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離職要提前多久說?暑期收尾的預告期與薪資結清

工讀生離職要提前多久說,答錯的代價不小。

你公司契約上寫的那一種,決定答案完全不同。

工讀生離職預告期與薪資結清

八月下旬,暑期工讀生陸續要走。

行政人員最常做的一件事,是打開網路上那張「三個月以上十日、一年以上二十日、三年以上三十日」的表格,直接套到工讀生身上,然後跟店長說「他要提前十天講」。

這張表沒有錯,錯的是它被套到了不該套的人身上。

那三個數字寫在《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主詞是雇主。

它會跑到勞工身上,是因為第 15 條第 2 項的一句準用。

而那句準用只準用給一種人:不定期契約的勞工。

暑期工讀生大多不是那一種人。

一、先分清楚:你的工讀生簽的是哪一種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把勞動契約分成兩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判斷的依據落在工作性質這一格,職稱與全職兼職都不影響結果。

同樣叫工讀生,兩家店可能落在完全不同的類別。

落在定期契約的常見情形。

只在七、八兩個月支援旺季的門市人力,屬於季節性。

為了單一檔期、單一活動、單一專案臨時增加的人力,屬於臨時性或短期性。

這類工作有明確的起訖,做完就沒有了。

落在不定期契約的常見情形。

名義上寫暑期工讀,實際上做的是店裡整年都要有人做的內外場工作,只是這個人只做暑假。

工作本身有繼續性,就算契約寫了迄日,性質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這個分類會決定後面所有問題的答案,包括預告義務、結清時點、資遣費、資遣通報。

分錯類別,後面每一步都會歪。

還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規定。

第 9 條第 2 項寫:「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第 3 項則排除特定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工作。

寒假來過、暑假又回來的工讀生,最容易踩到第二款。

兩段合計超過九十日、中間間隔沒超過三十日,除非屬於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否則就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很多店家並不知道自己已經跨過這條線。

二、預告期的條文主詞,只寫到兩種人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全文只有兩項: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把主詞逐項拆開來看:

條項主詞/適用對象自請離職要不要預告
第 15 條第 1 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且已屆滿三年者要,三十日前
第 15 條第 2 項不定期契約勞工要,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的階梯
條文未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定期契約勞工法無明文課予預告義務
條文未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未逾三年者法無明文課予預告義務

暑期工讀生如果落在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契約,第 15 條的兩項主詞都吃不到他。

條文文字本身就沒有寫到,這一點沒有解釋空間。

市面上大量文章把這件事整併成一句「勞工離職都要提前預告」,是因為只讀了第 16 條第 1 項那張表,沒有回頭看第 15 條是怎麼把那張表接過來的。

三、不定期契約工讀生的預告階梯怎麼算

如果經過第一節的判斷,你的工讀生屬於不定期契約,那麼第 16 條第 1 項的階梯就會透過準用生效: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二十日前預告;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預告。

暑期工讀生幾乎全部落在第一格的下方,也就是「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

這一格在條文裡沒有對應的天數。

這件事實務上的意義是:一個六月底到職、八月底離開的工讀生,即使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法條上也找不到一個明確的預告天數要求他遵守。

那能不能用契約補上?可以約定,但要留意兩件事。

第一,約定的天數若明顯超過同年資勞工在第 16 條第 1 項所受的規範強度,合理性會被質疑。

第二,就算約定有效,違反的效果也是民事責任,不會變成公司可以直接從薪水裡扣的東西,這一點下一節會處理。

謀職假則完全不適用。

第 16 條第 2 項寫的是「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主詞限於被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的勞工。

自請離職的工讀生沒有謀職假。

四、定期契約期滿,不是離職

暑期收尾最常見的情況,其實根本不是「工讀生提出離職」。

契約寫的是七月一日到八月三十一日。

八月三十一日那天到了,契約期滿而終止。

這不是任何一方提出終止,也就沒有誰要預告誰的問題。

期滿與離職的差別,會延伸到四件事:

資遣費。

定期契約期滿而終止,不屬於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契約,沒有資遣費。

中途由雇主終止定期契約則是另一回事,要回到終止事由本身判斷。

資遣通報。

資遣員工通報是《就業服務法》上的義務,前提是資遣。

定期契約期滿而終止不是資遣。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用途是申請失業給付,核心在離職原因,不是所有終止都會給。

服務證明書。

這一項相反,期滿一樣可以請求,理由見第九節。

期滿的關鍵在於契約上的迄日寫得夠不夠明確。

寫「暑假期間」而沒有寫日期的契約,等於把終止日交給事後爭執。

今年寫契約的時候多花三十秒把迄日寫成日期,明年這個月就少一件事。

五、工讀生沒預告就不來了,公司能做什麼

八月的來電裡,這個問題排第一名:人昨天說今天不來了,最後那筆薪水可不可以先扣一點?

不可以直接扣。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的文字是:「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2 條第 2 項則要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這兩條合起來的意思是:公司認為自己有損害、有違約金請求權,是一回事;能不能自己動手從薪水裡拿走,是另一回事。

前者要循民事途徑主張並舉證,後者法條直接禁止。

實務上可以做、而且應該做的有四件:

第一,把最後一天的出勤與交接狀況留下紀錄,包含當天的班表、實際到班情形、誰接手、有沒有造成停業或加班。

第二,如果契約確實有預告或違約金的約定,把約定條款、通知過程、公司因此支出的具體費用整理成一份卷。

損害要具體,「造成困擾」不是損害。

第三,該給的工資照給,該退的保照退,不要因為爭議而拖延,否則會多一個違反第 22 條、第 23 條的問題。

第四,如果事情走到爭議端,先把資料整理齊全再談。

這一類個案的勝負,多半落在誰拿得出當時的紀錄。

想知道爭議進到調解程序前該先備好哪些東西,可以參考勞資爭議處理完整指南的準備清單。

六、最後一筆工資:施行細則第九條寫的是「應即結清」

這一條被忽略的程度,遠高於它的重要性。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用字是「應即結清」,不是「依原定發薪日給付」。

也就是說,公司平常五號發薪,不代表八月三十一日離職的工讀生可以等到九月五日才拿到錢。

這裡有兩個實務落差。

落差一,薪資系統的關帳日。

很多店家的薪資作業是月結,離職當下根本還沒跑完當月計算。

解法不是延後給付,而是把離職結清拉成一條獨立流程:離職日確定後就先算,不等月結。

落差二,加班費與未休特休折算還沒核到。

這一項通常是拖延的真正原因。

做法是把可以確定的部分先給,未確定的部分在結清單上列出項目、預計金額與給付時點,並取得書面確認,而不是整筆押著。

七、結清清單:六個項目一次列完

離職結清不是只有本薪。

以下六項要逐格核對,缺一項就是一個爭議點:

項目要核對什麼常見疏漏
本薪或時薪最後一期的實際出勤時數只算到關帳日,最後幾天沒進來
延長工時工資平日、休息日各段倍率分開計用平均倍率一次算完
休息日出勤工資出勤時數對應的倍率段與平日加班混為一段
國定假日出勤當日是否經同意出勤檔期出勤沒有留同意紀錄
未休特別休假依比例取得的日數折算認為工讀生沒有特休
應扣項目有法令依據或本人書面同意者把賠償、違約金一併扣進去

倍率一律用 1.34、1.67、2.67 這三個數字,時薪基數在 2026 年不得低於 196 元。

這兩件事在最後一筆薪水上特別容易出錯,因為結清通常是趕出來的。

工資清冊要留。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記入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銀行轉帳紀錄只能證明付了多少錢,證明不了那筆錢是怎麼算出來的。

八、四種保險的退保期限並不相同

這是本篇最容易被寫錯的一節。

網路上大量內容把四種保險寫成「離職當日一起退保」,實際上有一種不是。

保險法源期限
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離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就業保險《就業保險法》第 6 條第 3 項離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2 條第 3 項離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第 6 項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辦理

三種勞動保險是當日,健保是三日內。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3 條第 1 項另外規定,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

期限不同會產生一個實務問題:如果行政人員把四張表壓在一起、等健保那三天的期限快到了才一起送,勞保、就保與職災保險已經逾期。

正確做法是三種勞動保險在離職當日就送出,健保另計。

另一個要提醒工讀生的是健保銜接。

退保之後如果沒有下一個投保單位,本人要回戶籍地或依附眷屬身分投保,中間不能空著。

這句話寫進離職通知單上,可以省掉之後半通電話。

九、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的完整文字是:「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條文結構是「勞工請求,雇主不得拒絕」。

這代表兩件事:

第一,公司沒有主動發給的義務。

離職當天沒有人開口要,公司不發不違法。

第二,條文寫的是「勞動契約終止時」,沒有限定終止原因。

自請離職可以請求,定期契約期滿也可以請求,離職之後才想起來要而回頭請求,同樣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兩份不同的文件。

前者證明的是工作經歷,內容通常是任職期間、職務內容;後者證明的是離職原因,用途是申請失業給付。

工讀生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實際上是自請離職或期滿終止時,不能配合填寫。

離職原因寫錯,後續是就業保險給付的問題,公司會被拉進去。

十、把這件事寫進契約與工作規則的四個欄位

暑期收尾的爭議,八成可以在簽約那天處理掉。

以下四個欄位,明年六月用得上:

欄位一,契約類型與起訖日。

明確寫出是定期還是不定期,定期者寫出到職日與迄日的完整日期,並在契約中載明所屬性質是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

欄位二,終止與預告。

分別寫清楚期滿終止、勞工自請終止、雇主終止三種情形的處理方式與通知方法。

通知方法要具體到「用哪個管道通知才算數」。

欄位三,工資結清。

載明結清時點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辦理,並列出結清單應包含的項目。

欄位四,交接與物品歸還。

列出應歸還的物品,並明確寫出未歸還時的處理方式是另行請求,不是從工資扣抵。

工作規則的部分,三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有訂定並報請核備的義務。

工讀生人數多、流動快的店家,把離職流程寫進工作規則的效益,會比寫在每一份個別契約裡高。

同一批人力若還牽涉到請假制度的年度額度設定,可以一併參考家庭照顧假 56 小時怎麼換算?請假單與出勤系統設定裡的系統欄位規劃;如果是輪班型態的人力,班型設計與核備的關係則見保全業 24 小時輪班合法嗎?84-1 條約定與備查

十一、人走了,資料還要留五年

工讀生離開之後,店裡最常做的一件事是把他的資料夾抽掉、把打卡帳號刪掉、把班表覆蓋掉。

這三個動作都會製造問題。

三條保存年限的條文分別長這樣:

《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第 2 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條文明寫「離職後」,人走了才開始算。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2 項:「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同條第 6 項要求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不得拒絕。

三條都沒有把離職員工排除在外。

今年八月走的工讀生,他的名卡、工資清冊與出勤紀錄要留到 2031 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把出勤紀錄的形式寫得很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以及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的工具都算。

用雲端系統的店家要特別留意兩件事:帳號停用之後那個人的歷史紀錄還在不在,以及系統合約到期之後資料能不能匯出。

同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系統廠商換掉、資料調不出來,這句話還是要對勞檢員說。

實務上的做法很簡單:每年八月底工讀季結束後,把當季所有工讀生的四類資料(契約、班表與出勤原始檔、工資清冊與結清單、退保回執)匯出成一份離線檔,標上銷毀年度。

這件事做一次二十分鐘,五年內只要被問到一次就回本。

常見問題 FAQ

Q1:工讀生離職要提前多久說,法律到底有沒有規定天數?

要看契約類型。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的十日、二十日、三十日階梯;第 15 條第 1 項則只規範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且已屆滿三年者,須三十日前預告。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定期契約的勞工自請離職,條文沒有課予預告義務。

Q2:暑期工讀生做兩個月,屬於「未滿三個月」那一格嗎?

如果經判斷屬於不定期契約,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確實落在第 16 條第 1 項三格階梯之外,條文沒有對應的預告天數。

如果屬於季節性或短期性的定期契約,則根本不會走到第 16 條第 1 項這張表。

Q3:契約寫「離職前三十日通知」,對只做兩個月的工讀生有效嗎?

約定本身可以存在,但兩件事要分開:約定的合理性,以及違反約定的效果。

約定天數若明顯超過同年資勞工在法定階梯下所受的規範強度,合理性會被質疑;而即使約定有效,違反的效果是民事上的責任,不能作為從工資扣款的依據。

Q4:工讀生說走就走,可以從最後一筆薪水扣違約金嗎?

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2 條第 2 項要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公司若確有損害,應循民事途徑主張,並就損害的存在與金額負舉證責任。

Q5:最後一筆工資可以等到下次發薪日再給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條文用的是應即結清,不是依原定發薪日給付。

建議把離職結清設為獨立流程,不併入月結作業。

Q6:勞保、就保、職災保險與健保,是不是都在離職當天退保?

不是。

《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就業保險法》第 6 條第 3 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2 條第 3 項都規定在離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第 6 項規定的是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辦理。

三種勞動保險是當日,健保是三日內。

Q7:定期契約期滿的工讀生,可以要求開服務證明書嗎?

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寫的是「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沒有限定終止原因。

期滿終止、自請離職、雇主終止都在範圍內。

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兩份不同文件,不能互相替代。

暑假收尾之前,先把契約類型盤一次

工讀生離職的爭議,很少發生在離職那一天。

真正決定結果的,是三個月前簽約時契約類型有沒有寫清楚、迄日有沒有寫成日期、結清流程有沒有從月結裡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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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暑期工讀生一個月要花多少錢?時薪加班四保與勞退總成本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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