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颱風天排班,比警報早四十八小時定案。
等海警發布再喬班表,時間已經不夠了。

多數關於颱風天的文章談的是薪資:停班要不要給薪、來上班要不要加給、不來算不算曠職。
這些問題本站已有多篇說明。
真正在店裡發生的順序卻是反過來的——薪資怎麼算,取決於班表怎麼排、調班有沒有取得同意、當天的出勤是依哪一條規定來的。
這一篇處理的是前半段:颱風季的班表要怎麼預先設計、臨時調班要怎麼取得同意並留下紀錄、真的要停止假期或延長工時時該走哪一條程序。
條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一、颱風天排班牽動的不只一條規定
一張颱風期間的班表,同時要對上四組規定。
第一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勞動部訂定,民國 98 年 6 月 19 日發布,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這份要點是颱風天出勤管理的主要依據,全文共九點(含第六之一點)。
第二組,勞基法的工時與例假規定。
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第 36 條。
班表的空間與天花板在這裡。
第三組,勞基法第 40 條的停止假期。
這是颱風天最常被提到、也最常被誤用的一條。
第四組,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給標準。
出勤加給的倍率依據。
要點第九點寫得很直接: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這句話說明了要點與勞基法的關係:要點本身是行為準則,罰則回到各該法令。
二、事前約定的兩層要求
要點裡有兩點是「排班」層面的直接依據,也是站內既有文章較少展開的部分。
第三點: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第四點: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兩點合起來看,是兩層要求:
第一層是文件面。
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工資給付這三件事,要寫進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
沒有寫,就直接適用要點的內容。
第二層是同意面。
如果公司因為業務性質需要,要指定特定員工在天災期間出勤,除了勞雇雙方事前約定之外,還要另外取得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公司,要經勞資會議同意。
餐飲業幾乎必然會落到第二層。
門市不可能完全不留人,冷凍設備、食材處理、店面安全都需要有人在。
這代表「颱風天誰要來」這件事,不能等到颱風生成再一個一個問。
第四點的用語是「事前約定」,不是事後徵詢。
事前的意思是在天然災害發生之前,也就是在平常就要把這件事處理好。
三、班表的三個版本
要點只寫「事前約定」,沒有寫班表該長什麼樣。
以下作法是把要點的要求落成可執行的形式,供餐飲業參考。
版本一,正常營業版。
就是平常的班表。
版本二,縮短營業版。
適用於陸警發布但尚未停班、或停班後仍營業的情況。
特徵是:時段縮短(例如只做午餐時段)、人力減半、內外場合併分工、外送與內用擇一。
版本三,停止營業版。
適用於宣布停止上班或公司決定不營業。
這一版不是空白,仍要列出必須到場的職務:設備巡檢、冷凍冷藏監控、店面固定與清理、食材處理。
三個版本要在颱風季開始前就做好,並且完成第二節的兩層要求。
實務上的作法是把三個版本附在工作規則或內部管理規範後面,並在勞資會議一併通過。
三個版本的人力配置,可以直接沿用平時的職種分工邏輯,見餐飲業內場、外場與工讀生排班怎麼設計。
若店內有外場人員需支援戶外或外送作業,另見颱風天外勤、搶修與戶外作業。
三個版本之外,班表上還要標示四件事:
1. 原定班。
依正常班表該上班的人。
2. 備援名單。
依第四點事前約定、可於天災期間出勤的特定勞工。
3. 必要職務。
哪些職務在停止營業版仍需到場。
4. 居住地與通勤方式。
這一欄是為了第六之一點的通勤協助預作準備。
第四欄常被認為多餘,實際上它決定了兩件事:誰進得來、以及公司要負擔多少通勤協助。
要點第六之一點規定,雇主於第六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同點第二項並定義,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四週彈性工時給的空間與它的天花板
餐飲業是勞動部指定得採行四週彈性工時的行業。
依據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一三五九號函,指定餐飲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採四週彈性工時之後,班表的空間有兩處:
空間一,正常工時可以調配。
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也就是說,一天可以排到十小時的正常工時。
空間二,例假與休息日的配置變寬。
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依第 30 條之 1 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天花板則有三處:
天花板一,當日排到十小時,延長工時只剩兩小時。
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寫得很明確: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這一條對颱風排班的影響很大。
假設颱風前一天為了趕出貨、把某位員工排成十小時正常工時,颱風當天需要他多留三小時,直接就撞到天花板。
天花板二,一日總時數十二小時。
第 32 條第 2 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天花板三,同意的程序要先完成。
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的前提是「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同意沒有取得,四週彈性工時就不能用,前面兩個空間也就不存在。
實務上比較穩的作法,是在颱風季來臨前的四週週期裡,刻意不把正常工時排滿,留下延長工時的餘裕。
這件事要在排班當下就決定,事後沒有辦法補救。
多店經營者還會碰到跨店調度的問題,計算上的陷阱可參考零售業排班加班費。
五、臨時調班的同意:時點、對象與紀錄
颱風接近時最常發生的動作是調班:把某人的班移到隔天、把休息日改成工作日、把工作日改成休息日。
這一段的規則在要點第六點,而且是四個「不得」。
要點第六點的完整規定是: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種情形分別是: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這七個字,就是「停班之後不能片面要求員工補班」的直接依據。
要調,要取得同意。
那麼同意該怎麼取得?以下四個問題是實務上最常被問到的。
問題一,同意要在什麼時候取得? 調班生效之前。
事後才追認,等於已經先片面變更過一次。
問題二,同意的對象是誰? 分成兩種情況。
單純的個別調班,同意主體是該名勞工本人。
若涉及變形工時的實施、例假的調整、延長工時月上限的放寬,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第 36 條,同意主體是工會,沒有工會者是勞資會議。
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問題三,什麼形式算數? 條文沒有指定形式,但舉證責任在雇主。
實務上的排序是:紙本簽名最穩,排班系統的個人帳號確認次之,通訊軟體的個別回覆再次之,群組公告最弱。
問題四,員工回覆「收到」算不算同意? 「收到」表達的是已讀,沒有表達同意與否。
要避開這個爭議,訊息就要問成封閉式問句:「原定 8/20(四)休息日改為工作日,8/22(六)補休,是否同意?請回覆同意或不同意。
」
紀錄要留的欄位有五個:員工姓名、原定班別與日期、調整後班別與日期、同意時間、同意方式。
這份紀錄與出勤紀錄一起保存,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出勤紀錄應保存五年。
員工當天到底來不來、來了怎麼給、不來怎麼處理,這一段的完整規則見颱風天要求員工出勤,雇主要準備什麼。
六、真的要停止假期或延長工時時,走哪一條
颱風確實可能構成天災或突發事件。
這一節處理的是「真的要員工在假期出勤」或「真的要延長工時」時,該依哪一條、該做哪些配套。
6-1 停止假期:勞基法第 40 條
第 1 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 2 項: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個配套要一起做:
1. 工資加倍發給。
2. 事後補假休息。
加倍發給與補假是兩件事,兩件都要做,不能擇一。
3. 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6-2 延長工時: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6-3 兩條的差別要看清楚
| 項目 | 第 40 條(停止假期) | 第 32 條第 4 項(延長工時) |
|---|---|---|
| 處理的對象 | 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別休假 | 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時 |
| 起算點 | 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 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 |
| 對象與動作 |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 工資 | 加倍發給 | 依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加倍發給 |
| 休息 | 事後補假休息 | 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
兩條的動詞不同:一個是核備,一個是備查。
起算點也不同:一個從事後起算,一個從延長開始起算。
填錯表單、走錯窗口,程序上就有瑕疵。
另外,第 36 條第 3 項還有一句但書值得記下來: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這代表颱風構成突發事件時,休息日出勤的時數不計入每月四十六小時或五十四小時的上限。
這是排班層面的實質差別,但前提是確實構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是每次下雨都適用。
七、出勤加給怎麼算
以下試算以 2026 年基本工資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為基準,金額均以 python 重算並取整數。
月薪制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三十日再除以八小時計算,29,500 ÷ 30 ÷ 8 約為 122.92 元。
| 情境 | 依據 | 倍率 | 時數 | 加給金額 |
|---|---|---|---|---|
| 天災延長工時(月薪制)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加倍發給 | 4 小時 | 983 元 |
| 停止例假出勤(月薪制) | 第 40 條第 1 項 | 加倍發給 | 8 小時 | 1,967 元 |
| 一般休息日出勤(月薪制) | 第 24 條第 2 項 | 1.34/1.67 | 8 小時 | 1,561 元 |
| 天災延長工時(時薪制 196 元)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加倍發給 | 4 小時 | 1,568 元 |
| 停止例假出勤(時薪制 196 元) | 第 40 條第 1 項 | 加倍發給 | 8 小時 | 3,136 元 |
三個計算重點:
第一,加倍發給與加給是兩種寫法。
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寫的是「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換算成常用倍率是 1.34 倍與 1.67 倍。
第 3 款寫的是「加倍發給」。
休息日工作滿九至十二小時的部分為 2.67 倍。
第二,第 40 條的加倍發給另有補假。
表格裡的金額是工資部分,補假休息要另外安排。
第三,天災的認定要能說明。
加倍發給的前提是確實構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若只是雨勢較大、生意較好而需要人手,那就回到一般的延長工時規定,適用 1.34 倍與 1.67 倍。
節慶檔期的人潮與颱風是兩件事,檔期忙碌並不會讓班表取得援引第 40 條的空間,這一點在餐飲業檔期排班與加班費怎麼算有完整說明。
排班之外的年度法遵節點與五大風險區,可對照勞資顧問完整指南逐項自評。
八、颱風季排班檢查表
颱風季開始前,以下十項可以逐條確認。
1. 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是否已寫入天災期間的出勤管理、通勤協助與工資給付。
2. 需於天災期間出勤的特定職務,是否已與勞雇雙方事前約定。
3. 上述約定是否已取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是否已經勞資會議同意。
4. 是否已備妥正常營業、縮短營業、停止營業三個版本的班表。
5. 班表上是否標示原定班、備援名單、必要職務、居住地與通勤方式四欄。
6. 若採四週彈性工時,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紀錄是否齊備。
7. 四週週期內是否刻意保留延長工時的餘裕(避免當日正常工時排滿十小時)。
8. 調班同意的取得方式是否已統一,且問句為封閉式。
9. 調班紀錄的五個欄位是否已建立(姓名、原班、新班、同意時間、同意方式)。
10. 停止假期與延長工時的呈報流程與窗口是否已確認(核備與備查分開)。
第二項與第三項是最常缺的。
多數店家有備援名單,但沒有走完第四點要求的同意程序。
九、三個常見的處理錯誤
錯誤一,停班隔天公告補班。
這一項直接違反要點第六點的「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要調,要事前取得個別同意,且不能以不同意就扣全勤或給不利處分。
錯誤二,把「宜」當成「應」。
要點第七點的原文是: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這兩處都是「宜」。
要注意的是,強制義務在第六點,寫的是四個「不得」。
第七點的兩個「宜」與第六點的四個「不得」,法律效果不同,公司在對外說明時要分清楚,對內的制度設計則建議從優。
錯誤三,援引第 40 條卻沒有報請核備。
加倍發給了、也補假了,就是漏了第 2 項的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核備。
這一項屬於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處罰範圍,罰鍰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常見問題 FAQ
Q1:餐飲業可以用四週彈性工時嗎?
可以。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一三五九號函,餐飲業經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實施前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Q2:颱風停班後,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隔週補班嗎?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在該點所列三種情形下,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要調整班次,須事前取得勞工同意,並且不能以不同意作為不利處分的理由。
Q3:颱風天要求員工出勤,公司要負擔計程車費嗎?
依要點第六之一點,雇主於第六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同點第二項規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Q4:停止例假讓員工來上班,只要加倍給薪就可以了嗎?
不夠。
勞基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兩者都要做。
第 2 項另規定,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個配套缺一項,程序上就有瑕疵。
Q5:天災延長工時的呈報,跟停止假期的呈報一樣嗎?
不一樣。
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天災延長工時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停止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起算點與動作都不同。
Q6:颱風天員工出勤,休息日的時數還算不算月加班上限?
依勞基法第 36 條第 3 項但書,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限制。
前提是確實構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颱風季來之前,班表可以先請人看過
餐飲業的排班本來就複雜,內外場、正職與工讀、尖峰與離峰已經夠難排,再加上颱風季的三個版本與同意程序,多數店家是遇到才處理。
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投入勞資實務二十八年,服務超過一千家中小企業,餐飲業是最常處理的業態之一。
班表這一塊,我們的作法是先看四週週期的排法有沒有把延長工時的餘裕留出來,再看同意紀錄的形式撐不撐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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