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怎麼做?交通風險與不法侵害預防

SEO Title: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怎麼做?取餐動線與衝突分流|2026 Meta Description:用了外送平台,店裡的職安責任不會轉出去。

外送平台職安

本文把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十款措施轉成店家可執行的檢查表,並拆解外送員在店內受傷、與店員衝突的責任與申訴分流。

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措施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自民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施行後,多數討論集中在平台與外送員身上。

合作店家這一端幾乎沒人談。

而店家的處境其實比平台複雜。

一家店裡同時存在兩種身分的人:自己僱用的店員,以及每天進出店裡但不隸屬於店家的外送員。

兩種身分適用的法律不同,出事時的責任歸屬也不同。

這篇文章處理三件事:店家對自己員工的職安義務、店家對外送員在店內的場所管理責任,以及外送員與店員發生衝突時該走哪一條程序。

用了外送平台,店裡的職安責任不會轉出去

先把最常見的誤會講清楚。

外送專法規範的是平台業者對外送員的義務:報酬、保險、申訴制度、教育訓練、職災通報。

這些義務的主體是平台,不是合作店家。

但店家自己僱用的店員、廚房人員、櫃檯人員,仍然是《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勞工,店家仍然是他們的雇主。

使用外送平台這件事,不會讓店家的雇主責任變少,只會讓店裡多出一群外部人員進出,風險項目反而增加。

三條責任線可以這樣分:

責任線誰是責任主體對象主要法源
合作店家店家自己僱用的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合作店家(場所管理人)進出店內的外送員與其他外部人員職安法一般義務、民法場所責任
外送平臺業者與其成立外送服務契約的外送員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實務上出問題的地方,幾乎都在第二條線:外送員在店裡跌倒、被燙到、和店員起衝突,這些情境不在外送專法的射程內,也不完全是店家對員工的職安義務,而是落在店家的場所管理責任。

職安法要求的不法侵害預防,店家版怎麼做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要求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具體做法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這一條第 1 項明列十款暴力預防措施,並要求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七、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八、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九、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 2 項另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未達 100 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多數餐飲與零售門市未達 100 人,所以要做的是「執行紀錄或文件」,不是完整的預防計畫。

但十款措施本身沒有人數門檻。

把十款轉成店家每天做得到的動作,大致如下:

款次店家版動作
一 辨識及評估危害每半年一次,列出店內可能發生外部衝突的時段、位置與情境(尖峰取餐、單獨顧店、深夜時段、客訴現場)
二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取餐區與內場動線分離;收銀台與出餐口不重疊;設置外送員等候區
三 依工作適性調整人力尖峰時段不讓單一人員同時負責收銀、出餐與接待外送員;夜班不排單人
四 建構行為規範訂出店員面對衝突的標準話術與退場機制,以及外送員在店內的行為守則並公告
五 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新進人員到職時教一次,每年複訓一次,重點是「如何降溫、何時停止對話、何時通報」
六 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店員申訴管道(對內)與外送員反映管道(對平台)分開標示,張貼在員工休息區與取餐區
七 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寫成一頁流程:誰通報、誰記錄、幾小時內回報總部、要不要報警
八 提供或轉介協助事先備妥合作的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或當地警政聯絡窗口清單
九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每年檢視事件紀錄,調整動線或人力配置
十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監視錄影涵蓋取餐區、照明足夠、緊急聯絡電話張貼於明顯處

第二款的「適當配置作業場所」,在有外送業務的店裡特別重要。

外送員進出的頻率高、停留時間短、對店內動線不熟悉,是碰撞與跌倒的高風險來源。

取餐動線的五個危害點

把場所配置講得更具體一點。

一、地面濕滑

取餐區靠近出餐口,湯汁、飲料、冰塊滴落是常態。

外送員穿著雨衣進門更增加風險。

防滑地墊、立即擦拭的責任分工、雨天的加強頻率,要寫進日常清潔表。

二、熱源與刀具

外送員為了趕單,常會越過取餐線自己去拿餐點。

取餐區與熱檯、油炸區之間要有明確的物理界線,不能只靠口頭提醒。

三、狹窄通道與樓梯

二樓店面、地下室倉庫、後巷取餐口,是外送員最容易受傷的位置。

若取餐點設在需要爬樓梯的位置,應考慮改到一樓或門口。

四、機車停放與人車動線

店門口的機車臨停會同時造成三種風險:外送員自己滑倒、店員外出時被碰撞、顧客進出受阻。

畫設臨停區、設置人行動線,是低成本高效益的做法。

五、尖峰時段的碰撞

外送高峰與內用高峰往往重疊。

這時候有效的做法是把取餐流程改成「叫號等候」,而非依賴口頭提醒。

這五點都可以在半天內完成盤點,並直接對應到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的紀錄要求。

外送員在店內受傷,責任怎麼分

這是搜尋量不小、但幾乎沒有內容處理的問題。

先講原則:外送員不是店家的員工,店家不是他的雇主,所以不會直接適用職安法上雇主對勞工的義務。

但店家是場所的管理人,對於自己場所內的設施狀態、動線設計與危險告知,仍有相應的責任。

實務上會用三個問題來分流:

問題一:受傷的原因是不是店家可控的設施狀態?

地面濕滑未擦拭、地墊翹起、照明不足、樓梯扶手鬆脫,屬於店家可控範圍。

問題二:外送員有沒有進入不該進入的區域?

已經明確標示且有物理阻隔的內場區域,外送員自行越線受傷,責任分配會不同。

前提是店家要真的有標示與阻隔,只在口頭上說過不算。

問題三:這起事故是不是發生在「外送服務期間」?

外送專法第 3 條第 7 款把「外送服務期間」定義為自外送員接受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

在店內取餐屬於這個期間內。

依同法第 21 條,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平台應於 8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換句話說,外送員在店內發生重大職災,通報義務在平台,但事故調查一定會回到店裡來。

店家該做的三件事很明確:

第一,立即處置與就醫協助,並保留現場狀態。

第二,同步通知平台,因為 8 小時的通報時效是平台的義務,店家延誤告知會讓平台無法履行。

第三,保存證據:監視錄影、現場照片、當日清潔紀錄、在場人員的書面說明。

這些資料同時是釐清責任與後續協商的基礎。

外送員與店員衝突:五種情境走五條路

這是店家最常遇到、也最容易走錯程序的一題。

先講一個關鍵區分:職場霸凌與第三人不法侵害,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對職場霸凌的定義,要件之一是「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外送員不是店家的事業單位人員,店員與外送員之間也沒有職務或權勢關係。

店員被外送員辱罵,原則上不走《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的申訴調查程序,而是回到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與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的不法侵害預防架構。

完整的分流可以做成一張表:

情境性質走哪一條路
店長對店員的言行職場霸凌(事業單位人員、有權勢關係)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至第 22 條之 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外送員辱罵店員第三人不法侵害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顧客辱罵店員第三人不法侵害同上
肢體攻擊、恐嚇、毀損刑事案件報警處理,並同時啟動店內不法侵害事件處理程序
外送員對平台的服務爭議(報酬、停權、派單)平台的申訴制度外送專法第 9 條,向平台申訴
店家對平台的貨款、抽成、契約爭議商業契約爭議外送合作契約的爭議處理機制、經濟主管機關

第一列與第二列的差別,是本文最想釐清的一點。

同樣是被罵,罵人的人是誰,決定了走哪一條程序、由誰調查、有沒有登錄義務。

搞錯的後果有兩種:把第三人不法侵害硬套進霸凌調查程序,會浪費資源並產生程序瑕疵;把霸凌案件當成一般客訴處理,則會直接違反職安法的立即措施義務。

店員與店員之間、主管與部屬之間的衝突,才落在職場霸凌制度的適用範圍內。

這一塊的完整制度建置,本站另有專文處理。

天災停業時,店家要處理的四件事

外送專法第 15 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違反的罰鍰是最高一級的 10 萬~50 萬元。

平台停業,店家端連帶要處理四件事:

一、關閉外送接單功能

避免系統仍在收單但無人配送,造成消費者爭議。

二、已接未出的訂單處理

與平台確認取消與退款流程,並保留溝通紀錄。

三、員工出勤與薪資

停止上班的地區,勞工出勤與工資的處理,依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公告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要求員工照常到店,須注意通勤安全與交通協助。

四、現場安全

招牌、遮雨棚、戶外座椅的固定,是天災前的例行檢查項目。

外送合作契約要看的六類條款

外送專法第 14 條第 2 項列出契約範本應包括的內容,正好可以當成店家檢視合約的清單:

一、商品提供及價格。

二、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

三、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

四、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

五、爭議處理機制。

六、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

第 14 條第 3 項另規定,平台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沒有收到契約,本身就是可以主張的事情,違反者依第 24 條第 5 項第 1 款,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 2 萬~10 萬元罰鍰。

另外,第 19 條要求平台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的六類紀錄至少兩年,包括合作契約、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訂單與商品提供的時間及內容、客戶服務或爭議處理紀錄、貨款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保存義務在平台身上。

店家若沒有自己留一套,日後對帳或爭議時,等於把所有舉證資料交給對造保管。

建議店家自留四項並保存兩年以上:合作契約正本、每月對帳單、貨款入帳紀錄、爭議往來的書面或訊息紀錄。

常見問題 FAQ

Q1:外送員在店裡跌倒,店家一定要負責嗎?

不一定,要看事故原因。

外送員不是店家僱用的勞工,店家不因此成為其雇主。

但店家是場所管理人,對於地面濕滑未清理、照明不足、樓梯扶手鬆脫等自己可控的設施狀態,仍有相應責任。

若外送員越過已明確標示並有物理阻隔的內場區域而受傷,責任分配會不同。

Q2:外送員與店員發生口角,要向平台、店家還是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要看爭議性質。

店員被外送員辱罵,屬於第三人不法侵害,由店家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的事件處理程序處理。

外送員對平台的報酬、停權或派單爭議,依外送專法第 9 條向平台的申訴制度提出。

涉及肢體攻擊、恐嚇等刑事情節者,應報警處理。

Q3:店家自己的員工,也適用外送平台的相關職安規範嗎?

不適用。

外送專法規範的是平台對「與其成立外送服務契約的外送員」的義務。

店家自己僱用的員工,適用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店家是他們的雇主,這項責任不因使用外送平台而移轉。

Q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適用於外送員與店員之間的衝突嗎?

原則上不適用。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對職場霸凌的定義,要件之一是「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外送員並非店家的事業單位人員,兩者間也不存在職務或權勢關係。

這類衝突應回到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與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的不法侵害預防架構處理。

Q5: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的暴力預防措施,店家實際要做哪幾件事?

第 1 項明列十款: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相關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另須訂定預防計畫,未達 100 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Q6:颱風天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店家的外送單怎麼處理?

依外送專法第 15 條,平台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店家端應同步關閉外送接單、與平台確認已接訂單的取消與退款流程並保留紀錄,另依主管機關公告與勞動契約處理員工出勤及工資,並完成招牌、遮雨棚等戶外設施的固定檢查。

店裡的取餐區,經得起一次事故嗎?

外送業務讓店裡每天多出十幾次外部人員進出。

多數店家沒有為此調整過動線,也沒有把不法侵害的處理程序寫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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