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勞退月退休金改一次領的三十日算錯。
起算點不在核定那天,也不在申請那天。

這句話在人資的日常裡出現的頻率不高,一年可能只碰上一兩次。
但它出現的時候,通常是員工已經退休、已經送件、已經收到勞保局的核定通知,然後拿著文件回公司問「我可不可以改」。
答錯一次,員工可能就錯過那三十天。
這一篇把請領與變更的整段程序拆開:年資門檻怎麼採計、要填哪一種申請書、勞保局什麼時候發錢、三十日從哪一天起算、改了以後差額怎麼補、公司最後一次提繳要怎麼銜接。
全篇條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8 月 7 日。
一、三條「不得變更」的規定,適用對象各自不同
勞退制度裡有三處寫著不得變更或不得再變更,指的是三件不同的事。
混在一起講,回答就會走偏。
第一條,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
原文是: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它管的是「月退或一次領」這個選擇,前提是年資滿十五年以上、有得選的人。
第二條,施行細則第 33-1 條第 1 項。
原文是: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它是第一條的例外開口,而且方向是單向的。
第三條,施行細則第 37-1 條第 3 項。
原文是:前項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
經核發後,不得再為變更。
它管的是條例第 24 條之 2 提前請領者「自行決定的請領年限」,跟月退或一次領的選擇是兩回事。
把三條並排看,界線就清楚了。
第一條是原則,第二條是唯一的例外,第三條處理的是另一個欄位。
員工問「聽說可以反悔」,指的是第二條;如果他問的是「我當初決定領十年,可不可以改成領十五年」,那要看的是第三條,答案是不能。
這三條的上位制度架構,以及今年兩次修正的逐條生效日,整理在2026 勞退新制完整指南。
至於哪些條文是三月生效、哪些八月才上路,可另見2026 勞退新制五大變革懶人包。
條例第 24 條之 2 第 2 項的原文只有一句: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決定權在勞工,但決定完就固定了。
二、有沒有得選:年資十五年這道門檻怎麼算
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把請領方式分成兩種情況: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未滿十五年的人沒有選擇權,也就用不到三十日的變更規定。
所以在回答員工之前,第一件事是先確認年資。
年資怎麼算,同條第 3 項寫得很明確: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
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這裡有三個實務重點:
第一,算的是提繳年資,不是在職年資。
中間有一段留職停薪停繳,那段就不算。
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書面申報停止提繳,這些停繳期間不計入。
第二,跨公司會合併。
專戶跟著人走,前後幾家公司的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員工自己可能只記得現在這家的年資,實際數字要看勞保局的紀錄。
第三,舊制結清的年資有條件併入。
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得將依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或第 2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之請領條件前,不得領回。
第 2 項接著規定: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條例第 24 條及第 24 條之 2 第 1 項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關鍵字是「全額移入」。
錢沒有全額移進專戶,那段年資就不能拿來湊十五年。
公司在辦理舊制年資結清時,這一句要先跟員工說清楚,否則他會以為結清完年資自動接上。
另外,條例第 24 條第 4 項還有一句常被忽略的規定: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三、申請階段:要填哪一種申請書
施行細則第 37 條把書表分成兩種。
第 1 項:勞工依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這是年滿六十歲的一般請領。
第 2 項:勞工依條例第 2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第 3 項:前二項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另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母法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則規定: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兩種申請書對應兩種身分,填錯會被退件重來,而三十日的變更期間要等到錢入帳才起算,退件重送等於整段時程往後推。
公司如果協助員工填表,先確認他是「年滿六十歲」還是「未滿六十歲但符合提前請領要件」。
條例第 24 條之 2 第 1 項的三種提前請領情形是: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者。
前提同樣是年資滿十五年以上才有得選,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四、核發時點:按季發給的四個日期
這一段是回答「什麼時候會拿到錢」的依據,也是三十日起算點的前置條件。
母法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把「按季」寫成四個具體日期:
| 月退休金所屬期間 | 核發期限 |
|---|---|
| 一月至三月份 | 於二月底前發給 |
| 四月至六月份 | 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
| 七月至九月份 | 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
| 十月至十二月份 | 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發給 |
第 2 項則處理第一次的特殊算法:前項申請之第一次月退休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
把兩條合起來看,會出現一個實務上常被誤會的現象:第一次入帳的金額,跟之後每季的金額不一定一樣。
因為第一次是從收到申請書的次月算到當季結束,可能只有一個月,也可能有兩三個月。
員工看到第一筆金額比預期少,很容易以為算錯。
施行細則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發放方式:依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其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領取人負擔。
匯入的是本人名義帳戶,不能匯到配偶或子女的戶頭。
員工提供的帳號如果是家人的,會卡在這一關。
五、三十日的起算點:首次撥付入帳之日
施行細則第 33-1 條第 1 項的用字是「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
這七個字要逐字看,因為它排除了另外三個時間點:
– 不是核定日。
勞保局核定與實際撥款是兩件事,中間有作業時間。
– 不是核付函寄發日。
文件寄到員工手上的日期,跟錢進帳的日期不同。
– 不是申請日。
送件那天更不是起算點。
實際起算的是銀行帳戶那一筆入帳的日期。
要確認這一天,最直接的證據是存摺內頁或網銀交易明細。
員工來詢問時,可以照這三步走:
1. 請他調出帳戶交易明細,找到第一筆勞保局撥入的月退休金,記下入帳日期。
2. 從入帳日的次日起算三十日(依民法期間計算的一般原則,始日不計入)。
3. 在期限內向勞保局提出變更申請。
第 1 項最後五個字是「並以一次為限」。
這五個字直接寫在條文裡,不需要推測。
改過一次之後,就沒有第二次機會。
這段期間在實務上常被稱為猶豫期。
公司要不要主動告知、告知到什麼程度,另有專篇討論,見勞退月退休金 30 天猶豫期怎麼用。
還有一個方向問題。
條文寫的是「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只寫了單向。
選一次領的人想改成月退,條文沒有給這個開口,回到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的原則,核付後不得變更。
六、變更之後,錢怎麼補:差額計算的邏輯
施行細則第 33-1 條第 2 項: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拆成三段看:
基準是原核定時的專戶餘額。
條文寫的是「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不是變更當下重新結算一次。
要扣掉已經領走的。
已撥付入帳的月退休金金額要先扣除。
剩下的一次補發。
補的是差額,不是重新計算一筆新的一次退休金。
理解這個邏輯,就能回答員工最常問的兩個問題:
第一,「我已經領的那一筆要還嗎」。
不用還,是從總額裡扣掉。
第二,「改了以後我拿到的總額會不會變少」。
條文的設計是把原本要分期發的錢,扣掉已發的部分,剩下一次給完,總額的基準就是原核定時的專戶餘額。
至於累積收益怎麼算,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第 2 項補充: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這是勞保局的計算工作,公司不必也不應該替員工試算。
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月退休金的計算基礎定為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同條第 3 項授權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些參數不是公開的固定值。
另外要提醒的是條例第 25 條的年金保險。
第 1 項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提繳金額、程序與保險人資格。
在年金保險開辦前,依施行細則第 37-1 條第 1 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依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計算發給。
七、提繳時差:選月退與選一次領,最後一個月不一樣
這一段是公司端最容易漏掉的地方,因為它牽涉到最後一次提繳。
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者,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
屆期未繳入專戶者,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第 2 項: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其當月退休金專戶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應無息核發請領人。
兩種情況的差別在這裡:
| 項目 | 選月退休金 | 選一次退休金 |
|---|---|---|
| 尚未入帳的提繳 | 以已提繳論,先算進去 | 不計入,以核定時已入帳者為準 |
| 若最後沒繳進來 | 由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 不影響(本來就沒算) |
| 之後才入帳的提繳 | 已計入 | 由勞保局無息核發給請領人 |
為什麼會有時差?回頭看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也就是說,員工八月退休,八月份的提繳金額要到十月底前才會繳進去。
這中間有兩個月的落差。
對公司的意義是:員工的最後一次提繳,很可能在他已經開始領退休金之後才入帳。
這筆錢不能漏繳,也不能因為「人都走了」就延後。
逾期的後果是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的滯納金,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八、企業端的四個銜接動作
員工屆齡退休,公司要做的不只是辦離職。
以下四件事按時間排。
動作一,離職申報七日內完成。
條例第 18 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退休也是離職的一種,同樣適用。
動作二,把最後一期提繳排進應付。
依前一節的時差,最後一個月的提繳會落在退休後兩個月才繳。
財會要把這筆金額留在應付項目裡,不要因為員工名冊已經移出就漏掉。
動作三,提供年資與提繳紀錄的查詢方式。
公司手上有自己這一段的提繳紀錄,但完整年資要看勞保局的資料。
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員工事後回頭核對,公司要拿得出來。
若請領人是遺屬而非勞工本人,時效的計算另有規定,見未成年遺屬請領時效自成年起算。
整體的提繳與申報節點,可對照2026 勞退新制完整指南第七節的年度行事曆。
動作四,把三十日的存在寫進退休交接文件。
不用給建議,只要告訴他有這個規定、起算點是首次入帳日、以一次為限。
九、HR 回答時的三條界線
這一題的敏感度比一般制度題高,因為它牽涉員工的退休財務決定。
以下三條界線建議寫進內部教育訓練。
第一條,講規則,不講選擇。
三十日、單向、以一次為限、起算點是首次入帳日,這些是條文寫的,講出來沒有問題。
至於「月退比較好還是一次領比較好」,公司不回答。
第二條,不替員工試算金額。
月退休金的計算涉及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與利率,這些參數由勞保局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是公司算得出來的。
要試算就請員工使用勞保局的官方管道。
第三條,回答留紀錄。
員工來問、公司怎麼回答、有沒有提供書面資料,這些留一份紀錄。
日後若有爭議,公司要證明的是「有告知規則」,不是「有給對建議」。
三條界線的共同目的,是讓公司站在資訊提供者的位置,不要滑到財務建議的位置。
常見問題 FAQ
Q1:員工已經領到第一筆月退休金了,三十日從哪一天算?
依施行細則第 33-1 條第 1 項,是從「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算三十日。
不是勞保局核定的日期,也不是核付通知寄發的日期,更不是送件申請的日期。
最直接的認定依據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上那一筆入帳的日期。
Q2:改成一次領之後,已經領走的那幾期要退回去嗎?
不用。
施行細則第 33-1 條第 2 項規定,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已領的部分是從總額裡扣除,不是要求返還。
Q3:選了一次領,可以改成月退嗎?
施行細則第 33-1 條只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得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沒有反向的規定。
回到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的原則,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Q4:工作年資只有十三年,可以選月退嗎?
不行。
依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滿十五年以上者才有月退或一次領的選擇權。
年資採計依同條第 3 項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Q5:員工八月底退休,公司八月份的提繳什麼時候要繳?
依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八月份的提繳金額,繳款單在九月二十五日前寄達,繳納期限是十月三十一日。
這筆錢會在員工已經退休之後才繳納,公司要留在應付項目裡。
Q6:員工六十歲領完一次退休金,隔月回來上班,公司要重新提繳嗎?
要。
依條例第 24 條之 1,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
同條並規定,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退休交接的流程,可以一次補齊
屆齡退休的案子不多,但每一件都會同時碰到離職申報、最後一期提繳、年資查詢、書表協助與資訊界線這五件事。
多數公司是遇到一件處理一件,下一次又重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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