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暑期工讀排班限制:未成年工時與夜間出勤

補習班晚上八點的班表,工讀生還在櫃檯。

這張班表違不違法,要先問他幾歲。

補習班暑期工讀未成年工時與夜間出勤限制

暑假是補教業一年裡人力最緊的時候。

密集班、輔導課、晚自習,加上正職老師的休假,班表只能靠工讀生撐。

而補教業的營運時段又剛好壓在晚上,這就讓「未成年工讀生」跟「夜間時段」這兩件事撞在一起。

多數補習班主任知道「未滿 18 歲有特別規定」,但問到具體是哪一條、幾點以後不能排,答案通常很模糊。

市面上的文章也大多把 15 歲到 18 歲寫成一個群體,統稱「未滿 18 歲」,結論就變成「晚上八點以後一律不能排」。

這個結論對一半。

條文主詞的差異,決定了你這張班表能不能排到九點半。

一、先把兩個年齡層分開,這是整篇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第 1 項給了童工的定義: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第 2 項則寫:

>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注意第 2 項的主詞刻意寫成兩組人:童工,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條文特地把兩組人並列,代表在其他條文裡,這兩組人的待遇並不相同。

接著看工時與夜間這兩條。

《勞動基準法》第 47 條:

>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 48 條:

>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這兩條的主詞都只有兩個字:童工

也就是說,「每日八小時上限、每週四十小時上限、例假日不得工作」以及「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不得工作」,這四項限制的適用對象是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人。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不在這兩條的規範範圍內。

勞動部在〈僱用未滿 18 歲勞工須留意勞動基準法特別規定以免觸法〉這份宣導資料裡,也是這樣區分的。

二、兩個年齡層的四維度對照

項目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童工)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
每日工時上限8 小時(§47)回歸一般規定(§30、§32)
每週工時上限40 小時(§47)回歸一般規定(§30、§32)
例假日不得工作(§47)回歸一般規定(§36)
夜間 20:00–06:00不得工作(§48)無此禁令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不得從事(§44 II)不得從事(§44 II)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應置備(§46)應置備(§46)
年齡證明文件應置備(§46)應置備(§46)

表的下半部三列是兩組人共同適用的,上半部四列是童工專屬的。

把這張表套回補習班的場景,結論就出來了:一位十六歲的高一生,可以排到晚上九點半的櫃檯班;一位十五歲的國三畢業生,二十點就必須下班。

要提醒的是,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回歸一般規定」,指的是回到《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的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正常工時,以及第 32 條的延長工時規定,並非完全沒有限制。

延長工時仍然要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三、未滿十五歲的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

>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規定,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也就是說,國中剛畢業、還沒滿十五歲的學生如果來打工,準用童工的所有保護,包括第 47 條與第 48 條。

這一類在暑假特別容易出現,因為國三畢業生正好是這個年齡帶。

第 4 項另有一段規定: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這一項在「介紹來幫忙、算鐘點費、沒簽契約」的情境下要特別注意,形式上沒有僱傭關係並不代表這些保護不適用。

四、補教典型時段的切班做法

補習班暑期的常見營運時段是下午一點到晚上十點。

以下用三個時段拆解。

時段 A,13:00 到 18:00。

兩個年齡層都可以排。

童工要注意當日累計不超過八小時。

時段 B,18:00 到 20:00。

兩個年齡層都可以排。

這一段是童工的最後可排時段,班表上要設一個硬停點。

時段 C,20:00 到 22:00。

只有十六歲以上可以排。

童工在這一段完全不能出現在工作崗位上。

實務上的排班建議是把二十點設成一條線,並且在班表系統裡設定提示。

因為補習班的下課時間常常會往後延,如果二十點下班的工讀生「順便留下來收拾一下」,這十五分鐘就落在第 48 條禁止的時段內。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把童工的班排到十九點五十,讓收尾的十分鐘落在二十點前結束。

條文沒有要求提早十分鐘,這一步是為了留出緩衝。

另外要處理的是「未滿十六歲工讀生的接送」。

二十點下班之後如果家長還沒到,孩子留在櫃檯等,這段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會取決於他實際在做什麼。

如果只是坐在等候區等家長,並未從事工作,不計入工時;如果一邊等一邊幫忙接電話或收費,那就是工作時間,也就落入第 48 條的禁止範圍。

班表上要把這件事講清楚,並且讓現場主管知道。

五、補習班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但這不能用來繞過童工保護

補教業在工時安排上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空間。

依勞動部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二三○○七號函,指定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之行業。

補習班屬於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因此可以採行四週彈性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也就是說,實施四週彈性之後,正常工作時間最多可以排到每日十小時;當日排滿十小時的話,延長工時最多再兩小時。

三個前提要先滿足:

前提一,程序。

要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話要經勞資會議同意。

沒有可運作的勞資會議,這條路就走不通。

前提二,童工不適用這個放寬。

第 47 條對童工的每日八小時是強制上限,不會因為公司實施四週彈性而變成十小時。

彈性工時的放寬對象是一般勞工。

前提三,第 48 條的夜間禁令同樣不受影響。

彈性工時處理的是時數怎麼分配,不處理時段能不能排。

童工二十點以後不能工作這件事,跟公司有沒有實施彈性工時無關。

實施四週彈性之後還有一個延伸問題:因為時數被集中到其他工作日,會產生免出勤的日子,也就是俗稱的空班日。

空班日如果臨時被叫來上班,那一天的出勤屬於延長工作時間,要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暑假旺季臨時調人很常見,這一筆容易被漏掉。

六、第 46 條的兩份文件,暑假最容易漏

《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

>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這一條的主詞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兩個年齡層都適用。

要備的是兩份文件,不是一份。

文件一,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同意書上應載明工讀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以及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文件二,年齡證明文件。

實務上以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為準。

學生證上多數不會有完整出生年月日,單靠學生證判斷年齡不夠。

年齡證明文件在補教業還有第二個用途:它是你判斷「這個人能不能排二十點以後」的依據。

沒有這份文件,排班的人就是憑印象在排。

實務上建議在排班系統的員工資料裡建一個欄位,直接標記「童工/16 以上未成年/成年」三種狀態,班表系統就能自動擋。

未置備這兩份文件的罰則,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79 條第 4 項另有加重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違反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7 條、第 48 條的法律效果則不同,屬於刑事責任而非行政罰鍰,這是很多補習班沒有意識到的差別。

七、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補習班也有

第 44 條第 2 項對兩個年齡層都禁止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補習班聽起來跟危險性工作沒關係,但有幾個項目要注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列了十五款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的工作,其中與補教場所可能相關的包括: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動力運搬機之運轉工作,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補習班常見的邊界情境:搬教材紙箱、搬桌椅、爬高處張貼海報、操作影印機以外的機具、駕駛或協助交通車。

這幾項在指派之前要先確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3 項另有規定: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 1 項以外之工作,經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八、班表之外,暑期工讀還有三件事會被一起查

第一件,出勤紀錄。

工讀生的出勤紀錄跟正職一樣,要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置備並保存五年,第 6 項要求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

補教業常見的問題是工讀生只簽到不簽退、或是用班表時間代替實際出勤時間。

這一塊的細節可以參考勞檢出勤紀錄常見缺失 TOP10:補登、代刷與電子打卡爭議

第二件,例假與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3 規定,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暑期密集班很容易讓工讀生連上七天,這一條要盯。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從十三點排到二十二點的班,中間要有休息時間,而且休息時間要真的能休。

第三件,勞健保與勞退。

這一塊在暑期短期僱用的情境下規則較細,站內另有專篇處理,本篇不重複。

九、一張暑期排班自查表

排班表送出去之前,逐項確認:

檢查項目確認方式
每位未成年工讀生的實際年齡對照年齡證明文件,不憑學生證或口頭
未滿 16 歲者的班次結束時間是否全部在 20:00 前結束(建議排到 19:50)
未滿 16 歲者的當日時數是否未超過 8 小時
未滿 16 歲者的當週時數是否未超過 40 小時
未滿 16 歲者的例假日是否未排班
全體工讀生的連續出勤天數是否未連續工作逾六日
連續工作 4 小時以上的班次是否安排 30 分鐘以上休息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每位未滿 18 歲者是否都有,且內容與實際班表相符
年齡證明文件每位未滿 18 歲者是否都有
指派的工作項目是否涉及搬重物、高處作業、機具操作或交通車
四週彈性工時是否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未套用在童工身上
出勤紀錄是否逐日記載至分鐘,且非以班表時間代填

要提醒的是,同意書上寫的工作時間如果跟實際班表不符,這份同意書的效果會打折。

暑假中途調整班表時,同意書也要跟著更新。

十、補教業的排班,問題常常出在「臨時」

補習班的班表在暑假幾乎每週都在動。

請假、加開班、家長臨時要求延長輔導時間,都會讓原本排好的班往後延。

多數違規不是排班的時候排錯,而是當天現場延長。

二十點下班的十五歲工讀生,因為最後一堂課延到二十點十分下課,留下來收桌椅。

這十分鐘在紀錄上可能完全看不出來,但一旦有申訴或勞檢,出勤紀錄就會顯示他二十點十五分才刷退。

處理方式有三個層次。

制度上,在排班規範裡寫明未滿十六歲者的硬停點與交接規則。

現場上,讓值班主管知道哪幾位是童工,並在班表上用顏色標示。

系統上,在打卡系統設定提示,超過二十點刷退的未成年帳號跳出警示。

產業別的整體風險盤點,可以從勞資顧問服務內容這條路徑進去。

醫療、餐飲、補教這幾個以夜間與輪班為主的業態,排班設計的邏輯有共通處,例如醫療診所排班與加班費爭議:值班、待命與輪班間隔談的值班與待命認定,補教業的晚自習陪讀同樣會遇到。

常見問題 FAQ

Q1:未滿 18 歲的工讀生,晚上八點以後一律不能排班嗎?

不是全部。

《勞動基準法》第 48 條的條文主詞是「童工」,也就是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在第 48 條的規範範圍內,可以在二十點以後工作,但仍要遵守第 30 條的正常工時與第 32 條的延長工時規定。

Q2:第 47 條的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適用到幾歲?

條文主詞同樣是「童工」,適用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回歸《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與第 32 條的一般規定。

此外,第 47 條還規定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這一項也僅適用童工。

Q3:僱用未成年工讀生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兩份都要。

這一條的主詞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兩個年齡層都適用。

未置備者依第 79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Q4:國中剛畢業、還沒滿 15 歲的學生可以來打工嗎?

《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 2 項規定,這類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因此第 47 條與第 48 條的限制同樣適用。

Q5:補習班可以實施四週彈性工時嗎?

可以。

依勞動部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二三○○七號函,指定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之行業。

實施前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要注意的是,彈性工時的放寬不適用於童工,第 47 條的每日八小時與第 48 條的夜間禁令都不會因為實施彈性工時而改變。

Q6:暑期工讀生可以連續上班幾天?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3 規定,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此外,童工依第 47 條規定例假日不得工作。

Q7:工讀生下班後留下來收拾,那段時間算工作時間嗎?

要看實際在做什麼。

如果是在從事清潔、收桌椅、接電話等工作,屬於工作時間,應計入出勤紀錄並依規定給付工資;若是單純在等候區等家長接送、未從事任何工作,則不計入。

對童工而言,這一段的認定特別重要,因為只要落在二十點之後且屬於工作時間,就會觸及第 48 條的禁止規定。

暑假還沒結束,先把這張班表對一遍

補教業的排班風險集中在兩個地方:年齡層分不清,以及現場臨時延長。

前者靠一次盤點就能解決,後者要靠制度加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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