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自 2026/8/1 施行,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願提繳。
本文逐項白話解讀四項條文、兩張申報表差別、四種辦理情境流程,以及企業要改的內部文件清單。

一分鐘先看結論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只有四項,加起來不到三百字。
但這四項條文決定了一家公司在員工提出自願提繳時,該做什麼、能不能拒絕、拒絕之後會怎樣。
四項的重點分別是:
1. 第一項:員工通知公司 → 公司填「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 得自工資中扣繳 → 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繳納。
條文最後一句是「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2. 第二項:員工要停止自提時,公司填「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3. 第三項:公司拒絕辦理時,員工可以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但——這筆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數額,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
4. 第四項:因可歸責於員工個人的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者,視同停止提繳。
第三項的後半句是這次修法最容易被忽略、卻最有殺傷力的設計。
多數報導寫到「勞工可以自己去勞保局辦」就停了,讓企業以為「員工自己去辦,那我就不用管了」。
條文寫的不是這樣:員工逕辦之後,收取的義務仍然在公司身上。
這一條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
而同一次修正的其他條文,早在 3 月 27 日就已經生效——這件事被寫錯的比例非常高,後面會用一張時間軸表講清楚。
如果你正在同步整理薪資與請假制度,這篇可以搭配 [工時與薪資制度完整整理](/labor-law-guide/) 一起看。
條文原文與四項逐項解讀
先看完整條文,再一項一項拆。
>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 >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 > 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第一項所定人員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第一項:正常辦理的四個動作
第一項把一次完整的自提辦理拆成四個動作,責任主體都是雇主:
| 動作 | 誰做 | 要點 |
|---|---|---|
| 通知 | 勞工 | 員工向公司表達自願提繳的意思 |
| 申報 | 雇主 | 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
| 扣繳 | 雇主 | 得自其工資中扣繳 |
| 繳納 | 雇主 | 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
有兩個細節值得注意。
第一,書表的正式名稱是「提繳申報表」,不是坊間常寫的「自願提繳申請書」。
人資打電話問勞保局時,用對名稱可以少繞一圈。
第二,條文寫的是「得自其工資中扣繳」。
這個「得」字給的是扣繳方式的彈性,不是給雇主「要不要辦」的選擇權——最後那句「不得拒絕」已經把選擇權關掉了。
第二項:停止是另一張表
員工要停止自提,一樣是先通知公司,由公司填「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開始與停止是兩張不同的表。
這件事在實務上很常出錯:有些公司以為停止只要在薪資系統把扣款欄位關掉就好,但沒有送停止提繳申報表,勞保局那邊的提繳狀態沒有變更,繳款單還是會照開。
第三項:勞工逕辦,不等於雇主脫身
這一項是本次修法設計最精巧的地方。
它沒有增加罰鍰,而是留了一條繞道,同時把義務留在原地。
– 公司拒絕辦理 → 員工可以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 – 但員工逕辦之後,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數額,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 – 並依第 19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的規定辦理繳納
換句話說,拒絕辦理的結果不是「這件事跟公司無關了」,而是「公司少做了申報這一步,但收取與繳納的責任照樣落下來」。
而且因為公司當初拒絕、內部也沒有建立扣款機制,這時候最容易發生的就是——沒有扣、也沒有繳。
逾期之後,就進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的滯納金計算。
這條責任鏈的完整算法,我們另外寫在〈勞退自提代扣後沒繳會怎樣?滯納金計算與補繳程序全解〉。
第四項:可歸責於勞工個人事由,視同停止提繳
第四項是留給雇主的安全閥,但適用條件很窄。
條文寫的是「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
這裡的「其」,指的是自願提繳的那位人員,不是雇主。
典型情境出現在自營作業者或委任經理人以轉帳方式自行繳納,卻因為個人帳戶餘額不足、帳戶異常等自身原因而未繳。
要提醒的是,「可歸責於勞工個人事由」的具體認定標準,目前查不到官方的公開函釋。
企業要做的不是自己去下定義,而是把「當初是誰、在哪一天、用什麼方式辦理」留成紀錄——意願書、通知日期、申報日期、扣款紀錄、系統設定截圖。
真的發生爭議時,能拿出這些紀錄的公司,跟只能說「我記得他當時說……」的公司,結果會完全不同。
誰適用這一條,提繳比例又怎麼填
第 21 條第 1 項一開頭就把適用對象框住了:「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
這句話讀起來像法條迷宮,但對人資來說只要記住兩件事。
第一,第 7 條第 1 項所定人員,也就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以及與國人結婚並獲准居留在臺工作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等,全部在適用範圍內。
公司規模、人數、行業別都沒有影響——不是三十人以上才適用,也不是正職才適用。
第二,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所定人員,也就是受委任工作者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同樣被明文納入第 21 條。
這一類人最常被誤判:公司裡的委任經理人提出要自提,人資一句「你不是勞工,我們沒辦法幫你辦」就擋掉了,但條文寫的正好相反。
至於比例,法源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
六趴是上限不是固定值,員工可以只提 1%、也可以提 3.5%。
要注意的是第 15 條的兩個限制:一年內調整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而且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所以 3.5% 可以,3.55% 不行;同一年內改到第三次,勞保局不會受理。
人資在收到員工的意願書時,這兩件事最好當場確認,不要等申報被退件才回頭問。
四種情境的辦理流程
把四項條文翻成人資實際會遇到的四種情境:
情境一:員工要開始自提(正常流程) 員工提出意願(建議留書面)→ 人資確認提繳比例(1% 至 6% 範圍內)→ 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 薪資系統設定扣款欄位 → 次月起於繳款單一併繳納。
情境二:員工要停止自提 員工提出停止 → 人資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 薪資系統關閉扣款 → 核對下一期繳款單金額已對應調整。
情境三:公司一開始拒絕,員工逕向勞保局辦理 員工完成逕辦 → 公司會在後續繳款單上看到該筆自願提繳金額 → 公司仍應向該員工收取,並依第 19 條繳納 → 立刻補建薪資扣款設定,避免「繳款單有、薪資沒扣」的缺口。
情境四:員工申報停止,但公司系統沒關 繳款單已無該筆金額,薪資卻還在扣 → 這是溢扣,屬於工資給付爭議 → 應主動退還並留紀錄。
第三與第四種情境,是這一條上路後最容易出現的兩種對帳落差。
兩者的共同解法都一樣:每個月把薪資系統的自提扣款明細,跟勞保局繳款單的收取明細對一次。
分段生效:2026 年勞退細則其實動了兩次
這是全網寫錯機率最高的一段。
多數懶人包的標題是「勞退五大新制 8/1 全面上路」。
這個說法不精確,而且會讓人資把八月的作業排錯。
翻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2026 年 3 月的修正原文是: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5、21、21-1、37、50 條條文;增訂第 33-1、41-1、41-2、47-1 條條文;除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而同一年的七月,還有第二次動作: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3506 號令增訂發布第 21-2 至 21-4 條條文。
把三個時間點排出來:
| 生效日 | 內容 |
|---|---|
| 2026/3/27 | 3 月修正的其餘條文(含第 15、21-1、37、50 條,及增訂的第 33-1、41-1、41-2、47-1 條) |
| 2026/7/17 | 增訂第 21-2 至 21-4 條:純舊制勞工也能自願提繳,並得經勞雇合意提前結存舊制年資退休金 |
| 2026/8/1 | 第 21 條: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願提繳、收取並代繳 |
為什麼發布日是 3/25,生效日卻是 3/27
這個問題幾乎沒有文章解釋,但它有明確法源。
條文寫「自發布日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3 月 25 日發布,起算到第三日,就是 3 月 27 日。
同樣的算法套到 7 月 15 日發布的第 21-2 至 21-4 條,生效日就是 7 月 17 日。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30 天猶豫期、未成年遺屬請領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負責人變更的連帶清償責任,這些在 3 月 27 日就生效了;純舊制勞工自提與提前結存,是 7 月 17 日生效;8 月 1 日上路的,只有第 21 條這一條。
七月那次修正,企業要知道的五個硬規格
第 21-2 至 21-4 條開放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並允許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舊制年資退休金、移入勞保局個人專戶。
如果公司裡還有純舊制員工,這五個規格要記住:
1. 合意結算應以書面為之,並由勞工親自簽名 2. 書面一式二份,雇主與勞工各留存一份 3. 結算的書面資料,雇主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4. 結算退休金得自勞基法第 56 條第 1 項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並應全數直接自臺灣銀行移入勞保局個人專戶 5. 結算後仍繼續工作者,日後終止契約時仍應計給後續年資退休金;合計前已結算基數,最高以 45 個基數為限(勞雇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另外一個容易算錯的點:合意結算退休金的平均工資,是以「工作年資之結算日」為事由發生之日,不是以離職日。
企業要改的內部文件清單
第 21 條上路之後,光知道「不能拒絕」是不夠的。
真正會出事的地方,是內部文件與流程沒有跟上。
以下是我們建議至少要動的五項:
一、自願提繳意願書。
欄位要有:員工姓名與到職日、提繳比例(1% 至 6%,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提出日期、公司收件日期、承辦簽收欄。
收件日期這一欄看起來瑣碎,卻是日後認定申報是否延誤的關鍵證據。
二、工作規則或人事管理辦法。
如果原本寫了「自願提繳需經公司同意」「本公司不受理自願提繳」這類條款,一律要修掉。
條文已明定不得拒絕,內部規章與法令牴觸的部分不生效力,留著只會在爭議時變成公司明知而規避的證據。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工作規則的訂定與核備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辦理。
三、薪資作業流程。
新增三個固定節點:意願書收件當週完成申報、薪資系統設定與申報比例雙人覆核、每月對帳「系統扣款總額 vs 繳款單收取金額」。
四、到職與離職 checklist。
到職:新人是否詢問自願提繳意願、是否留存書面。
離職:是否申報停止提繳、當月破月金額如何計算、最後一期繳款單是否核對。
五、承辦交接文件。
繳款單的收件人、線上查欠補單的帳號權限、申報表的存放位置。
承辦交接沒有寫清楚,是漏繳最常見的起點。
違反的責任鏈長什麼樣
第 21 條本身沒有寫罰鍰。
市面上流傳的「雇主拒絕自提最高罰 10 萬元」的說法,我們沒有查到對應的法源,本文不採用。
真正的責任鏈是這樣接的:
| 階段 | 依據 | 內容 |
|---|---|---|
| 不得拒絕 | 施行細則 §21 I | 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
| 勞工逕辦 | 施行細則 §21 III | 但退休金數額仍應由雇主收取 |
| 逾期未繳 | 勞退條例 §53 I | 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至一倍為止 |
| 限期令繳 | 勞退條例 §53 II | 屆期未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 公司無財產 | 勞退條例 §54-1 | 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
| 負責人變更 | 施行細則 §47-1 | 新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
| 勞工損害 | 勞退條例 §31 | 得請求損害賠償,自離職時起五年 |
錢不是出在罰鍰,是出在滯納金與後續的執行與連帶責任。
常見問題
Q1: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辦理流程與雇主義務。
共四項:正常辦理流程(雇主填提繳申報表、得自工資扣繳、一併繳納,且不得拒絕)、停止提繳流程、雇主拒絕時勞工得逕向勞保局辦理但雇主仍應收取、以及因可歸責於勞工個人事由屆期未繳者視同停止提繳。
本條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
Q2:雇主可以拒絕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嗎?
不可以。
第 21 條第 1 項末句明定「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
Q3:提繳申報表和停止提繳申報表有什麼差別?
前者用於申報開始自願提繳,後者用於辦理停止自願提繳,是兩張不同的表。
實務上停止自提時只在薪資系統關閉扣款、卻未送停止提繳申報表,會造成繳款單與薪資扣款不一致。
Q4:公司不幫勞工辦自提,勞工可以自己向勞保局辦嗎?
可以。
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辦理者,該人員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Q5:勞工逕向勞保局辦理後,公司還要做什麼?
仍要收取並繳納。
同項後段明定「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公司應立即補建薪資扣款設定,避免繳款單有金額而薪資未扣的缺口。
Q6:什麼叫「可歸責於勞工個人事由」?
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依第 14 條第 3 項或第 4 項自願提繳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至於具體認定標準,查無官方公開函釋,建議企業以完整留存意願書、通知與申報日期、扣款紀錄的方式因應。
Q7:2026 年勞退施行細則只有 8 月 1 日那次修正嗎?
不是。
2026 年 3 月 25 日修正發布,除第 21 條自 8 月 1 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為 3 月 27 日生效);2026 年 7 月 15 日另增訂第 21-2 至 21-4 條,開放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與合意提前結存,7 月 17 日生效。
Q8:8 月 1 日前後,公司內部流程要怎麼改?
至少要處理五項:自願提繳意願書(含收件日欄位)、工作規則中與不得拒絕牴觸的條款、薪資作業流程的申報與對帳節點、到職與離職 checklist、承辦交接文件。
制度改一次,比每個月救火便宜
第 21 條真正考驗的不是法律知識,而是公司內部有沒有一套跑得動的流程:誰收件、誰申報、誰設定、誰對帳、誰交接。
同一批要處理的還不只勞退。
八月之後的請假、加班、全勤、破月薪資,這些計算都會跟提繳工資互相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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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請假與薪資計算速查表》,內容包含——
– 各類假別的給薪與不給薪對照 – 平日延長工時與休息日出勤的加班倍率速查 – 月薪制、時薪制的破月計算方式 – 月提繳工資調整時點對照(對應勞退條例第 15 條) – 到職、離職、留職停薪的申報期限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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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只有四項,流程卻有十幾個節點,一次做對比較省。
延伸閱讀
– [工時與薪資制度完整整理](/labor-law-guide/) – 〈勞退自提代扣後沒繳會怎樣?滯納金計算與補繳程序全解〉 – 〈員工申請自提 6% 何時生效?次月生效與異動時點說明〉 – 〈退休金債權可以扣押或抵銷嗎?企業扣款前必看〉
本文法源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1-2 至 21-4 條、第 47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9 條、第 3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之 1 – 《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70 條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 2026 年 3 月 25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2026 年 7 月 15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3506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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