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1 日起,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規定與相關子法同步施行,申訴管道從「可以有」變成「一定要有」。
多數中小企業在這一波把文件補齊了:防治政策貼上公布欄、申訴信箱建好、承辦人指定完成。
但會出事的地方不在文件,而在制度上路後的第一件真實案子:員工按下送出鍵之後的那十五天,公司有沒有人知道下一步該做什麼。

這篇文章不重複整份防治計畫怎麼寫,也不逐欄拆解申訴書格式,那些內容站上已經有專文。
這篇只講一件事:申訴制度本身要怎麼設計、怎麼運作、怎麼在真的收到案子時撐得住。
從管道設計、受理判斷、時效控管、調查小組組成、保密與報復禁止,一路講到申復、結案、文件保存與年度稽核。
所有涉及法定期限、人數門檻與比例的部分,均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本文提供的是制度設計思路與實務作法,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
一、先分清楚:防治計畫、申訴制度、調查程序是三件不同的事
很多公司把這三件事混成一份文件,等到出事才發現無法運作。
防治計畫是上位文件,講的是公司對職場霸凌的立場、預防措施、教育訓練頻率與資源投入,性質接近政策宣示加年度規劃。
申訴制度是通道,處理的是「員工要怎麼把事情送進來、公司要怎麼接住」。
調查程序則是引擎,決定案子進來以後由誰查、怎麼查、查多久、產出什麼。
三者混同的後果很具體。
當一份文件同時要當政策、當流程、又當表單指引,它通常會寫得很抽象,抽象到承辦人看完還是不知道明天早上該打電話給誰。
實務上建議拆成三層:一頁的政策宣示貼在公布欄與內部網站;一份三到五頁的申訴處理流程給承辦人與主管;一組表單與紀錄範本放在受管制的資料夾。
拆開還有一個好處是修改成本。
法規細節調整時,通常動到的是流程與表單,政策宣示可以不動。
如果全部綁在一份文件裡,每次微調都要重新公告、重新簽核、重新宣導,久了公司就會傾向不改,制度和現行規定的落差就這樣一年一年拉開。
二、申訴制度要解決的問題是「不敢講」
從實務案例看,職場霸凌很少是突然爆發。
多數案子在正式申訴之前,已經有半年到一年的醞釀期:當事人跟同事抱怨過、找過直屬主管、可能也試探性地問過人資。
制度失靈的關鍵時刻,往往就發生在這些試探階段。
當事人得到的回應是「你再忍一下」、「他就是那個脾氣」、「你要不要先自己跟他溝通看看」,於是他不再往上講,改成請假、離職,或是直接跳過公司往外申訴。
所以申訴制度的設計目標,不是把流程寫得多嚴謹,而是降低員工開口的心理成本。
這牽涉到三個設計變數:管道的可及性(他要不要走到人資辦公室、要不要當面說)、匿名的可能性(他能不能不署名先諮詢)、以及可預期性(他知不知道送出去以後會發生什麼、多久有回音)。
中小企業常見的錯誤是只做了第一個變數。
信箱建了、電話設了,但沒有人告訴員工「送出後三個工作日內會收到受理通知」,也沒有說明「初步諮詢可以不寫名字」。
結果管道存在但沒人用,公司誤以為沒有問題,直到第一件案子直接出現在勞工局。
三、管道設計:至少三條路,缺一條就形同虛設
一條管道的制度必定失效,因為霸凌行為人有相當比例就是管道上的那個人。
實務上建議至少布三條路,並且明確寫清楚三條路的差別。
第一條是直屬體系:向直屬主管或再上一層主管反映。
這條路速度最快,適合輕度、可以現場調整的狀況,但當行為人就是主管時完全不能用。
第二條是人資或指定承辦窗口: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實體申訴箱三選二以上。
這條路是主力管道,也是公司留存紀錄的主要來源。
第三條是繞開內部體系的路:當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或握有實質決定權的人時,員工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外部受理與調查。
三條路要一起公告,而且要講清楚「什麼情況走哪一條」。
很多公司只寫了前兩條,把第三條當成不利資訊刻意略過,這反而讓員工在需要用第三條的時候只能自己上網查,公司也失去在第一時間知情與準備的機會。
把第三條寫進公告,成本是零,換到的是資訊對稱。
四、公開揭示:讓員工知道去哪申訴,比制度寫得漂亮更重要
公開揭示是法定義務,也是實務上最常被做成形式的一環。
常見的做法是把整份防治措施印出來貼在茶水間公布欄,字小、頁數多、沒人看。
這種揭示在稽核時可能被認為做了,但在真實案件裡幫不上任何忙。
有效的揭示要滿足三個條件:員工在需要的當下找得到、看得懂、記得住其中一個入口。
實務作法是把揭示拆成兩層。
第一層是一頁式的通報卡,內容只有三行:遇到什麼情況可以申訴、三條管道各自的聯絡方式、送出後多久會有回應。
這張卡貼在打卡機旁、茶水間、廁所門後這類會停留的地方,也放進新人到職包。
第二層是完整版文件,放在內部網站或共用資料夾,需要細節的人自己去看。
另外要注意的是輪班與外派同仁。
工廠、門市、據點型的公司,經常整套揭示只做在總部。
實務上建議每個獨立工作場所都要有實體揭示,並且把電子版放進所有人都會用的通訊管道,例如公司公告群組或內部通訊軟體的置頂訊息。
五、誰有權受理:承辦人選錯,制度在第一步就失守
受理窗口的人選有兩個判準:職權上有沒有能力啟動後續程序,以及在組織裡有沒有被信任的基礎。
很多公司直接指定人資主管,這在多數情況下沒問題,但要留意兩種例外。
第一種是人資主管本身就在被申訴的行為鏈上,例如長期知情不處理。
第二種是公司規模很小、人資由老闆的家人兼任,員工從一開始就不會相信保密。
處理方式是設計備位窗口。
正窗口指定人資或指定的職安承辦人,備位窗口指定一位與人資體系無直接隸屬關係的人,例如財務主管、獨立董事、或外部顧問。
公告時明確寫出「若申訴對象包含正窗口,可直接向備位窗口提出」。
這一句話的成本極低,但在真實案件中決定了案子會走內部還是直接走外部。
承辦人也需要教育訓練。
實務上建議至少涵蓋三塊:受理當下不做價值判斷的問話技巧、紀錄要寫什麼與不能寫什麼、以及何時必須往上呈報與往外報。
主管機關已建置相關數位學習資源,內部成員的訓練可以善用,但公司仍要把訓練紀錄留存,這在後續被檢視時是重要的證明。
六、受理當下的三個動作:登錄、初判、暫時保護
案子進來的第一個工作日,承辦人要完成三件事,順序不能顛倒。
第一件是登錄。
不管這件事後來認不認定成立,收到的當下就要有一筆紀錄,內容包含收件時間、申訴人(或註明匿名)、被申訴人、事件概要、目前的處置。
登錄的目的不是為了追究,而是把時效的起算點固定下來。
實務上最常出事的是承辦人先口頭找雙方了解,兩週後才想到要留紀錄,這時候時效已經在跑,公司卻無法證明自己何時知情。
第二件是初判。
判斷這件事屬於哪一類:可能構成職場霸凌、屬於一般管理爭議、或是同時涉及性騷擾等須依其他法規處理的態樣。
不同分類走的程序與時限不同,初判錯誤會導致整條路走偏。
初判的原則是寧可從寬受理,因為受理不等於認定,但漏接的代價高得多。
第三件是暫時保護。
在調查還沒開始之前,先評估申訴人目前的處境是否安全,必要時調整座位、暫時改變報告線、或安排彈性出勤。
這些措施要以保護為目的,不能變相變成對申訴人的處分,例如把他調到偏遠據點或降低職務內容,這種安排在後續很容易被認定為不利對待。
七、申訴期限怎麼算:三年與五年的差別
申訴有時效,而且要分清楚是向公司提起還是向主管機關提起。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布)規定,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期限為: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部分機關另訂有內部適用的申訴要點,期限依被申訴人是否具權勢地位而分為三年與五年,該類要點僅適用於該機關自身人員,私部門仍以職安法及相關子法現行條文為準。
這條規定對公司的實質意義有兩層。
第一層是心理上的:不要以為事情過去半年就沒事了,員工在職期間累積的狀況,可以在很後面才提出,而且持續型的行為會讓時效不斷往後延。
第二層是文件上的:既然申訴可以回溯,公司的出勤紀錄、通訊紀錄、會議紀錄、績效面談紀錄的保存期限就要跟著拉長,否則案子進來時公司連自證的材料都拿不出來。
實務建議是把「持續發生」這個概念寫進承辦人的判斷指引。
當申訴內容描述的是一段期間的反覆行為,承辦人要協助釐清最後一次的時間點,而不是看到最早的日期就直接判定逾期。
判定逾期是拒絕受理,一旦判斷錯誤,後續的爭議會比原本的案子更難處理。
八、時效控管:把每一段時間都寫進表
制度會不會失控,看的是時效有沒有被管理。
實務上建議做一張很簡單的表,把每個案子的關鍵時點都列出來:收件日、受理通知日、調查小組成立日、第一次訪談日、預計完成日、實際完成日、通知雙方日、申復截止日、結案日。
其中最需要盯的是調查小組成立這一段。
依現行規定,自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申訴處理單位應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
十五個工作日聽起來很寬裕,但如果要外聘外部專業人士,光是聯繫、確認可否受任、確認有無利益衝突、排出共同時間,就可能吃掉一週以上。
等到承辦人第十天才開始找人,通常會來不及。
解決方式是預先建立候選名單。
在沒有案子的平時,就先找好兩到三位外部專業人士,確認費用與可支援程度,把聯絡方式放進制度文件。
主管機關有建置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可供遴選,公司也可以透過長期合作的顧問協助媒合。
準備工作應該發生在案件發生之前,而不是十五個工作日的倒數期間。
九、調查小組怎麼組:人數、外部比例、性別比例
依現行規定,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備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的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實際適用要件與人數門檻,以現行條文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這組數字對中小企業是實質壓力。
三十人的公司,內部找得出兩位沒有利害關係、又有能力參與調查的人已經不容易,還要同時滿足外部過半與性別比例。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公司在制度上路後才發現,自己根本組不成一個合規的調查小組。
可行的準備方式有三種。
第一種是外部為主:內部只出一位承辦人負責行政與紀錄,實質調查交給兩位外部專業人士。
第二種是同業互助:與規模相近、無業務往來的企業建立互相支援的名單,彼此提供內部人選擔任外部成員,但要特別確認沒有利益衝突。
第三種是委由長期合作的顧問單位協助組建,由顧問負責找齊符合條件的成員並確認資格。
三種方式的共同前提都是提前建立名單。
十、利益迴避:小公司最難、也最容易翻車的一關
利益迴避的原則很簡單:與案件當事人有配偶、親屬、直屬隸屬、業務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公正性的情形者,不得參與調查。
難的是在小公司裡,這個原則會把幾乎所有人都排除掉。
實務上要處理的不只是形式上的關係,還有實質上的影響力。
例如調查成員名義上不隸屬被申訴人,但被申訴人是公司的重要業務來源,或是掌握該成員的績效考核。
這種情況即使形式合規,調查結果的公信力仍然薄弱,申訴人不服的機率很高,案子最後還是會往外走。
比較穩的做法是把迴避處理成書面程序。
每位調查成員在受任前簽署一份聲明,列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係、有無業務往來、有無考核關係,並確認無前述情形。
當事人也應被告知調查小組的組成,並有機會提出迴避的請求。
整個程序留下紀錄,就算事後有爭議,公司至少能證明自己盡了審查義務。
十一、保密怎麼落地:從紙本、群組到座位安排
保密規定寫進文件很容易,落實在辦公室很難。
實務上洩密的途徑很少是惡意,多半是四種情境:紙本文件放在共用印表機上、案件相關訊息發在有其他同事的群組、調查訪談安排在會議室但玻璃是透明的、以及主管在私下對話中透露。
對應的作法要具體到動作層級。
紙本一律列印後立即取回,案件文件存放在上鎖的櫃子或設定權限的資料夾,命名不使用當事人姓名而使用案號。
訊息溝通建立僅限調查小組成員的獨立群組,不在既有的部門群組討論任何細節。
訪談地點選擇沒有視線干擾的空間,時間安排避開大家都在的時段,並且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訪談時段錯開。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環節是保密義務的告知範圍。
除了調查小組成員之外,接受訪談的證人、協助行政的同仁、甚至外部支援人員,都應該在參與前被明確告知保密義務並留下簽署紀錄。
沒有告知就期待對方自動保密,是制度設計上的漏洞。
十二、報復禁止:申訴後的三個月是高風險期
申訴案件的第二波風險,通常不在調查過程,而在調查結束之後。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申訴人在案件結束後的一至三個月內,遇到績效評等下降、工作內容被抽換、調職、排班減少、或是升遷被跳過。
即使公司主觀上沒有報復意圖,這些變動在時間點上緊接著申訴,舉證上對公司極為不利。
處理方式是建立一段觀察期。
在申訴案件結案後的三個月內,凡涉及申訴人的人事異動、考核調整、排班變更,都必須經過額外一層書面說明,載明變動原因與客觀依據,並由人資留存。
這不是禁止對申訴人做任何調整,而是要求每一次調整都有可被檢視的理由。
同樣的保護也要延伸到證人。
願意在調查中說出所見的同事,是制度能不能運作的關鍵,如果作證的人隔月就被冷凍,下一次就不會有人願意開口。
觀察期機制應同時涵蓋申訴人與提供證詞者,並在制度文件中明文寫出,讓員工知道公司有這道保護。
十三、申復機制:不服結果時,公司要給的第二次機會
調查有結論之後,雙方都可能不服。
申訴人可能認為調查避重就輕,被申訴人可能認為認定過重。
如果公司沒有申復機制,不服的那一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往外走:勞工局、調解、訴訟、社群媒體。
申復機制的設計重點有三個。
第一是期限要明確,例如收到結果通知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提出,逾期不受理,並在通知書上直接寫明這句話。
第二是審查層級要不同,申復不能由原調查小組自己覆核,應由未參與原調查的人員或另組小組處理。
第三是審查範圍要限縮,申復審查的是程序有無瑕疵、有無新事證、認定有無明顯違誤,而不是把整個案子重查一遍。
申復不是替公司增加麻煩,而是把爭議留在體制內。
多數不服的當事人真正在意的是有沒有被認真聽過。
一個設計得當的申復程序,往往能在案件失控之前把情緒收住,這對公司的商譽與人力成本都是划算的投資。
十四、結案與紀錄:文件保存與登錄義務
結案不等於把資料夾關起來。
完整的結案至少包含四個動作:以書面通知雙方調查結果與後續處置、執行處置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依規定將案件與處理結果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或系統、以及封存案件檔案並設定保存年限與調閱權限。
登錄義務是新制上路後最容易被漏掉的一項。
公司內部把案子處理完了,主管也懲處了,申訴人也接受了,卻沒有依規定完成登錄,等於在程序上留下一個明顯的缺口。
實務建議是把登錄動作直接寫進結案檢核表,並指定由承辦人在結案通知發出後的固定工作日內完成,登錄後留存畫面或回執。
相關登錄的範圍、方式與時限,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檔案保存的年限要往長設定,理由回到第七段講的申訴期限。
既然申訴可以在事件發生後三年甚至五年內提出,相關的出勤、通訊、會議與人事紀錄就要能撐得到那個時間點。
保存的同時也要控管權限,把調閱紀錄留下,避免案件結束多年後檔案在公司內流傳。
十五、年度稽核:怎麼確認制度「還活著」
最後一件事,也是最少公司做的一件事:定期檢查制度是不是還能運作。
制度會腐化,通常不是因為被廢止,而是因為承辦人離職、聯絡電話換了、外部專業人士名單過期、公布欄的公告被別的海報蓋住。
建議每年做一次不用花太多時間的稽核,檢查六個項目:公告與通報卡是否在每個工作場所都仍存在且內容為現行版本;三條申訴管道是否都能實際接通(信箱有人收、電話有人接、信箱鑰匙有人保管);承辦人與備位窗口是否仍在職且完成訓練;外部專業人士候選名單是否仍有效;近一年案件的時效表是否每一段都在期限內;以及教育訓練是否依規劃執行並留有紀錄。
檢查的結果要留成一頁報告,記錄發現的缺口與改善期限。
這份報告的價值在兩個時點會顯現:一是主管機關檢查時,它是公司持續管理的證明;二是真的發生案件時,它讓公司知道自己的弱點在哪,而不是在最忙亂的時候才發現外部專家的電話已經停用。
制度的可靠度不來自寫得多完整,而來自每年有人真的去按過那顆按鈕。
常見問題 FAQ
Q1:職場霸凌申訴制度是什麼?和防治計畫有什麼不同? 答:申訴制度是員工把疑似霸凌事件送進公司、公司接收並啟動處理的整套通道與程序,包含管道、受理、調查、申復與結案。
防治計畫是上位的政策與年度規劃文件,涵蓋預防、教育訓練與資源配置。
前者是遇到事情時走的路,後者是避免事情發生的整體布局,兩者應分開撰寫、分開管理。
Q2:中小企業一定要設申訴管道嗎?幾人以上才需要? 答:依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公開揭示。
人數門檻與應辦事項的細節,會依規模有不同要求,實際適用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實務上建議即使規模較小,也至少完成公告揭示、指定窗口與留存紀錄三件事。
Q3:申訴期限多久?超過就不能提了嗎? 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 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不予受理;事件發生時在職的勞工,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
內部申訴的期限依公司規範與相關子法現行條文辦理。
承辦人判斷是否逾期時,應先釐清行為終了的時間,不宜看到最早日期就直接拒絕受理。
Q4:調查小組要幾個人?一定要找外部的人嗎? 答:依現行規定,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
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的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實際要件以現行條文為準,建議平時就先建立候選名單,避免臨時找不到人。
Q5:受理申訴後多久要組成調查小組? 答:依現行規定,自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申訴處理單位應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
這段時間包含聯繫外部專業人士、確認受任意願、確認有無利益衝突與排定時間,實際可運用的時間比想像中短,建議在收件當日就啟動聯繫作業。
Q6:如果被申訴的人就是老闆,員工可以向誰申訴? 答:當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制度設計上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並進行後續調查處理,不由公司內部自行處理。
企業應在公告中明確寫出這條對外管道,並在接獲通知後配合提供資料與說明。
相關受理程序與期限,以主管機關公告的處理辦法為準。
Q7:申訴內容可以保密到什麼程度?公司可以完全不告訴被申訴人嗎? 答:保密的對象是無關第三人,不是被申訴人本身。
調查程序需要給被申訴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無法完全隱匿事件內容。
可以做到的是限縮知悉範圍、以案號取代姓名、控管文件權限、以及要求所有參與者簽署保密義務。
完全匿名的申訴通常只能作為初步了解與內部查察的起點。
Q8:員工匿名申訴,公司需要處理嗎? 答:需要,只是處理方式不同。
匿名申訴通常無法進行完整的雙方訪談,但公司仍應登錄、初判並評估是否有其他可查證的線索,例如出勤異常、離職面談紀錄、其他同仁反映。
實務上建議把匿名管道定位為預警系統,用來提早發現問題,而不是當成正式調查的唯一入口。
Q9:申訴後可以對申訴人做人事調整嗎? 答:可以,但每一次調整都要有客觀依據並留下書面說明。
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是結案後一至三個月內的績效調整、調職、排班減少與升遷跳過,即使公司沒有報復意圖,時間點的接近會讓舉證變得困難。
建議設定觀察期機制,涵蓋申訴人與提供證詞的同仁。
Q10:調查結果出來,員工不服怎麼辦? 答:公司應提供申復機制,明定期限(例如收到通知後十四日內書面提出)、由未參與原調查的人員審查、審查範圍限於程序瑕疵、新事證與明顯違誤。
申復的價值在於把爭議留在內部處理,多數不服的當事人在意的是有沒有被認真對待,而不必然是結論本身。
Q11:案件結束後還有什麼事要做? 答:至少四件:書面通知雙方結果與處置、執行處置並留存紀錄、依規定將案件與處理結果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或系統、封存檔案並設定保存年限與調閱權限。
登錄義務是新制上路後最常被漏掉的一項,建議直接寫進結案檢核表,完成後留存畫面或回執。
Q12:制度建好之後,多久要檢查一次? 答:建議每年至少一次。
檢查六項:各工作場所的公告是否仍在且為現行版本、三條管道是否實際可通、承辦人與備位窗口是否仍在職並完成訓練、外部專業人士名單是否有效、近一年案件的時效表是否合規、教育訓練是否依規劃執行並留有紀錄。
稽核結果留成一頁報告,是持續管理的具體證明。
結語
申訴制度的品質,不在於文件寫得多完整,而在於真的有人按下那顆按鈕時,公司知不知道接下來的十五個工作日要做什麼。
多數在 2026 年 7 月匆忙補件的中小企業,文件面已經過關,缺的是三件會在第一件真實案子裡暴露的事:可用的第三條管道、隨時能組起來的調查小組候選名單、以及結案後的觀察期與登錄動作。
這三件事的建置成本都不高,但缺一件就足以讓整套制度在最需要的時候失靈。
建議的推進順序是:先把公告與通報卡做到每個工作場所都看得到,再把承辦人與備位窗口確定並完成訓練,接著建立外部專業人士候選名單與時效控管表,最後補上申復與年度稽核。
整套走完通常需要一到兩個月,但只要按順序推進,每完成一段就多擋掉一類風險。
制度的意義從來不是為了應付檢查,而是讓公司在事情發生的當下,還有能力做出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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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與資料來源
如果不確定公司目前的制度缺在哪裡,可以先做一次現況盤點,把缺口列出來排優先順序;金豐企業軍師提供九十分鐘免費企業健檢,由林郁汶顧問協助盤點勞資風險與優先處理項目,需要時可透過官方帳號洽詢(LINE:@eapr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