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 25 日,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其中增訂的第四十一條之一,把「未成年遺屬請領退休金的十年時效」起算點往後推到成年之日。
這一條在新聞上幾乎沒有版面,因為它處理的是一個很少發生、但發生時後果無法挽回的情境:員工在職身故,留下未成年子女。

網路上談這一條的文章,幾乎清一色是寫給勞工與家屬看的。
企業主與人資真正需要的資訊不在那裡。
當公司裡真的發生員工身故,人資要面對的是:幾天內要向勞保局申報、家屬打電話來問退休金該找誰、兩邊親屬都說自己是合法請領人、有人要求公司幫忙判斷順位。
這些問題的答案,跟「時效怎麼算」是兩回事。
這篇把兩件事分開處理:先講清楚時效的原則與例外,再把公司的責任邊界劃出來。
先分清楚四種給付,不要混在一起
員工在職身故,可能牽動四筆不同的錢,法源、請領人、申請對象都不一樣。
把它們混為一談,是後續所有誤會的起點。
第一筆是勞工退休金。
這是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裡的本金與累積收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
請領人是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對象是勞保局。
本文處理的就是這一筆。
第二筆是勞保死亡給付。
這是勞工保險的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與退休金專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
第三筆是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如果身故原因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雇主應給予喪葬費與死亡補償,這是雇主的直接給付義務,不經勞保局。
外送、物流這類高交通風險的營業型態,職災認定與責任分界另有專門的判斷架構,可參考外送平台合作契約的職災分責。
第四筆是死亡當月的工資結清、未休特別休假的折算,以及其他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應給付的款項。
這一筆由公司直接處理。
四筆錢裡,公司要主動掏錢的只有第三筆與第四筆。
第一筆與第二筆是家屬向勞保局申請,公司不是代辦人。
這個分界對後面每一段都有影響。
時效的原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十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原則。
十年,從「得請領之日」起算。
要看懂這一條,得先看它前面的兩條。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平均餘命或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也就是說,在職身故的員工,專戶裡的錢不會消失,而是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這是一筆確定存在、金額可查的權利。
時效消滅的後果:錢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多數文章講到「十年時效」就停了,沒有講後果。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把後果寫得很明白:
勞工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時效一過,這筆錢的去向由條文直接指定: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它不會留在專戶等人來領,也不會轉成遺產由後代繼承,就此離開這個家庭。
理解了這個後果,才會明白為什麼需要第四十一條之一。
時效的例外: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條文很短,但解決的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
假設一位員工在子女五歲時身故,專戶裡有一筆退休金。
依原則,十年時效從「得請領之日」起算,也就是從父或母身故那時起算。
等到子女十五歲時,時效就屆滿了。
一個十五歲的孩子,通常不會知道有這筆錢的存在,更不會知道要去勞保局申請。
等他成年、有能力處理自己的事務時,權利早就消滅,錢已經歸入基金。
第四十一條之一把起算點改成「自成年之日起算」。
同樣的例子,時效改從子女滿十八歲那天開始算,到二十八歲屆滿。
孩子有整整十年的成年時間可以處理。
這一條是「原則—例外」結構的典型:原則在母法(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例外在授權的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一)。
例外只針對「得請領之日為未成年」這一種情形,其餘情形仍回到十年原則。
為什麼是 2026 年 3 月 27 日生效
這一條的生效日期需要三段推導,值得寫清楚,因為市面上大量文章把 2026 年勞退相關修正全部寫成 8 月 1 日上路。
第一段:查修正沿革。
施行細則第十三次修正的紀錄原文寫著「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5、21、21-1、37、50 條條文;增訂第 33-1、41-1、41-2、47-1 條條文;除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十一條之一屬於增訂條文,且不在「除……外」的例外清單內,所以是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段:交叉驗證。
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是施行日期條,明文只把第二十一條列為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例外,第四十一條之一不在其中。
條文內部的自我驗證,比引用新聞稿可靠。
第三段:套《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
該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發布日是 3 月 25 日,起算至第三日就是 3 月 27 日。
結論: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一自 2026 年 3 月 27 日生效,比 8 月 1 日早了四個多月。
同一批增訂的還有第三十三條之一(月退休金三十天猶豫期)、第四十一條之二與第四十七條之一,四條同日生效。
哪些條文 8 月 1 日上路、哪些 3 月 27 日就已生效,完整對照見2026 勞退新制五大變革懶人包。
順帶一提,同批增訂的第三十三條之一也是「原則—例外」的結構:原則是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例外是三十天內可從月退改一次領。
兩者的條文設計思路一致,處理方式見勞退月退休金 30 天猶豫期。
誰可以請領:法定遺屬順位與遺囑指定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遺屬順位: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第二項規定同順位多人的處理: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屬。
最後那個但書很關鍵。
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的,依遺囑處理,法定順位讓位。
這裡有幾點企業端要弄清楚:
指定必須是「生前預立遺囑」。
條例用的文字就是這五個字,不是口頭交代、不是填公司的表單、不是留在人事資料裡的緊急聯絡人。
沒有預先登記制度。
條例與施行細則都沒有設計「生前向勞保局登記指定請領人」的程序。
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只要求「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也就是在請領時才提出。
分配是請領人之間的事。
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條文明講「領取後自行分配」,勞保局不分配,公司更不該分配。
這一整套跟民法的繼承制度不同。
勞退的請領是特別請領制度,順位由條例第二十七條自訂,不是依民法繼承順位;遺囑的效力也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給的,與遺產分配是兩回事。
用「繼承」「遺產」「受益人」這些詞來解釋,很容易把家屬帶偏。
請領要準備什麼: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裁定或相當證明文件。
二、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相當證明文件。
三、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申請書的正式表格名稱與版本,勞保局書表下載專區另有公告,請以勞保局公告為準。
要注意的是,這份文件清單是「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的清單,不是雇主的清單。
公司不需要、也不應該去蒐集所有家屬的戶籍資料。
未成年請領人的部分,依民法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實際簽章與應附文件依勞保局表格要求辦理。
公司在員工身故時的法定義務:只有一條,但期限很短
翻遍《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公司在員工身故時的勞退法定義務只有一條,就是條例第十八條: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七日,從死亡之日起算。
這是硬性期限,而且是公司在整件事裡唯一的法定動作。
與此對照,條例與施行細則全文查不到「雇主應主動通知遺屬請領退休金」的規定,也查不到「雇主應協助遺屬辦理請領」的義務。
勞保局的官方說明也明確指出,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退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
這一點很多公司搞反了:把「七日內申報」這件真正該做的事忘了,卻花大量時間在協助家屬跑流程、判斷誰該領錢。
前者漏了有實質後果,後者做過頭反而惹麻煩。
至於公司若未按月或未足額提繳,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第二項規定該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要注意這一條的構成要件是「未按月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不涵蓋「未協助遺屬請領」,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公司變更負責人時的欠繳清查,另見公司變更負責人前要清哪些勞退欠繳。
公司責任邊界:四類事情,該做與不該做
把前面幾段收斂成一張表。
這是本文對企業端最實用的部分。
| 類別 | 公司應做 | 公司不宜或不必做 |
|---|---|---|
| 勞退行政 | 依條例 §18,於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停止提繳 | 不必代替遺屬向勞保局提出勞退請領申請、不必代填申請書 |
| 資訊協助 | 提供在職證明、投保與提繳紀錄、薪資證明等公司持有的資料;告知官方申請管道 | 不自行認定誰是唯一合法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不出具「某人為合法請領人」的文件 |
| 爭議處理 | 告知各方直接洽勞保局,必要時建議其尋求法律意見 | 不替家屬分配金額、不保管或解讀遺囑、不介入遺屬之間的爭執 |
| 個資及文件 | 依必要性、法令依據及本人或家屬請求提供資料 | 不將員工戶籍、遺囑或家屬資料任意提供給其他親屬 |
第二列的「不自行認定」值得展開。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是:兩邊親屬各自打電話到公司,都說自己是合法請領人,要求公司出具證明或直接把資料交給自己。
公司在這件事上沒有認定權限。
遺屬順位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法定順位,遺囑的有效性是民法問題,兩者都不是雇主可以判斷的。
人資如果基於好意出具了「某某是唯一合法遺屬」這類文件,一旦後續有人主張自己也是同順位遺屬,公司會被捲進本來與自己無關的爭議。
正確的回應是:說明公司只負責向勞保局辦理停止提繳,退休金請領由請領人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局有審核權限;公司可以提供的是在職與提繳相關資料,且提供對象與範圍要有依據。
第四列的個資問題同樣要小心。
員工的戶籍資料、緊急聯絡人資料、家庭成員資料,是公司基於人事管理目的蒐集的,不能因為某位親屬要求就轉交給他。
拒絕的理由與人情無關:這些資料一旦落到爭議另一方手上,公司就成了被告的候選人。
員工身故後的人資處理順序
把時序排出來,比較不會漏。
第一天到第七天
確認死亡日期與相關證明文件的取得管道。
依條例第十八條,在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停止提繳。
同步檢查勞保、健保的退保作業期限(依各該法規辦理,不在本文範圍)。
判斷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若是,另有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雇主補償義務與職災保險相關程序,那是另一條線,不要與勞退混在一起。
第一週到第二週
結算死亡當月工資、未休特別休假折算、以及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應給付的款項。
這一筆是公司直接給付,給付對象依民法繼承規定,與勞退的遺屬順位不同,必要時應取得法律意見。
準備公司可以合法提供的文件清單:在職證明、提繳紀錄、薪資證明。
事先想好提供對象與依據,不要等家屬上門才臨時決定。
第二週之後
家屬詢問退休金時,統一口徑:請領由請領人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公司不代辦;公司可提供在職與提繳資料。
若出現多方主張,一律回到同一個答案,不做任何傾向性表示,並把每次接觸的時間、對象、提供內容作成紀錄。
長期
如果請領人中有未成年人,這正是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一的適用情境。
公司沒有法定的告知義務,但在提供資料時順帶說明「未成年遺屬的十年時效自成年之日起算」,是低成本且不會惹麻煩的善意。
要留意的是,說明時只陳述條文內容,不對個案下判斷、不承諾任何金額。
制度上該先做的兩件事
員工身故是低頻但高衝擊的事件。
等到發生才想流程,通常會出錯。
有兩件事適合平時就做好。
第一件是把條例第十八條的七日期限寫進離職異動作業流程。
多數公司的異動流程只涵蓋到職、離職、復職三種,死亡這一項常常沒有獨立的檢核點,等到想起來已經超過期限。
第二件是準備一份對外的標準說明。
內容包含:公司會辦理的事(七日內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公司可以提供的資料、以及請領退休金的正確管道(直接向勞保局申請)。
人資接到家屬電話時照著念,不必臨場判斷,也不會說出承諾。
退休金專戶的其他保護規定也值得一併了解。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二(與第四十一條之一同批於 2026 年 3 月 27 日生效)進一步明定,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也就是說,這層保護同樣及於遺屬。
企業端扣款前要注意的界線,見退休金債權可以扣押或抵銷嗎。
制度面的整體檢核,建議對照2026 勞退新制完整指南一次盤點。
常見問題 FAQ
Q1:未成年遺屬請領時效「自成年之日起算」,具體是幾歲開始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一,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的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成年年齡依民法規定。
也就是說,時效從滿成年那一天開始起算十年。
Q2:這一條是 2026 年 8 月 1 日上路的嗎?
不是。
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一由 2026 年 3 月 25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2749 號令增訂發布;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的施行日期條只把第二十一條列為 8 月 1 日施行的例外,第四十一條之一不在其中,因此自發布日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即 2026 年 3 月 27 日。
Q3:員工在職身故,公司幾天內要向勞保局申報?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八條,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這是公司在勞退方面唯一的法定期限義務。
Q4:公司需要主動通知家屬去申請退休金嗎?
《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其施行細則查無此明文義務。
勞保局官方說明亦指出,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退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
公司可以把官方申請管道告知家屬,屬於善意協助,不是法定義務。
Q5:兩邊親屬都說自己是合法請領人,公司要幫忙判斷嗎?
不應該。
遺屬順位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法定順位,遺囑效力涉及民法判斷,兩者都不是雇主的認定權限。
公司應說明請領由請領人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由勞保局審核,並避免出具任何傾向性文件。
Q6:員工生前有跟主管說要把退休金留給誰,這樣算指定請領人嗎?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的文字是「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要求的是遺囑。
口頭交代、公司內部表單、緊急聯絡人欄位都不等於遺囑。
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也要求請領時檢附遺囑影本。
Q7:如果十年時效過了,錢會怎麼樣?
依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或遺屬及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這也是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一把未成年人起算點延後的實質理由。
Q8:職業災害死亡的補償,跟退休金請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同一件事。
職業災害死亡的喪葬費與死亡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由雇主給付;退休金專戶的餘額則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向勞保局請領。
兩者的法源、給付人、請領人與程序都不同,處理時要分開走。
低頻事件,但出錯無法回頭
員工身故這種事,多數公司幾年也遇不到一次。
正因為不常發生,流程通常沒有寫進制度,等到真的發生,人資在情緒與壓力之下要同時處理申報期限、家屬詢問、文件提供與可能的親屬爭議,很容易出錯。
七日的申報期限漏了,是可以被查到的違規;隨手出具的一紙證明,可能讓公司變成家族爭產的當事人。
這兩種風險靠當下的善意都擋不住,能擋的只有事前把流程與話術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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