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自提代扣後沒繳,依勞退條例第 53 條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滯納金,至一倍為止。
本文拆解起算日、封頂天數、補繳程序、行政執行與負責人連帶清償責任。

一分鐘先看結論
八月的薪資單上,多了一行「勞退自提」。
錢從員工薪水裡扣下來了,暫時躺在公司帳上。
接下來會發生兩件事的其中一件:你在期限內把它連同公司負擔的 6% 一起繳進勞保局,這件事就結束了;或者,這筆錢因為某個很小的原因留在公司帳上——繳款單被壓在一疊發票下面、承辦人休長假、薪資系統設定了扣款卻沒同步申報——然後開始每天長出滯納金。
先講最重要的三個數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滯納金,加徵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3% 這個數字乍看不大,但它是按日加徵,而且基數是「應提繳金額」本身,不是年利率。
連續 34 天沒繳,加徵金額就會到達上限——等於原本要繳的錢,變成要繳兩倍。
更需要注意的是,這件事在 2026 年 8 月 1 日之後,性質變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自這一天施行,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願提繳,而且明定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
也就是說,代扣自提從一件公司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配合的事,變成一項法定義務。
錢從員工薪水扣了卻沒轉進勞保局,已經不只是帳務延誤的問題。
這篇文章會把整條責任鏈拆開:滯納金怎麼算、什麼時候開始算、公司沒繳會怎麼樣、負責人要不要自己扛、發現漏繳之後怎麼補。
如果你正在整理八月的勞檢文件,這篇可以搭配 [企業勞檢準備重點](/labor-inspection-guide/) 一起看。
先分清楚兩件事:沒提繳,還是代扣了沒繳
很多人資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講,但它們在法律上是不同性質,在勞檢現場被看待的方式也完全不同。
第一種是「雇主應提繳的 6% 沒繳」。
這是公司自己的義務,錢還在公司口袋裡,沒有經手員工的薪資。
這種情況違反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與第 19 條第 1 項。
第二種是「勞工自願提繳的部分,已經從薪資扣下來,卻沒有繳進勞保局」。
這種情況的差別在於,這筆錢在法律上從來就不屬於公司。
公司是代收代繳的角色,扣了不繳,等於把應該轉交的錢留在自己手上。
兩種都會觸發第 53 條的滯納金,但第二種在企業聲譽、內部控制、勞資信任上的殺傷力大得多。
員工看得到自己的薪資單被扣了,也查得到勞保局的個人專戶沒有入帳——這種落差在勞資爭議調解時,幾乎沒有辯解空間。
實務上,這兩筆錢是在同一張繳款單上一起繳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寫得很清楚: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
所以只要繳款單逾期,兩筆都同時逾期,滯納金一起算。
至於「為什麼公司會有一筆自己沒申報、卻仍然要收取的自提金額」,答案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
這一條的四項條文怎麼讀、企業要跟著改哪些內部文件,我們拆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白話解讀與企業對應動作〉。
滯納金的四個數字:起算、迄日、費率、上限
把第 53 條第 1 項拆成四個要素,人資與會計就不會再算錯。
>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 要素 | 內容 | 常見誤解 |
|---|---|---|
| 起算日 | 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 | 誤以為從期限當天起算 |
| 截止日 | 完繳之前一日 | 誤以為算到完繳當天 |
| 費率 | 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 誤以為是年息或月息 |
| 上限 | 加徵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 誤以為會無限累積 |
這四個要素裡,最容易被寫錯的是費率的基數。
3% 不是利率,是每天針對「應提繳金額」加徵一次。
所以第 1 天是 3%,第 2 天累積到 6%,第 10 天是 30%。
為什麼是 34 天封頂
既然每天加 3%,加到 100% 就停,那要幾天?
100 ÷ 3 ≈ 33.3,所以第 33 天累積到 99%,還沒滿一倍;到第 34 天會算到 102%,但條文寫的是「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所以停在 100%。
換句話說,逾期滿 34 天,滯納金就達到上限,等於應繳金額的一倍。
| 逾期天數 | 累積比率 | 應提繳 5 萬元時的滯納金 |
|---|---|---|
| 1 天 | 3% | 1,500 元 |
| 7 天 | 21% | 10,500 元 |
| 15 天 | 45% | 22,500 元 |
| 30 天 | 90% | 45,000 元 |
| 34 天以上 | 100%(封頂) | 50,000 元 |
上表以應提繳金額 5 萬元做等比換算示範,實際加徵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看到這張表,多數老闆的第一個反應是「才一個月而已,怎麼會變成兩倍」。
這就是勞退滯納金設計上的威嚇性——它懲罰的不是少繳,而是「拖」。
還有一件事要提醒:滯納金封頂,不代表事情結束。
第 53 條第 2 項接著寫,欠繳的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封頂只是滯納金不再增加,本金與後續的執行程序都還在。
什麼時候才算「逾期」:月度節點要先搞清楚
要算滯納金,得先知道哪一天是「期限屆滿」。
這一段的法源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
>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翻成人資聽得懂的話:
| 節點 | 時點 | 說明 |
|---|---|---|
| 薪資扣款月 | 當月 | 員工薪資中扣下自提金額 |
| 繳款單寄達 | 次月 25 日前 | 勞保局繕具並寄送事業單位 |
| 繳納期限 | 再次月底前 | 逾此日即開始起算滯納金 |
| 滯納金起算 | 再次月底的次日 | 期限屆滿之次日 |
以 8 月的薪資為例:8 月扣的自提金額,勞保局會在 9 月 25 日前寄出繳款單,公司要在 10 月 31 日前繳完。
11 月 1 日起,只要還沒繳清,就開始按日加徵。
這中間有兩個實務陷阱值得先講。
第一個陷阱是繳款單沒收到。
條文寫的是勞保局「寄送」,但繳納期限不會因為公司沒收到繳款單而順延。
信件遺失、地址是舊的、櫃台收了沒轉交,這些都不會讓滯納金停下來。
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的線上申辦提供「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單」功能,公司如果到了次月底還沒收到繳款單,最安全的作法是主動上網查欠並補印,不要等。
第二個陷阱是留職停薪與停職期間的補提繳。
依第 20 條,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者,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如果是因案停職、羈押的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工資的,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這條期限被漏掉的機率很高,而它同樣是第 53 條明文列舉的滯納金觸發事由。
三種最常見的漏繳情境
我們在企業健檢時看過的漏繳,幾乎都逃不出這三種。
它們的共同點是:都不是老闆故意的。
第一種:薪資系統設了扣款,卻沒同步申報。
員工填了自願提繳,人資在薪資軟體加了一個扣款欄位,錢照扣。
但提繳申報表沒送出去,或送出去的比例跟系統設定的不一樣。
結果是勞保局的繳款單金額跟公司扣的金額對不起來,會計看到金額有落差,決定「先放著再問」——一放就過期了。
第二種:繳款單月月都有,唯獨那個月沒有人看。
繳款單是紙本寄送,收信的通常不是實際繳款的人。
遇到承辦交接、年假、搬遷換地址,就是漏一期。
等到下一期繳款單到了才發現前一期沒繳,滯納金已經跑了三十幾天。
第三種:離職與到職的破月沒有處理乾淨。
月中離職的員工,當月自提要不要扣、扣多少、什麼時候申報停繳,這些細節如果沒有固定在離職結算流程裡,就會出現「扣了但沒申報」或「申報了但沒扣」的兩種錯。
這三種情境的解法都不是「更小心一點」,而是把它變成月結流程裡的一個固定核對動作。
後面補繳 SOP 那一段會給你具體作法。
逾期之後會發生什麼:從限期令繳到行政執行
第 53 條第 2 項把後續程序寫得很直接:
>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三個階段,順序不會跳:
1. 加徵滯納金——從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累積至一倍封頂。
2. 限期令繳——勞保局發出限期繳納的通知,這是行政處分。
3. 移送行政執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公司如果對核定的金額或事實有意見,第 53 條第 2 項後段留了救濟途徑: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但要提醒的是,救濟本身不會讓滯納金停止累積,也不會自動停止執行程序。
想止血,最有效的作法通常是先繳清、再爭執。
至於勞保局實際會給幾天的限期、多久移送行政執行,這部分查不到官方公告的統一時程,所以本文不寫天數。
實務上請以收到的通知書所載期限為準。
公司沒錢,負責人要不要自己扛
這一段是多數報導都沒寫、卻是老闆最該知道的部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 條之 1 規定:
>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 >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也就是說,欠繳的勞退與滯納金不是「公司欠的,公司沒錢就算了」。
當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時,責任會落到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上。
而 2026 年 3 月 25 日發布、3 月 27 日生效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還增訂了第 47 條之 1:
>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把兩條合起來看,風險輪廓就清楚了:
– 公司欠繳 → 公司清償 – 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足清償 → 代表人或負責人清償 – 負責人換人 → 新負責人與原負責人連帶清償
最後那一項的實務意義很大。
接手一家公司、承接一個登記負責人、或是為了某些原因掛名負責人的人,等於一併承接了前手未繳的勞退與滯納金責任。
如果你正在評估併購、股權移轉,或準備變更負責人登記,勞退欠繳與滯納金的查核就不該只是財務部門的例行項目,而應該列進盡職調查的必查清單。
這筆負債不會出現在損益表的顯眼位置,但它會跟著負責人走。
勞工那一邊,還有一條民事的路
除了行政面的滯納金與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另外給了勞工一條路:
>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注意時效的起算點:自勞工離職時起算五年,不是自漏繳當月起算。
這代表一件事:一名在職十年的員工,如果公司在第二年漏繳,這筆帳到他離職之後五年內都還可以請求。
漏繳紀錄不會因為時間過去就自動消失,它會一路躺在那裡,等到離職結算或勞資爭議的時候被翻出來。
所以「反正沒人發現」不是一個能成立的風險評估。
發現漏繳之後:補繳 SOP 六步驟
如果對完帳發現真的少繳了,順序是這樣:
第一步:先確認欠繳期間與金額。
上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的線上申辦,用單位保險證號查詢欠費並補印繳款單。
先把「哪幾個月、各多少錢」列出來,不要憑印象。
第二步:把公司提繳與勞工自提分開列。
兩筆金額要分開對,因為自提的部分要回頭核對每一位員工當月的薪資扣款紀錄。
這一步是為了確認「扣的金額」與「應繳的金額」一致——如果不一致,代表申報比例或月提繳工資有問題,補繳之後還要再修正申報。
第三步:立刻繳清,不要等爭議釐清。
滯納金是按日累積的,每拖一天成本都在增加。
金額有疑義可以先繳、再依第 53 條第 2 項提起行政救濟。
第四步:檢查有沒有連動的申報錯誤。
常見的連動問題有三個:月提繳工資沒有依第 15 條的時程調整、留職停薪未依第 20 條在 7 日內申報停繳、離職員工未申報停止提繳。
這些會讓下一期繼續錯。
如果這名員工同時正在辦離職,順序要再拉一次: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應於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不能因為還在跟他對勞退補繳而延後;兩件事分開處理的作法,我們寫在〈資遣合法流程與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年資分段試算〉。
第五步:向受影響的員工說明。
自提的部分尤其需要主動說明。
員工可以自己查到專戶入帳紀錄,與其讓他自己發現落差,不如由公司先講清楚已補繳、入帳時點與後續作法。
這一步處理的是信任,不是法律。
第六步:把核對動作寫進月結流程。
最有效的防呆只有一個:每個月薪資結算完成後,把「薪資系統的自提扣款總額」與「勞保局繳款單的收取金額」做一次對帳,差異當月結清。
這個動作大概花十五分鐘,但它擋掉的是三十四天封頂的滯納金。
勞檢與盡職調查怎麼看這件事
勞退提繳紀錄是勞動檢查的常備項目之一。
檢查時通常不會只看一張表,而是把三份文件放在一起交叉比對:
| 文件 | 看什麼 |
|---|---|
| 出勤紀錄 | 實際到工日數、加班時數 |
| 工資清冊 | 各項工資給付、自提扣款金額 |
| 勞退繳款單與繳費證明 | 申報的月提繳工資、實際繳納金額與日期 |
三份文件對不起來,問題就會被找出來。
最典型的三種落差是:工資清冊裡有自提扣款、勞退繳費證明卻沒有對應金額;月提繳工資明顯低於工資清冊上的實際工資;出勤紀錄顯示在職,勞退卻已申報停繳。
在併購或投資的盡職調查裡,這一項的權重同樣不低。
原因不在金額大小,而在於它會揭露兩件事:一是公司的薪資與申報流程是否失控,二是負責人是否可能因為第 54 條之 1 與施行細則第 47 條之 1 承接連帶清償責任。
常見問題
Q1:勞退自提已經從員工薪資扣了,公司沒繳會怎樣?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雇主向勞工收取自願提繳金額後,應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
未按時繳納者,依第 53 條第 1 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欠繳金額經勞保局限期令繳而屆期未繳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Q2:勞退滯納金從哪一天開始算?算到哪一天?
起算日是「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截止日是「完繳之前一日」。
繳納期限依第 19 條第 1 項,是勞保局於次月 25 日前寄送繳款單後的「再次月底」。
Q3:3% 是按哪個金額算?員工自提的部分算不算?
第 53 條第 1 項寫的是「應提繳金額」的百分之三。
實務上雇主負擔的 6% 與勞工自願提繳的金額列在同一張繳款單、一併繳納,所以逾期時兩者都在應提繳金額的範圍內。
Q4:「加徵至一倍為止」是什麼意思?多久會到上限?
每逾一日加徵 3%,累積到與應提繳金額相同(一倍)就停止加徵。
以每日 3% 累積推算,逾期滿 34 天即達上限。
達到上限只是滯納金不再增加,本金仍須繳納,限期令繳與行政執行程序也照常進行。
Q5:公司發現漏繳,第一步要做什麼?
先透過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的「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單」確認欠繳期間與金額,把公司提繳與勞工自提分開列出,再儘速繳清。
金額有疑義可先繳納,再依第 53 條第 2 項提起行政救濟。
Q6:勞保局限期令繳之後還沒繳,會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嗎?
依第 53 條第 2 項,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至於限期的具體天數與移送時程,請以實際收到的通知書所載期限為準。
Q7:公司沒有財產,負責人要自己負責嗎?換了負責人呢?
依第 54 條之 1,雇主未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另依施行細則第 47 條之 1(2026 年 3 月 25 日增訂、3 月 27 日生效),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Q8:員工事後才發現公司漏繳,還可以請求嗎?
依第 31 條,雇主未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該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從離職時起算,不是從漏繳當月起算。
把三張表對起來,這件事就不會發生
勞退欠繳幾乎不是「不想繳」造成的,而是「沒有一個固定動作去發現它」。
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勞退繳款單,這三份文件平常分屬三個人保管,各自看都沒問題,只有放在一起看的時候,落差才會浮出來。
而勞動檢查、勞資爭議、盡職調查,用的正是這種交叉比對的方法。
我們把這個動作整理成一份可以直接照著跑的表:
《出勤、工資、勞退三表交叉檢核表》,內容包含——
– 三表比對的欄位對應圖(哪一欄要對哪一欄) – 自提扣款總額與繳款單收取金額的月結對帳表 – 月提繳工資調整時點檢核(對應勞退條例第 15 條) – 留職停薪、停職、離職三種異動的申報期限表 – 勞檢常見的六個落差情境與說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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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一天 3%,制度做對只要一次。
延伸閱讀
– [企業勞檢準備重點](/labor-inspection-guide/)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白話解讀與企業對應動作〉 – 〈資遣合法流程與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年資分段試算〉 – 〈員工申請自提 6% 何時生效?次月生效與異動時點說明〉 – 〈退休金債權可以扣押或抵銷嗎?企業扣款前必看〉
本文法源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3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47 條之 1,2026 年 3 月 25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修正發布,除第 21 條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單」線上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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