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內場、外場與工讀生排班怎麼設計?三種職種的班表分開排

餐飲業排班表上,內場和外場常被寫成同一套。

出事的通常是內場那一欄。

餐飲業內場外場工讀生排班設計

一家店裡至少有三種工作型態:內場的備料與出餐是連續性作業,外場的人力需求跟著尖離峰跑,工讀生則是部分工時、還牽涉到勞健保與勞退的另一套規則。

這三種型態在勞動基準法上落到的條文不一樣,班表卻經常共用同一個 Excel 範本。

這篇不重算加班費。

倍率怎麼套、檔期怎麼加給,站內已有專篇,本文只在必要時帶過並回連。

這裡處理的是更前面的問題:同一家店,三種職種的班表結構應該怎麼分開設計。

一、先確認一件事:餐飲業可以用四週彈性工時

這是餐飲業排班的地基,也是市面上最常寫錯的一段。

勞動基準法 §30-1 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1.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 §30 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之限制。

2.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3.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 §49 第 1 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關鍵在第一句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餐飲業之所以能用四週彈性工時,是因為有一紙指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1 月 29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01359 號函,指定餐飲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這個函號值得寫進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資會議紀錄裡。

實務上談餐飲排班的文章多半只寫「可以用四週變形」,能寫出函號的很少,而勞動檢查時被問到「依據什麼」,函號就是最直接的答案。

同一批指定函裡,還有幾個常跟餐飲開在同一條街的行業:

行業指定函
餐飲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1 月 29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01359 號函
一般旅館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5 月 19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22656 號函
觀光旅館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2 月 5 日台 87 勞動二字第 003088 號函
綜合商品零售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12 月 6 日台 86 勞動二字第 049122 號函
娛樂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2 月 19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04256 號函
理髮及美容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5 月 21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23006 號函

同一條商圈街廓上的店家,適用的彈性工時制度不見得一樣。

開複合式店面、或同一法人底下同時經營餐飲與零售的,要先確認自己的營業項目歸在哪一個行業。

用四週彈性工時之前,必須先取得同意

§30-1 第 1 項的前提是「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條文用的動詞是「經⋯同意後」,這是要件,少了它整套四週彈性工時就沒有依據。

沒有工會的中小型餐飲店,要走的是勞資會議程序,不能改用「員工個別簽同意書」代替。

個別同意在法律上處理的是勞工個人的權利拋棄,跟勞資會議的集體同意是兩套機制。

二、四週彈性工時下的例假與休息日,跟七休一不一樣

這是第二個最常寫錯的地方。

一般情形依勞基法 §36 第 1 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搭配施行細則 §22-3: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 §36 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採四週彈性工時後,改依 §36 第 2 項第 3 款:依 §30-1 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兩者的差別整理如下:

項目一般(七休一)四週彈性工時
例假每七日中至少一日每二週內至少二日
例假加休息日每七日中二日每四週內至少八日
連續工作上限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細則 §22-3)依 §36 II ③ 的週期計算
法源§36 I、細則 §22-3§36 II ③

判斷點在於:四週八日是「合計」,不是「每週兩日」。

這給了排班很大的調度空間,也是它最容易被排錯的地方。

把八日全部集中在後兩週、前兩週連上十四天,例假的二週二日規則就會被踩破。

延長工時的認定基準也跟著變。

勞基法施行細則 §20-1 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 §30 第 2 項、第 3 項或 §30-1 第 1 項第 1 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以及勞工於 §36 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用白話說:採四週彈性工時後,加班的起算點是「超過變更後的正常工時」,不是固定的八小時。

排班表上寫了當日正常工時十小時,前十小時就不是加班。

這條是餐飲業排班與加班費計算的銜接處,實際倍率怎麼套請見〈餐飲業排班加班費怎麼算〉與〈餐飲業檔期排班與加班費怎麼算〉。

三、內場:連續性作業與備料時間

內場的排班難點不在總時數,在「工作到底從哪一刻開始」。

備料時間的處理

勞基法沒有針對餐飲業備料另訂條文。

可以拿來當依據的是三條:

第一,勞基法施行細則 §7 第 2 款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契約上寫幾點開始,就是幾點開始;如果實際上要求廚師提前四十分鐘進廚房備料,契約與班表卻寫十一點,這中間的落差沒有依據。

第二,勞基法 §30 第 6 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逐日、至分鐘,代表打卡時間就是紀錄本身。

廚師六點二十打卡、班表寫七點,出勤紀錄會誠實地把這四十分鐘留下來。

第三,勞基法 §30 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把三條串起來,內場排班的正確做法是:把備料時間直接寫進班表的正常工時內,而不是讓它落在打卡與班表的縫隙裡。

這不是多給薪水的問題,是讓紀錄與事實一致的問題。

⚠ 需要說明的是,「備料是否一律計入工時」在法規上沒有明文,也沒有查到公開的主管機關函釋。

上面三條是條文能支撐的推論,屬顧問建議。

實際個案如遇爭議,仍以勞動檢查機構與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

休息時間的調配

勞基法 §35 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內場的出餐是典型的連續性作業,這條但書給了餐飲業最實用的一個工具:不必卡死在「做滿四小時就休三十分鐘」,可以把休息拆成離峰時段的兩個十五分鐘。

但但書講的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總量不會因此減少。

把三十分鐘調配成零,或是名義上排了休息、實際上人還在爐檯前,都不在但書的射程內。

內場班表的設計原則

項目建議做法法源支撐
備料時間寫進正常工時,班表起訖與打卡一致細則 §7 ②、§30 VI
休息時間依連續性作業調配到離峰時段,總量不減§35 但書
當日正常工時採四週彈性時可排至十小時,當日延長工時不得逾二小時§30-1 I ②
收班與清潔同備料,寫進工時,不要當成「自願留下」細則 §7 ②、§30 VI
輪班換班更換班次時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34 II

四、外場:尖離峰與分段排班

外場的難點跟內場落在不同地方。

工作起點很清楚,麻煩的是人力需求隨時段劇烈起伏:中午十一點半到一點半、晚上六點到八點半是滿載,下午兩點到五點是空檔。

分段排班在法規上的位置

台灣現行法規沒有「分段排班」或 split shift 的專門條文,也沒有查到主管機關的公開函釋。

這代表它沒有被明文禁止,但要受下列幾條框住:

– 勞基法 §30 第 1 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採四週彈性者依 §30-1 第 1 項第 1 款調整。

– 勞基法 §32 第 2 項: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勞基法 §34 第 2 項: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 施行細則 §22-3: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把中間空檔算不算工時,是分段排班最實際的爭點。

如果空檔期間員工可以自由離開店面、不受支配,通常被認為不是工時;如果要求待命、不得離店、隨時可能被叫回,性質就不同。

實務上比較安全的做法有三個:空檔的長度與是否可自由離開,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寫清楚;空檔期間的打卡下班與再上班要各自留紀錄;同一天分兩段的員工,兩段之間不要壓縮到讓當日總在店時間過長。

⚠ 上述屬顧問建議,非法定義務。

分段排班的合法性須就個案的支配程度認定,本文不下「合法」或「違法」的斷語。

輪班間隔十一小時的三種職種差異

§34 第 2 項的十一小時,實際套用到三種職種上會出現不同的張力點:

職種最常見的違規情境說明
內場打烊清潔到深夜、隔天早班備料收班時間常沒有記進出勤,間隔看起來夠、實際上不夠
外場晚班關店接隔日早班開店俗稱關店接開店,是餐飲業間隔不足的典型
工讀生週末連續兩天晚班早班交錯學生的課表與班表交錯,間隔容易被忽略

§34 第 2 項但書允許例外: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第 3 項再加條件:依但書變更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本批未查核餐飲業是否列於該公告清單內。

在確認之前,排班一律以「原則十一小時」設計,不主張可以縮短到八小時。

五、工讀生:部分工時是另一套成本結構

工讀生的班表通常最短、最零碎,卻是三種職種裡牽涉制度最多的一種。

排班本身的限制

工讀生同樣是勞基法上的勞工,§30、§32、§34、§35、§36 全部適用。

常被誤解的是「工讀生可以不用給例假」或「時數少就不用算加班」,這兩件事在條文上都找不到依據。

實務上要特別注意 §36 與細則 §22-3: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這條不看時數,看的是連續出勤的天數。

工讀生一天只排四小時,連續排七天照樣違反。

勞保與勞退的級距不同步

這是工讀生成本最容易被算錯的地方。

依勞動部 114 年 11 月 21 日勞動保 2 字第 1140091863 號令修正發布、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11,100 元(11,100 元以下者)及 12,540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二級;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覈實申報。

也就是說,部分工時者在勞保有兩個專屬級距,而勞退的月提繳分級表則是從 1,500 元起逐級計算,兩者的結構完全不同。

同一位工讀生,勞保可能落在專屬級距,勞退則落在一般級距表上的某一級。

2026 年時薪最低工資為 196 元。

以每週排 16 小時、每月約 4.3 週計算,月薪資總額約為 196 × 16 × 4.3 = 13,484.8 元,已超過 12,540 元,因此勞保應覈實申報而非套用部分工時專屬級距。

這個門檻在排班時就會被觸發,值得在設定班表時一併確認。

工讀生的勞健保門檻與投保實務,站內另有專篇:〈暑期工讀生勞健保怎麼保〉、〈暑期工讀生要不要投勞保〉、〈暑期工讀生要不要投健保〉。

工讀生班表的設計原則

項目建議做法法源或依據
連續出勤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一天只排四小時也一樣細則 §22-3
例假依全店採用的制度計算,不另設一套§36 I 或 §36 II ③
出勤紀錄與正職同標準,逐日記載至分鐘§30 VI
投保級距依月薪資總額判斷是否適用部分工時專屬級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
契約工作開始終止時間、休息時間、換班方式均應約定細則 §7 ②

六、三種職種並列:一張表看完差異

面向內場(廚師、備料)外場(服務、外送交接)工讀生(部分工時)
工作型態連續性作業尖離峰起伏零碎時段補位
排班主要難點工時起點(備料、收班)分段排班與空檔認定連續出勤天數與投保級距
關鍵條文§35 但書、細則 §7 ②、§30 VI§30 I、§32 II、§34 II細則 §22-3、§30 VI
休息時間得於工時內另行調配依班段長度安排排班未滿四小時者不生 §35 適用
最容易被勞檢抓到出勤紀錄與班表不一致換班間隔不足十一小時連續工作逾六日
成本連動延長工時倍率延長工時倍率勞保級距、勞退提繳

把這張表貼在排班的人旁邊,比記住一堆條號有用。

三種職種的班表可以放在同一份檔案裡,但決定「這一格能不能填」的規則必須分開判斷。

七、出勤紀錄的罰鍰比排班錯誤更重

很多店家的直覺是「排錯班最多被糾正」,事實上罰得比較重的是紀錄。

勞基法 §79 第 1 項規定,違反 §21 第 1 項、§22 至 §25、§30 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32、§34 至 §41、§49 第 1 項或 §59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第 2 項則單獨拉出來:違反 §30 第 5 項或 §49 第 5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0 第 5 項就是「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這一項的罰鍰下限是九萬元,比一般工時違規的兩萬元起跳高出四倍多。

第 4 項還有加重: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另外,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依 §70 應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等十二款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施行細則 §37 補上時點: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違反 §70 依 §79 第 3 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餐飲業擴店速度快,從二十幾人跨到三十人往往是一兩個月的事。

三十人的門檻一過,工作規則、輪班間隔備查、延長工時備查三件事會同時出現。

八、換一個角度看:排班是制度問題,不是表格問題

同一套「先確認適用哪一制度、再判斷起算點」的方法,在其他法規上一樣管用。

職場霸凌申訴的處理期限也是這樣,同一件案子裡有四個不同的起算基準,混用就會逾期,詳見〈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流程:受理窗口、時限與紀錄要件〉。

站內其他相關內容:整體排班法規總覽見〈餐飲業排班法規完整指南〉,多店調度與換班的計算陷阱見〈零售業排班加班費:多店調度與換班的計算陷阱〉。

常見問題 FAQ

Q1:餐飲業採四週彈性工時,要不要經過同意?

要。

勞基法 §30-1 第 1 項規定,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變更。

個別員工簽署同意書無法取代勞資會議的集體同意,兩者處理的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Q2:四週彈性工時的例假規則跟七休一差在哪?

七休一依 §36 第 1 項,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

四週彈性依 §36 第 2 項第 3 款,每二週內至少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八日。

四週八日是合計數,不是每週固定兩日。

Q3:廚師提前到店備料的時間算不算工時?

法規沒有針對備料另訂條文,也未查到公開的主管機關函釋。

可以確定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 §7 第 2 款要求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30 第 6 項要求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

班表與打卡若長期不一致,紀錄上會直接呈現。

建議把備料時間納入班表的正常工時,實際認定仍以個案為準。

Q4:外場的分段排班合法嗎?

現行法規沒有分段排班的專門條文,也未查到主管機關函釋。

它受 §30 每日八小時、§32 第 2 項一日連同正常工時十二小時、§34 第 2 項換班間隔十一小時、施行細則 §22-3 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等規定框住。

中間空檔是否計入工時,取決於員工是否受雇主支配,須就個案認定。

Q5:工讀生一天只上四小時,也不能連續上七天嗎?

不能。

勞基法施行細則 §22-3 規定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這條看的是連續出勤的天數,不看當日時數。

工讀生一天排四小時、連續排七天,同樣違反。

Q6:出勤紀錄沒做好,罰鍰是多少?

依勞基法 §79 第 2 項,違反 §30 第 5 項(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這比 §79 第 1 項一般工時違規的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下限高出許多,且依同條第 4 項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Q7:店裡從二十幾人變成三十人,要多做哪些事?

至少三件。

一是依 §70 與施行細則 §37,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二是依 §32 第 3 項,若依但書延長工時(月上限五十四小時、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是依 §34 第 3 項,若變更換班間隔,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下一步:把三份班表拆開來檢查一次

排班的問題很少出在單一格子填錯,多半出在整份表用同一套規則。

內場、外場、工讀生各自對應的條文不同,把班表拆成三份分開檢視,缺口會自己浮出來。

金豐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累積 28 年實戰經驗,服務超過 1,000 家中小企業,熟悉餐飲業從單店到連鎖的排班、工時與投保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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