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出勤加班費怎麼給?加給不是加班費的常見誤解

颱風天員工到班,錢要怎麼算?停班日仍是工作日,不會自動變成假日。

本文拆解原薪、加給、加班費三者差異,並依勞基法第 24、39、40 條說明各日別算法、第 40 條的三個效果與颱風津貼的三個連鎖影響。

颱風天出勤加班費

一分鐘先看結論

颱風天出勤的薪資爭議,九成源自同一個誤會:以為「停班日」就等於「假日」。

不是。

停班日如果原本排的是工作日,它在勞基法上仍然是工作日。

它不會因為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就自動變成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

這一句話決定了後面所有的計算。

當天原本是出勤後怎麼給法源
工作日正常工時內給原薪;超過 8 小時才依延長工時計算勞基法 §24 I
休息日依休息日規則分段計算勞基法 §24 II
例假原則不得出勤,例外情形另有規定勞基法 §36、§40
國定假日、特休經同意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勞基法 §39
因天災停止上述假期工資加倍發給、事後補假、24 小時內報請核備勞基法 §40

再加上第二個關鍵區分:「加給」不等於「加班費」。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員工應雇主要求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加給勞工工資」。

這個「宜」是訓示性用語,代表法規建議、不是強制。

而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的法定工資,該給就一定要給,沒有「宜」的空間。

這篇只談「出勤之後的錢怎麼算」。

如果你要看的是停班但沒出勤的情況、或全勤獎金能不能扣,請看本站〈颱風停班薪資怎麼算〉與〈颱風假扣全勤合理嗎〉那兩篇。

整套工時與工資制度可以搭配 工時與薪資制度完整整理 一起看。

三個名詞先分開

薪資單上會出現三種東西,很多公司把它們混在一起發,結果爭議發生時講不清楚。

一、原薪

員工當天有出勤提供勞務,這一天的正常工時工資本來就要給。

這不是加班費,也不是恩惠。

對月薪制員工來說,這筆錢已經包含在月薪裡,不會另外多一筆。

對時薪制員工來說,就是實際出勤時數乘以約定時薪。

二、加給

這是雇主自行加發的補貼、津貼或獎勵。

法源上,天然災害要點第七點寫的是「宜加給」,屬於建議事項;公司要不要給、給多少,可以自己訂。

實務上常見的設計有三種:固定金額(例如當日 500 元)、按比例(例如當日工資的 50%)、按時數(例如每小時額外 100 元)。

三種都合法,前提是要寫進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三、加班費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的法定工資。

只有在下列情形才會產生:

– 工作日出勤超過 8 小時 – 在休息日出勤 – 經同意在國定假日或特休出勤 – 依第 40 條停止假期出勤

三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原薪是本來就有的,加給是公司自己加的,加班費是法律規定的。

薪資單上要分行列示。

全部合成一筆「颱風津貼」發出去,最容易在事後被主張「公司根本沒有給加班費」。

各日別的算法

以下試算一律以 2026 年基本工資為基準: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 29,500 ÷ 30 ÷ 8 ≒ 123 元計算。

情境一:原本是工作日,出勤未超過 8 小時

給原薪。沒有加班費。

這是最多人不能接受、但法律上最清楚的一種。

當天原本就要上班,員工也上了,工時也沒超過,那就是一個正常工作日。

公司如果想額外表示,就是走「加給」,寫進工作規則。

情境二:原本是工作日,出勤超過 8 小時

超過的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計算:

–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34 – 再延長 2 小時以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67

以月薪 29,500 元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約 123 元:

加班時數計算加班費
1 小時123 × 1.34 × 1約 165 元
2 小時123 × 1.34 × 2約 330 元
4 小時123 × 1.34 × 2 + 123 × 1.67 × 2約 741 元

時薪制員工用約定時薪直接代入。

若時薪為 196 元:

加班時數計算加班費
1 小時196 × 1.34 × 1約 263 元
2 小時196 × 1.34 × 2約 525 元
4 小時196 × 1.34 × 2 + 196 × 1.67 × 2約 1,180 元

情境三:原本是休息日

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分段計算:

– 前 2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34 – 第 3 至第 8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67 – 第 9 至第 12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2.67

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23 元為例,休息日出勤 8 小時:

123 × 1.34 × 2 + 123 × 1.67 × 6 ≒ 330 + 1,232 = 約 1,562 元

要注意兩個地方。

第一,倍率只有 1.34、1.67、2.67 三種。

網路上流傳的 1.33、1.66、3.67 都是錯的,其中 3.67 錯得最嚴重,會讓第 9 小時起的金額多算一倍多。

第二,休息日出勤時數要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

依第 36 條第 3 項,休息日工作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的延長工時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必須於休息日工作者,其工作時數不受該上限限制。

情境四:原本是國定假日或特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加倍發給的意思是:原本就有的一日工資照給,再加給一日工資。

不是只給一天。

以月薪 29,500 元為例,一日工資約 983 元,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除原有的一日工資外,另加給約 983 元。

時薪 196 元的員工,出勤 8 小時,除當日應得的 1,568 元外,另加給 1,568 元。

這裡的關鍵字是「經徵得勞工同意」。

國定假日出勤不是公司單方決定就可以,要有員工同意的紀錄。

情境五:例假

例假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

只有在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時才有例外,其中最常被引用的就是第 40 條。

第 40 條:三個效果一個都不能少

這是全網寫得最含糊的一條。

多數文章只寫「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以停止假期,工資要加倍」,然後就結束了。

條文原文是這樣: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拆開來看,第 40 條有三個效果,是綁在一起的:

效果一:工資加倍發給。

這一項大家都知道。

效果二: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加倍給錢之後,還是要補假。

給錢不能取代補假,這兩件事是並列的,不是二選一。

效果三: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項是絕大多數企業會漏、而勞檢會查的一項。

它有三個要素:

時限:事後 24 小時內,不是事前,也不是事後補件就好 – 內容:要詳述理由,不是填個表格勾選項目 – 程序: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 40 條和第 32 條第 4 項不要混

還有一個很常見的混淆。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也提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因這些事由,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兩條的差別:

第 32 條第 4 項第 40 條
處理的事在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時停止假期(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
程序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資依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之工資加倍發給
補假條文未規定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一個是延長工時,一個是停止假期;一個是備查,一個是核備。

文件寫錯路徑,等於沒有辦。

什麼情況才算第 40 條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搶修、救災、維持公共安全、防止災害擴大這一類。

一般的行政、業務、門市,因為營運考量而要求員工在颱風天到班,通常還是回到工作日或休息日的規則處理,不會自動進入第 40 條。

不要為了讓員工「多拿一點」就隨便套第 40 條。

套了就要補假、要在 24 小時內核備,做不到反而變成新的違規。

颱風出勤津貼的三個連鎖影響

公司決定加發颱風出勤津貼,看起來是善意,但這筆錢的定性會往回牽動三個地方。

這是全網幾乎沒人寫、卻最貴的一段。

先講判斷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判斷重點是「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不是名稱。

叫它津貼、補貼、獎勵金,都不影響認定。

如果這筆颱風出勤津貼被認定為工資,會有三個後果:

第一,回頭墊高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班費的基數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津貼若屬經常性給與而納入工資,基數會被墊高,同一批加班時數要重算,公司可能面臨補發。

第二,影響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會用在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的計算上。

津貼納入工資,這些項目的金額都會跟著變。

第三,影響勞退月提繳工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月提繳工資是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對照分級表申報。

津貼屬工資的話,申報基數也要調整。

這部分的申報動作可以參考本站〈勞退自提 6% 雇主辦理流程:從員工申請到勞保局申報〉。

所以颱風出勤津貼的設計方式,實務上有兩種取向:

一種是設計成明確的非經常性給與:只在符合特定條件(例如縣市宣布停班且公司要求出勤)的當日發放,不定額、不定期、非勞務對價,並在工作規則中寫明性質與發放條件。

另一種是乾脆承認它是工資,直接納入工資總額,該調的基數一次調到位,反而不會有隱藏的補發風險。

最糟的做法是第三種:名稱寫得像福利、發放卻年年固定、基數又完全不調。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在勞檢或訴訟中翻車的設計。

補休怎麼換

如果員工不想拿加班費,想換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三個重點:

第一,補休是 1 比 1。

依「工作之時數」計算,加班 2 小時就補休 2 小時。

不是依 1.34 倍換成 2.68 小時。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算方向,有些公司好意換高了,反而讓制度變得不一致。

第二,發動權在勞工,同意權在雇主。

條文寫的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

公司不能單方面規定「颱風天出勤一律換補休、不發加班費」。

第三,屆期未補休要折現。

折現標準是「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也就是要用當時的倍率折算,不是用事後的時薪隨便算。

未發給的,依違反第 24 條論處。

另外提醒:第 40 條的「補假休息」和第 32 條之 1 的「補休」不是同一件事。

前者是法定強制、與加倍工資並存;後者是勞工選擇、用來替代加班費。

薪資單怎麼列

假設一位月薪 29,500 元的員工,在颱風停班日出勤 10 小時(當日原本是工作日),公司另有訂颱風出勤津貼 500 元。

薪資單上應該分行呈現:

項目金額說明
當日正常工時工資已含於月薪8 小時
延長工時工資(前 2 小時)約 330 元123 × 1.34 × 2
颱風出勤津貼500 元依工作規則第 ○ 條

三行分開,性質清楚,員工看得懂,勞檢查得到,爭議發生時公司也拿得出東西。

如果把它寫成一行「颱風出勤補貼 830 元」,就會出現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那 330 元的加班費到底發了沒有?

常見問題 FAQ

Q1:颱風停班日員工來上班,是不是就有加班費?

不一定。

要看當天原本是什麼日子。

如果原本是工作日,正常工時內出勤只給原薪,超過 8 小時才有延長工時工資。

停班不會讓工作日變成假日。

Q2:那為什麼很多人說颱風天上班要給雙倍薪?

法規裡沒有「颱風天雙倍薪」這種說法。

天然災害要點第七點寫的是「宜加給勞工工資」,是建議不是強制。

會出現加倍發給,是因為當天剛好是國定假日或特休(第 39 條),或是符合第 40 條停止假期的情形,不是因為颱風本身。

Q3:颱風天原本是休息日,員工出勤 8 小時怎麼算?

依第 24 條第 2 項,前 2 小時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34,第 3 至第 8 小時 × 1.67。

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23 元計算,約為 1,562 元。

第 9 至第 12 小時為 × 2.67。

Q4:網路上寫休息日前 2 小時要乘 7/3,這樣對嗎?

不對。

正確倍率是 1.34、1.67、2.67。

用 7/3(約 2.33)會讓休息日 8 小時的金額灌水超過一倍,也不符合勞動部的例示算法。

Q5:公司可以規定颱風天出勤一律換補休、不發加班費嗎?

不行。

依第 32 條之 1,補休必須是「依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公司不能單方面強制。

而且補休屆期未休完的部分,仍要依當日工資計算標準折發工資。

Q6:颱風天出勤津貼會不會被算成工資?

要看有沒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

名稱不影響認定。

若被認定為工資,會回頭墊高加班費基數、影響平均工資,並要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的申報。

設計時要先想清楚定性。

Q7:搶修人員在颱風天出勤,是不是就適用第 40 條?

要看當天是不是停止了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休。

如果當天原本就是工作日,那是第 32 條第 4 項的延長工時問題,不是第 40 條。

兩條的程序與效果都不一樣,不能互換。

Q8:第 40 條的核備真的要在 24 小時內嗎?事後補送可以嗎?

條文明定「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逾期補送與否,屬主管機關個案認定,公司不應以「事後補送」為常態作業設計。

Q9:員工自己想來上班,不是公司要求的,也要給加給嗎?

天然災害要點第七點的加給建議,前提是「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

員工自願出勤不在此範圍。

但當天的正常工時工資與超過 8 小時的加班費,仍應依法給付。

實務上建議把「要求出勤」與「自願出勤」用書面分開留紀錄。

Q10:颱風天要員工出勤,事前要不要先約定?

要。

天然災害要點第四點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事後才想補約定,程序上補不回來。

把三件事分開,爭議就少一半

颱風天的薪資爭議,很少是因為公司不想給錢。

多半是因為公司把原薪、加給、加班費混成一筆,事後講不清楚誰是誰。

真正要做的事只有三件:先判斷當天原本是什麼日子、再分開三種給付、最後把第 40 條的三個效果做完整。

我們把這三件事整理成一份速查表:

《2026 請假與薪資計算速查表》,內容包含——

– 四種日別(工作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的出勤給付對照表 – 平日與休息日加班費倍率表(1.34/1.67/2.67)與月薪、時薪雙軌試算 – 第 40 條停止假期作業卡(加倍工資、補假、24 小時核備三項檢核) – 第 32 條第 4 項與第 40 條的程序分流圖 – 颱風出勤津貼定性判斷表(勞務對價性、經常性、三個連鎖影響) – 補休換算與屆期折現計算表 – 薪資單分行列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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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分清楚,錢才不會白給也不會少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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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源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4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2 條之 1、第 36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7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 – 2026 年基本工資: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21 日公告,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文僅供制度規劃參考,個案處理仍建議洽詢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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