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派外勤,公司要準備什麼?本文依《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與職安法第 18 條,說明裝備義務、退避權四要件、退避期間工資不得扣,以及違反時的刑責與罰鍰。

一分鐘先看結論
颱風天的外勤爭議,跟辦公室內勤完全不是同一件事。
內勤的爭點是「錢怎麼算」。
外勤的爭點是「人能不能不去、去了出事誰負責、停下來的那段時間算不算工資」。
先把三層分清楚:
| 層 | 情況 | 公司要做的事 |
|---|---|---|
| 第一層 | 已宣布停班,員工未出勤 | 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不得強迫以事假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
| 第二層 | 公司要求出勤 | 當日工資照給、提供通勤協助;依規定置備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
| 第三層 | 現場已有立即危險 | 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退避期間工資不得不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
第三層是本篇的重點,也是全網覆蓋率最低的一段。
原因很簡單:第三層的法律後果最重。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也就是現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卻沒有令停工、沒有使勞工退避——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那是刑責,不是罰鍰。
錢怎麼算的部分,本站另有〈颱風天出勤加班費怎麼給?加給不是加班費的常見誤解〉與〈颱風天通勤協助與計程車費〉兩篇。
這一篇談的是安全義務與退避權。
勞檢會查的其他項目可以搭配 勞檢常見違規項目 一起看。
第二層:要求出勤時,公司要備的東西是法定的
很多公司以為颱風天派外勤,準備裝備是「良心事業」。
不是,是法規明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四樣東西寫在條文裡: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設施規則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授權訂定的。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另外,第 6 條第 1 項第 11 款明列雇主應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颱風天外勤正好落在這一款上。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企業要落地的重點
勞動部另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101 年 8 月 22 日發布,106 年 7 月 28 日修正)。
它的性質是行政指導,不是罰則法源,但內容多可回推到職安法第 5 條、第 18 條、第 23 條與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適用範圍要先看清楚
指引第二部分明定: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者。
但不包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換句話說,消防、救護這類搶救人員不在這份指引的適用範圍內,他們另有規範。
一般企業派出去的維修、配送、業務、工程人員才是這份指引在講的對象。
三件要寫進文件裡的事
指引第參部分要求:
第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包含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計畫,並敘明其內容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第二,管理計畫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要明文寫入兩句話:
> 「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
」 > > 「外勤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依規定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
」
這兩句話很值得注意。
第一句保護的是「還沒出發就發現有風險」的情形,比職安法第 18 條的退避權更前面——第 18 條講的是「執行職務發現」,指引則把保護延伸到出發前。
第三,要以書面指派。
指引第伍部分第四點寫明: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的,雇主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提供安全之外勤交通工具及適當個人防護具,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指派單),保存紀錄備查。
書面指派單是勞檢時最直接可查的東西,也是公司證明自己有做風險評估的證據。
派工前的風險評估要評什麼
指引第伍部分第二點列了具體項目。
颱風警報發布後,雇主應依氣象與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下列危害:
– 強風大雨致道路淹水 – 鷹架或路樹倒塌 – 坍方落石 – 道路受損 – 物體飛落 – 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
同部分第四點還有一句關鍵: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作業。
也就是說,風險評估的結論不是只有「派或不派」,而是包含「該停就停」這個選項。
其他容易被忽略的三項
– 教育訓練:對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 3 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引第肆部分第五點)。
– 勤前講習: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施勤前講習。
– 定期稽核: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
第三層:退避權的四個要件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
> 第一項: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 第二項: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 > 第三項: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勞工要行使退避權,第二項的四個要件要同時成立:
1.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2. 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 3. 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 4. 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四項最常被忽略。
退避之後要立刻回報,這既是法定要件,也是保護自己的證據。
所以公司端要做的,是先把回報管道建立好——回報給誰、用什麼方式、沒有訊號時怎麼辦。
什麼叫「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這不是主觀感覺,《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有列舉。
與颱風外勤直接相關的有四款:
– 第二款: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第三款: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第七款: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 第八款: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颱風天的外勤,很容易同時踩到第二、七、八款。
退避期間的工資不能扣
這一段是全網最少被寫、但企業最容易誤觸的一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3 項把「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明文列為不利處分的一種。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第肆部分第十一點也重複了同樣的規定。
意思很直接:員工依法退避,那段停下來沒有作業的時間,工資照給。
不能用「他沒有工作」為由扣掉。
違反的後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第 18 條第 3 項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至於第 18 條第 3 項的但書——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門檻很高,要同時符合三件事:雇主證明、經報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勞動法令規定。
三者缺一,但書就用不上。
實務上的建議是:不要把力氣花在證明員工濫用,花在把風險評估與書面指派做好。
前者要三個條件同時成立,後者是自己就能完成的動作。
三種罰則路徑,不要混寫
| 違反的是 | 法條 | 後果 |
|---|---|---|
| 沒有依規定置備裝備(設施規則 §286-2) | 職安法 §6 I → §43 I ② | 5 萬–300 萬元罰鍰,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
| 現場有立即危險卻未令停工、未使勞工退避 | 職安法 §18 I → §41 I ②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另科罰金) |
| 對退避勞工不利處分(含不給停止作業期間工資) | 職安法 §18 III → §45 I ② | 3 萬–75 萬元罰鍰,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
三條路徑的性質不同:第一條與第三條是行政罰鍰,第二條是刑事責任。
坊間文章常把三者混成一句「違反職安法會被罰」,這對企業判斷風險沒有幫助。
出勤補償這一段怎麼給
安全講完,回到錢。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第六點:停班而未出勤者,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第六之一點:雇主要求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勞工依原定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第七點:勞工因第六點情形無法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留意用語強度:第六點與第六之一點用的是「不得」「應」,屬強制;第七點用的是「宜」,屬建議。
所以颱風天外勤的補償結構是這樣的:
– 當日工資照給——本來就要給 – 通勤協助與必要的計程車費——應給 – 裝備與安全防護設施——應給(設施規則 §286-2) – 退避期間工資——應給(職安法 §18 III) – 額外的出勤加給——宜給,公司自訂
至於出勤後的加班費怎麼算、加給與加班費怎麼分,本站另有專篇說明;通勤協助與計程車費的報支制度,也另有一篇〈颱風天通勤協助與計程車費〉。
勞檢會查什麼
把上面的內容翻譯成勞檢的查核清單,大致是這七項: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中,有沒有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計畫 2.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裡,有沒有寫入「出勤前發現風險不冒險前往,不予不利處分」與「現場退避不予不利處分」兩句 3. 颱風天外勤有沒有書面指派單與風險評估紀錄 4. 有沒有依作業危害性置備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交通工具,有沒有領用紀錄 5. 新進或變更工作的外勤人員,有沒有 3 小時以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6. 有沒有勤前講習紀錄 7. 曾發生退避的案件,該期間的工資有沒有照給
第 3 項與第 7 項是最直接的兩把尺。
一個看有沒有事前做評估,一個看有沒有事後做對。
補充一項容易被忽略的連動:颱風天外勤如果另發出勤津貼,那筆錢的定性會影響加班費基數與勞退月提繳工資的申報。
相關的申報動作,本站〈勞退自提 6% 雇主辦理流程:從員工申請到勞保局申報〉有完整的六段拆解。
常見問題 FAQ
Q1:颱風天派外勤是不是違法?
不必然。
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後,公司仍可因業務需要要求特定勞工出勤,但依天然災害要點第四點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並依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置備必要裝備與交通工具。
Q2:員工在颱風天外勤途中覺得危險,可以自己回頭嗎?
依職安法第 18 條第 2 項,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應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四個要件要同時成立。
Q3:那如果是「還沒出發」就覺得有風險呢?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第肆部分第一點要求雇主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冒險前往,未達成任務者不予不利處分,並要求把這句話寫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Q4:員工退避的那兩個小時,工資可以扣嗎?
不可以。
職安法第 18 條第 3 項把「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明列為不利處分。
違反者依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Q5:現場明顯危險,主管沒有喊停,會有什麼後果?
違反職安法第 18 條第 1 項,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之者,除處罰負責人外,對法人亦科以罰金。
Q6:公司要準備哪些裝備才算符合規定?
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明列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並要求「視作業危害性」置備。
實務上要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並留存領用紀錄。
Q7:搶修人員適用《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嗎?
該指引適用範圍明文排除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但職安法第 18 條的退避權與第 6 條的安全衛生設備義務,並不因此排除。
Q8:什麼情況算「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依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列舉,與颱風外勤最相關的是第二款(河川工程、河堤、海堤、圍堰因強風大雨)、第三款(隧道、管溝開挖因崩塌出水)、第七款(2 公尺以上未設防墜設施)與第八款(道路或鄰接道路未採管制措施)。
先把兩份文件補起來
颱風天外勤這一題,真正能保護公司的,不是事後的解釋,是事前的兩份文件:風險評估紀錄與書面指派單。
這兩份做了,第三層的刑責風險就大幅下降;沒做,事情一旦發生,公司很難證明自己有盡到義務。
我們把勞檢實務上會被調閱的文件整理成一份清單:
《勞檢前 30 項文件自查表》,內容包含——
– 颱風天外勤指派單格式(含風險評估、裝備領用、回報管道欄位)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兩段必寫條文範例 – 派工前風險評估項目表(淹水、倒塌、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電桿六項) – 退避回報流程圖與紀錄表 – 教育訓練與勤前講習紀錄格式 – 職安法三條罰則路徑對照卡(§43、§41、§45) – 其餘勞檢常查的出勤、工資、休假類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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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源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18 條、第 23 條、第 41 條、第 43 條、第 4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民國 101 年 8 月 22 日發布,106 年 7 月 28 日修正,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六之一、第七點
*本文僅供制度規劃參考,個案處理仍建議洽詢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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