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自提 6% 雇主辦理流程:從員工申請到勞保局申報

勞退自提 6% 雇主端流程怎麼跑?從受理員工意願、填申報表送勞保局、次月薪資代扣、每月繳納到紀錄保存,本文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與第 15 至 22 條逐段拆解,附 HR 與會計責任分界表與異動處理期限。

勞退自提6%雇主辦理流程

一分鐘先看結論

員工遞了一張紙進來,說要開始自提勞退 6%。

接下來公司要做的事,不是「在薪資系統打勾」這麼簡單。

完整流程有六段,缺任何一段都會出問題:

動作主辦法源
受理員工意願、確認提繳率人資施行細則 §21 I
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人資施行細則 §17、§21 I
次月起薪資代扣薪資施行細則 §21 I
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一併繳納會計勞退條例 §19、施行細則 §22
每月書面通知、留存名冊人資勞退條例 §21
異動處理(調薪、離職、留停、調率、停繳)人資+會計施行細則 §15、§19、§21

最容易出事的不是第二段,是第四段。

因為第二段做錯,勞保局會發書面通知要你補正;第四段做錯——也就是錢從員工薪水扣了、卻沒有按時繳到勞保局——會直接進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的加徵滯納金,情況嚴重時還會牽動第 54 條之 1 的負責人連帶清償責任。

這篇把六段從頭到尾拆一次。

如果你要看的是自提制度的全貌,可以搭配 [勞退自提 6% 完整說明](/2026-labor-pension-guide/) 一起讀。

先確認一件事:2026 年 8 月 1 日到底改了什麼

先把時間點釘住,避免整篇流程建立在錯誤的前提上。

勞動部在 2026 年 3 月 25 日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

這次修正裡,只有第 21 條「雇主收取並代繳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是自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

其他常被一起講的項目——月退休金的 30 天猶豫期、未成年遺屬請領期間起算、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都是自 2026 年 3 月 27 日就已經生效。

所以坊間那句「勞退五大新制 8 月 1 日全面上路」,是錯的。

8 月 1 日上路的,是雇主端這一條作業義務。

那第 21 條到底寫了什麼?原文分四項:

> 第一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 > 第二項: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 > 第三項: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第一項所定人員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 > > 第四項: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四項對應到四件公司要做的事:不得拒絕、要申報、要代扣代繳、員工自己去辦了公司仍要收取。

第四項是很多整理文章都漏掉的一項。

它處理的是「因可歸責於勞工個人的事由而屆期未繳納」的情形,效果是視同停止提繳——不是欠繳,是自動停掉。

這一項在留職停薪、長期無給假的案子上會用到。

第一段:受理員工意願

員工可以用什麼方式表達

法規沒有規定必須書面。

實務上員工口頭講、寫信、傳訊息,都算通知到了。

但這對公司不是好消息,因為「員工什麼時候通知的」會直接影響後面的起算日與爭議責任。

所以公司端的正確做法不是拒收口頭,而是收到口頭之後立刻補件留痕

建議設一張《自願提繳受理表》,欄位至少要有:

– 員工姓名、部門、員工編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希望的自願提繳率(1% 至 6%) – 希望生效的起始月份 – 員工簽名與日期 – 公司收件日期與承辦人簽收

最後一欄最重要。

爭議發生時,公司要證明的不是「員工有沒有申請」,而是「公司多久之內完成申報」。

收件日期沒有留,這一段就講不清楚。

提繳率是 1% 到 6%,不是只有 6%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

範圍內的意思是 1% 到 6% 都可以,不是只能選 6%。

實務上很多公司的薪資系統把自提欄位寫死成「有/無」,勾了就是 6%。

這種設計會有兩個後果:一是員工想提 3% 卻被迫提 6%;二是系統紀錄與勞保局申報不一致,年底對帳時整批對不起來。

這一格請改成可輸入 1 至 6 的整數欄位。

公司不能拒絕,也不能設條件

第 21 條第 1 項最後一句是「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不得拒絕,也代表不能加條件。

以下這些做法都不合規:

– 「試用期滿才能申請」 – 「一年只受理一次,每年 1 月統一辦理」 – 「要主管簽核同意才送件」 – 「人數不足 5 人不開辦」

需要留意的是,這裡的正確說法是「雇主不得拒絕」,而不是坊間流傳的「拒絕最高罰 10 萬元」。

條文本身沒有針對拒絕直接設罰鍰,而是給了勞工另一條路:員工可以逕向勞保局辦理

但即使員工自己去辦了,第 21 條第 3 項還是明寫「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公司的收取與繳納義務並沒有消失,只是失去了流程的主導權。

換句話說,拒絕不會讓公司少做事,只會讓公司做得更被動。

第二段:填申報表送勞保局

用哪一張表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寫得很清楚:

> 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局。

開始提繳用提繳申報表,停止提繳用停止提繳申報表。

這是兩張不同的表,用途不能互換。

同一條第 2 項還有一段常被忽略的規定:公司如果沒有依規定申報,勞保局得暫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保或就保的加保、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的勞保投保薪資或健保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

這句話的實務意義是:公司不辦,勞保局會替你認定。

而它認定的基準是勞保或健保的資料,不是公司薪資帳上的數字。

兩邊只要有落差,就會產生短繳或溢繳。

送件方式與作業時間

實務上多數公司走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的網路申報,需要網路經辦人的自然人憑證。

勞保局申辦說明載明作業時間約 3 個工作天,申報資料有誤時需經勞保局人工檢核。

要注意這 3 天是勞保局的服務說明,不是法定期限,不能拿來當成公司拖延送件的理由。

月提繳工資怎麼填

這一格是全流程最常填錯的地方。

依施行細則第 15 條:

– 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對照月提繳分級表申報。

– 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 新進勞工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申報。

– 同時是勞保、職災保險或健保被保險人者,除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外,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勞保或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健保月投保金額

三個實務重點:

第一,是工資總額,不是本薪。

全勤獎金、固定津貼、經常性給與都要算進去。

只用本薪申報是最典型的低報。

第二,時薪制與有加班費的員工,用最近三個月平均。

這類員工每月數字都在跳,用當月數字申報會一直變動,也容易出錯。

關於時薪制的工資怎麼認定,可以參考本站〈時薪 196 元加班費怎麼算?1.34 與 1.67 倍的正確套法〉那一篇的計算基礎。

第三,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或健保投保金額。

這是三表交叉檢核的法源,也是勞檢與勞保局稽核最快抓到問題的一條線。

第三段:次月起薪資代扣

什麼時候開始扣

自願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算,實務上多數公司從申報完成的次月薪資開始扣。

要避免的錯誤是「補扣」。

如果公司延誤送件,兩個月後才辦好,不能在當月薪資一次扣兩個月份。

因為提繳期間是以申報日起算,公司延誤造成的期間差,不能轉嫁成員工當月的雙倍扣款。

扣款金額怎麼算

自提金額=月提繳工資 × 自願提繳率。

注意基數是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對應後的級距金額),不是員工的實際薪資數字。

這兩個數通常不一樣,用錯基數會讓扣款金額與勞保局繳款單長期對不起來。

施行細則第 22 條另有規定: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系統若設定成無條件捨去或進位,每月都會產生零星差額,累積一年就是一筆講不清的帳。

薪資單要列示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薪資單就是最自然的載體。

建議薪資單上分三行列示:

– 雇主提繳(不低於 6%,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 – 員工自願提繳(自薪資中扣除) – 本月月提繳工資(讓員工看得到基數)

第三行是很多公司沒做的。

只列金額不列基數,員工看不出來公司有沒有用對級距,年度報稅時也不好核對。

第四段:收取之後要按時繳納

這一段是整條流程的風險核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規定雇主應於次月底前繳納。

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項則載明,勞保局會於次月 25 日前寄發繳款單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

所以會計端的時間軸是這樣:

時間事件
當月發薪日從員工薪資扣取自提金額,入公司代收款科目
次月 25 日前收到勞保局繳款單
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代收款科目沖銷

中間那個代收款科目是關鍵。

錢從員工薪水扣下來到繳出去之間,會在公司帳上停留幾週。

這筆錢在法律上不是公司的錢,是公司代員工收取、有義務轉繳的款項

如果屆期沒有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會加徵滯納金。

而依第 54 條之 1,欠繳情形符合法定要件時,公司負責人可能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不是行政程序上的小瑕疵。

所以會計端要設的檢核點只有一個:每月月底前,代收款科目餘額必須歸零。

餘額沒歸零,代表有一筆扣了沒繳的錢還在帳上。

第五段:紀錄與保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注意保存期間的起算點是「離職之日」,不是「提繳當年」。

一位待了 12 年的員工,離職後公司還要留 5 年,等於整份紀錄的生命週期是 17 年。

要留的清單:

– 員工的自願提繳受理表與停止提繳通知 – 送件後的勞保局申報回執 – 每月繳款單與繳納證明 – 每月薪資單(含自提列示) – 各次異動的申報紀錄

這一份清單同時也是勞檢與勞保局稽核時會調閱的範圍。

想知道勞檢實務上還會查哪些,可以參考 [勞檢常見違規項目](/labor-inspection-guide/),以及本站〈颱風天外勤、搶修與戶外作業,出勤補償與安全義務怎麼給〉裡整理的七項查核清單。

另外提醒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連動:颱風天出勤加給、加班費這一類給付,若被認定為工資,會回頭墊高月提繳工資的申報基數。

相關的定性判斷,本站〈颱風天出勤加班費怎麼給?加給不是加班費的常見誤解〉有完整說明。

第六段:異動處理

員工的狀態一直在變,每一種變動都對應不同的申報動作。

這張表可以直接貼在人資的作業手冊裡。

情境要做什麼依據與重點
調薪調整月提繳工資申報施行細則 §15;工資總額變動就要調,不能等年度統一調
工資不固定以最近三個月平均申報施行細則 §15
員工要改提繳率填提繳率調整表勞退條例 §15 I;一年以 2 次為限,自通知次月一日生效
員工要停止自提停止提繳申報表施行細則 §21 II;與調整比例是兩件事,不可用調成 0% 代替
留職停薪無工資可扣,辦理停止提繳若因可歸責於個人事由屆期未繳,依施行細則 §21 IV 視同停止提繳
離職辦理停止提繳提繳至離職之日止(勞退條例 §19 II)
姓名/生日/身分證號有誤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附證件施行細則 §19;不是改提繳資料就好
恢復自提重新申報開始提繳程序與第一次相同,雇主不得拒絕

「停止」與「調整」是全流程最容易搞混的一組。

停止走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條文沒有設次數上限;調整走勞退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一年以 2 次為限,且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把停止當成調整處理,會白白吃掉員工一年只有兩次的調整額度;把調整當成停止處理,則會讓員工的提繳直接中斷。

這一段的細節,本站另有專篇〈勞退自提 6% 可以隨時停止或調整比例嗎?企業端怎麼處理〉。

HR 與會計的責任分界

一家公司裡,這條流程通常橫跨兩個部門。

分界沒有講清楚,出事時就會互推。

HR 負責會計/薪資負責
受理收表、核率、留存收件日期
申報送件、保存回執提供月提繳工資基數
代扣通知薪資系統設定設定扣款、確認四捨五入規則
繳納核對繳款單、按時繳納、沖銷代收款
對帳提供異動清單三表交叉核對
更正送更正件、留存紀錄調整帳務、確認補繳金額
保存名冊與申報文件繳款憑證

如果公司的會計是委外的記帳士或事務所,這張表要一併給對方,並在委任契約裡把「誰核對繳款單、誰負責發現差異後通知」寫清楚。

委外之後,法定義務仍然在雇主身上——這一點在本站〈會計端的勞退申報檢核:代扣、對帳與更正的委外做法〉裡有完整說明。

申報錯了怎麼更正

錯誤發現的時間點,決定走哪一條路。

當天發現。

若資料尚未被勞保局收檔,可直接在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的勞退申辦作業中查詢、修改或刪除該筆資料後重送。

隔天以後才發現。

資料已收檔,不能用網路直接更正,也切勿重複申報

應依繳款單所載承辦分機聯繫辦理人工更正。

重複申報會產生兩筆資料,反而更難處理。

勞保局通知有疏漏。

依施行細則第 18 條,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補正

這 10 日是法定期限,要進日曆追蹤。

基本資料錯誤。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走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證件,不是改提繳資料就會一起改掉。

不論走哪一條,更正前後的資料、錯誤原因與佐證文件都要留一份

委外的案子更要求對方出具更正紀錄,否則薪資帳、勞退繳款、員工專戶三邊會長期對不上。

五個公司最常踩的坑

一、系統把自提寫死成 6%。

員工只想提 3%,系統只能勾選有無。

改成 1 至 6 的整數欄位。

二、月提繳工資只用本薪申報。

應以工資總額對照分級表,且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或健保投保金額。

三、扣了沒按時繳。

代收款科目餘額每月底必須歸零。

這是唯一需要每月盯的數字。

四、停止與調整混用。

兩張表、兩種規則、兩種生效時點,不能互相代替。

五、薪資單只寫金額不寫基數。

員工看不出級距對不對,年度核對時全部要重算。

常見問題 FAQ

Q1:員工用口頭說要自提,公司可以要求一定要書面才受理嗎?

法規沒有規定必須書面,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沒交書面就拒絕受理。

但公司可以在收到口頭通知後,主動請員工補簽受理表,並留存收件日期與承辦簽收,作為後續申報時點的證明。

Q2:員工要求提繳 3%,公司可以要求一律提 6% 嗎?

不行。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範圍內由勞工自行決定。

公司不能替員工決定比例。

Q3:自提是從申請當月開始扣,還是次月?

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算。

實務上多數公司自申報完成的次月薪資開始代扣。

若公司延誤送件,不得在單月一次補扣多個月份。

Q4:月提繳工資要用哪一個數字?

依施行細則第 15 條,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對照月提繳分級表申報;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平均為準;且不得低於勞保或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健保月投保金額。

Q5:公司從薪資扣了自提款,但當月忘了繳,會怎樣?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會加徵滯納金;情形符合法定要件時,依第 54 條之 1 公司負責人可能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筆錢在法律上屬於代員工收取的款項,不是公司可以周轉的資金。

Q6:如果公司拒絕辦理,員工自己去勞保局辦了,公司就不用管了嗎?

不是。

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明定,即使勞工逕向勞保局辦理,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勞退條例第 19 條與第 22 條相關規定辦理。

義務沒有轉移。

Q7:留職停薪期間,自提要怎麼處理?

留職停薪期間沒有工資可扣繳,應辦理停止提繳。

另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4 項,因可歸責於勞工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者,視同停止提繳。

復職後要重新申報開始提繳。

Q8:申報表送出後才發現提繳率打錯,可以直接再送一次嗎?

不行。

當日尚未收檔可在系統內修改或刪除後重送;已收檔者應依繳款單所載承辦分機聯繫人工更正,切勿重複申報。

Q9:勞保局通知申報資料有疏漏,公司有多久可以補?

依施行細則第 18 條,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補正。

Q10:這些申報與繳納紀錄要留多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僱用勞工名冊(含每月提繳紀錄)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把六段接成一條線

自提這件事,法條其實不難。

難的是它同時走過人資的申報表、薪資系統的扣款欄位、會計的繳款單,還有一份要留到員工離職後五年的名冊。

任何一段沒接上,問題不會當月爆,會在半年後對帳時一次浮出來。

我們把這六段做成一份可以直接照著跑的操作包:

《勞退自提 6% HR/會計操作包》,內容包含——

– 自願提繳受理表(含收件日期與承辦簽收欄) – 月提繳工資申報基數計算表(含工資不固定的三個月平均欄位) – 開始/停止/調整三種申報的表單選用判斷卡 – 異動處理期限對照表(調薪、離職、留停、資料變更) – 月結三表交叉對帳表(薪資扣款、繳款單、代收款餘額) – 更正路徑決策卡(當日、逾當日、疏漏補正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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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接得起來,員工的權益和公司的紀錄才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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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源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9 條、第 2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至第 19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1 條係 2026 年 3 月 25 日修正發布,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辦服務說明(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查詢/修改/刪除)

*本文僅供制度規劃參考,個案處理仍建議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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