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檔期排班與加班費怎麼算?父親節、七夕不是國定假日

SEO Title:餐飲業檔期加班費怎麼算?父親節七夕不是國定假日|2026 Meta Description:父親節、七夕、中元節到底放不放假?2026 年《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取代舊辦法。

餐飲業排班加班費

本文用四個檔期對照表講清楚餐飲業檔期排班的加班費、輪班間隔與出勤紀錄風險。

餐飲業檔期排班與加班費計算

八月到九月是餐飲業一年裡最密集的檔期段。

父親節、七夕、中元普渡、中秋烤肉,四波客流疊在一起,班表被拉到極限。

而每年這個時候,勞工局的申訴案量也會跟著上來。

原因通常不是老闆想省錢,是三件事同時搞混了:哪一天算國定假日、休息日出勤的時數要不要計入月加班上限、早班接晚班中間到底要隔幾個小時。

這篇文章只處理「檔期」這一段。

餐飲業加班費的完整通則、變形工時的適用與工讀生計算,本站另有〈餐飲業排班加班費怎麼算|變形工時與工讀生完整指南 2026〉一篇長文,通則的部分請直接看那篇,這裡不重複。

判斷放不放假,要看的不是勞基法

先講一個很多人算錯的起點。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全文只有一句話:「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這一條沒有列清單。

它是一條「引用式立法」,把哪幾天要放假這件事,整包丟給另一部法規決定。

要判斷某一天是不是國定假日,翻勞基法翻不到答案,得去看內政部主管的那部法規。

而這部法規在 2025 年換了。

原本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經在民國 114 年 6 月 6 日廢止。

現在的依據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公布,依第 10 條自公布日施行。

位階從「辦法」升格成「條例」,內容也不是照抄。

這件事的實務意義很大:現在網路上大量談國定假日的文章、人資部落格、甚至一些排班系統的說明頁,引用的還是那部已經廢止的舊辦法。

照著舊辦法排班表,等於用一部不存在的法規在做決定。

2026 下半年四個檔期的法律定位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把日子分成兩類:第 3 條的「紀念日」與第 5 條的「節日」。

放不放假則是另外兩條在管:紀念日看第 4 條,節日看第 6 條。

第 4 條規定,放假的紀念日只有六個: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其餘均不放假」。

第 6 條第 1 項則列出放假的節日:除夕與春節放五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及中秋節各放一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消防節、警察節、軍人節、海巡節依各主管機關規定。

第 6 條最後一句是關鍵:「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把八到九月這四個檔期放進這套規則,結果是這樣:

檔期2026 國曆日期星期法律定位是否放假
父親節8 月 8 日條例第 5 條第 18 款「節日」不放假
七夕8 月 19 日(農曆七月初七)不在條例第 5 條清單內不放假
中元節8 月 27 日(農曆七月十五)條例第 5 條第 1 款(五)民俗節日不放假
中秋節9 月 25 日(農曆八月十五)條例第 5 條第 1 款(六)民俗節日放假一日

四個檔期,只有一個要放假。

同一張表裡出現三種不同的法律狀態,這正是實務上最容易錯的地方。

父親節:是法定節日,但不放假

父親節在條例第 5 條第 18 款,白紙黑字寫著「父親節:八月八日」。

它是法定節日。

但第 6 條第 1 項的放假清單裡沒有它,所以依第 6 條末句,父親節不放假。

「是節日」和「要放假」是兩件事,這句話請務必寫進公司的排班說明裡。

那父親節當天叫員工來上班,薪水怎麼算?

答案是:回到那一天在班表上原本的身分。

如果那天是勞工的正常工作日,就是正常出勤,超過八小時的部分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算延長工時。

如果那天是休息日,依第 24 條第 2 項算休息日出勤。

如果那天是例假,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有例外。

2026 年的 8 月 8 日是星期六。

對週休二日、週六為休息日的門市,那天是休息日出勤,不是國定假日出勤。

兩者的計算方式差很多,也是勞檢時最常被抓出來的一種錯誤:把休息日出勤誤當國定假日出勤發,或反過來。

另外要提醒的是行銷用語。

「父親節雙倍薪」這種話寫在徵才文案或內部公告上,會直接變成勞動條件的承諾。

員工依約定請求,公司後續很難主張是誤植。

七夕與中元節:一個連節日都不是,一個是節日但不放假

七夕的狀況更單純,也更少人講對。

條例第 5 條第 1 款把民俗節日列了九項: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重陽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沒有七夕。

七夕連法定節日的清單都沒進去,自然談不上放假問題。

2026 年的七夕是 8 月 19 日星期三,對絕大多數餐飲門市而言就是一個普通的營業日,只是客流特別高。

中元節則是另一種狀況。

它在第 5 條第 1 款(五),是明文的民俗節日,但同樣不在第 6 條第 1 項的放假清單裡。

中元節因此落在「是節日、不放假」這一組,和父親節相同。

2026 年的中元節是 8 月 27 日星期四。

這三天有一個共同點:因為本來就不放假,所以不生補假問題。

條例第 8 條的補假規定,前提是「放假日」逢例假日。

不放假的日子逢週六、週日,不會產生任何補假義務。

中秋節:這一天才要加倍發給

中秋節在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放假清單裡,放假一日。

它是勞基法第 37 條所稱的休假日,出勤依第 39 條處理。

第 39 條的文字是:「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加倍發給」的意思是原本照給的一倍工資之外,再加給一倍,合計兩倍日薪。

這是以基本工資月薪 29,500 元為例的數字:

情境給付金額
中秋節出勤,工作 8 小時以內983.33 元(一日工資加倍發給)
中秋節出勤,工作 10 小時1,312.75 元
中秋節出勤,工作 12 小時1,723.31 元

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22.92 元(29,500 ÷ 30 ÷ 8),一日工資 983.33 元(29,500 ÷ 30)。

進位順序固定:時薪先四捨五入到小數第二位,乘倍率後再四捨五入,最後才累加。

順序顛倒會產生幾分錢的差距,單筆看起來很小,乘上全店人數與整個檔期就不小了。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前提:第 39 條寫的是「經徵得勞工同意」。

國定假日出勤不是雇主單方排定就算數。

2026 年的中秋節是 9 月 25 日星期五,接著就是週末,這種排法對餐飲業是三天連續高峰。

同意的紀錄請用書面或系統留存,不要只靠口頭。

檔期排班的三個結構性風險

檔期的問題很少出在「加班費算錯」這一件事上。

真正會讓一次勞檢開出多張罰單的,是下面三個結構性風險。

一、休息日出勤的時數,要計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這是最常被忽略的一條。

勞基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換句話說,休息日叫人來上班,加班費算對了還不夠,那些時數還要一起塞進當月的加班上限裡。

第 32 條第 2 項的上限是:一日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

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放寬為每月 54 小時、每三個月 138 小時。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依但書放寬者,還要依第 32 條第 3 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個條件是疊加的,缺一個就不能用 54 小時的上限。

檔期排班最典型的翻車情境就是這樣:八月的休息日全開,每次出勤 8 小時,四次就是 32 小時,加上平日的延長工時,46 小時的天花板在月中就撞到了。

加班費一毛不少,照樣違反第 32 條。

例外只有一種: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32 條第 2 項限制(第 36 條第 3 項但書)。

「這個週末生意太好」不是突發事件。

二、輪班間隔十一小時,要從實際下班時間起算

餐飲業外場的早班接晚班,是第二個高風險點。

勞基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採輪班制者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書允許縮短為不少於連續 8 小時,前提有三個:一是該行業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二是要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三是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個條件同樣是疊加的。

貴店所屬行業是否在得縮短的公告名單內,請先向主管機關確認,不要憑印象套用。

實務上最常吵的一個點,是「從哪一刻起算」。

條文的計算基準是勞工實際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班表上寫的下班時間只是預定值。

檔期收店延遲一小時,那一小時同時吃掉隔天的休息間隔。

班表看起來符合 11 小時,打卡紀錄拉出來只剩 10 小時 05 分,違規成立的是打卡紀錄那一份。

三、支援別家門市,工時要合併計算

連鎖品牌在檔期最常做的動作,就是把 A 店的人調去支援 B 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兩件事要注意。

第一,合併計算的是「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

同一家公司底下的不同門市,適用。

跨不同法人的關係企業或加盟店,不適用本條,要另外走借調或另一份勞動契約的判斷。

第二,往來門市之間必要的交通時間也要計入工時。

早上在 A 店做四小時,騎車四十分鐘到 B 店再做五小時,當天的工時是九小時又四十分,不是分開的兩段四小時和五小時。

門市各自打卡、系統不互通,是這一條最常出事的原因。

補休不是雇主單方決定的事

檔期結束後,最常見的處理是「這個月的加班先記著,淡季再補休」。

這個做法本身沒問題,但有三個限制要守住。

第一,補休必須是勞工同意的選項,不是雇主片面決定。

勞工要選擇領加班費,雇主不能拒絕。

第二,補休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而未補休完的時數,仍應依原延長工時的工資標準折發工資。

不能歸零,也不能打折。

第三,補休換算的比例是依原加班時數計算,不是一律以一比一換成正常工時。

把檔期的 1.67 倍時段換成一比一的補休,等於變相扣薪。

實務上建議把補休期限、換算方式與屆期未休的處理,明確寫進工作規則或個別書面約定,並在檔期開始前就發給員工簽收。

檔期結束後才補簽,說服力低很多。

出勤紀錄:罰鍰下限比算錯加班費還高

最後這一段,是全篇最違反直覺、也最少人寫的部分。

勞基法第 79 條有兩組不同的罰鍰。

第 79 條第 1 項: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至第 25 條、第 3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32 條、第 34 條至第 41 條、第 49 條第 1 項或第 5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加班費算錯(第 24 條)、月加班超時(第 32 條)、輪班間隔不足(第 34 條)、七休一(第 36 條)、國定假日工資(第 39 條),全部落在這一項,下限 2 萬元。

第 79 條第 2 項:違反第 30 條第 5 項或第 49 條第 5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第 30 條第 5 項管的是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下限 9 萬元。

也就是說,出勤紀錄沒做好的罰鍰下限,是加班費算錯的四倍以上。

兩者都還可以依第 79 條第 4 項,由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這個設計的邏輯其實很清楚:加班費算錯可以事後補發,出勤紀錄沒了就永遠說不清楚誰在什麼時候上了多久的班。

對餐飲門市而言,這一條的落地動作就三件事:打卡系統要記到分鐘、班表與打卡紀錄要對得起來、五年內的資料不能因為換系統或換店長而遺失。

檔期期間人手臨時支援、代打卡、手寫補登,都是出勤紀錄失真的高發情境。

檔期前兩週的合規檢查清單

把上面的內容收成可以直接執行的動作:

1. 確認檔期涵蓋的每一天,在條例第 4 條與第 6 條的清單裡是什麼狀態,做成一張店內公告。

2. 確認每一位員工在檔期各日的身分是正常工作日、休息日還是例假,三種身分的計算方式完全不同。

3. 把休息日預計出勤的時數先加總,對照當月延長工時上限,確認不會撞到 46 小時或 54 小時的天花板。

4. 若要使用 54 小時的上限,先確認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紀錄存在,30 人以上另確認已報備查。

5. 檢查早晚班銜接,以「預計實際下班時間」而非班表時間,重算輪班間隔。

6. 支援其他門市的人員,確認工時合併計算的機制已經打通,含往返交通時間。

7. 國定假日出勤者,取得書面或系統的同意紀錄。

8. 補休的期限、換算與屆期處理,於檔期開始前完成書面約定並簽收。

9. 檔期期間每週抽查一次打卡紀錄與班表的落差,不要等到月底結算才發現。

10. 檔期結束後,把加班費試算表、同意紀錄、補休約定歸檔,保存五年。

這份清單可以搭配我們整理的[產業別排班與工時自評表]一起使用,逐項打勾就能看出目前的班表有沒有結構性破口。

常見問題 FAQ

Q1:父親節上班要給雙倍薪嗎?

不用。

父親節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18 款的法定節日,但不在第 6 條第 1 項的放假清單內,依第 6 條末句「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父親節不放假。

當天出勤依該日在班表上的身分處理: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或例假,各自適用不同規定。

「加倍發給」只適用於勞基法第 37 條的休假日,父親節不是。

Q2:七夕算不算國定假日?

不算。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1 款列出的民俗節日只有九項: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重陽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七夕不在其中,連法定節日都不是,自然沒有放假或加倍發給的問題。

2026 年的七夕是 8 月 19 日星期三。

Q3:中元節放不放假?

不放假。

中元節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1 款(五)的民俗節日,但不在第 6 條第 1 項的放假清單裡,依第 6 條末句規定不放假。

它和父親節屬於同一種狀態:是法定節日,但不放假。

Q4:休息日出勤的時數,要不要算進每月加班上限?

要。

勞基法第 36 條第 3 項明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只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於休息日工作者,其工作時數不受該上限限制。

檔期生意好不屬於突發事件。

Q5:輪班間隔十一小時,是從班表的下班時間算,還是實際下班時間算?

從實際下班時間起算。

勞基法第 34 條第 2 項要求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計算基準是勞工實際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檔期延後收店,班表上看起來合規、打卡紀錄上不合規的情形非常常見,而勞檢認的是打卡紀錄。

Q6:員工在兩家門市支援,工時怎麼算?

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各場所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跨不同法人的關係企業或加盟店不適用本條,須另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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