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颱風天要求出勤,雇主要先完成事前約定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工作規則要寫什麼、出勤同意書有哪些欄位、通勤協助怎麼約定、六大提醒是什麼,一次備齊。
一分鐘先看結論
颱風天要員工出勤,公司要準備的不是當天的排班表,是颱風來之前就該存在的三份東西。
1. 一份事前約定: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裡,明定哪些職務在天然災害期間需要出勤 2. 一份同意程序的紀錄:有工會的取得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經勞資會議同意 3. 一份通勤協助的約定: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事前講好
這三份沒有,颱風當天再怎麼溝通都是補的。
而勞檢看的就是這三份。
至於當天出勤要付多少錢、外勤的安全裝備要備哪些,是另外兩個題目,本篇只在必要處帶到,並附連結。
法源在哪裡:《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處理颱風天出勤的核心文件,是勞動部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最新版本可在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確認,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要點的性質是行政指導,不是法律。
但它的內容會直接影響勞檢的認定,也會影響爭議調解時主管機關的看法,實務上不能不理。
要點裡跟「事前準備」最相關的是第三點與第四點。
第四點:事前約定與同意程序
依要點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這一段有四個字最常被忽略:特定勞工。
要點設計的情境不是「全公司都要來」,而是「因為業務性質,某些職務必須有人在」。
醫療、保全、電力、通訊、大眾運輸、資料中心值班,這些是典型。
行政、業務、內勤不在這個範圍裡。
把「全體員工於颱風期間仍應正常出勤」寫進工作規則,本身就跟要點的設計不合,勞檢時很難說明。
事前約定要寫在哪裡
三個位置任選,或並用。
勞動契約。
適合職務單純、人數少的公司,直接寫在該職務的契約條款裡。
團體協約。
有工會且已簽訂團體協約的公司。
工作規則。
最常見,也是勞檢最會翻的一本。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要寫進工作規則的公司,記得修訂後要走核備程序,不是改完貼公布欄就算。
同意程序不是形式
「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這一句,實務上有兩個常見錯誤。
錯誤一:以為沒有工會就不用同意程序。
沒有工會要走勞資會議,不是不用走。
錯誤二:勞資會議只有紀錄沒有議案。
勞資會議的紀錄要看得出來這件事有被提出、有被討論、有結論。
紀錄上只寫「其他事項:討論颱風出勤」,沒有結論,很難主張已經取得同意。
紀錄建議至少包含:會議日期、出席人員、議案名稱、討論要點、決議內容、適用範圍(哪些職務)、生效日。
第三點的實務核心:通勤協助要事前明確約定
依勞動部的要點問答說明:為確保安全,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並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要注意的是「有必要」這個條件。
不是颱風天出勤就自動有計程車費,而是原定通勤方式確實有困難、且確有搭乘必要。
判斷標準與報支制度的設計,寫在〈颱風天通勤協助補助計程車費〉那一篇,本篇不重複。
本篇要強調的只有一件事:這些內容要事前約定,不是當天再談。
事前約定的好處有三個。
第一,員工知道有這件事,比較願意出勤。
臨時要員工自己先墊、之後再報,抗拒感會高很多。
第二,公司的成本可以預估。
事前定好上限與適用範圍,不會變成當天喊價。
第三,勞檢有東西可以看。
口頭承諾在勞檢時等於不存在。
六大提醒:勞動部在颱風期間重申的重點
勞動部在颱風期間會重申一組防颱提醒,內容大致集中在六個方向。
1. 避免高風險外勤:颱風期間非必要不派工,尤其是戶外、高處、涉水作業 2. 河川與土石流地區的撤離:位於危險區域的作業場所應及早撤離 3. 工地加固:施工架、圍籬、板模、堆置物的固定 4. 塔式起重機安全:塔吊的防颱措施 5. 外送不得強迫出勤:外送作業不得強迫勞工於颱風期間出勤 6. 災後復原防二次災害:復原作業本身的風險評估與防護
勞動部同時一再重申兩件事:停班停課後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記曠工或扣全勤。
整體的原則被歸納成三句話:事前防範、事中避險、事後檢查。
(本段內容依主流媒體轉載之勞動部說明整理;新聞稿的確切發布日期與文號未取得官方頁面確認,故不引用日期與文號。
)
外勤的安全裝備、退避權與罰則路徑,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的範疇,內容比較深,寫在〈颱風天外勤出勤補償〉那一篇。
工作規則要寫哪幾條
給一個可以直接拿去改的架構。
實際文字建議依公司業務性質調整,並經勞資會議或工會程序後報請核備。
第一條:適用範圍。
明列哪些部門、哪些職務屬於「業務性質需要於天然災害期間出勤」。
用職務列舉,不要用「經主管指派者」這種開放條款,開放條款等於沒有範圍。
第二條:啟動與通知方式。
誰決定啟動、用什麼管道通知、通知的時限。
通知管道要具體到「以公司公告系統與部門主管電話雙軌通知」這種程度。
第三條:出勤與否的認定。
明定停班公告發布時的處理原則,以及員工因居住地或必經路線受阻而無法出勤時的處理。
第四條:通勤協助。
協助的種類、申請方式、報支上限、應檢附的單據。
第五條:安全義務與退避。
明定出勤前發現風險可不冒險前往、現場發現立即危險可退避,且不因此受不利處分。
這兩句話建議原則性地寫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理由與法源見〈颱風天外勤出勤補償〉。
第六條:工資與補償。
指向公司既有的工資給付辦法,不要在這裡重寫算式,避免兩份文件打架。
算法見〈颱風天出勤加班費〉。
出勤同意書:有需要嗎、要寫什麼
要點要求的是「事前約定」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有個別的出勤同意書。
但實務上建議做,理由是舉證。
工作規則證明制度存在,勞資會議紀錄證明程序完成,個別同意書證明這位員工知道且同意。
三層都有,爭議時最清楚。
同意書建議包含七個欄位。
1. 員工姓名、部門、職務 2. 適用期間或適用事件(例如:本年度天然災害期間) 3. 出勤的職務內容與地點 4. 通勤協助的方式與報支上限 5. 安全事項告知(含發現風險可不前往、現場可退避且不受不利處分) 6. 工資與補償的依據條款(指向工作規則條號) 7. 員工簽名與日期
要避免的寫法有兩種。
第一種,寫成拋棄權利。
「本人同意颱風期間出勤,並拋棄相關補償請求」這類文字沒有意義,也會在勞檢時變成負面證據。
第二種,簽在颱風當天。
當天簽的同意書很難主張是事前約定,還可能被認為是壓力下簽署。
要簽就在平時簽。
颱風來之前的檢核表
按時間點分成三段。
平時(每年颱風季前)
– 工作規則的天然災害出勤條款是否存在、是否已核備 – 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的紀錄是否完整、是否還在適用期間 – 個別出勤同意書是否涵蓋現在的在職人員(新人有沒有補簽) – 通勤協助的報支規則與上限是否明確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否寫入不冒險前往與現場退避兩句話
颱風生成到停班公告前
– 確認需出勤的名單與替代人力 – 確認通知管道可用 – 派工前的風險評估(路線、作業內容、裝備) – 提醒員工通勤協助的申請方式
停班公告後與出勤當日
– 依公告調整名單,非必要不派工 – 出勤者的到離時間紀錄要完整(這一段會直接影響工資計算) – 現場如有立即危險,依規定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 復原作業前重做一次風險評估
出勤紀錄的完整性特別重要,因為它同時是工資計算、加班費計算與勞退月提繳工資的依據。
三者要對得起來,可以用[出勤、工資、勞退三表交叉檢核表]自己先掃一次。
常見問題 FAQ
問:颱風天一定不能要求員工上班嗎?
要分情況。
要先看有沒有停班公告、看的是工作所在地還是勞工住居所或必經路線、以及該職務是否屬於業務性質需要出勤者。
屬於特定勞工且已完成事前約定與同意程序的,可以要求出勤;其餘情況,勞工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扣發全勤獎金。
問:一定要工會同意嗎?
不一定。
要點的規定是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沒有工會的公司走勞資會議,不是不用走同意程序。
問:只要有出勤同意書就夠了嗎?
不夠。
要點要求的是事前約定加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個別同意書是補強舉證用的。
少了工作規則的條款或同意程序的紀錄,只有一疊同意書,仍然說不清楚。
問:計程車費是不是雇主全額出?
要看勞工是否確有搭乘必要。
官方問答已明示,勞工依原定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原則上不應讓勞工自行吸收因天災增加的必要通勤成本。
細節見〈颱風天通勤協助補助計程車費〉。
問:員工出勤到一半覺得危險想走,可以嗎?
現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工有退避的權利,且不得因此受到不利處分。
這一段的法源與罰則路徑寫在〈颱風天外勤出勤補償〉。
問:工作規則改了要不要報核備?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訂立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修訂後同樣要走核備與公開揭示。
把三份文件先補起來
颱風天的爭議,九成不是發生在當天,而是發生在事後:員工說沒約定、公司說有講過,雙方各執一詞。
差別只在有沒有紙。
工作規則的條款、勞資會議的紀錄、個別的出勤同意書,這三份補起來要花的時間大概是一個下午。
等到颱風登陸那天再想,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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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勞檢準備方向,也可以先看勞動檢查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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