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不利對待懶人包|企業軍師林郁汶28年實戰

調查還沒結束,申訴人的排班先被改掉了。

這是勞資爭議現場最常見的一個轉折:公司自認出於好意把兩個人分開,員工卻認為自己因為申訴而被懲罰。

從那一刻起,案件的性質就從單純的霸凌調查,變成了兩件事並行的爭議,公司要同時證明霸凌有沒有成立,還要證明後續的人事安排與申訴無關。

職場霸凌不利對待

這篇文章專門處理「不利對待」這一塊。

內容不重複霸凌的定義,而是把不利對待的常見樣態、與合理業務調整的分界、舉證要準備什麼、證人怎麼保護、申復怎麼走,逐項展開成可以照著做的判斷與紀錄方式。

法規事實一律標明層級:條文與子法為官方一級資料,罰鍰金額與部分作業時限來自媒體轉述與勞動部說明,會逐項註記,實際適用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一、不利對待為什麼被單獨拉出來看

職場霸凌案件有一個結構性的問題:申訴人在提出申訴之後,仍然要在同一個組織裡繼續工作,而處理申訴的權力握在公司手上。

如果公司可以在調查期間或結案之後,用人事權對申訴人做出負面調整,制度就會失效,因為沒有人願意冒著被報復的風險站出來。

因此,新制把申訴人與協助申訴之人的保護列為重點之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二(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除了進行調查,還要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受霸凌的措施,並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諮詢或必要的協助及保護措施。

這裡的保護不只針對霸凌行為本身,也包含免於因申訴而受到不利處置。

對企業的實務意義是:霸凌成不成立與有沒有不利對待,是兩條各自獨立的裁罰路徑。

公司可能在調查後認定霸凌不成立,卻因為調查期間的處置方式而另外被認定有不利對待。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司事後回頭看,發現讓自己受罰的不是原本那件事,而是處理過程中的某個動作。

二、不利對待的常見樣態清單

實務上會被員工主張為不利對待的樣態,可以歸成六類。

第一類是職務與職級的變動,包含調職、降調、取消主管職、縮減管轄範圍。

第二類是工作條件的變動,包含排班調整、輪值加重、休假被駁回、出差安排改變、工作地點變更。

第三類是報酬相關,包含考績評等下降、獎金縮減、調薪落後、績效目標被調高。

第四類是機會的剝奪,包含移出重要專案、取消培訓、停止升遷評估、不再指派客戶。

第五類是關係與資訊的排除,包含移出工作群組、不再受邀會議、座位被調到孤立位置、資訊不再同步。

第六類是契約層面,包含不續約、資遣、以其他事由終止契約。

這份清單的用途不是說做了就一定違法,而是提醒人資:只要在申訴案件進行中或結案後的一段期間內,對申訴人做了清單上的任何一項,就必須事先準備好與申訴無關的說明與證據。

沒有事先準備,事後補做的說明可信度會非常低。

三、合理業務調整與不利對待的分界

判斷的核心在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時序:這項調整的決策時點在申訴之前還是之後。

如果調整計畫在申訴前就已經成形,並且有會議紀錄、簽呈、公告等文件佐證,說服力很高;如果是在申訴之後才產生的想法,就要面對高度質疑。

第二個問題是普遍性:這項調整是只發生在申訴人身上,還是同職級、同單位的人都適用。

全單位一起輪調與只調申訴人一個人,性質完全不同。

若確實只針對一人,就需要說明個別化的業務理由,例如專案結束、證照到期、客戶端要求異動,並且要有對應的文件。

第三個問題是實質效果:調整之後申訴人的薪資、職級、工時、通勤、發展機會有沒有變差。

就算名義上是平行調動,若實際上通勤時間增加一小時、原本的績效獎金結構被打斷、原本負責的客戶全部移出,員工仍會主張這是變相的處分。

判斷時要看實質,不能只看職稱有沒有變。

四、調查期間的暫時性措施怎麼做才安全

新制要求採行避免再度發生的措施,實務上多半就是把兩造分開。

分開的方式有優先順序:第一優先是調整被申訴人,例如請被申訴人暫離該團隊、改由其他主管代理指揮;第二優先是調整工作互動方式,例如改為書面交辦、會議改由第三人主持;最後才考慮調整申訴人。

如果經評估後確實需要調整申訴人,要滿足四個條件才相對安全。

一是徵詢申訴人意願並取得書面同意;二是明確載明是暫時性措施與預定期間;三是不得降低薪資、職級與既有給付;四是結案後回復原狀,若不回復要另有說明並取得同意。

紀錄要留成一份「暫時性措施同意書」,內容包含措施內容、理由、期間、對薪資與職級無影響的聲明、申訴人簽名、承辦人簽名、日期。

這份文件在日後爭議時,是區分保護措施與不利對待最直接的證據;口頭同意在爭議中幾乎沒有效力。

五、績效評核在申訴期間怎麼處理

績效是最容易被質疑的環節,因為它天然帶有主觀成分。

原則是不停辦、不特殊處理,但要加強留證。

停辦會造成申訴人日後主張自己被排除在評核之外,特殊處理則會造成其他員工的公平疑慮。

具體做法是三件事。

第一,維持既有的評核時程與表單版本,不因案件而更動。

第二,評核意見必須寫具體事實與日期,例如某月某日交付的文件缺少哪一項、某個專案延遲幾天、客戶反映的具體內容,避免只寫態度不佳、配合度低這類無法檢驗的評語。

第三,若評等低於前一期,要在意見欄說明下降的具體事由,並附上該期間的工作紀錄。

若評核者正好是被申訴人,處理方式是改由更上一層或平行單位主管評核,並在表單上註明改由他人評核的原因。

讓被申訴人繼續評核申訴人,即使結果客觀,也會在爭議中被質疑;這個成本遠高於改一次評核流程的成本。

六、調職命令的留證要件

企業若在申訴期間或結案後要調動申訴人,需要準備的文件比平常多。

基本組合是五份:調動決策的簽呈或會議紀錄(載明日期)、調動的業務理由說明、同期間其他人員的異動清單(證明普遍性)、調動前後的薪資與職級對照表、與申訴人的面談紀錄。

面談紀錄要記下三件事:告知調動內容與生效日、說明業務理由、詢問並記錄員工的意見。

員工表達反對時,反對的內容要照實記錄,不要只寫「員工已知悉」。

如實記錄反對意見反而對公司有利,因為它證明公司有給員工表達的機會,而且沒有隱瞞歧見。

需要提醒的是,勞動基準法關於調動的五項原則仍然適用,與霸凌案件無關的調動一樣要符合。

也就是說,申訴期間的調動要同時通過兩道檢驗:一般調動的合法性,以及與申訴無關的說明。

少了任何一道,風險都會提高。

七、證人保護: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

霸凌案件的證人多半是申訴人的同事,他們既擔心說實話會得罪被申訴人,也擔心不說會對不起申訴人。

若公司沒有保護設計,最常見的結果是所有人都說「沒有印象」,調查因為缺乏證據而無法認定,申訴人不服,案件轉向外部。

保護設計包含四項。

第一是訪談的時間與地點安排,避免在被申訴人看得到的位置、避免在同一時段連續叫人,讓誰被訪談這件事不容易被推測。

第二是紀錄的處理方式,訪談紀錄可採編號而不列全名的方式呈現於報告,原始紀錄另行封存保管。

第三是明確告知證人保護的內容,包含不會因為陳述內容而受到任何不利處置、若受到影響可循相同管道反映。

第四是結案後的追蹤,在結案後一段期間內確認證人的工作狀況有無異常變動。

協助申訴的人與作證的人同樣受保護,這一點應該在制度文件中寫明。

八、觀察期怎麼設計才有意義

觀察期指的是結案後的一段期間,公司主動確認申訴人與證人有沒有受到後續影響。

多數公司沒有這個設計,案件結案後就沒有下文,等到員工再次反映時,事情往往已經累積成新的爭議。

實務可行的設計是分三個時點回訪:結案後兩週、一個月、三個月。

回訪由人資或指定窗口進行,不由原單位主管執行。

回訪內容包含工作分配有無異常、與同仁互動有無變化、有無新的不當言行、對公司處理結果的感受。

每次回訪留一份簡短紀錄,時間五到十分鐘即可。

觀察期同時要看客觀數據,包含出勤異常、請假頻率、加班時數變化、排班變化、考績變化。

當主觀回訪與客觀數據都沒有異常,公司在日後爭議中就有一份完整的證明;反過來,若數據出現異常而公司毫無察覺,事後會很難解釋。

九、被申訴人的權利也要顧到

保護申訴人不等於預先認定被申訴人有錯。

實務上有公司在受理當天就把被申訴人停職、對外說明、要求道歉,結果調查認定霸凌不成立,被申訴人反過來主張名譽與工作權受損。

這種情況會讓公司同時面對兩邊的爭議。

正確的做法是把處置分成三段:受理階段只做必要的分隔與資訊控管,不做懲處性動作;調查階段給予被申訴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留下紀錄;認定階段依調查結論做出對應的處理。

三段之間的界線要在制度文件中寫清楚,避免承辦人自行加碼。

保密義務對兩造都適用。

公司不應在調查未完成前,向其他員工說明案件內容或當事人身分,包含在主管會議上口頭提及。

訊息一旦擴散,申訴人會受到二次傷害,被申訴人也會主張公司未盡保密義務,兩邊都成為爭議的來源。

十、申復制度:不服結果的第二次機會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不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這是新制明文給予的救濟程序,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都可以提。

企業要準備的是三件事。

第一,結案通知書必須是書面,並且要載明申復的權利、期限與提出方式,通知送達的日期要留紀錄,因為三十日是從收到通知的翌日起算。

第二,要有申復的受理窗口與處理流程,並且處理的人不應該與原調查是同一組。

第三,申復的處理結果同樣要以書面通知。

實務上很多公司忽略了結案通知的形式,用口頭告知或訊息回覆帶過,導致申復期限的起算點無法認定,日後在爭議中處於不利位置。

結案通知的格式建議固定下來,欄位包含案號、受理日、調查期間、認定結論、處理方式、申復權利與期限、簽收欄。

十一、登錄義務與新舊案件的銜接

依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接獲申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登錄,處理結果也應登錄。

這項義務沒有人數門檻,任何規模的事業單位收到申訴都要登錄。

承辦人要知道登錄的時點與所需欄位,並在登錄後把畫面存檔留證。

至於新制上路前已經發生或已經受理的案件如何處理,坊間有整理指出過渡條款規定施行前已受理未終結的案件、施行前發生而施行後申訴的事件均依新規定終結,已進行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此項整理來自法律科技站台的轉述,屬三級來源,實際適用請以子法原文與主管機關函釋為準,建議個案向主管機關確認。

跨越新舊制的案件,實務上的保守做法是依新制的程序標準辦理,因為新制的要求較高。

若依舊有做法處理而事後被認定應適用新制,補正的難度遠高於一開始就用新標準。

十二、罰責對照:不利對待落在哪一級

以下的金額都要先標明來源層級:目前流通的罰鍰數字多見於勞動部說明與媒體報導,屬二級資料,逐源並列如下。

依勞動部說明,接獲申訴未處理、對申訴人為不利對待、未依限期改善者,罰鍰為三萬元至七十五萬元。

依公視與中央社報導,雇主得知霸凌情事而未協助或未啟動調查,最高七十五萬元;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霸凌行為者最高一百萬元。

依勞動部說明,罰鍰上限可達三百萬元,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四百五十萬元;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致生職業病者為三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

上述金額的具體級距、適用條件與裁罰依據,須逐條對照最新法規原文與子法,本文不推估未經確認的條號。

對中小企業來說,不利對待這一項的風險特性是門檻低。

它不需要先認定霸凌成立,只要公司在申訴後對申訴人做出負面調整而說不清理由,就可能被認定。

這也是為什麼制度設計上,要把調查期間的人事動作視為高風險動作,一律走書面。

十三、人資的判斷清單與紀錄清單

判斷清單有五題,用來快速評估一項動作的風險。

決策時點在申訴前還是申訴後?只針對申訴人還是全體適用?實質待遇有沒有變差?有沒有事前的書面理由?有沒有取得申訴人的意見紀錄?五題中若有兩題以上答案不利,就應該暫緩並重新設計。

紀錄清單有七份文件:申訴收件表(含受理日)、暫時性措施同意書、調查訪談紀錄(證人採編號處理)、調查報告、結案通知書(含申復權利告知)、觀察期回訪紀錄、人事異動決策文件。

這七份構成完整的證據鏈,缺一份就會在某個環節出現斷點。

文件的保存方式同樣重要。

建議由指定人員以獨立資料夾保管,紙本上鎖、電子檔限制存取權限,存取紀錄可查。

不應存放在部門共用資料夾或一般人事檔案中,因為霸凌案件的文件涉及當事人隱私,外流本身就會構成新的爭議。

十四、六個常見的錯誤動作

第一個錯誤是收到申訴後先找雙方一起談。

當面對質會讓申訴人承受壓力,也可能讓被申訴人先行串證,正確做法是分開訪談。

第二個錯誤是為了「讓事情冷卻」而請申訴人先休假,這在外觀上非常接近不利對待。

第三個錯誤是在調查未完成前對外說明,包含在部門會議上宣布正在處理某人。

第四個錯誤是把調查與輔導混在一起,用關懷面談的形式做調查訪談,導致紀錄無法作為認定依據。

第五個錯誤是結案只用口頭通知,讓申復期限無從起算。

第六個錯誤是結案後不追蹤。

案件表面結束了,但職場關係並沒有回到原點,若沒有觀察期設計,第二次爭議往往在三到六個月後發生,而且情節通常比第一次嚴重。

這六個錯誤都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流程設計問題,只要在制度文件中寫清楚就能避免。

十五、中小企業的最小可行做法

不需要一次建置龐大的制度。

最小可行的組合是四份文件加一條原則。

四份文件是:申訴收件表、暫時性措施同意書、訪談紀錄表、結案通知書。

這四份可以做成單頁表單,總共不超過四頁,但它們覆蓋了整個流程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四個節點。

一條原則是:申訴案件進行中,任何涉及申訴人與證人的人事動作,一律先書面說明理由並取得意見紀錄,再執行。

這條原則不需要複雜的制度支撐,只需要老闆與人資有共識,並且讓各部門主管知道。

多數不利對待的爭議,都是因為某位主管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做了一個看似正常的調整。

若公司規模已達三十人以上,這些內容應該直接寫入防治措施與申訴規範中,成為公開揭示的一部分。

員工看得到公司對申訴人的保護承諾,申訴意願才會提高,公司也才能在問題還小的時候就知道。

常見問題 FAQ

Q1:員工提出霸凌申訴後,公司可以調動他的職務嗎? 答:可以,但要能證明與申訴無關。

判斷重點在三件事:決策時點是否在申訴之前、是否只針對申訴人一人、實質待遇有無變差。

若確實需要調動,應先書面說明業務理由、取得申訴人的意見紀錄、確保薪資與職級不降。

缺少這些準備而在申訴後調動,很容易被主張為不利對待。

Q2:不利對待有哪些常見的樣態? 答:實務上被主張的類型包含調職降調、取消主管職、排班加重、休假被駁回、考績下降、獎金縮減、移出重要專案、取消培訓、移出工作群組、不再受邀會議、座位孤立、不續約與資遣。

這些動作本身未必違法,關鍵在於發生在申訴之後而公司說不出與申訴無關的理由。

Q3:調查期間把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分開,會不會被認為是不利對待? 答:分開本身是法定要求的避免再度發生措施,重點在於分開誰、怎麼分開。

優先調整被申訴人,其次調整互動方式,最後才考慮調整申訴人。

若必須調整申訴人,要取得書面同意、載明暫時性與期間、不降薪資職級、結案後回復原狀。

Q4:申訴期間還要做績效評核嗎? 答:要,並且維持既有時程與表單,不因案件而更動。

評核意見必須寫具體事實與日期,避免只寫態度或配合度這類無法檢驗的評語。

若評核者正是被申訴人,應改由上一層或平行單位主管評核,並在表單註明改由他人評核的原因。

Q5:證人可以匿名嗎? 答:實務上可採在調查報告中以編號呈現、原始紀錄另行封存的方式,兼顧保護與程序正當。

完全匿名可能影響陳述的可信度與被申訴人的答辯權,因此多採「對外編號、對內留名」的處理。

另應明確告知證人不會因陳述內容而受不利處置,並在結案後追蹤其工作狀況。

Q6:協助申訴的同事也受保護嗎? 答:新制把申訴人與協助申訴之人的保護列為重點之一,建議在制度文件中明確寫入,涵蓋陪同申訴、提供資料、擔任證人的員工。

實務上這一點常被忽略,導致同事不敢協助,案件因缺乏佐證而無法認定,最後對公司也不利。

Q7:不服調查結果可以申復嗎?期限多久? 答: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因此結案通知必須是書面且要能證明送達日期,否則期限起算會有爭議。

Q8:申復要由誰處理? 答:條文規定向雇主提出,未見明文限制處理人選。

實務上建議由未參與原調查的人員或層級較高者處理,否則等於由原班人馬複核自己的結論,可信度不足。

處理結果同樣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留存送達紀錄。

Q9:對申訴人不利對待會被罰多少? 答:依勞動部說明,接獲申訴未處理、對申訴人為不利對待、未依限期改善者為三萬元至七十五萬元。

上述金額屬部會說明與媒體轉述,實際裁罰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並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一級的風險特性是不需先認定霸凌成立,門檻相對低。

Q10:新制上路前發生的事,現在申訴還算嗎? 答:坊間整理指出過渡條款規定施行前已受理未終結案件、施行前發生而施行後申訴之事件均依新規定終結,已進行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此為三級來源轉述,實際適用建議向主管機關確認。

另依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有自行為終了時起三年、在職者離職後一年的期限規定。

Q11:收到申訴一定要登錄嗎?公司只有十幾個人。

答:要。

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接獲申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登錄,處理結果亦應登錄,這項義務未設人數門檻。

承辦人應熟悉登錄時點與欄位,登錄後將畫面存檔備查,避免日後被認定未依規定登錄。

Q12:結案後還要做什麼? 答:建議設計觀察期,於結案後兩週、一個月、三個月分別回訪申訴人與證人,由人資或指定窗口執行而非原單位主管,並同步檢視出勤、請假、加班、排班、考績等客觀數據有無異常。

每次回訪留一份簡短紀錄,這是預防第二次爭議最有效的動作。

結語

不利對待之所以成為霸凌案件裡最容易翻車的環節,原因在於它的觸發門檻低、發生時點分散、而且經常來自不知情的善意。

一位主管為了讓團隊順利運作而重新分配工作,一位人資為了讓當事人冷靜而安排休假,這些動作在管理上都說得通,但在申訴案件的脈絡下,都需要能夠說明理由並留下紀錄。

制度要防的不是惡意,而是不知情。

把調查期間的人事動作列為高風險動作,一律書面化,並且讓所有主管知道這條規則,就能消除大部分的風險。

剩下的部分靠四份表單與一個觀察期設計就能補齊,成本並不高。

比較難的是判斷邊界:哪些調整算合理業務調整、哪些績效意見寫得夠具體、證人的紀錄要處理到什麼程度、結案通知要載明哪些內容。

這些判斷需要對照公司實際的組織結構與既有規章逐項調整,很難靠一份範本直接套用。

若你的公司正在處理中的案件已經走到需要做人事決定的節點,建議先把時序與理由的文件補齊,再執行。

關於 28 年實戰的中小企業勞資顧問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延伸閱讀與資料來源

如果不確定公司目前的制度缺在哪裡,可以先做一次現況盤點,把缺口列出來排優先順序;金豐企業軍師提供九十分鐘免費企業健檢,由林郁汶顧問協助盤點勞資風險與優先處理項目,需要時可透過官方帳號洽詢(LINE:@ea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