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在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小企業主與人資最容易忽略、卻最可能一次讓整個調查前功盡棄的,就是「迴避原則」。
很多企業以為只要設了申訴信箱、找了幾個人組成調查小組,就算盡到防治義務;但只要負責調查的人跟當事人有主管從屬、親屬或利害關係,一份看似完整的調查報告,事後都可能因為「該迴避的人沒迴避」而被推翻,甚至反過來坐實企業處理不公的指控。
這篇文章專為中小企業主與HR而寫,用實際情境拆解職場霸凌迴避原則到底在講什麼、誰必須迴避、直屬主管能不能當調查委員,並提供一份可以直接落地的迴避檢核表,讓你的調查經得起檢驗。

一、先搞懂:迴避原則不是「換人查」,而是制度公信力的地基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迴避」,直覺以為就是「換一個人來查」。
但迴避原則真正的意義,是確保調查的每一個環節都不受個人利害牽動,讓結論具有公信力。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的設計,職場霸凌事件的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都必須排除與案件有利害牽連的人員參與。
這不是形式,而是制度能不能站得住的地基——當受害者、行為人、甚至外部主管機關檢視這份調查時,第一個會問的就是「查的人公不公正、有沒有球員兼裁判」。
一旦被質疑迴避不落實,企業投入再多時間做的調查,其正當性都會瞬間歸零。
所以迴避原則不是可有可無的細節,而是防治制度的信任來源。
二、法源哪裡來: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與準則的迴避設計
職場霸凌迴避原則的法源,來自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以及據此訂定、於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準則在申訴受理與調查程序中明文納入利益迴避機制,其設計參考了性騷擾防治相關準則中關於迴避的規範精神——也就是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雇主對該迴避申請作出准駁之前,應先停止參與或執行調查、處理及申復等工作,以確保程序的公正。
換句話說,迴避不是等調查結束才檢討,而是一旦出現利害關係疑慮,就必須即時暫停相關人員的參與。
對中小企業而言,理解這個「即時暫停」的設計非常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你在收到迴避申請的當下該怎麼反應,而不是拖到調查做完才處理。
三、什麼是利益迴避:三種必須警覺的關係
實務上,最需要警覺的利害關係大致有三種。
第一種是主管從屬關係:調查人員如果是行為人的直屬上司或下屬,判斷難免受到職務位階牽動,難以中立。
第二種是親屬或私人關係: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親屬、配偶、密切私交,甚至財務往來,都可能影響其客觀性。
第三種是案件本身的利害牽連:例如調查人員本身也是被指控的對象之一、或與事件結果有直接利益(如同組績效受牽連),這種情況更應主動退出。
中小企業因為組織扁平、人際重疊,這三種關係常常同時出現在同一個人身上,因此不能只看「有沒有血緣」,而要全面檢視職務、人情與利益三條線。
四、被申請迴避後怎麼辦:准駁前應停止參與
迴避原則在操作上有一個關鍵時點,就是「被申請迴避之後、雇主准駁之前」。
依準則的設計,當有人對某位調查或處理人員提出迴避申請,該人員在雇主尚未決定是否准許迴避前,就應該先停止參與或執行相關的調查、處理與申復工作。
這個設計的用意,是避免「一邊被質疑不公、一邊還繼續主導調查」的矛盾局面。
對企業來說,正確的做法是:一收到迴避申請,先讓被申請人暫停,再由適當層級的人員(例如雇主或其指定的更高層)就迴避申請作成准駁決定並留下書面紀錄。
切忌讓被申請迴避的人自己決定要不要迴避,那等於讓當事人當自己的裁判,程序上站不住腳。
五、直屬主管到底能不能當調查委員?
這是中小企業最常問的問題。
原則上,行為人或申訴人的直屬主管,因為存在明顯的主管從屬關係,並不適合擔任該案的調查委員。
直屬主管一方面掌握部屬的考核、獎懲、排班等實質權力,另一方面又可能因為「自己帶的人出事」而有護短或切割的動機,這兩種傾向都會侵蝕調查的中立性。
更麻煩的是,如果直屬主管本身就是被指控的行為人,那更是絕對必須迴避。
實務建議是:調查小組應盡量避免納入與當事人有直接指揮監督關係的主管,改由人資、跨部門主管、或外部專業人員組成;若組織真的太小、找不到合適人選,就應善用外部調查人才庫,而不是硬讓直屬主管上陣,埋下日後被推翻的風險。
六、老闆本人就是行為人:最高負責人的迴避難題
中小企業最棘手的迴避情境,就是被指控的行為人正是老闆本人、或公司的最高負責人。
這時候「內部調查」幾乎不可能中立——因為公司裡所有人都是老闆的部屬,誰來查都可能被質疑不敢查真話。
正因如此,新制特別針對最高負責人涉及職場霸凌的情形,設計了外部申訴管道:勞工得依規定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調查處理,不受限於企業內部管道。
這其實就是迴避原則在最高層級的極致展現——當內部無法產生任何一個具中立性的調查者,制度直接把調查權移到企業外部。
企業主與其抗拒,不如理解這是保護自己的機制:由外部公正調查,反而能還原事實、避免「自己查自己」的信任崩壞。
七、HR身兼申訴受理與行為人親信:角色衝突怎麼解
在小型公司裡,HR 常常一人身兼數職:既是申訴管道的受理窗口,又可能是老闆或某位主管的長期心腹。
當被指控的行為人正好是 HR 平常關係密切的主管時,角色衝突就浮現了——這位 HR 到底是站在中立受理者的位置,還是會不自覺地替熟人緩頰?迴避原則要求的,正是把這種「人情牽連」攤在陽光下處理。
務實的做法是:申訴受理與實質調查分開,受理窗口只負責收件與轉交,真正的調查交給不具利害關係的人員或外部專家;若 HR 與行為人確有密切私交,就應主動申報並退出該案的調查與處置。
主動揭露利害關係、而非隱瞞,才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制度的正解。
八、迴避原則的四個實務判準
要判斷一個人該不該迴避,企業可以用四個實務判準來檢視。
第一,職務判準:這個人與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指揮、監督、考核的從屬關係?第二,關係判準:兩者之間是否有親屬、配偶、密切私交或財務往來?第三,利益判準:案件的調查結果,是否會直接影響這個人的權益(如同組績效、個人責任)?第四,觀感判準:即使前三項都勉強說得過去,一般人客觀來看,會不會合理懷疑這個人無法公正?只要四個判準中有任何一項成立,就應該讓其迴避。
這四把尺的好處,是把原本模糊的「有沒有利害關係」變成可逐項檢查的清單,讓中小企業在缺乏法務的情況下,也能快速做出合理判斷。
九、情境案例一:小型公司只有一個HR,誰來查?
情境:一家二十多人的公司,行政人資只有一位,而被申訴的行為人正是這位 HR 的直屬主管。
這種「小廟」情境,正是中小企業最真實的困境。
若讓這位 HR 獨自調查,既有主管從屬關係、又有人情牽連,幾乎不可能中立。
正確解法有三個層次:第一,把「受理」與「調查」拆開,HR 只做收件轉交,不做認定;第二,調查改由不具利害關係的人員組成,例如另一位跨部門主管加上外部專業人員;第三,善用職安署建置的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與中小企業外部調查費用補助,引入外部調查者。
二十人以下的公司雖然在法規上可能屬於「得參照辦理」,但一旦真的發生事件,靠外部力量補足迴避缺口,遠比硬讓利害關係人上陣安全。
十、情境案例二:行為人是老闆的親戚
情境:被指控的行為人,是公司老闆的表弟,平常掛著「特別助理」的頭銜。
當調查一旦牽涉到老闆的親屬,公司內部幾乎沒有人敢秉公處理,因為大家都清楚「得罪老闆的人,等於得罪老闆」。
這時迴避原則的重點,不只是「誰去查」,更是「誰來作最後決定」。
若由老闆親自拍板,難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較妥當的做法,是由不具利害關係的外部專業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並讓調查結論以書面呈現、依既定的懲處標準處理,把「人情」從決策裡抽掉。
企業主要克服的心理關卡是:越是自己人涉案,越要讓外部公正介入,否則一旦被員工或主管機關認定「護短」,賠上的是整間公司的制度信任。
十一、情境案例三:調查委員與申訴人是同組戰友
情境:調查小組其中一名成員,與提出申訴的員工是同組、交情極好的同事,兩人平常還會相約下班聚餐。
乍看之下,這位委員似乎會「幫申訴人說話」,但迴避原則要迴避的,不只是「偏袒行為人」,也包括「偏袒申訴人」——任何一邊的傾向,都會讓調查失去中立。
這位委員雖然不是行為人的親信,卻與申訴人有密切私交,符合「關係判準」,同樣應該迴避。
這個案例提醒中小企業:迴避不是只防「幫壞人」,而是防「任何一種立場先行」。
一份好的調查,必須讓行為人與申訴人都相信「查的人沒有預設立場」,這樣的結論才有人願意接受,也才禁得起後續申復或外部檢視。
十二、外部人才庫與補助:中小企業補迴避缺口的解方
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抗拒,是「我們公司就這麼幾個人,哪有辦法找到完全沒關係的人來查?」這個現實困境,其實新制已經預留了解方。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了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收錄具備法律、心理、人資等背景的外部專業人員,供企業在內部無法產生中立調查者時引入。
同時,針對中小企業,還提供外部調查費用的補助,減輕聘請外部人員的成本負擔。
對人力有限、人際重疊的小公司而言,這等於是把「迴避」從一道無解的難題,變成一個可以外部支援的選項。
與其勉強讓利害關係人上陣、事後被推翻,不如一開始就規劃「內部初步受理、外部專業調查」的分工,讓迴避原則真正落地。
十三、迴避以外的配套:不公開、不對質、保密、保全證據
迴避原則不會單獨存在,它是整套調查程序公正性的一環。
依準則的程序設計,調查除了要求利益迴避,還包括幾項同樣重要的配套: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避免當事人資訊外洩;訪談當事人與證人時原則上分別進行、避免對質,以降低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與施壓;全程保密,保障申訴人、協助申訴者及調查人員免於報復;同時完整保全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把迴避和這些配套放在一起看,你會發現它們的共同目的只有一個——讓調查在「不偏、不漏、不外流」的條件下進行。
企業如果只做到換人查、卻在保密與證據保全上鬆散,程序一樣站不住腳。
十四、把迴避原則寫進防治制度:一份可落地的迴避檢核表
要讓迴避原則真正能用,建議中小企業把它整理成一份「調查啟動前的迴避檢核表」,放進職場霸凌防治制度裡。
檢核表至少包含五個欄位:一,列出每位擬參與調查或處置的人員;二,逐一勾選其與行為人、申訴人之間是否有主管從屬關係;三,是否有親屬、配偶或密切私交;四,是否有案件利益牽連或本身涉案;五,客觀觀感上是否可能被合理質疑不公。
只要任一欄勾選「是」,該人員即列入迴避、不得參與。
這張表的價值,在於把「迴避」從臨場的模糊判斷,變成調查啟動前必跑的一道標準程序,讓企業每一次調查都能證明自己「事前檢查過、該迴避的都迴避了」,這正是日後面對申復或外部審查時最有力的自我保護。
十五、中小企業最容易踩的五個迴避地雷
綜合實務,中小企業在迴避原則上最常犯的錯有五個。
第一,讓行為人的直屬主管主導調查,只因為「他最了解狀況」,卻忽略了從屬關係的偏誤。
第二,讓被申請迴避的人自己決定要不要迴避,等於讓當事人當裁判。
第三,老闆本人涉案卻堅持內部自查,抗拒外部申訴管道,反而坐實護短。
第四,只換了調查者,卻在保密、不對質、證據保全上鬆散,程序其他環節照樣出包。
第五,迴避判斷全憑臨場感覺,沒有檢核表、沒有書面紀錄,事後被質疑時拿不出證明。
這五個地雷,每一個都足以讓一次立意良善的調查反過來變成企業的責任來源。
避開它們的關鍵,說到底就是「事前有檢核、迴避有紀錄、缺人靠外部」。
常見問題 FAQ
Q1:職場霸凌迴避原則到底是什麼意思? 迴避原則是指與職場霸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與該案的調查、處理與申復,以確保程序公正。
它的核心不是「換人查」的形式,而是排除個人利害對結論的干擾。
Q2:哪些人一定要迴避? 與行為人或申訴人有主管從屬關係、親屬或密切私交、或案件本身有利益牽連(含本身涉案)者,都應迴避。
即使前述關係不明顯,只要客觀上會讓人合理懷疑無法公正,也宜迴避。
Q3:被申請迴避後,那個人還能繼續查嗎? 不宜。
依準則設計,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雇主對迴避申請准駁前,應先停止參與或執行調查、處理及申復工作,避免一邊被質疑不公、一邊還主導調查的矛盾。
Q4:直屬主管可以當調查委員嗎? 原則上不適合。
行為人或申訴人的直屬主管存在明顯的主管從屬關係,容易有護短或切割的傾向;若直屬主管本身就是行為人,更是絕對必須迴避。
Q5:迴避申請由誰決定准不准? 應由適當層級的人員(例如雇主或其指定的更高層)作成准駁決定並留書面紀錄,不能讓被申請迴避的人自己決定,否則等於當事人當自己的裁判。
Q6:老闆本人被指控霸凌,公司內部沒人敢查怎麼辦? 新制針對最高負責人涉霸凌設有外部申訴管道,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調查處理,不受限於內部管道。
Q7:公司只有一個HR,要怎麼落實迴避? 把「受理」與「調查」拆開,HR 只做收件轉交;實質調查交給不具利害關係的人員或外部專家,並善用職安署的外部調查人才庫與中小企業補助補足人力缺口。
Q8:調查委員跟申訴人是好朋友,也要迴避嗎? 要。
迴避不只防偏袒行為人,也防偏袒申訴人。
與申訴人有密切私交同樣符合關係判準,會讓調查失去中立,應該迴避。
Q9:迴避原則有明確的法源嗎? 有。
它來自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準則在申訴受理與調查程序中納入利益迴避的機制設計。
Q10:怎麼判斷一個人該不該迴避? 可用四個判準檢視:職務(有無從屬關係)、關係(有無親屬或私交)、利益(結果是否影響其權益)、觀感(客觀上是否會被合理懷疑)。
任一成立即應迴避。
Q11:迴避以外,調查程序還要注意什麼? 還要做到不公開處理、訪談分別進行避免對質、全程保密防報復,以及完整保全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監視器等證據,這些配套與迴避同樣重要。
Q12:找不到完全沒關係的人來查,怎麼辦? 善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的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引入具法律、心理、人資背景的外部人員;中小企業還可申請外部調查費用補助降低成本。
Q13:未滿三十人的公司也要遵守迴避原則嗎? 即使人數未達訂定完整防治措施的門檻、屬於得參照辦理,一旦發生事件,調查若由利害關係人主導仍可能被認定處理不公。
務實做法是同樣落實迴避、靠外部力量補足。
Q14:迴避沒做好,會有什麼後果? 最直接的後果是調查的正當性被推翻,等於白做一次;更嚴重時,會被受害者或主管機關認定企業處理不公、未盡防治義務,衍生後續的爭議與責任。
Q15:迴避申請一定要書面提出嗎? 建議書面化。
無論是迴避的申請、准駁決定,還是被申請人暫停參與的過程,都應留下書面紀錄,作為日後證明企業程序合規的依據。
Q16:調查委員可以自己主動申報迴避嗎? 可以,而且值得鼓勵。
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主動揭露並退出,遠比隱瞞後被質疑更能保護自己與制度,這也是誠信處理的表現。
Q17:迴避原則要不要讓全體員工知道? 建議納入防治制度並公開揭示。
讓員工清楚知道調查會落實迴避、不會球員兼裁判,本身就能提升申訴意願與對制度的信任。
Q18:中小企業沒有法務,迴避制度怎麼建立比較快? 可先以主管機關公布的指導手冊、常見問答與範本為基礎,做出一份調查啟動前的迴避檢核表,再由熟悉勞資實務的顧問協助檢視,確保迴避原則同時合規又能落地。
結語
職場霸凌迴避原則看起來只是調查裡的一個小環節,實際上卻是整份調查能不能被信任的關鍵。
誰去查、誰該退出、被申請迴避後如何暫停、老闆涉案時如何交給外部——每一步都在回答同一個問題:這份調查,到底公不公正。
對組織扁平、人際重疊的中小企業而言,迴避的難度確實比大公司高,但新制早已預留了外部人才庫與補助這條路,讓「找不到中立者」不再是藉口。
與其等事件爆發才臨場慌亂,不如趁新制上路的此刻,把一份迴避檢核表寫進你的防治制度,讓每一次調查都能證明「該迴避的都迴避了」。
制度先行,才能在真正需要的時候,穩住企業的每一步。
我是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深耕勞資實務二十八年、輔導超過一千家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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