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勞退新制完整指南:兩次修正、逐條生效日與企業端申報全流程

先把 2026 勞退新制的兩張修正令找出來。

一張三月發布,一張七月發布,生效日不同。

2026勞退新制兩次修正與逐條生效日

這件事聽起來很細,卻是今年企業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八月以來的媒體報導幾乎都用「五大變革八月一日上路」當標題,實際上,八月一日生效的只有其中一條;其餘條文早在三月底就已經開始適用,另外三條則是七月才增訂的。

時間點錯一格,公司該辦的手續就會延後,勞工的權益也會跟著卡住。

這一篇把兩次修正的條號、發布字號、生效日期整理成對照表,再往下接企業端從申報、代扣、繳納到留存的完整流程,以及一年十二個月的申報節點。

全篇引用的條文都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公開資料,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8 月 7 日。

一、先把三套制度分開:勞退新制、勞退舊制與勞保老年給付

很多公司在解釋退休金時會把三件事混在一起講,員工聽完更混亂,HR 也容易在回答時說錯。

三套制度的法源、錢的來源、由誰保管、怎麼領,全部不一樣。

勞退新制的法源是《勞工退休金條例》。

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錢在勞工個人名下,跟著人走,換公司不會歸零。

同條第 2 項還加了一句: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這一句話的意思是,公司自己設計的退休辦法可以加碼,不能拿來替代法定提繳。

勞退舊制的法源在《勞動基準法》,錢由雇主按月提撥到台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公司的帳,不是個人的帳,領取條件也綁在同一家公司的年資上。

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要求,公司對於選擇繼續適用舊制與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仍應精算提撥率並繼續按月足額提撥。

勞保老年給付則是《勞工保險條例》的範疇,跟勞退是兩個帳、兩套請領規則。

員工問「我退休可以領多少」,通常他問的是這兩筆加起來的數字,公司回答時要先把問題拆開。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會,是員工以為公司提繳的百分之六會存進勞保。

這兩筆錢從申報表單、繳款單到查詢管道都是分開的,公司在做退休說明時,第一張投影片就該先把這件事講清楚。

二、2026 年的兩次修正:發布字號、條號與逐條生效日

這是本篇最核心的一張表,也是目前市面上內容最少提到的部分。

多數文章寫「五大變革」,但沒有把兩次修正分開,也沒有列出各自的條號與生效日。

2-1 第一次修正:115 年 3 月 25 日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記載,這一次是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內容為:

– 修正發布第 3、15、21、21-1、37、50 條條文 – 增訂第 33-1、41-1、41-2、47-1 條條文 – 除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這九條的內容分別是:

條號性質主要內容生效日
第 3 條修正雇主申報提繳時應檢附的證件文件115/3/27
第 15 條修正月提繳工資的申報基準與不固定工資的認定115/3/27
第 21 條修正自願提繳的申報、代扣與雇主不得拒絕115/8/1
第 21-1 條修正自營作業者的自願提繳與資料變更115/3/27
第 33-1 條增訂月退休金首次入帳三十日內得變更為一次領,以一次為限115/3/27
第 37 條修正請領退休金應填具的申請書種類115/3/27
第 41-1 條增訂未成年遺屬的十年時效自成年之日起算115/3/27
第 41-2 條增訂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請領權利的範圍115/3/27
第 47-1 條增訂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時的連帶清償責任115/3/27
第 50 條修正施行日期條款本身115/3/27

2-2 第二次修正:115 年 7 月 15 日

第二次是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3506 號令,增訂發布第 21-2 至 21-4 條條文,同樣依施行細則第 50 條「自發布日施行」。

條號性質主要內容生效日
第 21-2 條增訂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者,得依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自願提繳115/7/17
第 21-3 條增訂已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者,得於契約存續期間合意結算舊制年資退休金115/7/17
第 21-4 條增訂合意結算後繼續工作的年資計算與四十五個基數上限115/7/17

2-3 為什麼發布日不等於生效日

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原文是這樣寫的: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自發布日施行」這五個字,在法規上有固定的算法。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所以三月二十五日發布的條文,生效日是三月二十七日;七月十五日發布的條文,生效日是七月十七日。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媒體會出現「三月二十七日已生效」「七月十七日上路」這些看起來零散的日期。

它們不是不同版本的說法,是同一個算法套在兩次發布日上的結果。

只有第 21 條是例外,因為修正條文自己指定了施行日期,所以直接從八月一日起適用。

2-4 三種生效時點的實務影響

把三個時點並排看,企業端該做的事就清楚了:

115/3/27 起:月提繳工資的申報基準、請領書表、遺屬時效、負責人連帶責任,都已經適用超過四個月。

公司若還在用舊版申報邏輯,現在補正就是補正過去四個多月的作業。

115/7/17 起:純舊制員工開始可以自願提繳,公司要準備新的代扣流程;已符合退休要件者可以合意結算舊制年資,這件事牽涉退休準備金專戶的動支。

115/8/1 起:自願提繳的申報與代扣義務正式加重,雇主不得拒絕。

三、雇主提繳的六件基本功

不論修正怎麼變,這六件事是每個月都要做的。

條例把它們寫得很細,勞檢也是照這六項在查。

3-1 提繳對象是誰

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的適用對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本國籍勞工;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人員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以及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第 2 項則列出得自願提繳的四類身分: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實務上最容易漏掉的是「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這一類。

很多小公司的負責人自己也在店裡工作,卻沒有替自己開提繳,等到退休才發現專戶是空的。

3-2 提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的用語是「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這是下限,不是上限,公司要提高沒有問題。

第 3 項另外規定,第 7 條所定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且自願提繳的部分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 4 項是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與受委任工作者的版本,範圍是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的百分之六,同樣不計入該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提繳率要調整時,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訂了兩個限制:同一雇主一年內調整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3-3 月提繳工資怎麼申報

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寫的是「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工資不固定者,依第 2 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新進勞工工資尚未確定者,依第 3 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申報。

第 4 項則是一條很容易被忽略的下限規定: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

現行的月提繳分級表是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598 號令修正發布,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共 11 組 62 級,上限 150,000 元。

與 2026 年基本工資相關的級距如下:

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
第 23 級26,401 元至 27,600 元27,600 元
第 24 級27,601 元至 28,590 元28,590 元
第 25 級28,591 元至 29,500 元29,500 元
第 26 級29,501 元至 30,300 元30,300 元
第 27 級30,301 元至 31,800 元31,800 元

分級表的備註寫明:本表月提繳工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月薪 29,500 元的員工落在第 25 級,月提繳工資是 29,500 元,雇主百分之六的提繳金額為 1,770 元。

這個數字每個月都一樣,公司在編人事成本時可以直接乘上人數。

要留意的是跳級門檻。

實際工資只要變成 29,501 元,月提繳工資就跳到 30,300 元,雇主提繳變成 1,818 元;同一時間勞保與健保也會跟著跳級。

加薪一元、三筆成本同時往上,這是編預算時最常算漏的一段。

3-4 到職、離職、復職、死亡的七日申報

條例第 18 條的規定很短: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第 20 條處理的是另外四種狀況。

第 1 項規定,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申報開始提繳。

第 2 項則規定,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七日是曆日,不是工作日。

連假前後的到離職特別容易踩線,人事系統的提醒最好設在第三日。

3-5 繳款單與繳納期限

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換成白話,八月份的提繳金額,繳款單會在九月二十五日前寄達,繳納期限是十月三十一日。

施行細則第 22 條補充了三件事:繳款單採按月開單,每月以三十日計算;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繳款單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

第 19 條第 2 項處理自願提繳的部分: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3-6 每月書面通知與名冊保存

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薪資單上列一欄就算數,但欄位要看得出是提繳金額,不能只寫一個總額。

第 2 項是保存義務: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第 3 項延伸到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的相關文件,保存期限相同。

這一條是勞檢一定會要的資料。

名冊不是人事系統的匯出報表就好,六個欄位要齊。

四、八月一日上路的自願提繳代扣:企業端要改的四件事

施行細則第 21 條是本次修正裡唯一指定八月一日施行的條文,也是媒體標題最集中的一條。

條文分四項,每一項都對應一個企業端動作。

第 1 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人員依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第 2 項:停止自願提繳時,同樣由員工通知,雇主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第 3 項: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員工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辦理。

第 4 項:依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或第 4 項自願提繳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對照下來,公司要改的是這四件事:

1. 表單:準備自願提繳與停止提繳的內部申請單,欄位對得上提繳申報表。

收到申請就送件,不設審核關卡。

2. 薪資系統:新增自願提繳的扣款欄位,並確認薪資單看得到這一筆。

扣款金額是員工月提繳工資的百分之六範圍內,由員工自己決定比例。

3. 繳納流程:自願提繳的錢是公司先向員工收取,再連同公司負擔的部分一起繳。

公司只是代收代繳,不能挪用,也不能因為公司現金流吃緊就延後。

4. 拒絕的後果:第 3 項寫得很清楚,公司拒絕,員工可以自己去申報,公司照樣要收取並繳納。

拒絕不會讓這筆錢消失,只會讓公司多一個未依限繳納的紀錄。

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的錯誤說法。

網路上流傳「雇主拒絕自提最高罰十萬元」,這個說法把兩條規定混在一起了。

條例第 49 條處罰的是「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至於收取後沒有按時繳納,適用的是第 53 條的滯納金,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這兩條的差別在第八節會再拆一次。

五、七月十七日生效的純舊制自提與合意結算

這三條新增條文的適用對象很明確: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的人,也就是俗稱的純舊制員工。

施行細則第 21-2 條第 1 項:依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本文、第 2 項或第 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得依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第 2 項則規定,這些人的提繳作業、程序、手續與請領、計算方式、收益分配及相關事項,依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過去純舊制員工沒有個人專戶,想自提也沒有地方放。

這一條開了口,等於讓純舊制員工也能享有百分之六的免稅額度。

第 21-3 條處理的是舊制年資的合意結算,內容比較長,企業端要注意的是這六點:

1. 適用前提是「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或第 54 條退休規定者」,而且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

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2. 結算要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

3. 合意結算應以書面為之,內容包括結算之工作年資、金額、結算日及相關事項,並由勞工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4. 結算退休金之書面資料,雇主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5. 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算;計算退休金基數之平均工資,以工作年資之結算日為事由發生之日。

6. 結算的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結算之退休金應全數直接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 21-4 條接著處理結算之後還繼續工作的狀況: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者,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繼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其合計前已結算退休金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但勞雇雙方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十五個基數這個上限,是把已結算與未結算的部分合併計算,不是各自重新起算。

公司在談結算時,這一點要先算清楚再談。

「勞工親自簽名」這五個字也值得特別標記。

電子簽核、主管代簽、口頭同意後補件,都不符合條文文字。

這份書面同時是保存五年的文件,簽名欄位空著或用蓋章代替,日後爭議時舉證會很吃力。

六、勞工請領階段,公司會被問到的五件事

員工屆齡退休前,通常會先來問公司。

公司不是給付機關,但把規則講對,可以省下很多後續的誤會。

第一,年齡與年資門檻。

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第 3 項補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選了之後能不能改。

第 24 條第 2 項的用語是「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這是原則。

例外在施行細則第 33-1 條,選擇月退休金者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這一段的細節在另一篇有完整說明。

第三,怎麼領到。

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請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第 2 項則是時點: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請領一次退休金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第四,還沒滿六十歲可不可以領。

條例第 24 條之 2 第 1 項列了三種情形,共同前提是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得選月退或一次領,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或第二款給付之失能或障礙種類、狀態及等級者。

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第五,領了以後還能不能繼續上班。

可以。

條例第 24 條之 1 規定,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這一條對餐飲、零售、保全這些大量僱用中高齡人力的行業很重要。

員工六十歲領完退休金回來上班,公司的提繳義務沒有停止,年資從零開始重新累積。

至於「月退跟一次領哪個划算」,公司不適合回答。

月退休金的金額依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是以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同條第 3 項授權勞保局擬訂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不是公司算得出來的數字,也不該由公司給建議。

正確的回答是請員工向勞保局查詢或使用官方試算工具。

七、一年份的勞退申報節點行事曆

把條文換成月曆,事情會好記很多。

以下節點適用一般事業單位,公司可以直接抄進行事曆。

時點該做的事法源
每月(有到離職時)到職、離職、復職、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條例 §18
每月(有異動時)留職停薪、入伍、停職、羈押之日起七日內書面申報停繳條例 §20 I
每月 25 日前收到勞保局寄送的上月繳款單條例 §19 I
每月月底繳納前前月的提繳金額(八月份於十月底前繳納)條例 §19 I
每月發薪日以書面通知勞工當月提繳金額條例 §21 I
二月底前發放前一年十至十二月月退休金(涉退休員工諮詢)細則 §40 I
調薪當月底前調整提繳率者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條例 §15 I
五月 31 日前發放四至六月月退休金細則 §40 I
八月底前二月至七月調薪者,將調整後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條例 §15 II
八月 31 日前發放七至九月月退休金細則 §40 I
十一月 30 日前發放十至十二月月退休金細則 §40 I
次年二月底前八月至次年一月調薪者,通知調整後月提繳工資條例 §15 II
隨時名冊與提繳紀錄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條例 §21 II

八月底那一格要特別圈起來。

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今年一月一日基本工資調到 29,500 元,許多公司在二月到七月間做了普調或個別調薪。

這一批人的月提繳工資如果還沒通知勞保局,八月三十一日是最後期限。

沒有通知會怎麼樣?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寫得很直接:雇主為第 7 條第 1 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溯及生效的意思是,補提繳的金額會回頭算,滯納金也跟著回頭算。

八、罰則與滯納金:兩條規定,兩種效果

網路上關於勞退的罰則說法最亂,原因是把三條完全不同的規定混成一句話。

以下逐條分開。

8-1 滯納金:條例第 53 條

第 1 項:雇主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1 項或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第 2 項: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 4 項另有一句: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用一個具體的數字看它的威力。

假設某月應提繳金額 50,000 元,逾期三十日:滯納金為 50,000 × 3% × 30,等於 45,000 元。

若逾期到滿一倍上限,滯納金就是 50,000 元。

條文的加徵是「每逾一日」,不是每月,累積速度比多數人想像的快。

8-2 罰鍰:條例第 49 條

雇主違反第 8 條之 1 第 5 項、第 9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 項、第 35 條之 2 或第 39 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這一條處罰的是「手續與文件」,而且有「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的前置程序。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就補正,通常不會走到罰鍰。

8-3 其他兩條

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雇主違反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

這一條針對的是舊制退休準備金,不是新制提繳。

條例第 45 條之 1:雇主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或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這一條處理的是保留年資結清與資遣費的給與標準與期限。

8-4 負責人的個人責任

條例第 54 條之 1 第 1 項: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施行細則第 47-1 條接著補上換人的情形:條例第 54 條之 1 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一條是 115 年 3 月 25 日增訂、3 月 27 日生效的新規定。

公司要換負責人前,勞退欠繳與滯納金要先清乾淨,否則接手的人會被連帶進去。

另外,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給了勞工一條民事途徑: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第 2 項規定,此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罰與民事賠償是兩條線,可以並行。

九、企業自查清單:十二項

八月是今年勞退作業的關鍵月份。

以下十二項可以直接印出來逐項打勾。

1. 二月至七月調薪的員工,月提繳工資是否已於八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2. 現行月提繳工資是否對照 115 年版分級表,且不低於勞保或健保投保金額。

3. 提繳率是否全部不低於百分之六,本年度調整次數是否在二次以內。

4. 實際從事勞動的負責人、受委任工作者,是否已依意願辦理提繳或自願提繳。

5. 自願提繳的申請單與停止申請單是否已建立,且收件後不設審核關卡。

6. 薪資系統是否已新增自願提繳扣款欄位,薪資單是否看得到該筆金額。

7. 每月提繳金額是否以書面通知勞工(薪資單欄位算數,但要看得出名目)。

8. 僱用勞工名冊的六個欄位是否齊備,是否保存至離職之日起五年。

9. 近六個月的到職、離職、復職案件,是否都在七日內完成申報。

10. 留職停薪、入伍、停職、羈押的停繳申報是否都在七日內完成。

11. 有無逾期未繳的繳款單,若有,滯納金是否已試算並編列。

12. 若近期將變更負責人,勞退欠繳與滯納金是否已全數結清。

第一項與第十二項是今年新增的檢查重點。

第一項是八月的期限,第十二項是三月新增的連帶責任。

十、勞退線的其他主題

這一頁是總覽,以下子題各有專篇:

– 五大變革分別是什麼、哪些三月生效哪些八月生效,見2026 勞退新制五大變革懶人包

– 月退休金選了之後怎麼改成一次領、三十日怎麼算,見月退休金改一次領的申請與變更時點

– 三十天猶豫期公司要不要主動告知,見勞退月退休金 30 天猶豫期怎麼用

– 自提 6% 的雇主端辦理流程,見勞退自提 6% 雇主辦理流程

– 公司拒絕代扣會發生什麼事,見雇主拒絕代扣自提的三種常見情境

– 自提的會計分錄怎麼做,見勞退自提 6% 會計分錄

– 換負責人前要清哪些欠繳,見公司變更負責人前要清哪些勞退欠繳

– 未成年遺屬時效自成年起算的意思,見未成年遺屬請領時效自成年起算

– 制度、系統與申報三線怎麼同步推,見勞退新制企業因應方案

– 薪資、勞保與勞退一起健檢的作法,見薪資、勞保與勞退制度健檢

– 制度要不要委外、怎麼分工,見勞資顧問完整指南

常見問題 FAQ

Q1:媒體說「勞退五大變革八月一日上路」,這個說法對嗎?

不完全對。

依施行細則第 50 條,115 年 3 月 25 日修正發布的條文中,只有第 21 條自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也就是 115 年 3 月 27 日起生效。

另外三條(第 21-2 至 21-4 條)是 115 年 7 月 15 日增訂發布,自 115 年 7 月 17 日生效。

三個時點各自對應不同的企業端動作。

Q2: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先申請、經主管核准後才幫他辦自願提繳嗎?

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的用語是「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內部流程可以有表單、有收件紀錄,但不能設成核准與否的關卡。

同條第 3 項還規定,雇主拒絕辦理者,員工得逕向勞保局申報,該筆自願提繳金額仍應由雇主收取並依規定繳納。

Q3:員工月薪 29,500 元,公司每個月要提繳多少?

依 115 年版月提繳分級表,月薪 29,500 元落在第 25 級,月提繳工資為 29,500 元。

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計算後為每月 1,770 元。

若實際工資調整為 29,501 元,月提繳工資跳到第 26 級的 30,300 元,雇主提繳金額變為 1,818 元。

Q4:逾期沒繳提繳金額,是罰鍰還是滯納金?

是滯納金。

依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條例第 49 條的二萬元至十萬元罰鍰,處罰的是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且要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會裁罰,兩者是不同的規定。

Q5:純舊制的員工現在可以自提百分之六了嗎?

依施行細則第 21-2 條,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者,得依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這一條是 115 年 7 月 15 日增訂發布、7 月 17 日生效。

公司的處理方式與新制員工的自願提繳相同,由公司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自工資中扣繳。

Q6:員工六十歲領完退休金後回來上班,公司還要提繳嗎?

要。

條例第 24 條之 1 的規定是,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的勞工,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的提繳義務不因先前已領取而免除;至於重新計算之年資所生退休金及其收益,同條規定領取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制度要不要一次補齊,可以先談過再決定

勞退不是單獨的一條線。

月提繳工資會牽動勞保與健保的申報,自願提繳會牽動薪資系統與會計分錄,合意結算會牽動退休準備金專戶,負責人變更會牽動連帶清償。

這幾件事分開處理,往往補完一項又冒出另一項。

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投入勞資實務二十八年,服務超過一千家中小企業,處理過的多半是「條文都知道,但落到公司的表單與系統就對不起來」的狀況。

想先確認公司現在缺哪幾塊,可以預約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我們會照著本文第九節的十二項逐條盤點,並把該補的表單與時程列給你。

加 LINE 預約:@eapro

關於 28 年實戰的企業軍師林郁汶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延伸閱讀與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