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前未結案的霸凌舊案怎麼處理?程序從新的實務

SEO Title:7/1 前未結案的霸凌舊案怎麼處理?程序從新實務|2026 Meta Description: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8 條設有過渡條款,舊案一律依新制終結,但已進行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本文拆解八個銜接步驟、哪些能保留、哪些要重做。

新舊職場霸凌案件程序從新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在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

企業最先問的是新案怎麼辦,但更棘手的往往是另一批案子:7 月 1 日之前就已經受理、到現在還沒結案的舊案。

這批案子當初是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的不法侵害預防機制在處理,程序上比較彈性,沒有法定期限、沒有調查小組組成要求、也沒有登錄系統的義務。

新制上路之後,它們該用舊規則走完,還是切換到新制?

準則有寫,而且寫得很清楚。

過渡條款就在準則第 28 條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8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受理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屬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施行前已發生職場霸凌事件而於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

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這一條涵蓋兩種情形:

情形一:7 月 1 日前已經受理、屬於職場霸凌申訴、到現在還沒終結的案件。

情形二:7 月 1 日前已經發生職場霸凌事件,但 7 月 1 日之後才受理申訴的案件。

兩種都「依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也就是一律走新制。

這是典型的程序從新。

但書「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則處理另一半的問題:7 月 1 日之前已經做完的事情不必推翻重來。

這是信賴保護的體現,也避免企業被迫把兩三個月的調查工作全部作廢。

準則第 29 條另規定: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順帶一提,霸凌專章本身的施行日也值得知道。

職安法在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 22 條之 1 至第 22 條之 3 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但條文寫的是「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在 115 年 6 月 9 日發布,定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公布日與施行日相隔超過半年,這也是為什麼「7 月 1 日」才是所有時點的分界線。

第一步:先把案子找出來,再談程序

準則第 28 條的用詞值得注意:它寫的是「已受理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屬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不是「已受理之職場霸凌案件」。

原因很簡單。

7 月 1 日之前,「職場霸凌」在職安法上還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企業的檔案裡不會有一個叫做「霸凌案」的分類。

當時的案子會被歸在「不法侵害事件」「員工申訴案」「員工關係案件」「人事調查案」這些名目之下。

所以盤點舊案的時候,如果只在系統裡搜「霸凌」兩個字,會漏掉一整批。

要搜的是不法侵害、申訴、投訴、員工反映、人評會、調查案這一類的關鍵字,然後逐案判斷內容是否符合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的定義: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符合這個定義的,才落入第 28 條。

不符合的(例如顧客對員工的侵害、外部人員的騷擾),仍然回到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的軌道處理,兩套併行不互相取代。

八個銜接步驟

盤點完之後,每一案照下面的順序走一遍。

第一步:建立案件清冊。

記錄事件日期、行為終了日、受理日、案件類型、目前程序階段、是否已終結。

行為終了日這一欄特別重要,後面判斷時效要用。

第二步:確認適用範圍。

逐案對照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的定義,確認確實屬於職場霸凌申訴,而不只是一般的職場不法侵害。

第三步:保全既有資料。

封存原申訴書、受理紀錄、通知、訪談紀錄、證據、協調紀錄與調查文件,建立版本與日期紀錄。

這一步是為了主張但書的「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沒有日期紀錄就很難證明哪些是 7 月 1 日之前完成的。

第四步:依新制重新檢核受理資格。

依準則第 8 條第 3 項的三年期間、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離職一年內的期間,以及第 10 條第 2 項的六款不受理事由,重新審查一次。

第五步:補正程序保障。

確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都獲知程序、都有陳述意見與答辯的機會,並處理迴避(第 15 條)、保密(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與不得對質(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三件事。

舊制對這三項沒有明文要求,是最常需要補的部分。

第六步:依規模補足組織。

30 人以上檢視申訴處理單位是否符合第 9 條(至少三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100 人以上檢視調查小組是否符合第 14 條第 2 項(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七步:續行未完成的程序。

依新制完成調查、協調、調查報告(第 17 條)、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第 18 條)、通知,以及後續的申復程序(第 22 條)。

第八步:留存與追蹤。

完成結果通知、必要的懲戒或處理(第 19 條)、系統登錄(第 11 條、第 19 條第 3 項)、追蹤考核監督(第 25 條),並依第 26 條把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哪些可以保留、哪些要依新制辦

依第 28 條但書的邏輯,切點在 7 月 1 日:那天之前已經完成而且依當時規定有效的程序,效力繼續有效;那天之後才要做的,一律依新制。

項目7/1 前已完成7/1 後才進行
受理與受理通知原則保留依第 10 條,10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申訴紀錄原則保留依第 8 條格式作成
已完成的訪談原則保留依第 16 條七款辦理
書證與電子證據蒐集原則保留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6 款保全
協調紀錄原則保留依第 13 條辦理
部分完成的調查原則保留依新制續行
調查小組組成依第 14 條檢核
迴避處理依第 15 條辦理
陳述與答辯機會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通知
調查報告依第 17 條五項必載
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依第 18 條
通知與申復依第 18 條第 3 項、第 22 條
系統登錄依第 11 條、第 19 條第 3 項

一個沒有明文答案的問題

有一種情況準則沒有直接回答:7 月 1 日之前已經完成,但依新制標準來看有瑕疵的程序,例如舊調查小組只有內部人員、或訪談時讓雙方對質過。

這些到底算不算「已進行之程序」而受但書保護?

準則第 28 條沒有寫,勞動部與職安署目前也沒有看到公開的函釋。

這一題屬於需要個案確認的事項,本文不做推論。

不過準則第 22 條第 4 項給了一個可以判斷風險的參照。

該項把「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定義為四種情形之一:

一、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第 9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

二、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違反第 15 條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四、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

如果舊案的既有程序落在這四款之內,即使主張受但書保護、不必重做,一旦當事人在新制下對決定不服而提出申復,依第 22 條第 3 項,申復審議會議發現有重大瑕疵時仍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更進一步,依準則第 24 條,當事人對雇主所為調查結果不服而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本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第 22 條第 4 項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換句話說,就算現在不重做,之後被要求重做的機率相當高。

務實的做法是評估補正成本:組成不符的補開會議重新組成、沒有給答辯機會的補一次書面陳述機會、對質過的那一段另外做個別訪談補強。

與其等到申復或主管機關介入才被動處理,不如現在主動補。

時效怎麼算

準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申訴期限: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三年是從「行為終了時」起算,不是從行為開始時,也不是從勞工知道自己受害時。

至於行為終了日落在 7 月 1 日之前的案子,三年期間是仍從行為終了日起算,還是從新制施行日重新起算,準則沒有明文,也沒有看到公開的函釋。

依第 8 條第 3 項的文義,起算點就是行為終了日;但這是跨新舊制的個案問題,遇到接近期限的案子建議先向主管機關確認,不要自行認定。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的情形,另有職安法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的外部申訴管道,期限規定與準則第 8 條第 3 項一致。

新舊制銜接最容易出事的三個地方

舊案要「程序從新」,聽起來只是換一套流程,但實務上最容易在三個環節翻船。

  • 調查人選沒重新檢視:舊案當初可能由部門主管自行了解,新制對迴避與調查組成的要求更明確。若沿用原班人馬繼續查,等於把程序瑕疵延續下去。銜接時應重新確認每位參與者有沒有應迴避事由,必要時換人或引入外部委員。
  • 紀錄格式不相容:舊案的訪談可能只有零星筆記,沒有受訪者確認、沒有時間軸。新制下的調查報告要能還原事實與判斷依據,因此對舊案已取得的材料,應整理成可佐證的形式,缺漏處補訪談,而不是直接沿用。
  • 當事人溝通斷點:舊案拖久了,申訴人常已心灰意冷或已離職。銜接時務必主動聯繫、說明後續程序與時程,避免對方認為公司只是拖到不了了之——這種認知落差,往往才是案件外溢成申訴或爆料的真正原因。

把這三點在銜接的第一週就處理掉,後面的程序才走得順。

舊案盤點表:一張表把狀態理清楚

要銜接,先要知道手上到底有幾件、卡在哪。

建議用一張表把所有 7/1 前尚未結案的案件列出來,逐案標註下列欄位。

  • 受理日與目前狀態:已受理未調查、調查中、已調查未處置、已處置未回覆。
  • 被申訴人層級:一般同仁、主管、或最高負責人(後者須走外部途徑)。
  • 已完成的程序:哪些訪談做了、有沒有書面、證據保全了沒。
  • 迴避檢視結果:現有調查人選是否有應迴避事由。
  • 當事人現況:是否仍在職、最近一次聯繫時間。
  • 銜接後的補做事項與期限:明確寫出誰負責、什麼時候完成。

這張表不只是管理工具,日後若主管機關檢視,它就是公司「知悉後有積極處理」最直接的證明。

相對地,若拿不出任何盤點與後續作為,才是真正的風險。

常見問題

Q1:7 月 1 日前已經結案的舊案,要不要補做什麼? 第 28 條的適用對象是「尚未終結」的案件。

已經終結的案件不在其列。

但依第 26 條,執行紀錄要留存三年,所以舊案的檔案不能因為結案就銷毀。

另外如果當事人在新制下對舊案結論仍有爭執,實務上可能循第 24 條向主管機關申訴,屆時企業仍須提出當初的處理紀錄。

Q2:舊案要不要補登錄到勞動部指定的系統? 準則第 11 條的登錄義務對象是「接獲第 8 條第 1 項申訴時」,第 19 條第 3 項與第 23 條第 2 項則針對處理結果與申復結果。

舊案的受理發生在新制施行前,是否需要回溯補登錄,準則未明文,屬需人工確認事項。

保守作法是就 7 月 1 日之後才產生的處理結果與申復結果依規定登錄,並保留登錄紀錄。

Q3:6 月發生、8 月才有人申訴,適用新制還是舊制? 適用新制。

這正是第 28 條第二種情形:施行前已發生職場霸凌事件而於施行後受理申訴者,依施行後之規定終結。

從受理起,十個工作日的受理決定期限、七個工作日的登錄期限、調查小組組成、調查報告必載五項,全部適用。

Q4:舊案的訪談紀錄沒有錄音,還能用嗎? 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訪談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這是新制的要求。

7 月 1 日之前完成的訪談依當時規定辦理,屬於但書所稱「已進行之程序」。

7 月 1 日之後進行的訪談則要依新制辦理,包含錄音錄影輔助、告知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以及不得令當事人對質。

Q5:舊案的處理期限從哪一天起算? 準則第 21 條的期限起算點是「接獲申訴翌日」,未達 30 人為三個月、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為四個月,必要時各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舊案的接獲申訴日在新制施行前,起算點如何認定準則未明文。

實務建議在案件清冊上同時記錄原受理日與新制施行日,並主動與當事人溝通預計完成時程,避免被認為無故拖延。

Q6:以前用「不法侵害」立案的舊案,要不要改成霸凌案? 案件名稱怎麼寫並不影響判斷,關鍵在於適用哪一套程序。

內容符合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定義的,依第 28 條走新制程序;不符合的,繼續依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處理。

建議在案件清冊上加一欄「新制適用判定」,並附上判定理由,這一欄在勞檢時就是你的說明依據。

下一步

舊案銜接與新案處理,用的是同一套表單與同一套流程。

表單的欄位設計見〈職場霸凌申訴書範本與受理回覆函怎麼寫〉;企業現在就該備齊的書面文件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落地執行:企業 8 月要補完的 7 份文件〉。

整套制度從盤點到落地的完整路徑,見[職場霸凌制度建置指南](/workplace-bullying-guide/)。

需要一份把受理、協調、調查、決定、申復五個階段的期限與必辦事項排在同一頁的工具,可以下載 [職場霸凌申訴處理 SOP+流程圖]。

新舊制交界的案子,處理錯一步就可能讓整個調查在申復階段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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