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勞動法規厚厚一本,老闆通常翻兩頁。
翻到第三頁,多半是因為收到了通知書。

市面上的勞動法規懶人包多半是法條百科:把工時、工資、休假、解僱、職災五個主題各寫一段,讀完知道有哪些法條,但不知道公司在一月、六月或十二月各要做什麼,也不知道哪一條漏了會被罰多少。
這份指南用兩條主線重新排列。
第一條是行事曆:一整年的法定動作按月排開,加上事件觸發的四條路線。
第二條是條文:十條最常被開罰的規定,逐條寫清楚主詞、門檻與對應罰則。
兩條線交叉之後,公司可以知道「這個月要做什麼」以及「這件事沒做會怎樣」。
文中所有條號與罰鍰級距都回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核對。
查不到現行公告值的參數會直接標明,不用估算值代替。
這份指南怎麼用
三種讀法:
剛創業或剛請第一位員工:從「主線一」的每月固定五件事開始,先把最低限度的循環建立起來,再回頭看十大條文。
已經在營運、想確認有沒有漏:直接跳到「主線二」的十大高風險條文,逐條對照公司現況,把不確定的標起來。
收到勞檢通知或員工申訴:先看「五份文件決定勞檢結果」與「罰則地圖」兩節,判斷手上的文件缺哪一份。
主線一:一年份法遵行事曆
每月固定要做的五件事
不分月份,每個月都會發生的五個動作。
這五件做穩,一年的問題會少一半。
1. 工資給付與明細。
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工資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提供明細」是義務,不是服務。
2. 工資清冊登載。
同條第 2 項要求雇主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3. 出勤紀錄核對。
第 30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 6 項要求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每月結薪前把打卡紀錄與加班申請單、薪資明細三者對一次。
4. 投保與提繳異動申報。
當月有人到職、離職、調薪、變更工時,四保與勞退的申報要跟著動。
5. 延長工時累計檢視。
把每個人的當月延長工時(含休息日出勤)加總,對照 46 或 54 小時的門檻。
一月至二月:年度起算與特休基準
– 確認每位員工的特別休假給假基準日採用哪一種制度(週年制或曆年制),並確認去年度未休日數已依第 38 條第 4 項處理。
– 依第 38 條第 5 項,把每位勞工的特別休假期日與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 春節前後的排班若涉及國定假日出勤,依第 39 條,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三月至四月:年度結算與制度複核
– 複核工作規則內容是否與現行制度一致。
制度改了、規則沒改,是勞檢最常見的落差。
– 檢視勞資會議是否依規定召開,並確認去年度通過的決議(特別是延長工時但書、變形工時)是否仍在有效期間。
– 盤點三十人門檻:去年底到今年初若人數跨過三十人,工作規則的訂立與核備義務就出現了。
五月至六月:勞檢準備與旺季前盤點
– 把五份核心文件的最新版本歸位(詳見後段「五份文件決定勞檢結果」)。
– 夏季旺季前先做一次排班沙盤:預估旺季的延長工時,確認 46 或 54 小時的額度夠不夠用,程序文件是否齊備。
– 確認職業安全衛生的年度教育訓練、健康檢查與危害告知紀錄是否完成。
七月至八月:暑期人力與旺季排班
– 暑期工讀生的到職投保、投保薪資申報、勞退提繳,三件事在到職當日就要處理。
人事成本的完整核算方式,可以參考暑期工讀生總成本試算。
– 未滿十八歲的勞工另有特別保護規定,排班前先確認身分別。
– 旺季的休息日出勤會吃掉延長工時額度,這一點在月中就要檢視,不要留到月底。
九月至十月:明年度預算與制度調整
– 基本工資的年度審議結果會影響明年的薪資、投保與提繳成本,預算要在這個時間點開始估。
– 檢視今年度的加班費爭議、請假爭議與離職爭議,決定明年要修哪幾條制度。
– 若明年打算導入或變更變形工時,程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要提前跑。
十一月至十二月:特休結清與次年準備
– 依第 38 條第 4 項,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把整年度的出勤紀錄、工資清冊歸檔,確認保存年限的起算。
– 更新明年度的參數:基本工資、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提繳分級表、職災行業別費率。
事件觸發的四條路線
行事曆處理週期性的事,另外有四類事件會隨時發生,各有一條固定流程。
路線一:有人到職。
簽訂勞動契約 → 確認契約性質(定期或不定期)→ 當日辦理四保加保與勞退提繳申報 → 建立勞工名卡 → 交付工作規則與相關制度說明 → 排入出勤紀錄系統。
路線二:有人請假。
確認假別與法源 → 確認證明文件要求 → 確認工資給付方式 → 登載於請假紀錄 → 若需代理,先核算代理人的工時額度再排班。
路線三:發生職業災害。
立即救護與現場處理 → 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通報 → 依第 59 條處理職業災害補償 → 保全現場與紀錄 → 檢視是否觸發勞動檢查機構的職災檢查。
路線四:有人離職。
確認終止事由與法源 → 確認預告義務與資遣費計算 → 結清工資、未休特休工資 → 辦理四保退保 → 開立服務證明書 → 歸檔文件。
主線二:十大高風險條文
以下十條是中小企業最常被指出違反的規定。
每一條寫三件事:條文在說什麼、主詞是誰、漏了會落在哪一層罰則。
一、第 21 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1 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2 項規定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主詞是「勞雇雙方」,但下限的拘束對象是雇主。
2026 年的基本工資是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
容易出錯的地方在部分工時的換算,以及把津貼、獎金拿來墊高到基本工資門檻的設計。
判斷某一筆給付能不能列入,要看它的性質,不是看它的名目。
違反落在第 79 條第 1 項,罰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二、第 23 條:工資給付方式與工資清冊
第 1 項要求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第 2 項要求置備工資清冊,記入發放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並保存五年。
主詞是雇主。
兩件事都是義務:發薪頻率與提供明細是一件,置備並保存清冊是另一件。
實務上最常缺的是「計算方式明細」。
薪資單只寫一個總額,沒有列出本薪、加班費、津貼與各項扣款的計算方式,這一項就沒有做到。
違反落在第 79 條第 1 項,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三、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
第 1 項規定平日延長工時前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依第 32 條第 4 項延長者加倍發給。
第 2 項規定休息日出勤二小時以內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二小時後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換算成實際支付總額,常用的速記是 1.34、1.67 與 2.67。
條文寫的是「加給」,薪資系統設定的是「總額」,兩者的數字不同,設定時要確認是哪一個口徑。
最常出錯的是加班費基數。
哪些給付要算進「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判斷落在該筆給付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否具經常性給與,名目不影響結果。
違反落在第 79 條第 1 項,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四、第 30 條:正常工時與出勤紀錄
第 1 項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2 項與第 3 項是二週與八週變形工時,第 4 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第 5 項與第 6 項是勞檢的核心: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 8 項是一個少人使用的工具: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罰則要分兩層看,這是本節最重要的一段: – 違反第 5 項(未置備出勤紀錄或未保存五年)→ 第 79 條第 2 項,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
– 違反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 → 第 79 條第 1 項,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市面文章多半把出勤紀錄的違規一律寫成「二萬到一百萬」,這會低估未置備紀錄的起罰金額。
九萬元是起跳點,不是上限。
五、第 32 條:延長工時的上限與程序
第 1 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第 2 項: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第 3 項: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4 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延長,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應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要抓的是三個層次:46 小時是原則、54 與 138 是但書、30 人以上多一道備查。
三個層次的程序要件各自獨立,不能用一次決議涵蓋全部。
違反落在第 79 條第 1 項,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六、第 34 條:輪班制的換班間隔
第 1 項: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第 3 項: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層的主詞不一樣,這是本條最容易誤讀的地方。
換班週期的例外是「經勞工同意」,指的是個別勞工。
八小時間隔的例外是「經公告」,公司自己決定不算。
變更休息時間還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三十人以上再加一道備查。
違反落在第 79 條第 1 項,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七、第 36 條:例假與休息日
第 1 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 2 項針對三種變形工時各有調整:二週變形者每七日中至少一日例假、每二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四日;八週變形者每七日中至少一日例假、每八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十六日;四週變形者每二週內至少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八日。
第 3 項是關鍵配套: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者不受限制。
第 4 項與第 5 項規定例假調整的行業限制與程序: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得將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調整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三十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違反落在第 79 條第 1 項,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八、第 38 條:特別休假
給假日數: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3 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滿 7 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 10 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每年 14 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每年 15 日、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 1 日至 30 日為止。
第 2 項:期日由勞工排定。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排定權在勞工,這是本條的核心設計。
第 3 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第 4 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經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 5 項:應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 6 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在雇主這一邊,紀錄不完整的成本會直接落在公司身上。
違反落在第 79 條第 1 項,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九、第 70 條:工作規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共十二款應記載事項,涵蓋工作時間與輪班方法、工資標準與計算方法、延長工作時間、津貼及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安全衛生規定、勞雇溝通方法,以及其他。
三個動作缺一不可:訂立、報請核備、公開揭示。
只寫不報、只報不公告,都沒有完成義務。
違反落在第 79 條第 3 項,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這一層與工時工資的一百萬上限不同,很多整理表把它一起寫進二萬到一百萬那一格,是錯的。
十、第 9 條:定期契約與視為不定期
第 1 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 2 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第 3 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3 項是最常被漏掉的一句。
九十日的規則不適用於特定性與季節性工作,只對臨時性與短期性有意義。
把季節性的檔期人力套用九十日規則去計算,方向從一開始就偏了。
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落在第 79 條第 3 項,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則地圖:第 79 條是四層,不是一句話
多數整理只寫「違反可能罰二萬到一百萬」。
第 79 條的實際結構是四層:
| 層 | 罰鍰 | 主要涵蓋 |
|---|---|---|
| 第 1 項 | 2 萬~100 萬 | §21 I、§22~§25、§30 I~III、VI、VII、§32、§34~§41、§49 I、§59;違反主管機關依 §27 限期給付工資或 §33 調整工時之命令;違反依 §43 所定最低標準 |
| 第 2 項 | 9 萬~45 萬 | §30 第 5 項(出勤紀錄置備與保存)、§49 第 5 項 |
| 第 3 項 | 2 萬~30 萬 | §7、§9 I、§16、§19、§28 II、§46、§56 I、§65 I、§66~§68、§70、§74 II |
| 第 4 項 | 加重 | 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第 4 項的加重規定實務上影響很大。
加重後的上限分別是一百五十萬、六十七萬五千元與四十五萬元。
加重的三個依據是事業規模、違反人數與違反情節,其中「違反人數」對中小企業特別敏感:同一個制度設計錯誤,二十個人適用就是二十個人受影響。
三件事值得記住: 1. 出勤紀錄「沒有置備」的起罰是九萬元,比一般工時違規的二萬元高。
2. 工作規則沒訂、沒核備、沒公告,上限是三十萬元,不是一百萬元。
3. 罰鍰可以加重,加重的依據裡有「違反人數」,所以制度性錯誤的代價會隨規模放大。
三十人這個數字,在四個地方出現
中小企業最常在三十人這個門檻上失守,因為它在不同條文裡代表不同義務。
| 條文 | 三十人以上要做什麼 |
|---|---|
| §32 III | 依但書排到每月 54 小時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 §34 III | 依但書把輪班間隔變更為八小時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 §36 V | 依規定調整例假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 §70 | 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
四項義務裡有三項是備查,一項是核備。
差別在於:備查是把已經做的事報上去,核備要主管機關核過才算完成。
工作規則沒有經過核備,等於沒有完成第 70 條的義務。
人數是會浮動的。
公司從二十八人成長到三十二人,這四項義務同時出現,不會有任何通知。
建議把「人數是否達三十人」放進每月固定檢視的項目裡。
五份文件決定勞檢結果
勞動檢查現場真正決定結果的,是五份文件的一致性。
1. 勞動契約:契約約定的工時、工資、假別,要與實際制度一致。
2. 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保存五年。
3. 工資清冊:發放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保存五年。
4. 排班表與加班申請核准紀錄:與出勤紀錄能對得起來。
5. 工作規則與勞資會議紀錄:三十人以上必備,其他規模也建議留存同意文件。
檢查員的工作方式是交叉比對:出勤紀錄對排班表、出勤紀錄對加班申請、出勤紀錄對薪資明細、薪資明細對工資清冊、實際制度對工作規則。
只要任兩份對不起來,後續就會逐案追。
比較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份。
很多公司有打卡紀錄也有薪資單,但沒有加班申請與核准的中間紀錄。
當打卡顯示的在場時間長於薪資單認列的加班時數,公司需要一份文件說明中間的差額是什麼,缺這一份就很難解釋。
完整的勞檢流程、現場應對與檢查後的救濟期限,另外整理在企業勞檢準備重點。
三個交界地帶最容易漏
法條各自寫在自己的位置上,公司遇到的事情卻經常橫跨兩三部法律。
三個交界地帶最常出問題。
第一個:勞基法與勞工請假規則的交界。
假別的種類、天數與工資給付分散在兩部法規裡,還要考慮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假別。
制度設計時要把三者放在同一張表上比對,不要各寫各的。
第二個:四保與勞退的申報差異。
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健保、勞退,五個系統的計算基礎、負擔比例與申報時點都不完全相同。
勞保與就保用投保薪資分級表,勞退用月提繳分級表,兩張表不同。
職災保險費全額由投保單位負擔,費率依行業別。
健保的投保單位負擔比例,一般民營受僱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2 目為 60%。
第三個:管理措施與制度性違規的交界。
同一件事,用管理的角度看是「主管要求員工把事情做完」,用制度的角度看可能是「延長工時未申報、未給付加班費」。
爭議發生時,判斷的依據落在紀錄與制度文件上。
爭議的類型分辨與處理流程,可以參考企業勞資調解指南。
制度化的三個階段
把上面的內容轉成可執行的順序,中小企業的法遵建置大致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把五份文件建起來。
勞動契約、出勤紀錄、工資清冊、排班與加班紀錄、工作規則。
這一階段的目標是「被問到的時候拿得出來」。
第二階段:把程序跑起來。
勞資會議的召開與決議、延長工時但書的同意、變形工時的同意與行業確認、三十人以上的備查與核備。
這一階段的目標是「制度有法律上的基礎」。
第三階段:把循環固定下來。
每月五件事、每季複核、年度結算與參數更新。
這一階段的目標是「不靠特定某個人記得」。
多數中小企業卡在第二階段。
文件有了,程序沒跑完,制度看起來完整但缺乏法律基礎。
勞檢時最常出現的對話,就是檢查員問「這個制度的勞資會議紀錄在哪裡」。
十人以下的最小可行版本
前面兩條主線是完整版。
員工人數在十人以下、沒有專職人資的公司,直接照著做會卡住。
這一節把它壓縮成一個可以在兩週內建起來的最小版本。
要建的四件東西:
第一是一份書面勞動契約範本。
內容至少要涵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資組成與給付日、假別依據、契約性質(定期或不定期)。
契約性質這一欄不能空著,它會決定後續預告與資遣費的義務。
第二是一套能記到分鐘的出勤紀錄。
不必買打卡機,用能留下時間戳記的方式即可,重點在逐日、到分鐘、保存五年,以及員工申請副本時能提供。
第三是一份含計算方式明細的薪資單。
本薪、加班費(分平日與休息日)、各項津貼、各項扣款分開列,每一項寫出計算方式。
這份薪資單同時是工資清冊的來源。
第四是一張加班申請與核准的紀錄。
格式可以很簡單:日期、申請時數、事由、核准人。
它的作用是把「在場時間」與「工作時間」的差額說清楚。
要跑的兩個程序:
一是勞資會議。
人數少的公司常以為不必開,但延長工時(第 32 條第 1 項)與變形工時(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的同意程序,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都要透過勞資會議。
沒有這道程序,加班本身就欠缺法律基礎。
二是特別休假的告知與登載。
第 38 條第 3 項要求雇主在勞工符合條件時告知其排定特別休假,第 5 項要求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
這兩個動作在小公司常被口頭帶過,但第 6 項把舉證責任放在雇主身上,沒有書面紀錄的風險會全部落在公司。
四件東西加兩個程序,是最小可行版本。
它擋不掉所有風險,但可以讓公司在被檢查時「拿得出東西」,而不是從零解釋。
制度要能交接,人走了規則還在
中小企業的法遵最脆弱的一點,是它經常掛在一個人身上。
負責薪資的會計離職、負責排班的主管調動,制度就跟著斷掉。
三個設計可以降低這種風險。
第一,把參數與規則分開。
基本工資、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提繳分級表、職災行業別費率、健保眷口數,這五個參數每年都會動。
把它們放在試算表的獨立欄位,公式引用參數欄,換年度只要更新五格。
把數字寫死在公式裡,換人接手時沒有人知道哪些要改。
第二,把「為什麼這樣做」寫下來。
公司採用二週變形而不是八週變形、加班上限採 46 小時而不申請 54 小時的但書,這些決定背後都有理由。
理由沒有記錄,下一任接手的人會以為是隨便訂的,然後隨便改。
建議在工作規則之外另留一份制度說明,記錄每一項設計的依據與決議日期。
第三,把年度動作綁在行事曆上。
特休結清、參數更新、勞資會議召開、工作規則複核,四件事各自綁一個固定月份,並指定代理人。
這一步做完,制度就不再依賴任何特定人員的記憶。
制度化的價值不在於一次做得多完整,在於下一個人接手時能看懂、能延續。
多數公司在第一次建立制度時投入很多,卻沒有考慮交接,兩年後又要從頭來過一次。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未滿三十人,是不是完全不用訂工作規則?
第 70 條的義務門檻是三十人以上。
未達門檻的公司沒有訂立與核備的法定義務,但仍建議建立書面的管理制度,因為工時、請假、獎懲等事項若沒有文件依據,發生爭議時公司的舉證會相當困難。
Q2:員工沒有打卡,但大家都知道上下班時間,這樣違法嗎?
第 30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 6 項要求逐日記載至分鐘。
沒有任何形式的出勤紀錄,違反的是第 5 項,罰則落在第 79 條第 2 項的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
紀錄形式不限於打卡機,但要能逐日記載到分鐘。
Q3:第 79 條到底是罰二萬到一百萬,還是有別的級距?
有四層。
第 1 項是二萬到一百萬,第 2 項是九萬到四十五萬,第 3 項是二萬到三十萬,第 4 項允許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要看違反的是哪一條,才知道落在哪一層。
Q4:三十人的計算是以公司為單位還是以廠場為單位?
條文寫的是「雇主僱用勞工人數」。
實務上的認定牽涉事業單位的界定,若公司有多個廠場或分支機構,建議先確認事業單位的範圍再計算人數,並保留計算依據。
Q5:特別休假是雇主排還是員工排?
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排定權在勞工,雇主可以協商但不能單方指定。
同條第 6 項另規定,勞工主張權利時,雇主認為其權利不存在者應負舉證責任。
Q6:工作規則報了核備,主管機關沒回覆,算完成了嗎?
第 70 條要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核備是需要主管機關作出的行為,送件不等於核備完成。
若遲未收到回覆,應主動追蹤辦理狀況,並保留送件與往來紀錄。
Q7:定期契約做滿九十日就一定變成不定期契約嗎?
不必然。
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要件有兩個: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
兩個要件要同時成立。
同條第 3 項另規定,這一項不適用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
Q8: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要包含哪些項目?
判斷的依據落在該筆給付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否具經常性給與,名目叫津貼、獎金或補助都不影響認定。
設計薪資結構時要先確認每一個項目的性質,再決定它會不會進入加班費基數、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
把法規變成行事曆,一年只需要維護一次
勞動法規的難處不在條文多,在於它們分散在一整年的不同時間點,而且各自有各自的程序要件。
把它們排成行事曆,把十條高風險條文做成檢核表,公司需要的不是每次都重新研究,是每年更新一次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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