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停班薪資怎麼算?出勤、未出勤與全勤獎金三種情境全解

颱風停班薪資怎麼算?本文拆解「不得扣全勤」與「宜不扣工資」的法律強度差異,並用工作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種日別×月薪制與時薪制,把出勤、未出勤、全勤獎金三種情境一次算清楚。

颱風停班薪資怎麼算

一分鐘先看結論

颱風天的薪資問題,網路上的答案幾乎都對,但幾乎都不夠精準。

最常見的兩個誤解是:以為「停班未出勤一定要照發薪水」,以及以為「停班仍出勤一定要給雙倍薪」。

這兩件事在法規上的強度完全不同

項目法規用語強度出處
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不得禁止性,違反即違法天然災害要點第六點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不得禁止性,違反即違法天然災害要點第六點
不得強迫補行工作、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不得禁止性天然災害要點第六點
未出勤者不扣工資訓示性,屬建議天然災害要點第七點
應要求出勤者加給工資訓示性,屬建議天然災害要點第七點

一句話:全勤是「不得扣」,工資是「宜不扣」。

這兩個字的差別,就是企業在爭議中站不站得住的分界線。

至於「雙倍薪」,法規裡沒有這種說法。

颱風天要不要進加班費計算,取決於那一天原本是什麼日別,不是取決於有沒有颱風。

如果你想一次看完各種假別的薪資算法,可以搭配 企業請假制度指南 一起看。

先講法源:颱風假不是勞基法裡的一種假

《勞動基準法》沒有「颱風假」這個假別。

停班停課是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由地方首長通報,而勞工這一端的出勤與工資處理,依據的是勞動部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要點第二點界定天然災害的範圍: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要點第三點更關鍵,它把責任推回企業: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也就是說,法規預設企業應該事先寫好

沒寫的,才回頭參照要點。

這句話多數文章都跳過,但它其實是企業端唯一該做的準備動作。

要點第四點還有一項常被漏掉的義務: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適用範圍:不是只有「公司所在地停班」才算

要點第六點列了三種情形,任一符合即適用:

1. 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

2. 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

3. 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其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

第三款是最常被企業忽略的一款。

員工住在停班的甲市、公司在沒停班的乙市,員工未出勤仍然適用;通勤必經路線所在地區停班,也一樣適用。

實務動作:人資在颱風天要留存的不是「員工有沒有來」,而是「他的居住地與通勤路線是否在停班範圍」。

這一份紀錄,就是日後爭議時公司判斷有無依法辦理的依據。

情境一:停班且未出勤,薪資怎麼算

月薪制

月薪制的薪資是按月計給,並非按日出勤結算。

實務上企業有兩種做法:照給或扣除當日。

要點第七點的文字是「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扣發工資」。

這是訓示性用語,意思是建議照給,但不是強制。

不過這裡有個關鍵:能不能扣,要先看公司自己怎麼寫。

– 如果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已約定颱風停班照給工資 → 依約定辦理,不能片面改扣。

– 如果沒有任何約定 → 參照要點辦理,屬「宜不扣發」的建議層級。

換句話說,企業如果已經在文件上寫了照給,那就從建議變成義務。

這也是為什麼要點第三點要企業事先約定——寫清楚,兩邊都不用吵。

時薪制

時薪制按實際出勤時數計給。

原本就沒有排班的時段,本來就不會產生當日工資問題。

真正要處理的是原本已排班、因停班而未出勤的時段。

這一段同樣回到要點第七點的「宜不扣發」,並看公司有無事先約定。

兩種制度的差別,不在法規強度,在計算基礎。

月薪制是「要不要扣」,時薪制是「原本有沒有排」。

很多文章只用月薪制舉例,時薪制員工看完反而更混亂。

不論哪一種制度,這三件事都不能做

依要點第六點,符合前述情形而未出勤者,雇主不得

– 視為曠工或遲到 – 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 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要求員工「用特休抵」「用事假請」「改天補上班」,都落在這條禁止範圍內。

情境二:停班但仍出勤,薪資怎麼算

這是計算上最容易寫錯的一段。

正確順序是:先判日別,再看是否進加班費,最後才談要不要加給。

當日原本的日別出勤工資處理法源
工作日工資照給。是否額外加給,屬要點第七點「宜」的層級天然災害要點第七點
休息日依延長工時計算: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小時起 1.67 倍勞基法 §24 II
例假原則不得出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必要而停止假期者,工資加倍發給並事後補假,且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 §40
國定假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勞基法 §39

看得出來了嗎?「加倍」這件事來自例假與國定假日的規定,不是來自颱風。

把颱風天一律講成雙倍薪,是把兩件事混在一起。

月薪 29,500 元的分段試算

以 2026 年基本工資月薪 29,500 元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29,500 ÷ 30 ÷ 8 ≈ 122.9 元。

情況 A:颱風天原本是工作日,公司要求出勤 8 小時

– 工資照給,該日正常工資已含在月薪內。

– 若公司另行加給,屬要點第七點的「宜」,加給金額由公司決定或依約定辦理。

情況 B:颱風天原本是休息日,公司要求出勤 6 小時

– 前 2 小時:122.9 × 1.34 × 2 ≈ 329.4 元 – 第 3 至 6 小時(4 小時):122.9 × 1.67 × 4 ≈ 821.0 元 – 合計約 1,150.4 元

情況 C:時薪制員工,時薪 196 元,颱風天原本是休息日,出勤 4 小時

– 前 2 小時:196 × 1.34 × 2 ≈ 525.3 元 – 第 3 至 4 小時:196 × 1.67 × 2 ≈ 654.6 元 – 合計約 1,179.9 元

以上為分段計算示範,實際金額仍以公司薪資項目結構與約定為準。

「公司要求出勤」和「員工自願出勤」要分開

要點第七點但書寫的是「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

員工在停班日自行到班,與公司要求出勤,在爭議中的處理並不相同。

實務動作:颱風天要求出勤,一律用書面或通訊軟體留下指示紀錄,並註明起訖時間。

事後爭議時,這份紀錄決定了適用哪一條。

情境三:全勤獎金,這是唯一的「不得」

要點第六點把「扣發全勤獎金」明列在禁止事項裡,和「視為曠工」「解僱」並列。

這代表:符合第六點三種情形而未出勤的員工,公司不能因此扣他的全勤獎金。

這不是建議,是禁止。

而依要點第九點,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實務上會回頭檢視兩件事:

1. 該筆全勤獎金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定的工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經常性給與)。

2. 若屬工資,未全額給付即可能涉及同法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依第 79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段的重點不是嚇人,是提醒制度寫法。

工作規則如果寫成「當月未全勤即不發全勤獎金」,遇到颱風停班就直接牴觸要點第六點。

條款要留出法定不得扣發的例外,這件事我們在〈颱風天沒出勤可以扣全勤嗎〉那篇有完整的條款寫法示範。

居家上班與交通阻塞怎麼處理

居家上班

停班日改採居家上班,性質上仍是提供勞務,工資照給,工時照算,加班仍應依規定計算。

要注意的是三件事:

– 出勤紀錄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第 6 項置備並逐日記載至分鐘,保存五年。

– 居家上班的起訖時間如何認定,應事先講清楚,避免事後爭議。

– 若公司未指派居家上班,員工也沒有提供勞務,就回到情境一處理,不是自動變成居家上班。

交通阻塞導致遲到

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已涵蓋「延遲到工」。

因天災阻塞交通而遲到,同樣不得視為遲到、不得扣全勤。

通勤協助與計程車費

要點第六之一點規定,雇主於第六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條文沒有訂金額下限,所以企業要自行在制度中訂出核銷方式與上限,並在颱風天前公告。

企業事前要做的四件事

比起颱風天當下手忙腳亂,這四件事在平時做完,成本低很多。

第一,把處理原則寫進文件。

依要點第三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約定或工作規則規定。

內容至少要涵蓋:停班日未出勤的工資處理、要求出勤的加給方式、通勤協助的核銷上限、居家上班的認定。

第二,特定職務的出勤約定要先完成程序。

依要點第四點,需特定勞工於天災時出勤者,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須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臨時要求出勤而沒有這道程序,程序上就站不住。

第三,全勤獎金條款要留法定例外。

把「法定不得扣發之情形」與「一般曠職遲到事假」分開寫,避免一句「未全勤即不發」全部通殺。

第四,颱風天的紀錄留存清單。

停班通報截圖、員工居住地與通勤路線資料、出勤指示紀錄、實際出勤起訖時間、通勤費用核銷單據。

這五樣是日後唯一能證明公司依法辦理的東西。

四種一定會出事的做法

一、要求員工用特休或事假抵

這是最常見、也最直接違反要點第六點的做法。

條文寫得很明白: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特休的排定權在勞工,公司片面指定用特休抵颱風天,同時牴觸兩件事。

二、記曠職再說

有些公司先把未出勤記為曠職,等員工反映再個案處理。

問題在於曠職紀錄一旦進入系統,往往連動考績、全勤、獎金與後續的懲處紀錄。

事後撤銷不難,但已經產生的不利處分紀錄,在爭議中會被視為公司原本的態度。

三、把颱風天出勤一律當雙倍算

這種做法雖然對員工有利,但會造成兩個副作用:一是成本估算失真,二是形成勞動慣例——連續幾次都給雙倍之後,改回法定標準就會產生爭議。

正確做法是按日別分段計算,需要另外加給時,用制度明訂加給的名目與金額。

四、事後才想補約定

要點第四點的事前約定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是「事前」的程序。

颱風警報發布當天才發訊息要員工同意出勤,程序上補不回來。

這件事只能在平時做。

一個簡單的自我檢查:把公司現行的工作規則翻開,搜尋「天然災害」四個字。

找不到的公司,颱風天的所有處理都只能參照要點辦理,而不是依自己的制度辦理。

要補這一章需要多少工,其實跟公司規模有關。

三十人以上的公司因為工作規則本來就要報核備,補寫時要連著送;三十人以下則是先把契約與辦法補齊即可。

各規模該做到什麼程度,可以參考〈勞資顧問適合什麼規模的公司?服務範圍、導入流程與四種企業階段對照〉。

常見問題 FAQ

Q1:颱風天政府宣布停班,民間企業一定要停工嗎?

不一定。

停班停課的通報對象是機關與學校,私部門是否要求出勤,仍由雇主依業務性質決定。

但要求出勤時,須符合天然災害要點第四點的事前約定與同意程序,並提供通勤協助。

Q2:停班但員工沒出勤,薪水可不可以不發?

要看有沒有約定。

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已約定照給,即依約定辦理。

若未約定,依天然災害要點第七點屬「宜不扣發工資」的建議層級。

但無論扣不扣工資,都不得視為曠工、不得扣全勤獎金。

Q3:停班但員工仍出勤,算不算加班?

要先看那一天原本是什麼日別。

原本是工作日,工資照給,是否加給屬「宜」;原本是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計算,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小時起 1.67 倍;原本是例假或國定假日,另依第 39 條、第 40 條處理。

Q4:當天本來就是休息日,颱風天出勤怎麼算?

依休息日出勤規定計算加班費,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即實務上常說的 1.34 倍與 1.67 倍。

Q5:當天本來是工作日,雇主可以要求員工上班嗎?

可以,但要符合要點第四點的事前約定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並依第六之一點提供通勤協助。

此外,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致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依要點第五點,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Q6:月薪制與時薪制在颱風天的算法有什麼不同?

月薪制處理的是「當日工資要不要扣」;時薪制處理的是「原本有沒有排班」。

兩者在「不得扣全勤、不得視為曠工」這一層完全相同,差別只在工資的計算基礎。

Q7:颱風天沒出勤,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不可以。

符合要點第六點三種情形之一而未出勤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這是禁止性規定,與工資的「宜不扣發」強度不同。

Q8:員工住家或通勤路線的地區停班,但公司所在地沒停班,適用嗎?

適用。

要點第六點第三款明定,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者,同樣在保護範圍內。

Q9:雇主是否一定要補交通費或計程車費?

要求勞工出勤時要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條文未訂金額標準,建議企業自行在制度中訂核銷方式與上限。

Q10:颱風天出勤後,公司能不能改成補休而不發加班費?

若該日出勤已進入延長工時或休假日出勤的計算範圍,加班費與補休的處理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勞雇雙方約定辦理,不得片面要求以補休取代。

另依要點第六點,也不得強迫因停班未出勤的勞工補行工作。

把三種情境變成一張可以直接查的表

颱風天最花時間的不是計算,是「當下要翻哪一條」。

我們把日別判斷、月薪與時薪的計算基礎、不得扣發的項目,整理成一份可以印出來放在人資桌上的表:

《2026 請假與薪資計算速查表》,內容包含——

– 颱風停班三情境判斷流程圖(未出勤/出勤/全勤獎金) – 工作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種日別的加給對照 – 月薪 29,500 元與時薪 196 元的分段試算範例 – 停班日紀錄留存五項清單 – 各項假別的工資給付標準一覽(病假、事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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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先寫清楚,颱風天就不用臨時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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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源依據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2、3、4、5、6、6-1、7、9 點(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現行版本 2025 年 9 月 19 日修正)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30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7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 年基本工資: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勞動部公告)

*本文僅供制度規劃參考,個案處理仍建議洽詢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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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與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