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調查時限全圖解:受理、調查、決議與申復各要幾天

七月接到的第一批申訴,九月就會撞上第一個法定截止日。

職場霸凌受理與調查各階段時限天數

多數公司這一刻才發現,手上握的其實有五個各自在跑的時鐘。

收到申訴那天啟動一個,受理那天啟動第二個,調查小組成立那天啟動第三個。

調查報告完成、決定作成、當事人提出申復,後面還有三個。

任何一個沒接上,整套程序就出現可被指摘的缺口。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民國 115 年 6 月 23 日發布,第 29 條明定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這份準則把每一個節點的天數都寫死了,而且用的單位不統一:有的算「工作日」,有的算「日」,有的算「月」。

實務上最常出事的地方,在於把三種單位混著算。

這篇文章只做一件事:把時間軸攤開。

每一步從哪天起算、幾天內要做完、算的是工作日還是日曆日、哪一段可以扣除、哪一段可以延長。

至於調查該怎麼跑、要準備哪些文書,我們在職場霸凌調查流程懶人包已經寫過完整步驟,本篇不重複。

逾期之後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另見職場霸凌公司處理期限怎麼抓

為什麼是五個時鐘,不是一個期限

先把觀念矯正過來,後面的天數才不會算錯。

準則對職場霸凌申訴的處理,設計的是「接力」而不是「總跑」。

每一棒有自己的起跑線與終點線,前一棒完成的那一刻,才是後一棒起算的那一刻。

這代表兩件事:

第一,前面拖延會壓縮後面。

假設一家 120 人的公司,受理決定拖到最後一天才做,調查小組的 15 個工作日就跟著往後推。

表面上每一棒都沒有超時,實際上整件案子的結案時點被推遲了將近一個月。

當事人不會分辨是哪一棒慢,他感受到的是「公司拖了半年」。

第二,起算事實必須留下證據。

每一個時鐘的起點都綁定一個可被查證的事實:接獲申訴的日期、受理決定的日期、調查小組成立的日期、調查報告完成的日期、決定作成的日期、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的日期。

這些日期如果沒有書面或系統紀錄,勞動檢查時就無法證明公司有按時完成。

實務上有一個很現實的落差:主管口頭聽到員工抱怨的那天,跟人資正式收件的那天,往往差了兩三週。

準則算的是「接獲申訴」,不是「人資收件」。

這個落差是很多公司自己吃掉的時間。

以下依序拆解五個時鐘。

時鐘一:受理與否,10 個工作日

法源: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

雇主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應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決定不受理者,必須敘明理由。

三個容易忽略的細節:

單位是工作日,不是日曆日。

10 個工作日碰上週末,實際上會橫跨兩週。

若中間遇到國定假日,還要再往後延。

這一段的緩衝比想像中窄。

要的是「書面通知」,不是「口頭回覆」。

準則寫的是書面,實務上以電子郵件、書面函件或公司內部系統的正式通知均可,重點在留下可查證的送達紀錄。

人資私訊申訴人說「我們會處理」不算完成這一棒。

不受理必須敘明理由。

這一點常被忽略。

不受理的意思是「回覆,而且說明為什麼」,不能放著不理。

理由寫得含糊,當事人後續向主管機關申訴時,公司很難證明自己有實質審查過。

起算日的兩種算法,建議從嚴

準則寫的是「接獲申訴之日起」。

實務上會出現兩種理解:把接獲當日算入第一個工作日,或從翌日開始算。

兩者差一個工作日。

以 8 月 3 日(星期一)接獲申訴為例:

算法起算第 10 個工作日
從嚴(接獲當日算第 1 天)8/38/14(星期五)
從寬(翌日起算)8/48/17(星期一)

差別只有一個工作日,但在勞動檢查時,這一天可能就是「有無逾期」的分界。

顧問建議一律採從嚴算法。

理由很單純:從嚴算法提早完成,不會有任何不利後果;從寬算法若最終被認定應從嚴,公司已經逾期,補不回來。

內部作業把緩衝抓在最早的那個日期,是成本最低的風險控制。

⚠ 起算日的正式認定方式,準則未進一步明文,實務上以主管機關個案見解為準。

本篇提供的是保守的作業建議,不是對條文的擴張解釋。

時鐘二:組成調查小組,15 個工作日

法源: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

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的雇主,於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

這是全網最少被寫清楚的一個節點。

多數內容只說「100 人以上要成立調查小組」,卻沒說「幾天內要成立」。

組成的規格同時受第 14 條第 2 項拘束: 調查小組成員至少 3 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把兩項放在一起看,15 個工作日的壓力才顯現出來。

公司要在三週內完成的不只是「找三個人」,而是:找到符合資格的外部專業人士、確認對方沒有利益衝突、完成委任、簽署迴避聲明、並且讓性別比例合規。

外部專業人士的資格,準則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勞動部已建置該資料庫,可由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查詢。

內部成員另有訓練門檻。

準則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調查小組中有事業單位成員者,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 3 小時,方式為參加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的課程,或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

這條的實務意義是:臨時抓人進調查小組會直接卡住。

如果指派的人資或主管沒有受過那 3 小時訓練,就不能算數,15 個工作日的時鐘不會因此暫停。

訓練必須在案件發生「之前」就完成,這是制度面而非個案面的準備。

順帶處理:系統登錄的 7 個工作日

法源:準則第 11 條

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應完成登錄。

這一棒與調查小組的組成平行進行,時間更短,而且很容易被漏掉,因為它不影響調查本身的推進,只在勞動檢查時被查出來。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登錄網站名稱與網址,本篇未取得官方公告版本,實際登錄位置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時鐘三:調查報告,2 個月+延長 1 個月

法源: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

調查小組應自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協調期間不計入。

這一棒有三個關鍵。

起算是「翌日」,不是「當日」。

前兩棒用的是「之日起」,這一棒用的是「成立翌日起」。

同一份準則裡用字不同,就是不同的算法。

抄前一棒的算法會整整差一天。

單位是月,不是日。

2 個月是曆月計算,不是 60 天。

9 月 3 日成立,翌日 9 月 4 日起算,2 個月後是 11 月 3 日。

用 60 天去算會得到 11 月 2 日,差一天。

延長不是自動的。

準則寫的是「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當事人」。

這代表兩個條件:要有必要性,而且要通知。

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等到快超時了才回頭補一張延長通知,日期還倒填。

這種做法在勞檢時的風險,比誠實逾期還高。

延長的必要性應該在發現需要延長的當下就記錄下來,例如關鍵證人請長假、外部委員因故需更換、待調閱的資料尚未到位。

時鐘四:決定與通知,1 個月+10 個工作日

法源:準則第 18 條、第 19 條第 3 項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 1 個月內,應作成決定。

決定作成後 10 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記申復的救濟方法與期限。

決定作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另應完成處理結果的系統登錄。

「調查報告」與「決定」是兩件事。

這是本節最重要的一句。

調查小組完成的是報告,載明事實認定與調查結果;決定是雇主端根據報告作成的處置結論,包含對行為人的懲戒或處理方式。

兩者由不同主體、在不同時點完成,中間有 1 個月的間隔。

很多公司把兩者當成同一件事,報告寫完就直接發通知,跳過了正式作成決定的程序與紀錄。

這在準則第 22 條第 4 項的檢視下,屬於程序上的可指摘之處。

書面通知必須「附記救濟方法及期限」。

只通知結果、沒告訴當事人可以申復、幾天內要提,這份通知就是不完整的。

而且它會連帶影響下一個時鐘:申復的 30 日是從「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算,通知內容不完整,起算點會出現爭議。

時鐘五:申復,30 日+10 個工作日+30 日

申復不是一個期限,是三段各自獨立的期限。

法源: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

節點期限起算點
當事人提出申復30 日收到書面通知翌日
雇主召開申復審議會議10 個工作日接獲申復後
作成申復決定30 日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
登錄申復結果10 個工作日申復決定作成之日

申復以同一事件一次為限。

應再行調查者,申復決定得展延 30 日。

「10 個工作日召開」會壓縮「30 日決定」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踩的一個坑,而且幾乎沒有內容寫過。

申復決定的 30 日,起算點是「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不是「接獲申復日」。

表面上看,把會議排晚一點,決定的期限就順延,公司好像賺到了時間。

實際上不是。

因為召開會議這一棒本身有 10 個工作日的上限。

而且會議一旦晚開,後面要做的事——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作成附理由的決定,全部要塞進同樣的 30 日裡。

會議延後不會延長總時間,只會壓縮審議品質。

更麻煩的是第 22 條第 3 項:申復審議會議如果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的新事證,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而申復調查小組的外部比例是升級的:100 人以上不得少於三分之二,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至少一人,任一性別比例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換句話說,會議開完那一刻若決定要再查,公司要在 30 日內重新找到更高比例的外部委員、完成調查、作成決定。

這 30 日如果因為會議拖到第 10 個工作日才召開,實際可用的準備時間已經被吃掉了兩週。

實務建議:申復案件的外部委員名單,應該在原調查階段就先備好。

等到申復啟動才開始找人,時間結構上很難不逾期。

協調期間不計入,實際怎麼扣

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明文「協調期間不計入」,但幾乎沒有內容說明實際怎麼扣。

這一段是本篇最實用的部分。

先講清楚協調是什麼。

準則第 7 條規定,因接獲申訴而知悉職場霸凌時,雇主應啟動調查程序,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協調達成共識的,應作成紀錄,載明申訴的事實內容與協調合意事項。

所以協調是調查中的一個分支,不是調查的替代。

協調期間調查暫停,時鐘也跟著暫停。

完整倒推範例

以一家 120 人的公司為例,全部採從嚴算法:

日期事件依據
8/3(一)接獲申訴,時鐘一啟動準則 §10 I
8/14(五)受理決定期限(第 10 個工作日);當日完成受理並書面通知準則 §10 I
8/25(二)受理登錄期限(受理翌日起第 7 個工作日)準則 §11
9/3(四)調查小組組成期限(受理日起第 15 個工作日);當日成立準則 §14 I
9/4(五)調查報告時鐘起算(成立翌日)準則 §17 I
11/4(三)原定調查報告期限(2 個月)準則 §17 I
9/20–10/5進行協調,共 16 天,協調不成立續行調查準則 §7、§17 I
11/20(五)扣除協調 16 天後的實際期限準則 §17 I
12/20若 11/20 完成報告,作成決定的期限(1 個月)準則 §18

扣除的算法是:把協調的起訖日曆天數,直接加回原截止日。

協調 16 天,截止日就往後推 16 天。

三個操作重點:

第一,協調的起訖日必須有書面紀錄。

沒有紀錄,扣除就無法舉證,勞檢時等於沒有扣。

紀錄至少要載明協調開始日、結束日、是否成立、不成立的原因。

第二,協調不成立要立刻續行調查。

準則第 7 條寫的是「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協調結束後放著不動,這段空白不在扣除範圍內,時鐘照跑。

第三,協調不能無限期拖。

準則未對協調期間設上限,但協調拖長會壓縮後續所有節點,而且過長的協調期在勞檢時容易被質疑是變相拖延。

實務上建議自訂內部上限並在紀錄中說明。

⚠ 協調期間的扣除方式,準則僅規定「不計入」,未進一步明文計算細則。

本表提供的是依條文文義的保守算法,個案認定以主管機關見解為準。

三種規模的期限對照:為什麼小公司反而更緊

準則對不同規模的企業,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計時架構。

這一點常被寫成「大公司比較嚴」,實際情況相反。

法源:準則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1 條

規模計時架構總期限得延長
100 人以上分段計時:調查報告 2 個月(自調查小組成立翌日)+決定 1 個月(自報告完成日)分段各自計算報告階段得延長 1 個月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合併計時: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作成決定4 個月得延長 1 個月
未達 30 人合併計時: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作成決定3 個月得延長 1 個月

關鍵差異一:起算點不同

100 人以上的主時鐘,是從「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算。

前面的受理 10 個工作日、組成 15 個工作日,都在主時鐘之外。

30 人以下與 30 至 99 人的時鐘,是從「接獲申訴翌日」起算。

受理、內部討論、找人、調查、作成決定,全部塞在同一個 3 個月或 4 個月裡。

把前段作業算進去,大公司實際可用的調查時間反而比小公司長。

這是規模分流設計上的必然結果,不是誰比較被優待。

關鍵差異二:小公司沒有「分段」的緩衝

100 人以上的公司,報告階段逾期可以單獨延長 1 個月,決定階段另有 1 個月。

小公司的延長只有一次,而且延長的是整體期限。

前面拖了兩個月,後面就只剩一個月做調查跟決定。

關鍵差異三:組織資源與時間壓力成反比

30 人以下的公司通常沒有專責人資,處理申訴的往往就是老闆或行政兼辦。

準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未達 30 人的雇主,就本章有關「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得參照」代表不是強制。

但這一條的實務效果是雙面的:法律上鬆綁了組織要求,時間上卻沒有鬆綁。

3 個月的期限照跑,該作成的決定照樣要作成。

準則第 21 條第 2 項對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的規定,用字略有不同,得參照辦理的範圍是「應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沒有把「申訴處理單位」列入

這代表 30 至 99 人的公司,申訴處理單位的設置仍應依準則第 9 條辦理。

這個用字差異很細,但它決定了 30 人這條線兩側的公司,內部要準備的組織架構完全不同。

一張表看完所有節點

實務上建議把這張表印出來貼在申訴處理單位的作業手冊第一頁。

節點期限單位起算點法源
受理與否決定+書面通知10工作日接獲申訴之日準則 §10 I
受理登錄系統7工作日受理翌日準則 §11
組成調查小組(100 人以上)15工作日受理申訴之日準則 §14 I
完成調查報告(100 人以上)2 個月(得延長 1 個月)調查小組成立翌日準則 §17 I
作成決定(100 人以上)1調查報告完成之日準則 §18
決定後書面通知+附記救濟10工作日決定作成之日準則 §18
處理結果登錄系統10工作日決定作成之日準則 §19 III
整體期限(未達 30 人)3 個月(得延長 1 個月)接獲申訴翌日準則 §21 I
整體期限(30~未達 100 人)4 個月(得延長 1 個月)接獲申訴翌日準則 §21 II
提出申復30收到書面通知翌日準則 §22 I
召開申復審議會議10工作日接獲申復後準則 §22 II
作成申復決定30 日(再行調查得展延 30 日)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準則 §23 I
登錄申復結果10工作日申復決定作成之日準則 §23 II
執行紀錄留存3準則 §26

三種單位並存:工作日、日、月

混用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計算錯誤來源。

表中的「日」是日曆日,週末照算;「工作日」不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

至於 7 月 1 日前已受理、尚未結案的舊案怎麼銜接期限,程序從新原則的處理方式,另見7/1 前未結案的霸凌舊案怎麼處理

三個把時間管理落地的作法

講完條文,講怎麼做。

第一,建立單一日期台帳。

一件申訴案的所有起算事實,用同一份表格管理:接獲日、受理日、登錄日、小組成立日、協調起訖日、報告完成日、決定作成日、通知送達日、申復收件日、會議召開日。

每一格填的是日期,不是「已完成」。

勞動檢查要看的是日期,不是勾勾。

第二,把外部委員的名單前置準備。

原調查要外部二分之一,申復要外部三分之二。

等到案件發生才開始找人,15 個工作日很難夠用。

平時就維持一份三到五人的候選名單,並確認他們具備準則第 14 條第 4 項所定的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

第三,內部成員的 3 小時訓練提前完成。

準則第 14 條第 3 項的訓練是「參與調查的資格條件」,不是事後可以補的行政程序。

把可能被指派的人資與主管排進年度訓練,比案件來了才臨時找課程實際得多。

制度沒建好,時間再怎麼算都會漏。

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這些基礎文件如果還沒補齊,建議先看企業 8 月要補完的 7 份文件

已經在評估要不要找外部支援的公司,職場霸凌制度導入方案整理了文件、訓練與調查三件事的自辦與外包分界。

常見問題 FAQ

Q1:調查小組要在幾天內成立?

僱用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的雇主,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

調查小組成員至少 3 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未達 100 人的企業,準則第 21 條規定得參照辦理,未設強制的組成期限。

Q2:協調期間不計入是什麼意思?實際怎麼扣?

申訴人有意願時得進行協調,協調期間調查暫停,該期間不計入調查報告的 2 個月期限(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

實際算法是把協調的起訖日曆天數加回原截止日。

例如原截止日為 11 月 4 日,協調期間 9 月 20 日至 10 月 5 日共 16 天,截止日順延至 11 月 20 日。

協調的起訖日必須有書面紀錄,否則無法舉證扣除。

Q3:30 人以下的公司,期限跟大公司差在哪裡?

計時架構完全不同。

100 人以上是分段計時,調查報告 2 個月(自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算),決定 1 個月(自報告完成日起算)。

未達 30 人是合併計時,自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作成決定;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為 4 個月。

兩者必要時均得延長 1 個月。

把受理與組成階段算進去,小規模企業實際可用的調查時間反而較短。

Q4:調查報告完成後,還要多久才會有決定?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 1 個月內應作成決定(準則第 18 條)。

調查報告與決定是兩件事:報告由調查小組完成,載明事實認定;決定由雇主作成,包含對行為人的懲戒或處理方式。

決定作成後 10 個工作日內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記申復的救濟方法及期限。

Q5:申復的 30 日從哪一天起算?

從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的翌日起算 30 日,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

起算點是「收到通知」,調查結束日與決定作成日都不是。

因此決定後的書面通知何時送達、有無留下送達紀錄,會直接影響申復期限的認定。

Q6:受理的 10 個工作日,接獲當天算不算第一天?

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寫的是「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起算日的正式認定方式準則未進一步明文,實務上以主管機關個案見解為準。

作業上建議採從嚴算法,將接獲當日計為第 1 個工作日。

從嚴算法提早完成不會產生不利後果,從寬算法若被認定應從嚴,逾期的結果無法回補。

Q7:延長 1 個月要辦什麼手續?

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兩個條件並存:要有延長的必要性,並且要通知當事人。

延長的必要性應在發現需要延長的當下即記錄,例如關鍵證人請長假、外部委員需更換、待調閱資料尚未到位。

事後補件並倒填日期的做法,在勞動檢查時的風險高於誠實逾期。

把時間軸變成可執行的內部制度

期限算得再準,沒有人盯就會漏。

多數中小企業卡住的地方在於缺一份表單,一份能讓非法務背景的同仁照著跑的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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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自己看看目前的制度有沒有破口,可以下載[職場霸凌申訴處理 SOP+流程圖],裡面附了本篇的完整期限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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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次把職場霸凌防治的法規架構與企業該做的事看完整,可以先看這篇完整指南:職場霸凌防治完整指南:準則 29 條與地方申訴辦法一次讀懂

延伸閱讀:職場霸凌調查小組幾人?成員資格外部委員比例與迴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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