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O Title:職場霸凌防治計畫範本|八款逐條拆解可直接套用|2026 Meta Description:30 人以上要訂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到底要寫什麼?本文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6 條第 2 項八款,逐款拆成可直接抄進公司規範的章節與條文骨架。


自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起,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必須訂定書面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這件事本身很多人都知道了。
卡住的是下一步:那份規範到底要寫哪幾章、每一章要寫幾條、每一條要寫到多細。
網路上找得到的範本,多半是把準則的八款抄成八個標題,然後在每個標題底下放一句話。
那種文件公開揭示出去,員工看不懂、主管不會用、勞檢問細節也答不出來。
這篇文章不重複「要不要做」的討論,直接處理「做出來的文件長什麼樣」。
依據是《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6 條第 2 項的八款法定必載內容,逐款拆成可以直接搬進公司規範的章節與條文骨架。
先確認你要做的是哪一個規模的版本
新制的義務不是一刀切,而是三道門檻遞進。
搞錯規模,會發生兩種浪費:小公司做了不必做的事,大公司少做了必須做的事。
| 僱用勞工人數 | 法定義務 | 法源 |
|---|---|---|
| 10 人以上 |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第 1 款、準則第 5 條 |
| 30 人以上 | 除申訴管道外,另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準則第 6 條、第 9 條 |
| 100 人以上 | 再加上: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準則第 14 條 |
10 人以上這一階只需要「管道」,不需要「規範」。
管道指的是準則第 5 條所列的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足以使勞工知悉並得提出申訴的方式。
30 人以上這一階才開始需要本文要談的那份書面文件。
100 人以上多出來的是調查小組的組成規格,不是另外一份規範。
準則第 6 條第 5 項另外規定,僱用勞工人數未達 30 人的雇主,「得參照前四項規定辦理」。
「得」是可以、不是必須。
連鎖企業的人數要分地區算
這是全網最少人寫、但對連鎖業影響最大的一條。
準則第 3 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為事業單位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勞工之人數分別計算。
不是全公司加總。
舉三個常見情境。
一家連鎖餐飲總共僱用 120 人,分散在 8 家門市與 1 個總部,每個據點 10 到 20 人。
依第 3 條分別計算,每個據點都未達 30 人,各據點沒有訂定書面規範的法定義務。
一家補習班在同一縣市有 3 個校區,分別是 35 人、12 人、8 人。
35 人的那個校區有訂定規範與設申訴處理單位的義務,另外兩個校區沒有。
一家診所集團有 5 家分院,每家 25 人。
五家都未達 30 人。
但這裡有一個實務上的岔路要講清楚:分別計算的是「法定義務的有無」,不是「風險的有無」。
總部通常仍需要統籌,理由有三個。
第一,事件不會依門市邊界發生。
跨店調動、區經理對店長、總部對門市的權勢關係,都不會因為單店未達 30 人而消失。
第二,準則第 4 條要求雇主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這一條沒有人數門檻。
第三,人數會變動。
旺季擴編、併店、新設據點,都可能讓某個據點跨過 30 人。
實務上的建議做法是:總部訂一套母版規範,各據點依實際人數決定是「依法適用」還是「參照辦理」,並在規範裡寫明人數計算與適用的判斷方式。
這份文件的法定必載內容在準則第 6 條第 2 項
準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規範、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
第 2 項則明列規範內容「應包括」的八款:
一、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二、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三、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四、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五、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六、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七、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八、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應包括」的意思是這八件事一件都不能少,但不代表只能有這八章。
以下逐款拆解。
每一款都用同一個格式處理:法條要求什麼、規範裡放在哪一章、這一章要寫哪幾條、常見的寫法錯在哪。
八款逐款拆解:每一款要寫成哪一章
第一款: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法條要求:規範中要寫清楚什麼行為算職場霸凌,以及公司採取哪些預防措施。
放在第幾章:建議放在第一章「定義與適用範圍」與第二章「預防措施」。
要寫哪幾條:
定義條文直接對接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的四個構成要件: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但書要一併寫進去: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行為樣態則接準則第 2 條的四款態樣,並在每一款底下附兩到三個貴公司產業會發生的具體情境。
例如零售業寫「以排班作為報復手段,連續指派最不利的班次」;製造業寫「刻意不傳達交接事項,使其在會議上出錯」;辦公室寫「在群組中公開轉貼私人訊息並加以嘲弄」。
預防措施條文則要寫出方法與頻率,不能只寫「本公司致力於預防」。
至少包含四項:每年一次的風險辨識與評估、主管管理界線的行為守則、新進人員到職時的告知、以及每年一次的執行成效檢討。
常見錯法:只抄法條定義,不放情境。
結果是主管看完仍然分不清「嚴格要求」與「霸凌」的界線,這正是實務上最需要規範來回答的問題。
第二款: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法條要求:規範中要載明教育訓練的安排。
放在第幾章:建議獨立成一章「教育訓練」。
要寫哪幾條:
準則第 6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把訓練對象分成兩層,這一點務必分開寫。
第一層是全體事業單位人員的「防治職場霸凌教育訓練」,內容是定義、行為樣態、申訴管道與不利處分禁止。
第二層是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的加訓,內容另加「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
條文要寫明的元素有五個:對象、時數、頻率、內容、紀錄保存。
另外,準則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調查小組中有事業單位成員者,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三小時,方式是參加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的課程,或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
這三小時要寫進規範,並在調查小組成立時檢核。
常見錯法:把兩層訓練寫成一場。
全員大課講一小時,主管沒有另外受訓,等到真的要調查時,訪談技巧與報告撰寫沒人會。
第三款: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法條要求:規範中要載明申訴處理單位的設置與人員職掌。
放在第幾章:建議放在「組織與職掌」章。
要寫哪幾條:
準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30 人以上者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人的組成裡,任一性別至少一人,這是最低要求。
職掌則直接把準則第 9 條的八項寫成條文:受理申訴事件;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之結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含受理申訴、申訴及申復之處理結果);辦理協調程序;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並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召開申復審議會議;通知當事人、申復人與申復事件相對人。
登錄那一項要單獨標示期限:準則第 11 條要求自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登錄。
常見錯法:只寫「本公司設置申訴處理單位」,不寫職掌。
八項職掌沒有落到條文,實際發生事件時,沒有人知道誰該在第幾天做什麼。
第四款: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法條要求:規範中要載明調查人員的資格與迴避規則。
放在第幾章:接在「組織與職掌」章之後,或併入該章。
要寫哪幾條:
資格部分分兩段。
100 人以上者依準則第 14 條第 2 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4 項規定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者依準則第 21 條第 2 項,就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迴避部分直接寫準則第 15 條: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應迴避而不迴避者,雖未經當事人申請,仍應由雇主命其迴避。
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雇主准駁前應停止參與,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常見錯法:迴避只寫「應公正超然」。
沒有把親等關係寫成可判斷的標準,實務上會演變成「大家都覺得自己夠客觀」。
第五款: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相關人員免於遭受報復或不利待遇
法條要求:保密與反報復要同時入規範。
放在第幾章:建議獨立成「保密與保護」章。
要寫哪幾條:
保密的範圍依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與第 2 項: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
準則第 8 條第 4 項另規定,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反報復則寫準則第 20 條: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要特別在條文裡寫出「協助他人申訴之人」同受保護,因為證人才是實務上最容易被冷處理的一群。
常見錯法:只保護申訴人,忘記證人與調查人員。
第六款: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法條要求:規範中要有懲戒的標準與程序。
放在第幾章:建議放在「懲戒與處理」章。
要寫哪幾條:
準則第 19 條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但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
審酌的四項因素要原文寫進規範: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及其他相關因素;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對事業單位所生之危害、影響程度及範圍。
懲戒手段則要對接公司既有的工作規則,把口頭告誡、書面警告、調整職務、記過、降職、解僱等級距,與上述四項因素做成對照。
準則第 19 條第 3 項另規定,處理結果應於決定作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依第 11 條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常見錯法:把懲戒寫成「依本公司工作規則辦理」一句話帶過。
四項審酌因素沒有寫進去,日後懲戒被質疑輕重失衡時,沒有可援引的內部依據。
第七款: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法條要求:對惡意虛構的處理方式也要事先寫明。
放在第幾章:接在「懲戒與處理」章之後。
要寫哪幾條:
這一款的條文要同時寫出兩件事:構成要件與程序保障。
構成要件是「經調查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門檻在「惡意」與「虛構」兩者同時成立。
申訴不成立不等於惡意虛構。
調查結果認定證據不足,也不等於惡意虛構。
程序保障則要寫明:認定惡意虛構仍應經完整調查程序,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不得由受理人員逕行判斷。
這一款與第五款有一個介面:準則第 20 條但書規定,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受不利處分禁止的保護。
規範裡要把這個銜接寫清楚。
常見錯法:把這一款寫成嚇阻條款,語氣強烈但沒有程序。
結果是員工看完不敢申訴,制度形同虛設,而這正是準則第 20 條要防止的狀況。
第八款: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法條要求:規範中要告知員工這條外部途徑。
放在第幾章:建議放在「申訴管道」章的最後一條,並在公開揭示的公告上一併載明。
要寫哪幾條:
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 2 項的期限也要寫: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條文要寫成員工看得懂的句子,例如「若被申訴人為本公司最高負責人,您得不經內部程序,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常見錯法:把這一款省略,理由是「寫了好像在鼓勵員工去告老闆」。
這一款是法定必載,省略即為規範不完備。
另外要提醒: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使用的申訴書,格式與向雇主申訴的不同,欄位更多。
企業自己的表單不需要照抄那一套,這一點在本站另一篇談申訴書表單的文章裡有完整比較。
規範以外還要做的三件事
八款寫完,文件本身就完整了。
但制度要跑得動,還有三件事必須同時到位。
公開揭示要寫成可執行的清單
準則第 6 條第 1 項要求規範「公開揭示」。
多數範本只寫「張貼於公司公告欄」,這在實務上不夠。
建議在規範裡把揭示方式寫成清單:實體公告欄張貼位置、內部網站或雲端文件的路徑、新進人員到職手冊、全體人員電子郵件通知、以及規範修訂後的重新通知程序。
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勞工在需要的時候,能不能自己找到這份文件。
教育訓練分兩層執行並留紀錄
前面第二款已經寫過對象與內容。
執行面要補的是紀錄格式:日期、對象名冊、時數、內容大綱、講師、簽到表。
這些紀錄依準則第 26 條要保存三年。
定期檢討是法定義務
準則第 25 條規定,雇主對於申訴與申復事件除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外,亦應「整體評估及檢討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規範,並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規範裡要寫出檢討的頻率、觸發條件與程序。
頻率建議每年一次;觸發條件建議至少包含發生申訴案件、法規修正、組織規模跨越門檻三種;程序則寫明由誰提案、誰審議、修訂後如何重新公開揭示。
規範與申訴表單是兩份不同的文件
這是實務上最常混淆的一組概念。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是制度性文件,回答的是「公司怎麼運作這套制度」。
「申訴書」是受理工具,回答的是「申訴人要填哪些欄位」。
兩者的差別體現在三個地方。
版本管理不同:規範修訂要走內部程序並重新公開揭示;表單修訂通常只需要作業層級的核定。
公開範圍不同:規範要全體公開揭示;表單通常放在申訴管道的入口,供有需要的人取用。
法源不同:規範的必載內容在準則第 6 條第 2 項;申訴書的必載事項在準則第 8 條第 2 項,內容是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把兩份文件合成一份,通常會出現一個結果:規範被寫得像表單說明,制度性的內容反而不見了。
未達 30 人的最小合規組合
準則第 6 條第 5 項寫的是「得參照」,不是「應辦理」。
微型企業要不要自願做到 30 人的規格,是成本與風險的取捨。
實務上建議的最小組合有三件事。
第一件,仍要有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10 人以上這是法定義務;未達 10 人雖無明文,但準則第 4 條的一般預防義務仍在。
第二件,要有一份簡化的處理流程,載明誰受理、幾天內回覆、事實怎麼釐清、結果怎麼通知。
準則第 21 條第 1 項給的期限是:未達 30 人者,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第三件,要留紀錄。
準則第 26 條的三年留存義務沒有人數門檻。
要不要往上做到完整規範,判斷點通常是三個:有沒有跨過 30 人的可能、有沒有多據點的權勢結構、以及有沒有客戶或標案要求提供防治文件。
常見問題 FAQ
Q1:30 人以上到底要準備哪些文件?
至少四份。
一是「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準則第 6 條),二是申訴書與受理通知的表單(準則第 8 條、第 10 條),三是教育訓練紀錄(準則第 6 條第 3 項、第 4 項),四是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的處理紀錄(準則第 26 條,留存三年)。
另須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設申訴處理單位(準則第 9 條)。
Q2:防治措施規範要寫哪些內容?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6 條第 2 項明列八款必載內容: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教育訓練;申訴處理單位與人員指定;調查人員資格及利益迴避;不公開處理與免於報復;對行為人的懲戒或處理方式;對惡意虛構事實者的懲戒或處理方式;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的外部申訴途徑。
八款缺一,即屬規範不完備。
Q3:連鎖企業的人數怎麼算?全公司加總嗎?
不加總。
準則第 3 條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勞工之人數分別計算。
連鎖門市、分校、分院各自計算,可能出現總人數破百但每個據點都未達 30 人的情形。
但準則第 4 條的一般預防義務沒有人數門檻,總部仍須統籌。
Q4:未滿 30 人的公司要不要做?
法定義務上,未達 30 人者依準則第 6 條第 5 項是「得參照辦理」,不是必須。
10 人以上仍應依準則第 5 條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處理期限則依準則第 21 條第 1 項,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紀錄留存三年的義務(準則第 26 條)沒有人數門檻。
Q5:規範要「公開揭示」到什麼程度才算數?
判斷標準是勞工能否自行取得。
實務上建議同時採用實體公告欄、內部網站或共用雲端、新進人員到職手冊、全體電子郵件通知四種方式,並在規範修訂後重新通知。
只把文件放在人資的抽屜裡,不構成公開揭示。
Q6:申訴不成立,可以用「惡意虛構事實」處分申訴人嗎?
不能直接處分。
準則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款要求規範中載明對「經調查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的處理方式,門檻是惡意與虛構同時經調查證實。
申訴不成立、或證據不足以認定,都不等於惡意虛構。
在未經證實前,申訴人仍受準則第 20 條不利處分禁止的保護。
規範寫好了,但不確定經不經得起勞檢?
八款寫齊只是及格線。
實際被檢視時,看的是條文能不能對應到公司真實的組織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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