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24小時輪班的合法性不在班表上。
它在那份沒有人翻開過的核備函裡。

社區大樓的哨點,一個人上二十四小時、休四十八小時,三個人輪一個哨。
這是保全業行之有年的排法,也是每年勞檢季最常被問的一件事。
問的人通常期待一個是或否的答案。
實際上這題沒有一句話的答案,因為決定結果的是三份文件:核定公告、書面約定書、核備函。
三份都對得上,班表才有討論的基礎。
一、先把「責任制」三個字放下
保全業談《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時候,最常出現的說法是「保全是責任制」。
這句話從條文上看是錯的。
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列的是三款工作者: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把前兩款拆得更細: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
「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
「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
保全人員走的是第二款的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不是第一款的責任制專業人員。
「責任制」這三個字在條文裡指的是另一群人。
這不是咬文嚼字。
公司在寫約定書、跟員工說明、回覆勞檢的時候,如果一直用「責任制」這個詞,會讓對方誤以為公司搞錯適用款次,也會讓員工誤以為「責任制等於沒有加班費」。
兩個誤會都不利。
二、第 84 條之 1 排除的只有五條
條文的完整文字是: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
被列在排除清單裡的是五條:第 30 條(正常工時與變形工時)、第 32 條(延長工時)、第 36 條(例假與休息日)、第 37 條(休假)、第 49 條(女性夜間工作)。
沒有被列進去的,全部照舊。
以下幾條在保全業特別容易被誤以為一併排除:
| 條文 | 內容 | 是否在排除清單 |
|---|---|---|
| 第 35 條 | 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三十分鐘休息 | 不在 |
| 第 38 條 | 特別休假 | 不在 |
| 第 39 條 | 休假日工資照給,經同意出勤加倍發給 | 不在 |
| 第 50 條 | 產假八星期 | 不在 |
| 第 51 條 | 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輕易工作 | 不在 |
| 第 52 條 | 哺乳時間每日二次各三十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 不在 |
第 35 條的但書值得單獨看:「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保全的輪班制可以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但那是調配,不是免除。
還有第 84 條之 1 第 2 項的兩句要求:約定應以書面為之、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兩句是核備審查時的實質標準。
三、保全業的核定公告:職類要對得上
第 84 條之 1 的前提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沒有被核定公告的工作,簽再完整的約定書也沒有用。
依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專頁的說明,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屬監視性、間歇性工作者,於民國 87 年 7 月 27 日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工作者。
實務上要注意的是:核定公告的對象是特定的工作者類別,不是「保全公司裡的所有人」。
公司內的行政、業務、機電維修、清潔、車輛調度等職務,未必落在該項公告的範圍內。
監控中心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是否納入,也要回到核定公告一覽表的原文逐字比對。
⚠ 核定公告一覽表的完整職類文字,勞動部以〈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一覽表對外公開。
本文未逐字引用該表內容,公司在判定特定職務是否納入時,應直接調閱該表原文核對,不要以職稱推定。
判定的方法是看實際工作內容,不是看名片。
職稱寫「主任」「督導」「警衛」「保全」,都不足以單獨完成判定。
一位掛保全職稱但每天在做設備維修與物料採購的人,和一位在門廳監看的人,適用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四、審核參考指引的七點,逐點看
保全業有一份專屬文件:《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這份指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0 年 5 月 16 日訂定發布,勞動部於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修正,目前仍屬現行有效。
七點的重點如下:
第一點,適用範圍與分類。
保全人員經核定公告為適用第 84 條之 1 的工作者;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相較於一般保全人員勞動密度相對較高,因此為不同工時規範。
第二點,人員資格。
雇主報核的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應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
第三點,約定書應記載事項。
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這一點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2 的要求一致。
第四點,工時安排合理化。
這一點是整份指引的核心,四款: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 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 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 288 小時。
–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的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第五點,例假。
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彈性約定得於 2 週內安排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
第六點,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但年度休假不宜均以加給假日出勤工資方式實施。
第七點,異常工作負荷。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規定,參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其措施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
五、24 上 48 休:拆解表怎麼做
回到最初的問題。
指引第四點第一款已經寫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如果一班二十四小時全部都是受雇主指揮監督的工作時間,那麼它和這款上限直接衝突。
這是從指引文字就能得到的結論。
但現場的實際狀況通常不是那麼單純。
「在崗二十四小時」和「工作二十四小時」是兩件事。
哨點裡如果確實有不受指揮監督、可以自由運用的時段,那些時段的性質就要另外認定。
判斷的方法是做一張逐時段拆解表。
以一個二十四小時勤務為例,把它切成時段,每一段回答五個問題:
| 時段 | 在做什麼 | 能否離開崗位 | 是否受指揮監督 | 是否需即時反應 | 認定 |
|---|---|---|---|---|---|
| 08:00-12:00 | 門廳監看、收發 | 否 | 是 | 是 | 正常工時 |
| 12:00-13:00 | 用餐 | 可在哨點內 | 待確認 | 有狀況仍須處理 | 需逐案認定 |
| 13:00-18:00 | 巡邏、監看 | 否 | 是 | 是 | 正常工時 |
| 18:00-22:00 | 監看、住戶進出 | 否 | 是 | 是 | 延長工時 |
| 22:00-06:00 | 夜間值勤 | 否 | 是 | 是 | 需逐案認定 |
| 06:00-08:00 | 交接、清點 | 否 | 是 | 是 | 需逐案認定 |
關鍵落在「能否離開崗位」與「是否需即時反應」這兩欄。
一個人被要求留在哨點、電鈴響了要開門、住戶敲窗要處理,那段時間即使沒有在走動,也很難主張它不是工作時間。
拆解表做完之後,把每一段的認定加總,再拿去和指引第四點的四款上限對照。
對不上,班型就要改。
⚠ 這裡不下「24 上 48 休一律違法」或「一律合法」的斷語。
第一級來源沒有任何一份文件把這個班型列為當然合法或當然違法。
能不能成立,取決於具體班表、實際工作內容與核備文件,而核備的權責在當地主管機關。
六、書面約定書要寫的七個欄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2 規定,雇主依第 84 條之 1 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指引第三點的要求與此一致。
把它拆成可以填的七個欄位:
欄位一,職稱。
寫實際職稱,並註明屬於核定公告中的哪一類工作者。
欄位二,工作項目。
逐項列出,不要寫「其他主管交辦事項」當主要內容。
這一欄是判斷是否符合監視性或間歇性的依據。
欄位三,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
說明為什麼這個職務屬於監視性或間歇性,理由要對得上第 50 條之 1 的定義。
欄位四,工作時間。
寫出班型、每班起訖、每日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每月各項上限,以及出勤日之間隔。
第五節的拆解表可以作為附件。
欄位五,例假。
寫明每七日一日,或約定二週內二日的安排方式,並載明連續工作日數的上限。
欄位六,休假。
國定假日的處理方式。
指引第六點特別提醒,年度休假不宜均以加給假日出勤工資方式實施,所以這一欄不能只寫「假日出勤加倍發給」。
欄位七,女性夜間工作。
有女性保全人員排夜班的公司必須寫。
同時要記得第 49 條雖然在排除清單裡,第 50 條到第 52 條的母性保護規定並不在。
七、核備怎麼送、送到哪裡
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的文字是「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當地」指向的是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單位的名稱各縣市不同,可能是勞工局、勞動局或社會局(處),送件前先確認。
流程上的六個步驟:
第一步,確認人員是否屬核定公告的工作者類別。
第二步,盤點實際工作內容,逐項對照第 50 條之 1 的定義,不要只看職稱。
第三步,依一般保全、人身保全或運鈔車保全分類,因為三者的工時規範不同。
第四步,依第六節的七個欄位完成書面約定,並取得勞工簽署。
第五步,備齊送件文件:約定書、公司登記資料、勞工名冊、班別說明、工時試算表。
第六步,向工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取得核備結果後依核備內容排班。
⚠ 有一種情況要特別留意:跨縣市派駐、同一份約定涵蓋多個哨點、或流動勤務的人員,「當地」該怎麼認定,各地方主管機關的受理規範可能不同。
這一點沒有全國一致的公開標準,送件前直接向受理單位確認,是最省時間的做法。
人員、哨點、班型或工時制度有重大變更時,要回頭確認原核備內容是否仍然涵蓋,必要時補正或重新報核備。
八、沒核備會怎樣
第 84 條之 1 的特殊效果,是以「書面約定」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兩個要件為前提。
條文把這兩件事寫在同一句裡。
沒有完成核備的時候,公司不能主張已經取得第 84 條之 1 的特殊工時效果。
實務上的意義是:工時、例假、休假的認定會回到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的一般規定。
這件事的影響不只是「補一份文件」。
回到一般規定之後,原本依約定書排的班表,在正常工時上限、延長工時上限與例假安排上都可能出現落差,而落差會直接換算成加班費與罰則。
三種常見的時間差要避免:
時間差一,先排班再送件。
約定書簽了、班表照跑、核備還在補件中。
這段期間的班表沒有第 84 條之 1 的保護。
時間差二,核備後班型又改了。
核備的是甲班型,實際跑的是乙班型。
核備函上的內容和班表對不起來,等於沒有核備。
時間差三,人員異動沒有更新。
新進人員沒有納入約定與核備,卻照著同一張班表上。
九、核備之後仍然要做的六件事
拿到核備函不是終點。
以下六件事在核備之後仍然存在:
第一,延長工時的工資。
第 84 條之 1 排除的是工作時間的限制,不是工資給付。
約定工時之外的延長仍應依法給付。
第二,第 35 條的休息時間。
輪班制可以另行調配,但要調配到哪裡、實際有沒有給,班表與出勤資料上要看得出來。
第三,母性保護。
第 50 條到第 52 條不在排除清單。
有女性保全人員的公司要把產假、妊娠改調與哺乳時間的處理方式一併納入制度。
第四,天災事變的通報。
指引第四點第四款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者,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這一項在颱風季最容易漏。
第五,異常工作負荷的預防措施。
指引第七點要求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辦理,並把措施列為勞雇約定的重要參考。
長時間輪班與夜間工作是這一項的核心對象。
第六,班表與出勤資料的留存。
核備的內容要能和實際的班表、出勤資料互相對照。
這一項是勞檢時第一個被要求提出的東西。
⚠ 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是否仍受第 30 條第 5 項出勤紀錄義務拘束,條文本身未明文,本文不下斷語。
但無論如何,核備審查與勞動檢查都會要求提出班表與出勤資料以核對約定內容,實務上留存是必要的。
十、勞檢會看的六份文件
保全公司的勞檢,通常從這六份開始:
| 順序 | 文件 | 檢查重點 |
|---|---|---|
| 1 | 核定公告對照說明 | 該員職務是否落在核定公告範圍 |
| 2 | 書面約定書 | 七個欄位是否齊全、勞工是否簽署 |
| 3 | 核備函 | 核備內容與現行班型是否一致 |
| 4 | 班表 | 每日、每月工時是否在指引上限內,連續工作是否超過 12 日 |
| 5 | 出勤資料 | 實際出勤與班表是否相符,兩次出勤間隔是否達 11 小時 |
| 6 | 工資清冊 | 延長工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工資是否給付 |
六份的邏輯是一條鏈:職類對得上、約定寫得全、核備拿得到、班表排得下、出勤對得起來、工資給得出來。
任何一環斷掉,後面的都失去意義。
保全業的班型調整通常牽動整個哨點的人力配置,不是改一張表就結束。
想把班型、約定書與核備進度一次排出時程的公司,可以參考勞資顧問完整指南裡的年度法遵行事曆。
跨產業的排班與工時檢核邏輯,另可對照餐飲業工讀生離職流程:七個資料夾與班表補位紀錄的班表版本管理做法,兩者在「班表要留幾版」這件事上的原則相同。
常見問題 FAQ
Q1:保全業 24 小時輪班到底合不合法?
沒有一句話的答案。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四點第一款明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若整班二十四小時都是受雇主指揮監督的工作時間,與該款上限直接衝突。
實際認定要看逐時段的性質、具體班表與核備內容,權責在當地主管機關。
Q2:兩次出勤間隔休 48 小時,是不是就可以補回前一班的 24 小時?
指引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的是「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那是下限,不是換算工具。
間隔拉長不會改變前一班在每日工時上限上的認定。
每月的 240、48、288 小時三個上限也要另外核對。
Q3:哨點可以睡覺,那段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
要看能否離開崗位、是否仍受指揮監督、是否需要即時反應。
可以在哨點內休息但電鈴響了要處理,這種情形很難主張它不是工作時間。
建議做逐時段拆解表,把每一段的性質標註清楚,作為約定書的附件。
Q4:第 84 條之 1 核備之後,是不是就不用給加班費了?
不是。
第 84 條之 1 排除的是第 30、32、36、37、49 條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與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不是工資給付。
超出約定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Q5:約定書要送公司所在地還是哨點所在地?
條文寫的是「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指向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跨縣市派駐、一份約定涵蓋多個哨點或流動勤務的情形,各地方主管機關的受理規範可能不同,送件前直接向受理單位確認。
Q6:還沒核備,可以先照約定的班型排班嗎?
不建議。
第 84 條之 1 的特殊效果以書面約定與報請核備兩個要件為前提。
核備完成前的期間,工時與例假的認定會回到一般規定,落差會直接換算成加班費與罰則。
Q7:女性保全排夜班,是不是核備之後就沒有限制?
第 49 條在排除清單內,可透過約定並經核備處理女性夜間工作。
但第 50 條產假、第 51 條妊娠期間改調、第 52 條哺乳時間三條都不在排除清單,仍然適用。
指引第三點也把女性夜間工作列為約定書應記載事項之一。
班型要不要改,先做一次拆解表
保全業的工時問題,很少是「不知道有規定」,多半是「約定書、核備函與班表這三份對不起來」。
三份文件分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時間做出來,中間沒有人把它們攤在同一張桌上對過。
如果你手上的哨點還在跑二十四小時班型,可以先下載「產業別排班與工時自評表」,用第五節的方法把一個班次逐時段拆一次,看看加總之後落在指引第四點的哪一格。
對完之後如果發現核備函上的班型和現在跑的不一樣,也可以直接約一場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由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幫你把約定書欄位、核備補正與班表調整排出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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