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排班表上,內場和外場常被寫成同一套。
出事的通常是內場那一欄。

一家店裡至少有三種工作型態:內場的備料與出餐是連續性作業,外場的人力需求跟著尖離峰跑,工讀生則是部分工時、還牽涉到勞健保與勞退的另一套規則。
這三種型態在勞動基準法上落到的條文不一樣,班表卻經常共用同一個 Excel 範本。
這篇不重算加班費。
倍率怎麼套、檔期怎麼加給,站內已有專篇,本文只在必要時帶過並回連。
這裡處理的是更前面的問題:同一家店,三種職種的班表結構應該怎麼分開設計。
一、先確認一件事:餐飲業可以用四週彈性工時
這是餐飲業排班的地基,也是市面上最常寫錯的一段。
勞動基準法 §30-1 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1.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 §30 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之限制。
2.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3.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 §49 第 1 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關鍵在第一句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餐飲業之所以能用四週彈性工時,是因為有一紙指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1 月 29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01359 號函,指定餐飲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這個函號值得寫進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資會議紀錄裡。
實務上談餐飲排班的文章多半只寫「可以用四週變形」,能寫出函號的很少,而勞動檢查時被問到「依據什麼」,函號就是最直接的答案。
同一批指定函裡,還有幾個常跟餐飲開在同一條街的行業:
| 行業 | 指定函 |
|---|---|
| 餐飲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1 月 29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01359 號函 |
| 一般旅館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5 月 19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22656 號函 |
| 觀光旅館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2 月 5 日台 87 勞動二字第 003088 號函 |
| 綜合商品零售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12 月 6 日台 86 勞動二字第 049122 號函 |
| 娛樂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2 月 19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04256 號函 |
| 理髮及美容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5 月 21 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 023006 號函 |
同一條商圈街廓上的店家,適用的彈性工時制度不見得一樣。
開複合式店面、或同一法人底下同時經營餐飲與零售的,要先確認自己的營業項目歸在哪一個行業。
用四週彈性工時之前,必須先取得同意
§30-1 第 1 項的前提是「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條文用的動詞是「經⋯同意後」,這是要件,少了它整套四週彈性工時就沒有依據。
沒有工會的中小型餐飲店,要走的是勞資會議程序,不能改用「員工個別簽同意書」代替。
個別同意在法律上處理的是勞工個人的權利拋棄,跟勞資會議的集體同意是兩套機制。
二、四週彈性工時下的例假與休息日,跟七休一不一樣
這是第二個最常寫錯的地方。
一般情形依勞基法 §36 第 1 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搭配施行細則 §22-3: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 §36 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採四週彈性工時後,改依 §36 第 2 項第 3 款:依 §30-1 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兩者的差別整理如下:
| 項目 | 一般(七休一) | 四週彈性工時 |
|---|---|---|
| 例假 | 每七日中至少一日 | 每二週內至少二日 |
| 例假加休息日 | 每七日中二日 | 每四週內至少八日 |
| 連續工作上限 | 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細則 §22-3) | 依 §36 II ③ 的週期計算 |
| 法源 | §36 I、細則 §22-3 | §36 II ③ |
判斷點在於:四週八日是「合計」,不是「每週兩日」。
這給了排班很大的調度空間,也是它最容易被排錯的地方。
把八日全部集中在後兩週、前兩週連上十四天,例假的二週二日規則就會被踩破。
延長工時的認定基準也跟著變。
勞基法施行細則 §20-1 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 §30 第 2 項、第 3 項或 §30-1 第 1 項第 1 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以及勞工於 §36 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用白話說:採四週彈性工時後,加班的起算點是「超過變更後的正常工時」,不是固定的八小時。
排班表上寫了當日正常工時十小時,前十小時就不是加班。
這條是餐飲業排班與加班費計算的銜接處,實際倍率怎麼套請見〈餐飲業排班加班費怎麼算〉與〈餐飲業檔期排班與加班費怎麼算〉。
三、內場:連續性作業與備料時間
內場的排班難點不在總時數,在「工作到底從哪一刻開始」。
備料時間的處理
勞基法沒有針對餐飲業備料另訂條文。
可以拿來當依據的是三條:
第一,勞基法施行細則 §7 第 2 款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契約上寫幾點開始,就是幾點開始;如果實際上要求廚師提前四十分鐘進廚房備料,契約與班表卻寫十一點,這中間的落差沒有依據。
第二,勞基法 §30 第 6 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逐日、至分鐘,代表打卡時間就是紀錄本身。
廚師六點二十打卡、班表寫七點,出勤紀錄會誠實地把這四十分鐘留下來。
第三,勞基法 §30 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把三條串起來,內場排班的正確做法是:把備料時間直接寫進班表的正常工時內,而不是讓它落在打卡與班表的縫隙裡。
這不是多給薪水的問題,是讓紀錄與事實一致的問題。
⚠ 需要說明的是,「備料是否一律計入工時」在法規上沒有明文,也沒有查到公開的主管機關函釋。
上面三條是條文能支撐的推論,屬顧問建議。
實際個案如遇爭議,仍以勞動檢查機構與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
休息時間的調配
勞基法 §35 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內場的出餐是典型的連續性作業,這條但書給了餐飲業最實用的一個工具:不必卡死在「做滿四小時就休三十分鐘」,可以把休息拆成離峰時段的兩個十五分鐘。
但但書講的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總量不會因此減少。
把三十分鐘調配成零,或是名義上排了休息、實際上人還在爐檯前,都不在但書的射程內。
內場班表的設計原則
| 項目 | 建議做法 | 法源支撐 |
|---|---|---|
| 備料時間 | 寫進正常工時,班表起訖與打卡一致 | 細則 §7 ②、§30 VI |
| 休息時間 | 依連續性作業調配到離峰時段,總量不減 | §35 但書 |
| 當日正常工時 | 採四週彈性時可排至十小時,當日延長工時不得逾二小時 | §30-1 I ② |
| 收班與清潔 | 同備料,寫進工時,不要當成「自願留下」 | 細則 §7 ②、§30 VI |
| 輪班換班 | 更換班次時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 | §34 II |
四、外場:尖離峰與分段排班
外場的難點跟內場落在不同地方。
工作起點很清楚,麻煩的是人力需求隨時段劇烈起伏:中午十一點半到一點半、晚上六點到八點半是滿載,下午兩點到五點是空檔。
分段排班在法規上的位置
台灣現行法規沒有「分段排班」或 split shift 的專門條文,也沒有查到主管機關的公開函釋。
這代表它沒有被明文禁止,但要受下列幾條框住:
– 勞基法 §30 第 1 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採四週彈性者依 §30-1 第 1 項第 1 款調整。
– 勞基法 §32 第 2 項: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勞基法 §34 第 2 項: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 施行細則 §22-3: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把中間空檔算不算工時,是分段排班最實際的爭點。
如果空檔期間員工可以自由離開店面、不受支配,通常被認為不是工時;如果要求待命、不得離店、隨時可能被叫回,性質就不同。
實務上比較安全的做法有三個:空檔的長度與是否可自由離開,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寫清楚;空檔期間的打卡下班與再上班要各自留紀錄;同一天分兩段的員工,兩段之間不要壓縮到讓當日總在店時間過長。
⚠ 上述屬顧問建議,非法定義務。
分段排班的合法性須就個案的支配程度認定,本文不下「合法」或「違法」的斷語。
輪班間隔十一小時的三種職種差異
§34 第 2 項的十一小時,實際套用到三種職種上會出現不同的張力點:
| 職種 | 最常見的違規情境 | 說明 |
|---|---|---|
| 內場 | 打烊清潔到深夜、隔天早班備料 | 收班時間常沒有記進出勤,間隔看起來夠、實際上不夠 |
| 外場 | 晚班關店接隔日早班開店 | 俗稱關店接開店,是餐飲業間隔不足的典型 |
| 工讀生 | 週末連續兩天晚班早班交錯 | 學生的課表與班表交錯,間隔容易被忽略 |
§34 第 2 項但書允許例外: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第 3 項再加條件:依但書變更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本批未查核餐飲業是否列於該公告清單內。
在確認之前,排班一律以「原則十一小時」設計,不主張可以縮短到八小時。
五、工讀生:部分工時是另一套成本結構
工讀生的班表通常最短、最零碎,卻是三種職種裡牽涉制度最多的一種。
排班本身的限制
工讀生同樣是勞基法上的勞工,§30、§32、§34、§35、§36 全部適用。
常被誤解的是「工讀生可以不用給例假」或「時數少就不用算加班」,這兩件事在條文上都找不到依據。
實務上要特別注意 §36 與細則 §22-3: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這條不看時數,看的是連續出勤的天數。
工讀生一天只排四小時,連續排七天照樣違反。
勞保與勞退的級距不同步
這是工讀生成本最容易被算錯的地方。
依勞動部 114 年 11 月 21 日勞動保 2 字第 1140091863 號令修正發布、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11,100 元(11,100 元以下者)及 12,540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二級;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覈實申報。
也就是說,部分工時者在勞保有兩個專屬級距,而勞退的月提繳分級表則是從 1,500 元起逐級計算,兩者的結構完全不同。
同一位工讀生,勞保可能落在專屬級距,勞退則落在一般級距表上的某一級。
2026 年時薪最低工資為 196 元。
以每週排 16 小時、每月約 4.3 週計算,月薪資總額約為 196 × 16 × 4.3 = 13,484.8 元,已超過 12,540 元,因此勞保應覈實申報而非套用部分工時專屬級距。
這個門檻在排班時就會被觸發,值得在設定班表時一併確認。
工讀生的勞健保門檻與投保實務,站內另有專篇:〈暑期工讀生勞健保怎麼保〉、〈暑期工讀生要不要投勞保〉、〈暑期工讀生要不要投健保〉。
工讀生班表的設計原則
| 項目 | 建議做法 | 法源或依據 |
|---|---|---|
| 連續出勤 | 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一天只排四小時也一樣 | 細則 §22-3 |
| 例假 | 依全店採用的制度計算,不另設一套 | §36 I 或 §36 II ③ |
| 出勤紀錄 | 與正職同標準,逐日記載至分鐘 | §30 VI |
| 投保級距 | 依月薪資總額判斷是否適用部分工時專屬級距 | 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 |
| 契約 | 工作開始終止時間、休息時間、換班方式均應約定 | 細則 §7 ② |
六、三種職種並列:一張表看完差異
| 面向 | 內場(廚師、備料) | 外場(服務、外送交接) | 工讀生(部分工時) |
|---|---|---|---|
| 工作型態 | 連續性作業 | 尖離峰起伏 | 零碎時段補位 |
| 排班主要難點 | 工時起點(備料、收班) | 分段排班與空檔認定 | 連續出勤天數與投保級距 |
| 關鍵條文 | §35 但書、細則 §7 ②、§30 VI | §30 I、§32 II、§34 II | 細則 §22-3、§30 VI |
| 休息時間 | 得於工時內另行調配 | 依班段長度安排 | 排班未滿四小時者不生 §35 適用 |
| 最容易被勞檢抓到 | 出勤紀錄與班表不一致 | 換班間隔不足十一小時 | 連續工作逾六日 |
| 成本連動 | 延長工時倍率 | 延長工時倍率 | 勞保級距、勞退提繳 |
把這張表貼在排班的人旁邊,比記住一堆條號有用。
三種職種的班表可以放在同一份檔案裡,但決定「這一格能不能填」的規則必須分開判斷。
七、出勤紀錄的罰鍰比排班錯誤更重
很多店家的直覺是「排錯班最多被糾正」,事實上罰得比較重的是紀錄。
勞基法 §79 第 1 項規定,違反 §21 第 1 項、§22 至 §25、§30 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32、§34 至 §41、§49 第 1 項或 §59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第 2 項則單獨拉出來:違反 §30 第 5 項或 §49 第 5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0 第 5 項就是「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這一項的罰鍰下限是九萬元,比一般工時違規的兩萬元起跳高出四倍多。
第 4 項還有加重: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另外,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依 §70 應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等十二款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施行細則 §37 補上時點: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違反 §70 依 §79 第 3 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餐飲業擴店速度快,從二十幾人跨到三十人往往是一兩個月的事。
三十人的門檻一過,工作規則、輪班間隔備查、延長工時備查三件事會同時出現。
八、換一個角度看:排班是制度問題,不是表格問題
同一套「先確認適用哪一制度、再判斷起算點」的方法,在其他法規上一樣管用。
職場霸凌申訴的處理期限也是這樣,同一件案子裡有四個不同的起算基準,混用就會逾期,詳見〈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流程:受理窗口、時限與紀錄要件〉。
站內其他相關內容:整體排班法規總覽見〈餐飲業排班法規完整指南〉,多店調度與換班的計算陷阱見〈零售業排班加班費:多店調度與換班的計算陷阱〉。
常見問題 FAQ
Q1:餐飲業採四週彈性工時,要不要經過同意?
要。
勞基法 §30-1 第 1 項規定,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變更。
個別員工簽署同意書無法取代勞資會議的集體同意,兩者處理的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Q2:四週彈性工時的例假規則跟七休一差在哪?
七休一依 §36 第 1 項,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
四週彈性依 §36 第 2 項第 3 款,每二週內至少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八日。
四週八日是合計數,不是每週固定兩日。
Q3:廚師提前到店備料的時間算不算工時?
法規沒有針對備料另訂條文,也未查到公開的主管機關函釋。
可以確定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 §7 第 2 款要求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30 第 6 項要求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
班表與打卡若長期不一致,紀錄上會直接呈現。
建議把備料時間納入班表的正常工時,實際認定仍以個案為準。
Q4:外場的分段排班合法嗎?
現行法規沒有分段排班的專門條文,也未查到主管機關函釋。
它受 §30 每日八小時、§32 第 2 項一日連同正常工時十二小時、§34 第 2 項換班間隔十一小時、施行細則 §22-3 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等規定框住。
中間空檔是否計入工時,取決於員工是否受雇主支配,須就個案認定。
Q5:工讀生一天只上四小時,也不能連續上七天嗎?
不能。
勞基法施行細則 §22-3 規定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這條看的是連續出勤的天數,不看當日時數。
工讀生一天排四小時、連續排七天,同樣違反。
Q6:出勤紀錄沒做好,罰鍰是多少?
依勞基法 §79 第 2 項,違反 §30 第 5 項(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這比 §79 第 1 項一般工時違規的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下限高出許多,且依同條第 4 項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Q7:店裡從二十幾人變成三十人,要多做哪些事?
至少三件。
一是依 §70 與施行細則 §37,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二是依 §32 第 3 項,若依但書延長工時(月上限五十四小時、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是依 §34 第 3 項,若變更換班間隔,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下一步:把三份班表拆開來檢查一次
排班的問題很少出在單一格子填錯,多半出在整份表用同一套規則。
內場、外場、工讀生各自對應的條文不同,把班表拆成三份分開檢視,缺口會自己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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