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勞退新制不是 8 月一次上路。

施行細則分兩次發布、三個生效日:3/27、7/17、8/1。
本文用法規沿革與條號拆解每一項變革的實際生效日,寫給要排內部作業時程的企業主與人資。
一分鐘先看結論
網路上的懶人包多半寫「勞退新制五大變革 8 月 1 日上路」。
這句話會讓企業把內部作業時程排錯。
實際情況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在 2026 年動了兩次,加上一個特別指定的施行日,總共產生三個生效日。
| 批次 | 修正發布日 | 生效日 | 內容 |
|---|---|---|---|
| 第一批(§21 除外) | 2026/3/25 | 2026/3/27 | 月退休金 30 天猶豫期、未成年遺屬時效自成年起算、請領權保護涵蓋遺屬與指定請領人、新舊負責人連帶清償、月提繳工資申報基準修正 |
| 第一批的第 21 條 | 2026/3/25 | 2026/8/1 |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願提繳,並應代扣、連同雇主負擔一併繳納 |
| 第二批 | 2026/7/15 | 2026/7/17 | 純舊制勞工也可以自願提繳(§21-2~§21-4) |
只有「雇主不得拒絕自提」這一項是 8 月 1 日生效。
其他幾項在 8 月之前就已經在跑了。
這篇把每一項變革對應到條號、發布日、生效日,並說明「3 月 25 日發布、3 月 27 日生效」中間那兩天是怎麼來的。
整個勞退新制的制度背景與企業因應,另外整理在[2026 勞退新制完整指南](/2026-labor-pension-guide/)。
先確認一件事:這次修的是施行細則,不是母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是母法,2026 年沒有動。
動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這個區別會影響兩件事。
第一,罰則沒有變。
企業常問「新制上路後罰更重嗎」,答案是罰則寫在母法第 49 條到第 53 條,2026 年沒改。
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母法第 49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逾期未繳退休金依母法第 53 條加徵滯納金,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的 3%,加到應提繳金額的一倍為止。
這兩條的數字,8 月 1 日前後完全一樣。
第二,改的是「怎麼做」。
施行細則處理的是申報表怎麼填、期限怎麼算、雇主要辦哪些手續。
2026 年這兩批修正,改的全部落在作業層面。
企業要調整的是內部流程與表單,而非重新理解一次退休金制度。
為什麼 3 月 25 日發布,3 月 27 日才生效
這兩天的落差,是全網懶人包最常跳過、也最常被讀者誤會的地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但書寫得很清楚:「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自發布日施行」這五個字,就會啟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算法。
3 月 25 日是第一日,26 日是第二日,27 日是第三日,效力從第三日開始。
同樣的算法,第二批在 7 月 15 日發布,生效日就是 7 月 17 日。
企業實務上要記住的是:看到「自發布日施行」,生效日就是發布日往後推兩天;看到「自某年某月某日施行」,才是照那個日期算。
2026 年的勞退細則兩種寫法都出現了,這就是三個生效日的由來。
2026 年 3 月 27 日生效的四項
這四項在 8 月之前就已經有效力。
如果公司到現在還沒調整,不算「還沒到期」,而是已經落後四個多月。
一、月退休金首次入帳後 30 天內可改請一次領
施行細則新增第 33-1 條:「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
三個細節要抓住。
起算點是「首次撥付入帳之日」,不是核定日,也不是申請日。
錢真的進到帳戶那一天才開始算 30 天。
次數限制是「以一次為限」。
改過去就不能再改回來。
差額怎麼算:用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經提繳入專戶的本金加上累積收益,扣掉已經撥付的金額,一次補發差額,不重新試算。
對企業的影響是:屆退員工來問的時候,人資要能講清楚這 30 天怎麼算。
這件事本身是勞工端的權利,但問題會先問到公司。
二、未成年遺屬的請求權時效改自成年之日起算
母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施行細則新增第 41-1 條:「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
修正前,未成年遺屬的十年時效從「得請領之日」起算,可能小孩還沒長大就過期了。
修正後改成從成年之日起算。
三、請領權保護的範圍寫清楚涵蓋遺屬與指定請領人
母法第 29 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施行細則新增第 41-2 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
過去條文只寫「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遺屬與指定請領人算不算受保護,實務上有爭議。
第 41-2 條把它寫死了。
四、新舊負責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施行細則新增第 47-1 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母法第 54-1 條原本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第 47-1 條補上的是「負責人換人了怎麼辦」。
舊負責人任內欠的錢沒繳,新負責人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一條對股權買賣、董監改選、接手經營的影響最大,而且從 3 月 27 日就已經生效。
責任怎麼切、時間軸怎麼看,整理在〈勞退欠繳期間變更負責人,新舊負責人怎麼分責任〉;變更前實際要查什麼、查核清單怎麼做,寫在〈公司變更負責人前要清哪些勞退欠繳?交接查核清單〉。
順帶被修掉的四條
3 月 25 日那一批還修了第 3 條(申報提繳應檢附的證件)、第 15 條(月提繳工資的申報基準)、第 21-1 條(自營作業者的申報與資料變更)、第 37 條(請領申請書應填具的表單)。
這幾條媒體幾乎沒報,但第 15 條對薪資作業影響不小。
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
」
白話說:勞退的月提繳工資,不能比勞保、職災保險、健保的投保級距還低。
三張保單的級距要對得起來。
這是薪資作業最常出錯的地方,也是[勞資顧問服務內容](/labor-consultant-guide/)在做制度健檢時最先要查的一項。
2026 年 7 月 17 日生效的一項:純舊制勞工也能自提
這一項屬於第二批,7 月 15 日才發布,網路上很多懶人包還沒更新,甚至有文章把它寫成 3 月 27 日生效。
施行細則增訂第 21-2 條:「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或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前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提繳作業、程序、手續與請領、計算方式、收益分配及相關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過去純舊制員工沒有新制個人專戶,想自提也沒地方放。
第 21-2 條開了這條路。
同一批還增訂了兩條配套。
第 21-3 條處理舊制年資結算:純舊制員工自願提繳,而且已經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或第 54 條的退休規定,可以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後結算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合意結算要用書面,內容包括結算的工作年資、金額、結算日及相關事項,由勞工親自簽名,一式二份雇主與勞工各留一份。
結算出來的退休金要全數直接從臺灣銀行移入勞保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 21-4 條處理結算後繼續工作的年資:勞雇雙方合意結算後,勞工仍繼續工作的,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該繼續工作年資的退休金,合計前已結算的基數最高以 45 個基數為限。
對還有舊制員工的公司,這三條合起來是一個新選項:讓純舊制員工開始自提,同時把舊制年資結算掉。
要不要做、怎麼做,涉及舊制退休準備金的提撥狀況與現金流,填張表並不能解決。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一項:雇主不得拒絕自提
這是媒體報最多的一項,也是唯一真的在 8 月 1 日上路的。
施行細則第 21 條全文:「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第一項所定人員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
四項各自對應一個動作。
第一項是開始自提的流程:員工通知公司,公司填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公司得從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公司不得拒絕。
第二項是停止自提:也要由公司填「停止提繳申報表」,不是同一張表打勾。
第三項是公司拒絕辦理的後果:員工可以逕向勞保局申報,但錢還是要由公司收取,並依母法第 19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辦理。
公司不會因為員工自己去申報就脫身,反而變成「沒經手申報、卻仍要負責收款與繳納」。
第四項是可歸責於員工個人事由屆期未繳納的處理:視同停止提繳。
這一條 8 月 1 日生效之後,公司內部那些「我們公司不辦自提」「等年度統一辦」「先幫你排下個月」的口頭處理方式,全部要拿掉。
五大變革對照生效日
| 變革 | 條號 | 修正發布日 | 生效日 |
|---|---|---|---|
| 月退休金首次入帳後 30 天內可改請一次領 | 細則 §33-1(增訂) | 2026/3/25 | 2026/3/27 |
| 未成年遺屬請求權時效自成年之日起算 | 細則 §41-1(增訂) | 2026/3/25 | 2026/3/27 |
| 請領權保護涵蓋遺屬與指定請領人 | 細則 §41-2(增訂) | 2026/3/25 | 2026/3/27 |
| 新舊負責人連帶清償責任 | 細則 §47-1(增訂) | 2026/3/25 | 2026/3/27 |
| 純舊制勞工可自願提繳 | 細則 §21-2~§21-4(增訂) | 2026/7/15 | 2026/7/17 |
| 雇主不得拒絕自提、應代扣代繳 | 細則 §21(修正) | 2026/3/25 | 2026/8/1 |
嚴格算起來變革有六項,因為第 21-2 條到第 21-4 條是另一批發布的,被多數懶人包併進「五大」裡面一起講,生效日也就跟著寫錯。
企業依生效日要做的事
把三個生效日換成內部作業時程,看起來像這樣。
3 月 27 日以後應該已經完成
– 檢查勞退月提繳工資有沒有低於勞保、職災保險、健保的投保級距(細則 §15 第 4 項) – 有變更負責人計畫的公司,先確認前手任內有無欠繳(細則 §47-1) – 人資接到屆退員工詢問月領改一次領時,能講清楚 30 天怎麼算(細則 §33-1)
7 月 17 日以後可以評估
– 盤點還有多少純舊制員工,評估要不要開放自提(細則 §21-2) – 若要合意結算舊制年資,先確認舊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與書面文件格式(細則 §21-3)
8 月 1 日起必須做到
– 建立自提申請的受理窗口與表單,明訂受理時限 – 薪資系統要能處理自提代扣,並在薪資單上單獨列示 – 停止自提要用「停止提繳申報表」,與開始提繳分開 – 員工手冊、內部公告、教育訓練把「不得拒絕」寫進去 – 每月依母法第 21 條第 1 項,以書面通知每位勞工雇主提繳的金額
最後一項是很多公司從來沒做的。
母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同條第 2 項還要求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這一項未置備或未保存,落在母法第 49 條的 2 萬元至 10 萬元罰鍰,而且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個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第一,把發布日當生效日。
3 月 25 日與 7 月 15 日都是發布日。
生效日要往後推兩天。
第二,把五項變革全部說成 8 月 1 日上路。
只有施行細則第 21 條是 8 月 1 日。
這個誤會會讓公司以為 8 月前不用動,實際上有四項已經生效四個多月。
第三,把純舊制自提也算進 3 月那一批。
它是 7 月 15 日發布、7 月 17 日生效,屬於另一次修法。
查資料時要看的是法規沿革第 14 次,不是第 13 次。
常見問題 FAQ
問:2026 勞退新制是不是 8 月 1 日全面上路?
不是。
只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在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其餘 3 月 25 日發布的條文從 3 月 27 日就生效,7 月 15 日發布的第 21-2 條到第 21-4 條從 7 月 17 日生效。
問:為什麼 3 月 25 日發布卻要 3 月 27 日才生效?
因為施行細則第 50 條寫的是「自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25 日算第一日,27 日就是第三日。
問:這次修法有沒有加重罰則?
沒有。
2026 年修的是施行細則,罰則規定在母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到第 53 條,本次沒有修正。
問:純舊制員工現在可以自提了嗎?
可以。
依施行細則第 21-2 條,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者,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該條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生效。
問:8 月 1 日以後公司還能請員工等一等再辦自提嗎?
不行。
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明定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第 3 項規定公司拒絕時員工可逕向勞保局申報,但自願提繳的數額仍應由公司收取並依母法第 19 條辦理。
問:員工要停止自提,是不是把原本那張表撤掉就好?
不對。
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停止自願提繳要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另填「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問:月退休金改請一次領的 30 天,從哪一天算?
依施行細則第 33-1 條,從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算 30 天,而且以一次為限。
問:公司每個月真的要用書面通知員工提繳金額嗎?
是。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薪資單上明列提繳金額是常見的做法。
一張表看完 2026 勞退細則修法
| 項目 | 內容 |
|---|---|
| 修的是哪一部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母法未修) |
| 修了幾次 | 兩次:2026/3/25、2026/7/15 |
| 生效日有幾個 | 三個:2026/3/27、2026/7/17、2026/8/1 |
| 3/27 生效 | §3、§15、§21-1、§37 修正;§33-1、§41-1、§41-2、§47-1 增訂 |
| 7/17 生效 | §21-2、§21-3、§21-4 增訂(純舊制自提與舊制年資結算) |
| 8/1 生效 | §21 修正(不得拒絕自提、代扣代繳) |
| 生效日怎麼算 | 「自發布日施行」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13,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 |
| 罰則有沒有變 | 沒有,仍依母法 §49(2 萬–10 萬、按月處罰)與 §53(每日 3% 滯納金、上限 1 倍) |
排時程之前,先確認自己站在哪一格
多數公司在 8 月才開始盤點勞退,是因為新聞在 7 月底集中報導。
等到看見新聞才動作,前面那四項已經生效四個多月。
要判斷公司現在的位置,先做三件事:把月提繳工資與勞保、健保級距逐一比對;確認自提申請有沒有一個明確的受理窗口;翻出最近三個月的薪資單,看提繳金額有沒有列出來給員工看。
要一次盤完,可以先用[2026 請假與薪資計算速查表]把薪資、工時、提繳三組數字放在同一張表上比對,級距對不上的地方會自己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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