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倉儲颱風天出勤怎麼辦,別先問薪水。
先問的應該是那一區還能不能站人。

颱風季的物流業,兩個部門的判斷通常是分開跑的。
人資看的是停班公告、工資怎麼給、全勤要不要扣;現場看的是月台會不會積水、貨架會不會晃、司機這一趟還能不能走。
兩邊都對,但只有一邊會出人命。
停班期間的工資、加給與全勤獎金怎麼處理,站內已經有完整的整理,可以直接參考颱風停班薪資怎麼算?出勤、未出勤與全勤獎金三種情境全解與颱風天出勤加班費怎麼給?加給不是加班費的常見誤解。
這一篇處理的是另一半:倉儲與配送現場的作業風險、誰有權喊停、以及真的出事之後那八個小時。
一、停班公告與立即危險,是兩個不同的判斷
先把兩件事分開。
地方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處理的是出勤管理與工資給付的問題。
這一層的規範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動部於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修正發布。
工作場所有沒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處理的是要不要停止作業的問題。
這一層的規範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
兩個判斷的觸發條件、判斷主體與後果都不一樣。
物流業常見的錯誤是把兩者綁在一起:政府沒宣布停班,所以裝卸區照常運作。
實際上,就算全縣市都正常上班,只要月台那一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該區就必須停止作業。
反過來說,就算宣布停班,倉庫內部沒有危險的區域能否作業,屬於另外一組出勤與工資的問題。
二、職安法第 18 條:兩項是兩件事
這一條是本篇的核心,全文三項: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
逐項拆開:
| 項次 | 主詞 | 內容 | 性質 |
|---|---|---|---|
| 第 1 項 |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 | 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 作為義務 |
| 第 2 項 | 勞工 | 得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且應立即報告 | 勞工的權利 |
| 第 3 項 | 雇主 | 不得為不利處分 | 禁止規定 |
第 1 項是公司的義務。
危險出現時,不需要等勞工反映,工作場所負責人就要下停止作業的命令。
倉儲現場的「工作場所負責人」是誰,公司要先指定並讓現場的人知道,否則這一項在颱風夜會找不到人執行。
第 2 項是勞工的自保權,但有三個要件:發現的時點是「執行職務」時、行使的方式不得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行使之後要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三個要件都在條文裡,不是解釋出來的。
第 3 項的但書有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才能例外: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報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勞動法令規定。
實務上這個門檻不低,公司不宜把它當成常備手段。
三、倉儲的四個高風險作業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列出雇主應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的十四款事項,其中四款和颱風期間的倉儲直接相關:
第四款「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對應的是月台裝卸與棧板堆疊。
第五款「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對應的是高位貨架與高處作業。
第十一款「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這一款是颱風題材最直接的法源。
第十四款「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對應的是停電或照明不足時的作業判斷。
同條第 2 項第 2 款另外要求妥為規劃「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這一款在颱風前後的連續調度期間特別容易被忽略。
把四款翻成現場的四個作業面:
作業面一,戶外與月台裝卸。
強風下的貨櫃門、被吹動的棧板、積水造成的地面濕滑、遮雨棚與雨遮的固定狀況。
作業面二,堆高機作業。
強風灌入的通道、積水路面的煞車距離、照明不足時的視線、以及高舉貨物時的側風。
作業面三,高位貨架與堆疊。
滲水造成的紙箱結構弱化、屋頂漏水點下方的貨位、貨架固定件的鬆脫、超出貨位的突出物。
作業面四,配送路線。
道路封閉、淹水路段、落石與倒塌物、通訊訊號中斷的路段。
四、颱風前:三份文件與一張檢查表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三點寫得很明確: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第四點則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所以颱風季開始前要備齊的是三份文件:
文件一,工作規則裡的天災出勤條款。
內容包含哪些職務屬於「業務性質需要」、通知與確認方式、通勤協助的提供方式。
文件二,事前約定與同意紀錄。
對象是那些會被要求出勤的特定勞工。
有工會的要有工會同意的紀錄,沒有工會的要有勞資會議的會議紀錄。
文件三,作業停止與復工的判斷授權表。
這一份不是法定文件,但沒有它,第二節的第 1 項在颱風夜會執行不了。
內容是列出每一個作業區的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以及授權範圍。
檢查表則分成三個時點:颱風前、颱風中、颱風後。
颱風前的項目至少包含:屋頂與雨遮固定件、排水孔與集水井、高位貨位的防水處理、堆高機與充電區的位置、發電機與照明備品、通訊設備與備用電力、以及戶外堆置物的固定或移入。
五、颱風中:誰有權喊停、怎麼喊
現場最常發生的狀況是:作業員覺得不對,但不知道該找誰;主管覺得應該停,但不敢決定。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五點寫的是:「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
用的動詞是「應即」,不是「宜」。
把這一點落到現場,要有三個東西:
東西一,一句話的停工判準。
不要寫成「視情況判斷」。
寫成可以現場對照的具體描述,例如:地面積水覆蓋腳踝以上、遮雨棚出現目視可見的晃動、貨架任一固定件目視鬆脫、照明不足以看清通道兩側、風速造成人員行走不穩。
這五項任一成立,該區停止作業。
東西二,一個人。
每一個作業區指定一位有權下令停止作業的人,並公告在該區。
夜班與假日要有代理人。
東西三,一條回報路徑。
勞工依第 18 條第 2 項自行停止作業之後,要向直屬主管報告。
這條路徑在颱風夜必須是通的,包含主管的手機、備用聯絡人、以及訊號不良時的替代方式。
停工的紀錄要當下留。
時間、區域、判斷依據、下令的人、當時的照片,五項寫在同一則訊息裡發到值班群組,就是最省事的紀錄方式。
六、要求司機出勤,要準備什麼
這是物流業和其他行業差最多的一段。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之一點的文字是:「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前項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要注意的是這一點規範的是「通勤」,也就是上下班這一段。
配送途中的作業安全是另一套規範。
配送作業本身,《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寫得很具體:「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
觸發這一條有三個條件同時成立: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
三個條件成立時,公司要置備的是條文列出的四類東西: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與交通工具。
實務上要補的是條文沒寫、但一定會用到的幾項:路線的事前風險評估與書面派工、封路資訊的即時更新管道、遇到路況異常時的折返授權(誰可以決定不送)、以及回報的時間間隔。
折返授權這一項特別重要。
司機在路上遇到淹水路段,如果公司沒有事前授權他可以自行折返,他會打電話問;電話打不通的時候,他會繼續往前開。
七、颱風後:復工前的檢查順序
颱風走了不代表可以直接開工。
復工前的檢查有先後順序,順序錯了會製造新的危險。
第一順位,結構與電力。
屋頂、牆面、大門軌道、配電箱與電線是否浸水。
電力沒有確認之前不要送電,也不要讓人進入積水區域。
第二順位,貨架與堆疊。
逐排目視檢查固定件、傾斜度、貨物是否位移或突出。
有滲水痕跡的貨位要標記並降下處理,不要直接用堆高機去搬。
第三順位,地面與通道。
積水、油污、泥濘、掉落物。
堆高機的行駛通道要先清出來。
第四順位,設備。
堆高機、輸送帶、升降平台、充電區。
浸過水的電池與馬達要先檢查再啟用。
第五順位,人員。
連續應變後的疲勞狀況。
這一項對應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異常工作負荷預防。
颱風後的補班補送最容易出現連續長工時,這一段的排班要有人盯。
每一個順位檢查完打勾、簽名、記時間。
這張表在事後會是「公司確實做過風險評估」最直接的證明。
八、發生職災:八小時通報與現場保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分成四項,四項的義務層次不同。
第 1 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這一項適用於所有職業災害,沒有門檻。
也就是說,一個人扭到腳、一個人被掉落物擦傷,公司都要做調查、分析與紀錄,並且要會同勞工代表。
這一點漏掉的公司非常多。
第 2 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四款門檻逐款判斷。
實務上最容易誤判的是第三款: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門檻在「需住院治療」,不在傷勢輕重的主觀感受。
送急診後醫師決定收住院,就達到門檻。
第 4 項:「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颱風天最容易踩到這一項。
事故發生後現場又在下雨,第一反應是把東西搬走、把水清掉、把貨救出來。
除了急救與搶救之外,這些動作在達到第 2 項門檻的災害裡是被禁止的。
九、承攬、派遣與外包車隊的責任切分
物流業的現場很少只有一家公司的人。
這一段的責任切分要在颱風季之前就寫清楚。
要先確認的三件事:
第一,作業場所的主控權在誰手上。
倉庫是自有還是承租、現場的指揮調度由誰執行,這決定了誰是「工作場所負責人」。
第二,各單位的停止作業授權。
外包車隊的司機在你的月台上作業時,誰有權要他停下來,這件事要事前講定並讓雙方的現場人員都知道。
第三,職災通報的分工。
哪一家通報、由誰蒐集資訊、通報後誰對接勞動檢查機構,寫成一張紙放在應變手冊裡。
契約端要補的條款:
天災期間的作業停止與復工程序、雙方的通報義務與時限、現場保全的配合義務、安全防護裝備的提供責任歸屬、以及爭議發生時的資料互相提供義務。
這些條款不會讓事故不發生,但會讓事故發生後的八小時不至於花在互相確認誰該打電話。
十、紀錄留哪些,證明公司做過判斷
事後被檢視的時候,公司要證明的是「當時做過判斷」這件事,結果好壞反而是其次。
以下五類紀錄,是這個證明的組成:
| 類別 | 具體內容 | 產生時點 |
|---|---|---|
| 事前約定 | 天災出勤條款、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紀錄 | 颱風季前 |
| 判斷授權 | 各作業區負責人與代理人名單、停工判準 | 颱風季前 |
| 現場判斷 | 停工時間、區域、依據、下令人、照片 | 颱風中 |
| 通勤與外勤 | 通勤協助提供紀錄、外勤派工單、裝備發放紀錄、回報紀錄 | 颱風中 |
| 復工檢查 | 五順位檢查表、簽名與時間 | 颱風後 |
五類都要能對得上同一條時間軸。
時間對不上的紀錄,證明力會被打折。
這五類資料在勞動檢查時會被和出勤紀錄、工資清冊一起看,因為停工時段、出勤時段與工資給付要能互相對應。
想把三張表一次對齊的公司,可以先用檢核工具跑一遍;相關的資料保存與交接原則,也可以參考工讀生離職要提前多久說?暑期收尾的預告期與薪資結清裡的人事資料保存那一節,兩者的保存邏輯是同一套。
常見問題 FAQ
Q1:政府沒有宣布停班,倉庫的裝卸作業還要照常嗎?
停班公告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的「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是兩個不同的判斷。
沒有宣布停班不代表現場沒有危險;只要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依第 18 條第 1 項就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Q2:勞工說現場有危險自己停下來,公司可以要他繼續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2 項給了勞工在執行職務發現立即危險時自行停止作業與退避的權利,前提是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並應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 3 項禁止雇主為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但書要求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
Q3:要求司機在停班期間出勤,只補油錢夠嗎?
不夠。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之一點規定,雇主要求出勤時應提供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勞工依原定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配送作業本身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置備防護設施與交通工具。
Q4:一名員工骨折但沒有住院,需要八小時內通報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門檻是「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未住院即未達該款門檻。
但第 1 項的義務不受門檻限制,雇主仍應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Q5:事故現場在下雨,可以先把貨移開嗎?
達到第 37 條第 2 項門檻的災害,依同條第 4 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搶救人命與必要急救不受限制,救貨不在其中。
Q6:外包車隊的司機在我們月台受傷,由誰通報?
通報義務的歸屬要看事業單位與勞動場所的認定,實務上會涉及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的責任分擔。
建議在承攬契約中事前寫明通報分工、資訊蒐集責任與對接窗口,避免事故發生後的前八小時花在確認誰該通報。
Q7:颱風後復工,一定要做檢查嗎?沒有法條寫要做檢查表。
檢查表本身不是法定文件,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十一款要求雇主對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應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復工前的逐項檢查與簽認,是證明公司採取了必要措施最直接的方式。
颱風季開始前,先把授權表補上
物流倉儲在颱風期間最缺的,往往是一張寫著「誰可以喊停」的紙。
停工判準沒有寫成可對照的描述、作業區負責人沒有指定、司機沒有折返授權,這三件事只要缺一件,颱風夜的判斷就會停在電話這一端。
如果你想確認公司的停工與出勤紀錄能不能和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對得起來,可以先下載「出勤、工資、勞退三表交叉檢核表」,用它把颱風期間那幾天的三張表拉出來對。
對完之後如果發現事前約定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紀錄根本沒有,也可以直接約一場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由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幫你把工作規則條款、授權表與復工檢查表一次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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