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自提 6% 可以隨時停止嗎?停止提繳與調整提繳率是兩種不同申報:調整一年以 2 次為限、自通知次月一日生效;停止則須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
本文附雇主端受理 SOP 與 2026/8/1 施行後的拒辦風險。

一分鐘先看結論
「員工說他不想自提了,我直接把系統的 6% 改成 0 就好了吧?」
不行。
這是人資最常犯的一個操作錯誤——把「停止提繳」當成「把比例調成零」。
在法規上,這是兩種不同的申報動作,用不同的表單,適用不同的規則。
| 動作 | 法源 | 表單 | 次數限制 | 生效時點 |
|---|---|---|---|---|
| 調整自願提繳率(例如 6% 改 3%) | 勞退條例 §15 I | 提繳率調整表 | 一年內以 2 次為限 | 自通知勞保局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
| 停止自願提繳 | 施行細則 §21 II | 停止提繳申報表 | 條文未設次數上限 | 提繳期間至申報停繳之日止(勞退條例 §19 II) |
搞混的後果很具體:員工以為停了,公司卻只是調了比例,薪資單上還在扣;或是公司誤把停繳當成調整,把員工一年只有兩次的調整額度用掉一次。
這篇專講企業端的受理與申報動作。
如果你要的是自提制度的全貌,可以搭配 [2026 勞退新制完整指南](/2026-labor-pension-guide/) 一起看。
停止自願提繳:條文怎麼寫的
法源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
>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三個重點藏在這一句裡。
第一,發動權在勞工。
條文寫的是「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
也就是說,勞工要停就可以停,不需要公司同意,公司也不能設條件。
第二,執行動作在雇主。
填表送件的是公司,不是員工。
員工通知之後,公司就有辦理義務。
第三,表單名稱是「停止提繳申報表」。
不是坊間常寫的「自願提繳申請書」或「取消申請書」。
名稱寫錯會被退件,也會延誤起算。
雇主如果不辦,會怎樣
同條第 3 項:
> 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第一項所定人員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請注意這一項裡的兩個字:「或停止」。
坊間的討論幾乎全部集中在「雇主不得拒絕勞工開始自提」,因為那是 2026 年 8 月 1 日修正施行的重點。
但條文寫的是「開始或停止」——拒絕辦理停止提繳,和拒絕辦理開始提繳,落在同一項規定裡。
而且後半句更關鍵:勞工逕向勞保局辦理之後,該筆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數額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
也就是說,員工繞過公司自己去辦,公司並不會因此脫身,收取與繳納的義務還在。
什麼情況會「視同停止提繳」
同條第 4 項還有一種不是由誰申報的停止:
>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這一項主要適用於自行繳納的情形。
對受僱勞工而言,因為是由雇主自工資中扣繳並一併繳納,實務上較少發生;但公司若有委任單位人員或自營作業性質的提繳對象,就要留意。
調整提繳率:一年只有兩次
法源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
>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
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這一項有四個常被漏掉的規則。
規則一: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員工不能每個月改。
第一次 3% 調到 6%、第二次 6% 調回 2%,這一年的額度就用完了。
人資收到第三次申請時,要先說明額度已用盡,而不是照送被退件。
規則二:要在調整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拖到次月才送,生效月就往後推一個月。
規則三: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這才是「次月生效」這個說法的正確出處——它講的是調整提繳率,不是開始自提,也不是停止自提。
規則四: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3.5% 可以,3.55% 不行。
員工用「我想每個月扣一千塊」這種金額思維提需求時最容易踩到,公司回頭換算比例,很容易算出小數點第二位。
停止與調整,什麼時候該用哪一種
實務上的判斷很簡單:
– 員工說「我不想提了」→ 停止提繳申報表。
– 員工說「我想少提一點」→ 提繳率調整表,並提醒他一年只有兩次。
– 員工說「先停一陣子,年底再開始」→ 停止用停繳表,年底恢復要重新申報開始提繳。
這一來一回不佔用調整次數,但要重走一次流程。
給人資的一句提醒:受理時先問一句「你是要完全停掉,還是想改成比較低的比例?」這一句話可以避免掉九成的後續爭議。
停繳之後,已經提繳的錢會怎樣
這是員工最擔心、但幾乎沒有文章寫清楚的一段。
停止提繳,停的是未來的提繳義務,不是已經進去的錢。
已提繳的金額仍留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繼續累積收益,並在符合請領條件時依規定請領。
停繳不會讓專戶消失,也不會把錢退還給員工。
而且這筆錢受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的保護:
>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同條第 2 項與第 3 項還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時得檢具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該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人資可以直接對員工說的一句話:停掉之後,之前提的錢還在你的專戶裡,只是不再往裡面放。
這句話能處理掉大部分的猶豫。
恢復自提要重走一次流程
員工停繳之後想再開始,不是「解除停繳」,而是重新申報開始自願提繳。
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程序與第一次自提完全相同:勞工通知雇主,雇主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起算日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算。
這就是為什麼公司拖延申報會直接損及員工權益——起算的是申報日,不是員工提出的那一天。
員工三號說要恢復,人資二十五號才送件,中間二十二天是公司自己吃掉的。
四種異動情境,人資要做什麼
| 情境 | 自提要不要處理 | 動作 |
|---|---|---|
| 離職 | 提繳期間至離職之日止(勞退條例 §19 II) | 依離職退保作業辦理,確認最後一期扣款與繳款單金額對齊 |
| 留職停薪 | 停薪期間無工資可扣繳 | 應辦理停止提繳;復職後如要恢復,重新申報開始提繳 |
| 調薪 | 自提比例不變,但月提繳工資改變 | 依勞退條例 §15 II 於法定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調整月提繳工資 |
| 月中申報 | 依提繳日數比例計算 | 系統扣款天數要與申報的提繳日數對齊 |
其中調薪這一格最容易被忽略。
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同條第 3 項還寫明:雇主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公司沒調,勞保局查到會自己調,而且往前追溯。
2026 年 8 月 1 日之後,風險在哪裡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係由勞動部於 2026 年 3 月 25 日以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修正發布,其中第 21 條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
要提醒的是:這不是「勞退新制五大變革全部 8 月 1 日上路」。
同次修正的第 3、15、21-1、37、50 條與增訂的第 33-1、41-1、41-2、47-1 條,因條文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已自 2026 年 3 月 27 日生效。
8 月 1 日這一天生效的,只有第 21 條。
第 21 條施行後,企業端的風險集中在三件事:
第一,拒絕辦理。
不論是開始或停止,拒絕辦理都落在第 21 條第 3 項的規範內,且勞工逕向勞保局辦理後,收取義務仍在公司。
第二,拖延申報。
拒絕與拖延在爭議中的處境相近。
收件後遲遲不送,同樣會壓縮員工的提繳期間。
第三,收了沒繳。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自願提繳的退休金由雇主向勞工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
收取後屆期未繳者,依同條例第 53 條加徵滯納金。
這是整條鏈路上最貴的一段。
此外,依同條例第 31 條,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一條的時間跨度值得留意:請求權從離職起算五年,代表今天的申報疏漏,可能在員工離職多年後才被翻出來。
公司當年承辦的人早就換過,能留下來的只有申報表副本、送件紀錄與對帳表。
這也是為什麼受理流程要留書面,而不是靠人記得。
雇主端的受理 SOP
把整個流程拆成五步,每一步都留下可查的紀錄。
第一步:受理與確認意向
收到員工通知時,先確認是「停止」還是「調整比例」。
用書面或表單受理,並記錄公司收件日期與承辦簽收。
這一欄在爭議時是唯一能證明公司沒有拖延的東西。
第二步:判斷適用的表單
停止 → 停止提繳申報表。
調整 → 提繳率調整表,並先查該員工本年度已使用的調整次數。
第三步:期限內送件
調整提繳率者,應於調整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停止提繳者,建議比照當週內完成送件,不要累積到月底一次處理。
第四步:同步三個系統
– 薪資系統:自提欄位的比例或關閉設定 – 出納:當期扣款金額 – 會計:繳款單金額與帳上提繳數的對帳
三張表只要有一張沒對上,最後都會變成溢扣或短繳。
第五步:回覆員工並留存
書面回覆申報結果,並告知已提繳金額仍留在個人專戶。
留存申報表副本與送件紀錄。
這套受理流程要做到什麼程度,跟公司規模有關:十人以下通常一張受理表加一份對帳表就夠,三十人以上因為異動件數多、承辦也可能輪替,就需要把流程寫進制度文件。
各規模該建到哪一層,可以參考〈勞資顧問適合什麼規模的公司?服務範圍、導入流程與四種企業階段對照〉。
員工提出停繳時,人資最常遇到的四種狀況
狀況一:員工只是現金流吃緊,不是真的想停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
員工因為房貸、育兒或短期支出,覺得每月少扣一點會比較好過。
這時候先問一句「你是要完全停掉,還是先降低比例?」比較實際。
把 6% 調到 2%,和完全停止,對每月現金流的差別其實有限,但對專戶累積的差別很大。
只是要提醒他,調整一年只有兩次,先降再升會一次用掉兩格。
狀況二:員工聽說「停了錢會拿不回來」
這是誤解。
已提繳金額仍在個人專戶內,並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保護。
人資可以直接說明:停繳停的是未來提繳,不影響已經進去的部分。
狀況三:員工在月中提出,想「這個月就不要扣」
要看送件與扣款的時序。
薪資結算日已過的當期,通常來不及反映;能處理的是下一期。
這件事要在受理當下就講清楚,避免員工看到薪資單以為公司沒辦。
狀況四:主管替員工轉達,但員工本人沒表示
停止自願提繳的發動權在勞工本人。
由主管口頭轉達而沒有員工本人的書面或表單,日後如果員工否認,公司會處於無法舉證的位置。
受理一律回到員工本人,這是保護公司,不是刁難流程。
常見問題 FAQ
Q1:勞工只要口頭說要停自提,雇主就能直接停嗎?
不能直接在系統關掉了事。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勞工通知後,應由雇主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
建議以書面或表單受理,並記錄公司收件日期。
Q2:停止自願提繳要用哪一張申報表?誰負責填?
停止提繳申報表,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並送勞保局。
表單名稱不是「自願提繳申請書」,也不是「取消申請書」。
Q3:停繳是當月生效還是次月生效?
「次月一日生效」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針對調整提繳率的規定。
停止提繳部分,依同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提繳期間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實際受理與核定時點建議洽勞保局確認,避免與調整提繳率的規則混用。
Q4:自提比例可以從 6% 改成 3% 嗎?一年最多改幾次?
可以,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一年內調整提繳率以二次為限,且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調整應於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Q5:把比例調成 0,等於停止提繳嗎?
不等於。
停止提繳是另一種申報,用停止提繳申報表辦理。
把比例調成 0 不但可能被退件,還會佔用員工一年兩次的調整額度。
Q6:停繳後想恢復自提,流程要重新走一次嗎?
要。
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重新申報開始自願提繳,程序與第一次相同,雇主不得拒絕。
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算。
Q7:已經提繳進個人專戶的金額,停繳後會被退回或消失嗎?
不會。
停繳停的是未來的提繳,已提繳金額仍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受保護,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Q8:員工離職、留職停薪或調薪後,自提要不要同步更新?
要。
離職依第 19 條第 2 項提繳至離職之日止;留職停薪期間無工資可扣繳,應辦理停止提繳;調薪則依第 15 條第 2 項於法定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調整月提繳工資,逾期或申報不實者,勞保局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並溯及生效。
Q9:2026 年 8 月 1 日之後,雇主拒絕辦理停繳有什麼風險?
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規範的是「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前二項同時涵蓋開始與停止。
勞工得逕向勞保局辦理,但該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公司並不因此免除義務。
Q10:員工不透過公司、自己找勞保局辦理,實務上可行嗎?
條文明定在雇主拒絕辦理的情形下,勞工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
但這不是常態流程,而且辦理之後收取義務仍在公司,對雙方都不是省事的做法。
把申報、扣款、對帳排成一條線
自提真正麻煩的地方,不是法條難懂,而是它同時牽動三個部門的三張表:人資的申報表、薪資的扣款欄位、會計的繳款單。
我們把停止、調整、恢復三種動作的完整流程,做成一份可以直接照著跑的操作包:
《勞退自提 6% HR/會計操作包》,內容包含——
– 自願提繳與停止提繳受理表(含公司收件日期與承辦簽收欄) – 停止提繳與提繳率調整的表單選用判斷卡 – 一年兩次調整額度追蹤表 – 離職、留職停薪、調薪、月中申報四種異動的處理與期限提醒 – 月結對帳表(繳款單金額 vs 系統扣款金額差異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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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選對,員工的權益和公司的紀錄才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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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源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1 條、第 5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2026 年 3 月 25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修正發布,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同細則第 16 條至第 18 條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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