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專法上路後,合作店家與平台要改什麼?企業責任盤點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公布,依第 28 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已於 115 年 7 月 21 日正式施行。

外送員專法企業責任盤點

草案階段早就過去了。

現在跑的是施行後第一個完整合規季。

餐飲業這個夏天被兩部新法夾擊: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 7 月 1 日施行,外送專法 7 月 21 日施行,相隔 20 天。

多數店家的注意力被平台抽成與服務費調整吸走,反而漏掉一個更基本的問題——

這部法到底有沒有規範到我?

這篇文章先回答這一題,再把平台端與店家端各自要做的事,整理成可以打勾的清單與時程表。

至於罰則的級距與五項結構,我們在外送員專法罰則有哪些已經逐條拆過;店內職業安全的部分,另見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

本篇不重複條文細節。

先回答最重要的問題:店家有沒有直接法定義務

把全法 28 條逐條看過,答案很清楚。

這部法課予義務的對象,是「外送平臺業者」。

從第 4 條到第 23 條,條文的主詞幾乎一致:「外送平臺業者應……」「外送平臺業者不得……」。

罰則章的第 24 條五個項次,主詞全部是「外送平臺業者違反……」。

沒有任何一款以合作商家為受罰主體。

那合作商家在這部法裡是什麼角色

三個身分,都不是義務人:

身分條文說明
契約相對人§3 ⑨、§14與平台成立外送合作契約的一方
權利主體§14 III、§15有權收到書面契約、有權被通知停業
紀錄客體§19平台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的紀錄

一句話總結:合作店家不是這部法的受罰對象。

但這不代表店家沒有風險

三個風險仍然存在,而且都是實質的:

第一,其他法律照樣管。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動基準法、民法契約責任,這些沒有因為外送專法而改變。

店家自己的員工、自己的食安、自己的消費爭議,責任還在自己身上。

第二,平台的義務會透過合約傳導。

平台為了自己不被罰,必然會在外送合作契約裡加上要求店家配合的條款:出餐時間、資料提供、爭議處理配合、紀錄留存協助。

這些變成契約義務之後,違反的後果是違約,不是行政罰,但對店家的實際影響不小。

第三,停權機制是雙向的。

這一點很少被寫到。

第 3 條第 5 款對「停權」的定義是:平臺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平臺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停權有兩種,一種對外送員,一種對合作商家。

多數報導只寫前者。

對一家外送佔營收三成的店來說,被停權的衝擊遠大於任何一筆罰鍰。

平台端與店家端分工表

把六個構面拆開,每一項標出誰負責、什麼期限、要留什麼證明、沒做會怎樣。

構面一:合約

項目誰負責期限證明文件未完成的風險
提供書面或電子外送合作契約平台契約成立後 7 日內(§14 III)契約正本或電子檔平台端:§24 V ① 限期改善型
審閱並留存雙方合意版本店家收到後即刻契約副本+收受紀錄爭議時無法舉證約定內容
確認契約範本項目是否納入店家簽約前逐項比對紀錄條件不如預期且事後難主張

★ 這裡有一個用語差異,決定了店家的保障強度。

對外送員,第 4 條第 1 項是「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依同條第 3 項無效,且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

對合作商家,第 14 條第 1 項是「契約範本」。

範本的拘束力低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代表店家不能假設「範本上寫了就自動變成我的合約內容」,簽約時必須逐項確認。

這是外送員與合作商家保障強度的分水嶺。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主管機關公告的契約範本,本篇均未取得公告內容,不列具體條款。

實際內容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構面二:紀錄

項目誰負責保存年限證明文件
合作商家相關紀錄(六款)平台2 年(§19 I)契約、招攬紀錄、訂單與出餐時間、客服與爭議處理、貨款計算與給付時間
店家自留同一套副本店家建議同步 2 年同上

第 19 條第 1 項的六款是: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第 19 條第 2 項另規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平臺不得拒絕。

這一段是本篇對店家最實用的提醒: 第 19 條是平台的義務,不是店家的義務。

但如果店家自己沒有留同一套紀錄,一旦發生貨款、抽成或爭議處理的糾紛,舉證資料等於全部由對造保管。

留副本沒有法律強制力,卻是成本最低的自保。

構面三:保險

項目誰負責期間證明文件
團體傷害保險平台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10 I ① 之一)保險契約
責任保險平台上線期間(§10 I ① 之二)保險契約
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平台保存 1 年(§10 I ③)交付紀錄

第 10 條第 1 項本文明定: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兩張保單綁的期間不同,這是第 3 條第 7 款「外送服務期間」與第 8 款「上線期間」被分開定義的實益所在。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範圍與最低保險金額本篇未取得,不列具體保額。

構面四:訓練

項目誰負責頻率主管機關
新加入外送員的教育訓練平台加入時(§22 I)職安、交通、衛福三機關分別定之
現職外送員的年度訓練平台每年(§22 II)同上
運送安全講習平台違反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時(§23)交通主管機關

第 23 條規定,完成講習前平臺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 三個機關各自的訓練時數、內容與師資規定,以及「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的認定範圍,本篇均未取得,不列具體數字。

構面五:通報

項目誰負責期限對象
職業災害通報平台8 小時內(§21)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事後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平台事後(§21)內部留存

第 21 條適用的職災情形有二:發生死亡災害;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這一條的意義在於「不是我的員工也要通報」。

平台與外送員之間即使沒有僱傭關係,8 小時通報義務照樣成立。

構面六:天災

項目誰負責觸發條件動作
停止營業平台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15)停業
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平台同上雙向通知

這一條直接連動店家。

平台停業,店家的外送單也停。

颱風天照常外送在本法施行後已不合法。

店家端的實務準備:颱風天的營運計畫要把「外送停擺」納入。

原本靠外送撐營業額的天氣,現在會是零。

備料、排班、現場座位安排都要跟著調整。

違反第 15 條的罰鍰是第 24 條第 1 項的 10 萬到 50 萬元,屬全法最高一級。

這代表平台在天災日停業的執行力度會很強,店家不要期待有彈性空間。

三類時間軸:哪些已經在跑、哪些還有緩衝

把義務按「時間性質」分成三類,比按條號排列更好管理。

第一類:已立即生效,查到就罰

這些義務沒有限期改善的前置,依第 24 條第 5 項第 3 款,違反即處 2 萬到 10 萬元罰鍰:

– §5 基本報酬、報酬明細、每月至少發 2 次、報酬清冊 – §8 III 外送員終止契約的經濟補償 – §9 申訴制度與獨立處理小組 – §10 兩種保險

另有第 2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的高額罰鍰,同樣不待限期改善:

– §11 強制上線/對拒單下線不利對待(10 萬~50 萬) – §15 天災停班地區未停業(10 萬~50 萬) – §23 未完成講習仍派單(10 萬~50 萬,交通主管機關開罰) – §21 職災未 8 小時內通報(3 萬~30 萬)

第二類:限期改善型

依第 24 條第 5 項第 1 款、第 2 款,須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 2 萬到 10 萬元:

– §4 V 契約成立後 7 日內交付外送員 – §12 I 職災保險自付額代付 – §14 III 契約成立後 7 日內交付合作商家 – §18 I、§19 I、§20 I 三類紀錄保存 – §22 I、II 的交通安全與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

★ 注意第 22 條的教育訓練被拆成兩套罰則:交通安全與食品衛生安全走本法第 24 條第 5 項第 2 款(限期改善型);職業安全衛生的部分走第 24 條第 6 項,回到職業安全衛生法處罰

同一句話兩種下場。

第三類:持續性義務

沒有單一截止日,但隨時可能被調閱或檢查:

– §17 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 §18~§20 三類紀錄的持續累積與保存 – §5 V 報酬清冊保存 5 年 – §16 資安與個資維護

⚠ 各罰鍰級距與五項罰則結構的完整說明,見外送員專法罰則有哪些

本篇只做型態分類,不重複金額細節。

三種保存年限,別記錯

這是全網最常寫錯的一塊。

同一部法裡有三種年限並存。

保存標的年限條號
外送員報酬清冊5 年§5 V
消費者相關紀錄(八款)2 年§18 I
合作商家相關紀錄(六款)2 年§19 I
外送員相關紀錄(七款)2 年§20 I
保險契約(交付外送員後)1 年§10 I ③

記憶方式:錢的紀錄 5 年,事的紀錄 2 年,保單 1 年。

報酬清冊的 5 年與勞動基準法工資清冊的 5 年一致,這個對應關係有助於記憶。

保險契約的 1 年最容易被漏掉,因為它藏在第 10 條的投保義務裡,不在紀錄保存的專條中。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一個前瞻性的設計: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明文列入法定保存紀錄。

這是台灣法規第一次把演算法決策寫成應保存的紀錄項目。

店家該向平台要的三份東西

法律沒給店家義務,但給了店家權利。

這三項是店家可以主動主張的:

第一,書面或電子的外送合作契約。

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平台應於契約成立後 7 日內提供。

沒收到就要,這是條文明文賦予的權利。

第二,天災停業的通知管道。

第 15 條規定平台應通知合作商家。

確認通知會發到哪裡,App 推播、簡訊或電子郵件都要弄清楚,並確保店內有人會看到。

第三,爭議處理的窗口與流程。

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平台的申訴制度應涵蓋「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店家與外送員起衝突時,這是有法源依據的處理管道,不必自己吞。

另一半的功課:店內的人

外送專法管的是門外的合作關係,門內還有一部新法。

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比外送專法早 20 天。

餐飲業的特性是輪班、現場壓力大、主管與外場人員高度互動,是霸凌申訴的高風險場域。

兩部新法的合規節奏很像:都有法定期限、都要留紀錄、都會被主管機關調閱。

差別在外送專法的義務人是平台,霸凌新制的義務人是雇主本人。

門內這一套的期限怎麼算、每個節點幾天內要完成,見職場霸凌調查時限全圖解

餐飲業的店內職業安全,包含外送員進出店內動線的部分,見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

常見問題 FAQ

Q1:合作店家有沒有外送員專法的直接法定義務?

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全 28 條,課予義務的對象為「外送平臺業者」,第 24 條各項罰則的受罰主體亦均為外送平臺業者,未見對合作商家設置一般性直接罰則的條文。

合作商家在本法中的定位為契約相對人(§3 ⑨、§14)、權利主體(§14 III、§15)與紀錄所涉及的交易主體(§19)。

惟店家仍受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勞動及契約等其他法律拘束。

Q2:這部法生效了嗎?

已生效。

本法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公布,依第 28 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自 115 年 7 月 21 日施行。

目前已進入施行後的第一個完整合規季,不是草案階段。

Q3:外送專法的紀錄要保存幾年?

三種年限並存:外送員報酬清冊 5 年(§5 V);消費者相關紀錄、合作商家相關紀錄、外送員相關紀錄均為 2 年(§18 I、§19 I、§20 I);保險契約於提供外送員收執後保存 1 年(§10 I ③)。

Q4:颱風天平台停業,店家的外送單怎麼辦?

依第 15 條,平臺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平台停業期間,該地區的外送服務停止。

違反本條依第 24 條第 1 項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屬本法最高一級的罰鍰。

店家的天災營運計畫應將外送停擺納入評估。

Q5:平台把外送業務外包給車隊,責任會跟著跑掉嗎?

不會。

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 4 條至第 12 條、第 15 條至第 17 條、第 20 條至第 23 條及其罰則規定。

受託的第三人直接受本法拘束。

Q6:平台對合作商家也可以停權嗎?

可以。

第 3 條第 5 款對「停權」的定義包含兩種情形:平臺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以及平臺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合作商家的停權屬於契約與平台管理層面的機制。

Q7:外送專法的施行細則發布了嗎?

第 27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部已於 2026 年 6 月 26 日發布該施行細則,並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三項子法一併公告,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與本法同步施行。

把兩部新法一起盤點完

七月的兩部新法,餐飲業同時被涵蓋:職場霸凌專章管的是店內的人,外送專法管的是門外的合作關係。

多數店家把注意力放在抽成調整,制度面的準備反而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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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外送平台合作契約要改哪些條款?從工時認定到職災分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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