵的一格,因為準則裡兩條期限的起算點不同:

第 10 條第 1 項: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 11 條:雇主應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接獲申訴之日、受理之日,這是兩個不同的日子。

前者是申訴書到你手上那天,後者是你作成受理決定那天。

表單設計上,除了申訴人填的「申訴日期」,受理單位還要有一格「收件日期」與一格「受理決定日期」,三個日期各自獨立。

法定代理人與委任代理人

未成年人或其他依法需要代理的情形,填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親友陪同提出,但沒有說明代理權限。

陪同不等於代理,如果只是陪同,申訴書仍要由申訴人本人簽名。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這是全表最容易被打回來的一欄,也是唯一沒有標準格式的一欄。

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無具體之內容者,雇主得不予受理。

什麼叫具體,法規沒有定義,實務上的判準是能不能從敘述中辨識出人、事、時、地、物。

「主管長期欺負我」這種寫法,會直接落入無具體內容。

改成「115 年 3 月至 5 月,每週一部門例會中,被 A 主管當眾以『你這麼笨怎麼進得來』斥責,共計 7 次,同部門 B、C 同仁在場」,就有了時間區間、頻率、地點、具體言詞、在場證人。

表單設計上,把這一欄拆成五格會比留一大片空白有用: 發生期間(起訖日)、發生地點、被申訴人姓名與職稱、具體言行描述(請逐次記錄日期與內容)、在場人員或可佐證之人。

證據欄則列出可勾選的類型:對話紀錄截圖、電子郵件、錄音、診斷證明、出勤或工作分派紀錄、其他。

受理回覆函:雇主真正要小心的那一份

申訴書寫得好不好是勞工的事,回覆函寫得對不對是企業的事。

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只有短短一句,卻同時規定了期限、形式與內容: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十個工作日、書面、不受理要敘明理由。

三個要求,缺一個就有瑕疵。

受理通知書的八個欄位

參考《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附錄的受理通知書範本結構,一份受理通知書至少要有:

1. 案號(由受理單位編列) 2.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3. 申訴日期 4. 被申訴人姓名、單位及職稱 5. 是否受理之決定(勾選「受理」) 6. 受理決定日期 7. 後續處理程序說明(調查時程、是否提供協調機制、預計完成期限) 8. 公司大小章及發文日期

第 7 項不要寫得太空泛。

依準則第 21 條,不同規模的處理期限不同:未達 30 人是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是四個月內,必要時各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100 人以上則依第 17 條,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把貴公司適用的那一組期限寫進通知書,申訴人才知道要等多久。

另外建議在受理通知書裡加兩段告知,雖然準則沒有明文要求,但能大幅降低後續爭議:

一段是保密告知,說明依準則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2 項,參與處理的所有人員負保密義務。

一段是不利處分禁止告知,援引準則第 20 條,說明雇主不得對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的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這兩段的作用,是讓申訴人願意配合調查。

實務上很多案子調查不下去,原因是申訴人擔心被報復而不敢提供細節。

不受理通知書的八個欄位

1. 案號 2.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3. 申訴日期 4. 被申訴人姓名、單位及職稱 5. 是否受理之決定(勾選「不予受理」) 6. 不予受理決定日期 7. 不予受理事由(勾選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六款之一或數款) 8. 具體理由說明(敘明為何該事由成立)

第 7 項的六款事由,準則寫得很明確:

一、非屬本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第 8 項是最多企業做不到的一項。

條文寫的是「敘明理由」,只勾選第幾款不算敘明。

要寫的是:為什麼這個案子落在這一款。

舉例來說,勾選第六款「已逾申訴期限」時,理由欄要寫出:依申訴書所載,行為終了日為某年某月某日,距申訴日期已逾三年,依準則第 8 條第 3 項第 1 款不予受理;申訴人非屬得依同項第 2 款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之情形。

回覆函最常見的八個瑕疵

1. 逾期發文

十個工作日是工作日,不是日曆日,但也不能無限延展。

收件當天不算入,之後扣除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往後推十天。

2. 不受理未敘明理由

只勾選事由、沒有寫事實認定,等於沒有敘明。

3. 理由不在六款之內

以「情節輕微」「建議雙方先私下溝通」「證據不足」拒絕受理,這三個理由都不在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裡。

證據不足屬於實體認定,應該進入調查程序後由調查報告處理,不能拿來當作不受理事由。

4. 未載明救濟方法及期限

準則第 18 條第 3 項要求,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書要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申復期限是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的三十日,自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算,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5. 未告知登錄時程

準則第 11 條要求受理後應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通知這個動作常被漏掉。

6. 洩漏應保密的個資

回覆函副本抄送給不必要的人、在信封上寫明案由、透過部門群組轉交,都算。

7. 把「不受理」和「申訴不成立」混為一談

不受理是程序上不進入調查,依準則第 10 條處理;申訴不成立是調查後的實體認定,依第 18 條處理,而且要附申復救濟教示。

用不受理通知書去處理一個已經調查完的案子,是適用法令錯誤。

8. 對匿名申訴直接發不受理

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要件是「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如果申訴人雖未署名,但內容中有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例如具體職務、可對應到特定人的事件描述),就不當然落入該款。

實務上建議先以可行方式請其補正,補正未果再依該款處理,並在理由欄寫明已請補正的過程。

兩份文件的保存與登錄

申訴書、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都落在準則第 26 條的範圍:雇主依本準則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之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登錄的時點則要分開記:受理後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登錄受理資訊(第 11 條)、處理結果作成後十個工作日內登錄(第 19 條第 3 項)、申復結果作成後十個工作日內登錄(第 23 條第 2 項)。

登錄系統的實際入口與操作方式,請以勞動部公告為準。

需要一套已經把上述欄位、告知段落與勾選項目排好的完整表單組合,可以下載 [調查訪談紀錄與調查報告範本包],裡面包含申訴書、受理通知書、不受理通知書、訪談紀錄與調查報告五份格式。

常見問題

Q1:員工用 LINE 傳訊息說要申訴,算不算正式提出? 準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通訊軟體訊息在性質上接近言詞或電子郵件,建議受理人員據以作成書面紀錄,請申訴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簽名或蓋章。

同時要注意第 10 條第 1 項的十個工作日是從「接獲申訴之日」起算,收到訊息那天就開始跑。

Q2:申訴書寫得太簡略,可以請他補件嗎? 可以,而且建議這麼做。

準則沒有禁止補正,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無具體之內容」是不予受理的事由,不是必須立刻駁回的指令。

請補正時要留下書面紀錄,並注意十個工作日的期限並不因請補正而當然停止,實務上建議在期限內先作成受理與否的決定。

Q3:受理通知書一定要用公司正式函文格式嗎? 準則只要求「以書面通知」,沒有限定格式。

用內部通知單、電子郵件加附件都可以,重點是能證明送達與送達日期。

建議至少要有公司名稱、案號、決定內容、決定日期與發文者用印或署名。

Q4:被申訴人要不要也收到通知? 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只規定通知申訴人。

但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調查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而當事人依第 9 條的定義包含申訴人與被申訴人。

所以被申訴人是在進入調查程序時才會收到通知,不是在受理階段。

Q5:不受理之後,申訴人可以申復嗎? 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的申復對象是「第 18 條第 3 項決定」,也就是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不包含第 10 條的不受理決定。

不過如果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申訴人本來就可以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另外,依準則第 24 條,當事人對雇主所為調查結果不服而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本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第 22 條第 4 項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Q6:申訴期限的三年怎麼算? 準則第 8 條第 3 項第 1 款: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起算點是行為終了時,不是行為開始時,也不是勞工知道的時候。

同項第 2 款另有補充: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兩款取其長。

下一步

表單備好,接下來的問題是這七份文件在你的檔案櫃裡是不是都到齊了。

完整的文件盤點清單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落地執行:企業 8 月要補完的 7 份文件〉。

整套制度怎麼從無到有建起來,可以看[企業職場霸凌處理流程](/workplace-bullying-guide/)。

一份格式錯誤的回覆函,可能讓一個原本站得住腳的處置在申復階段被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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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與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