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型物流公司老闆的兩難:補助 13,000 拿到了,員工卻說「不如不要」
那天上午,台中市西屯區一家 35 人物流公司的老闆老周,剛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網站上完成「中高齡就業薪資補助」申請。他的公司聘了三位 58-62 歲的資深倉管,每位每月可以領 13,000 元的政府補助,最長 12 個月。老周原以為這是個雙贏的好事——公司賺到補助、員工有穩定工作。

但下午發薪前,老周看到 HR 阿芳給他的薪資結構草案,眉頭緊鎖。阿芳設計的是:「底薪 28,000 + 政府補助 13,000 = 41,000 元」。
老周問:「為什麼底薪只有 28,000?基本工資是 29,500 啊。」
阿芳解釋:「老闆,政府補助是公司拿了再給員工的『加給』。如果底薪設 29,500,員工月薪變成 42,500,補助等於沒效。我想說底薪設 28,000,加上 13,000 補助,剛好讓員工拿到 41,000——這樣公司只負擔 28,000 – 雇主負擔的勞健保,補助 13,000 用來補足薪資結構。」
老周搖頭:「阿芳,這個設計違法啊!底薪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29,500。如果你這樣設計,員工月薪雖然 41,000,但底薪 28,000 已經違反勞基法 §21 與 §79。罰鍰 2-100 萬,比補助多。」
「那要怎麼設計?」阿芳問。
老周打開電話:「我來請林郁汶顧問⋯⋯這個薪水結構不能用『直覺』,得用『法律』設計。」
這是 2026 年台灣中小企業在執行高齡者就業補助時最常踩的雷——以為「拿到補助 = 萬事 OK」,但補助拿到後的薪資結構設計才是真正的合規關卡。底薪、補助、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勞健保提撥基數、§39 年齡歧視防範、§27 §29 §30 補助的對應,每一項都連動。
這篇文章為中小企業老闆、HR、補助申請承辦人寫的,深入拆解高齡者薪水設計的完整實務。
補助到帳後的薪水設計核心:§27 13,000 / §29 90 日 3 萬 / §30 職務再設計 10 萬
要設計高齡者薪水,必須先理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三大補助。
§27 薪資補助:
- 補助對象:僱用 55 歲以上失業者
- 補助金額:每月最高 13,000 元
- 補助期間:最長 12 個月
- 補助條件:須以「不低於基本工資」全時僱用
- 法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27
§29 僱用獎助:
- 補助對象:連續僱用 90 日以上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 補助金額:每 90 日 30,000 元(全時)或 15,000 元(部分工時)
- 補助條件:連續僱用 90 日以上,符合年齡與勞健保投保條件
- 法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29
§30 職務再設計:
- 補助對象:為僱用之中高齡或高齡者調整工作環境
- 補助金額:每人最高 10 萬元
- 補助條件:調整工作環境(如照明、坐椅、輔具),薪資不變
- 法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30
法源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 年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勞動發字第 11300045690 號,2024-12-20 公告)。
對企業的補助意義:以僱用 1 位 60 歲失業者為例,若全套申請,企業可獲得:
- §27 薪資補助:13,000 × 12 = 156,000 元
- §29 僱用獎助:30,000 × 1(連續 90 日後)= 30,000 元
- §30 職務再設計:依實際支出,最多 100,000 元
- 第一年合計最高補助:286,000 元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許多企業以為「補助是給員工的」——錯,§27 §29 §30 補助都是「給企業(雇主)的」。企業拿到補助後,可以選擇全部給員工(加碼薪資)、部分給員工(提升福利)、或保留作為人事預算。但底薪本身必須符合基本工資(29,500)。
薪資結構模板:底薪(≥29,500)+ 績效獎金 + 全勤獎
合法且優化的高齡者薪資結構,應採「3 層架構」。
結構 A:基本工資型(適合一般操作職)
| 項目 | 金額 | 法律依據 |
|---|---|---|
| 底薪 | 29,500 元 | 勞基法 §21 |
| 績效獎金(依績效) | 0-3,000 元 | 公司獎酬制度 |
| 全勤獎金 | 1,500 元 | 公司獎酬制度 |
| 員工實領 | 31,000-34,000 元 | — |
| § 27 補助流向 | 補入公司人事預算 | 中高齡就促法 |
結構 B:技術職型(適合資深技術人員)
| 項目 | 金額 | 法律依據 |
|---|---|---|
| 底薪 | 32,000-35,000 元 | 勞基法 §21 |
| 績效獎金 | 0-5,000 元 | 公司獎酬制度 |
| 技能加給 | 2,000-3,000 元 | 公司獎酬制度 |
| 員工實領 | 34,000-43,000 元 | — |
| § 27 補助流向 | 補入公司人事預算 | 中高齡就促法 |
結構 C:主管職型(適合資深管理者)
| 項目 | 金額 | 法律依據 |
|---|---|---|
| 底薪 | 38,000-42,000 元 | 勞基法 §21 |
| 績效獎金 | 0-8,000 元 | 公司獎酬制度 |
| 主管加給 | 5,000-8,000 元 | 公司獎酬制度 |
| 員工實領 | 43,000-58,000 元 | — |
| § 27 補助流向 | 補入公司人事預算 | 中高齡就促法 |
設計的 5 大原則:
- 底薪 ≥ 29,500(基本工資)
- 績效獎金不可作為「基本工資的替代」(避免變相低薪)
- § 27 補助流向「公司人事預算」,不是「員工薪資」
- 獎金結構對所有年齡員工平等適用(§39 年齡歧視防範)
- 薪資水準與同職務年輕員工接近(同工同酬)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常見的錯誤設計是「降低底薪 + 用補助補齊」——這違反勞基法 §21 基本工資要求。正確的設計:底薪維持 ≥ 29,500,補助流向公司用於支付雇主負擔的勞健保、勞退提撥、與其他人事支出。
§ 27 薪資補助併入底薪 vs 分項發給的稅務差異
§27 薪資補助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有「併入底薪 vs 分項發給」兩種做法,稅務差異顯著。
做法 A:分項發給(建議)
員工薪資單分項列示:
- 底薪:29,500 元
- §27 薪資補助:13,000 元(單獨列示)
- 總實領:42,500 元
員工綜所稅處理:
- 全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 但員工可於申報綜所稅時,將 §27 補助列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內扣除
公司會計處理:
- 薪資費用:29,500 元
- 政府補助收入:13,000 元(屬「其他收入」)
- 員工薪資加給:13,000 元(薪資費用追加)
- 淨人事成本:29,500 – 13,000 + 雇主負擔保費 = 約 16,500 + 5,266 = 21,766 元
做法 B:併入底薪
員工薪資單列示:
- 底薪:42,500 元(含補助)
- 總實領:42,500 元
員工綜所稅處理:
- 全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 員工無法分項申報補助
公司會計處理:
- 薪資費用:42,500 元
- 政府補助收入:13,000 元(屬「其他收入」)
- 雇主負擔勞健保等:依 42,500 計算
- 淨人事成本:42,500 – 13,000 + 雇主負擔保費(依 42,500)= 約 29,500 + 7,605 = 37,105 元
差異分析:
- 做法 A:淨人事成本 21,766 元/月(雇主負擔勞健保按 29,500 計算)
- 做法 B:淨人事成本 37,105 元/月(雇主負擔勞健保按 42,500 計算)
- 每月差異:15,339 元,一年差異:184,068 元
為什麼差這麼多? 關鍵在「勞健保的計算基礎」。做法 B 的薪資 42,500 元會推升員工至更高的勞保健保級距,雇主負擔的保費跟著增加。做法 A 將補助分項列示,勞健保仍按 29,500 計算,雇主負擔較低。
林郁汶顧問實戰建議:採用做法 A(分項發給)對企業最有利。每月可省 1.5 萬以上的雇主保費負擔。
§39 年齡歧視紅線:全勤獎、績效獎、退休福利的同工同酬原則
設計高齡者薪資結構時,最容易踩的法律地雷是§39 年齡歧視防範。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39:「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福利、晉升、訓練、考核、解僱等。違法者依 §47 處 30 萬-150 萬罰鍰。
5 大常見年齡歧視陷阱:
陷阱 1:全勤獎金僅限高齡者 公司為鼓勵高齡者出勤,給高齡者全勤獎金 2,000 元,年輕員工沒有。 問題:反向歧視。公司可能被年輕員工申訴。 正確做法:全勤獎金對所有員工平等適用,金額相同。
陷阱 2:高齡者底薪低於同職務年輕員工 公司給 60 歲倉管底薪 29,500,給 30 歲倉管底薪 32,000,工作內容相同。 問題:年齡歧視,違反 §39 同工同酬原則。 正確做法:相同職務、相同績效,薪資應接近。
陷阱 3:高齡者績效獎金門檻提高 公司對年輕員工績效獎金門檻是「達成 80% 目標即得獎金」,對高齡者是「達成 100% 才得獎金」。 問題:年齡歧視。 正確做法:績效獎金門檻對所有員工平等。
陷阱 4:高齡者退休福利打折 公司退休金提撥對年輕員工按 6%,對高齡者按 3%(節省成本)。 問題:違反勞退條例 §14 強制 6% 規定,且涉及年齡歧視。 正確做法:所有員工強制 6%。
陷阱 5:高齡者升遷受限 公司明示或暗示「高齡者不適合升遷」。 問題:年齡歧視。 正確做法:升遷依績效、能力,不依年齡。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39 年齡歧視的罰鍰範圍 30-150 萬,比 §27 §29 §30 補助總額還高。錯誤的薪資設計可能導致「拿了 28 萬補助、被罰 50-150 萬」——得不償失。
年資保留 SOP(就業保險法 §10 §11)
高齡者就業常涉及「年資保留與年資合併」的特殊問題。
就業保險法 §10:「被保險人於就業保險法施行前之保險年資,得併入計算就業保險年資。」就業保險法 §11:「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加保時,其保險年資得合併計算。」
對高齡者就業的實務應用:
情境 A:高齡者長期失業後重返就業
- 高齡者過去有 25 年就業歷史,最近 3 年失業
- 此次重新受僱,雇主應依 §11 將其過去 25 年年資與新年資合併計算
- 對給付金額(如老年給付、失能給付)有重大影響
情境 B:高齡者跨雇主就業
- 高齡者從 A 公司退休(55 歲),再受僱於 B 公司(55 歲後)
- B 公司應依 §11 將其在 A 公司的勞退年資與新年資合併
情境 C: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
- 高齡者已領勞退個人專戶結餘
- 再就業時,雇主仍須依勞退條例 §14 強制提繳 6%
- 員工自願提繳 0-6% 自選
SOP 流程:
- 招募時要求應徵者提供「過去就業經歷證明」(如離職證明、退休證明)
- 入職時送勞保局申請「年資保留 / 年資合併」
- 勞保局核發年資合併證明
- 雇主於勞退提繳時依新年資計算
- 保留所有書面文件至少 5 年
林郁汶顧問實戰建議:年資保留與年資合併是員工的法定權益,雇主協助辦理可提升員工忠誠度。但雇主沒有「強制」義務幫員工申請——員工本人也需要主動配合。
實作案例:3 家企業(55 歲倉管、65 歲門市、70 歲技師)的薪水設計
讓我們看 3 個實際案例。
案例 1:55 歲倉管(操作職)
背景:A 物流公司聘 55 歲倉管阿明,月薪預算 35,000 元。申請 §27 + §29 補助。
薪資結構:
- 底薪:30,000 元
- 全勤獎金:1,500 元
- 績效獎金:依績效 0-3,500 元
- 員工每月實領:31,500-35,000 元
公司補助與成本:
- §27 薪資補助:13,000/月(補入公司)
- §29 僱用獎助(連續 90 日後):30,000(一次性)
- 雇主負擔勞健保勞退:約 6,000/月
- 第 1 年淨人事成本:(30,000 – 13,000 + 6,000) × 12 + (35,000 × 12) – 30,000(一次性)= 270,000 – 30,000 = 240,000
案例 2:65 歲門市店員(服務職)
背景:B 連鎖店聘 65 歲門市阿華,月薪預算 30,000 元。申請 §27 + §29 + §30。
薪資結構:
- 底薪:29,500 元
- 全勤獎金:1,000 元
- 員工每月實領:30,500 元
公司補助與成本:
- §27 薪資補助:13,000/月
- §29 僱用獎助:30,000(90 日後)
- §30 職務再設計:50,000(裝置高腳椅、調整收銀台高度)
- 雇主負擔勞健保勞退:約 5,300/月
- 第 1 年淨人事成本:(29,500 – 13,000 + 5,300) × 12 + 1,000 × 12 – 30,000 – 50,000 = 261,600 + 12,000 – 80,000 = 193,600
案例 3:70 歲技師(技術職)
背景:C 工程顧問公司聘 70 歲資深技師阿輝(退休再就業),月薪預算 45,000 元。申請 §27 + §29。
薪資結構:
- 底薪:38,000 元
- 技能加給:3,000 元
- 績效獎金:依績效 0-7,000 元
- 員工每月實領:41,000-48,000 元
公司補助與成本:
- §27 薪資補助:13,000/月
- §29 僱用獎助:30,000(90 日後)
- 雇主負擔勞健保勞退:約 7,500/月
- 勞退提撥(依年齡仍強制 6%):2,460
- 第 1 年淨人事成本:(45,000 – 13,000 + 7,500) × 12 – 30,000 = 474,000 – 30,000 = 444,000
3 個案例的共同特徵:
- 底薪均 ≥ 29,500(合規)
- § 27 補助流向公司,不變相壓低底薪
- 薪資與同職務年輕員工接近(§39 合規)
- 雇主取得補助後,淨人事成本約為原預算的 60-75%
補助續領的薪資申報雷區(勞動發字第 11300045690 號要點)
中高齡及高齡就業補助的續領,有嚴格的薪資申報要求。勞動部勞動發字第 11300045690 號要點規定:
續領條件:
- 連續僱用 90 日以上
- 每月按時申報薪資清冊
- 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
- 投保勞保、健保、勞退
薪資申報的 5 個雷區:
雷區 1:薪資清冊不一致 公司在勞動部申報「底薪 35,000」,但實際發給員工 28,000。 結果:補助被追回 + 罰鍰
雷區 2:未投保勞健保 公司省略勞健保投保。 結果:補助被追回 + 違反勞保法
雷區 3:未提撥勞退 公司未為員工提撥勞退。 結果:補助被追回 + 違反勞退條例
雷區 4:超時工作未付加班費 公司讓員工超時但未付加班費。 結果:補助被追回 + 違反勞基法 §24
雷區 5:年齡或職務不符 公司申報 60 歲但實際是 53 歲員工。 結果:補助被追回 + 詐欺罪嫌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每月勞動部勞發署網站申報前,HR 應做一份「補助續領自檢表」——對照薪資、勞健保、勞退、加班費、年齡,全部確認後再申報。誤報的代價,遠超過細心的成本。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Q1:政府補助 13,000 元,要全部給員工嗎? A:不必。§27 補助是「給雇主的」,雇主可以選擇全部給員工、部分給員工、或保留作為人事預算。但底薪本身必須 ≥ 29,500。
Q2:能不能用「補助 + 低底薪」設計薪水? A:不能。底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9,500,這是勞基法 §21 義務,與補助無關。
Q3:申請補助的高齡者,要簽什麼合約? A:與一般員工同。標準勞動契約、保密協議(如有)、職務說明書即可。不需簽署「補助專屬合約」。
Q4:§30 職務再設計 10 萬可以用在什麼? A:可用於:高腳椅、低處工作平台、輔具、照明改善、易讀標示、休息空間設計、健康監測設備等。不能用於發給員工現金。
Q5:高齡者領了補助,公司可以隨時資遣嗎? A:可以,但有條件。需依勞基法 §11 §16 §17 法定資遣事由與程序。且補助期間隨意資遣,可能違反「連續僱用 90 日」續領條件,補助被追回。
Q6:高齡者過了 65 歲,公司還要提撥勞退嗎? A:是。勞退條例 §14 強制 6% 提繳,無年齡上限。即使員工已領勞退結餘,新就業期仍需繼續提繳。
Q7:補助到帳後,會計怎麼入帳? A:補助收入入「其他收入 – 政府補助」科目,員工薪資加給入「薪資費用」科目。兩者不得互抵——必須分項記帳,營業所得稅申報時兩個科目並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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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7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9 條、第 47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第 11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79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 年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勞動發字第 11300045690 號,2024-12-20)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45plus 中高齡就業專區」 https://ws-45plus.wda.gov.tw/
本文由林郁汶顧問團隊撰寫|2026 年 5 月 14 日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28 年勞資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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