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公布,依第 28 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已於 115 年 7 月 21 日正式施行。

草案階段早就過去了。
現在跑的是施行後第一個完整合規季。
餐飲業這個夏天被兩部新法夾擊: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 7 月 1 日施行,外送專法 7 月 21 日施行,相隔 20 天。
多數店家的注意力被平台抽成與服務費調整吸走,反而漏掉一個更基本的問題——
這部法到底有沒有規範到我?
這篇文章先回答這一題,再把平台端與店家端各自要做的事,整理成可以打勾的清單與時程表。
至於罰則的級距與五項結構,我們在外送員專法罰則有哪些已經逐條拆過;店內職業安全的部分,另見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
本篇不重複條文細節。
先回答最重要的問題:店家有沒有直接法定義務
把全法 28 條逐條看過,答案很清楚。
這部法課予義務的對象,是「外送平臺業者」。
從第 4 條到第 23 條,條文的主詞幾乎一致:「外送平臺業者應……」「外送平臺業者不得……」。
罰則章的第 24 條五個項次,主詞全部是「外送平臺業者違反……」。
沒有任何一款以合作商家為受罰主體。
那合作商家在這部法裡是什麼角色
三個身分,都不是義務人:
| 身分 | 條文 | 說明 |
|---|---|---|
| 契約相對人 | §3 ⑨、§14 | 與平台成立外送合作契約的一方 |
| 權利主體 | §14 III、§15 | 有權收到書面契約、有權被通知停業 |
| 紀錄客體 | §19 | 平台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的紀錄 |
一句話總結:合作店家不是這部法的受罰對象。
但這不代表店家沒有風險
三個風險仍然存在,而且都是實質的:
第一,其他法律照樣管。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動基準法、民法契約責任,這些沒有因為外送專法而改變。
店家自己的員工、自己的食安、自己的消費爭議,責任還在自己身上。
第二,平台的義務會透過合約傳導。
平台為了自己不被罰,必然會在外送合作契約裡加上要求店家配合的條款:出餐時間、資料提供、爭議處理配合、紀錄留存協助。
這些變成契約義務之後,違反的後果是違約,不是行政罰,但對店家的實際影響不小。
第三,停權機制是雙向的。
這一點很少被寫到。
第 3 條第 5 款對「停權」的定義是:平臺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平臺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停權有兩種,一種對外送員,一種對合作商家。
多數報導只寫前者。
對一家外送佔營收三成的店來說,被停權的衝擊遠大於任何一筆罰鍰。
平台端與店家端分工表
把六個構面拆開,每一項標出誰負責、什麼期限、要留什麼證明、沒做會怎樣。
構面一:合約
| 項目 | 誰負責 | 期限 | 證明文件 | 未完成的風險 |
|---|---|---|---|---|
| 提供書面或電子外送合作契約 | 平台 | 契約成立後 7 日內(§14 III) | 契約正本或電子檔 | 平台端:§24 V ① 限期改善型 |
| 審閱並留存雙方合意版本 | 店家 | 收到後即刻 | 契約副本+收受紀錄 | 爭議時無法舉證約定內容 |
| 確認契約範本項目是否納入 | 店家 | 簽約前 | 逐項比對紀錄 | 條件不如預期且事後難主張 |
★ 這裡有一個用語差異,決定了店家的保障強度。
對外送員,第 4 條第 1 項是「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依同條第 3 項無效,且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
對合作商家,第 14 條第 1 項是「契約範本」。
範本的拘束力低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代表店家不能假設「範本上寫了就自動變成我的合約內容」,簽約時必須逐項確認。
這是外送員與合作商家保障強度的分水嶺。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主管機關公告的契約範本,本篇均未取得公告內容,不列具體條款。
實際內容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構面二:紀錄
| 項目 | 誰負責 | 保存年限 | 證明文件 |
|---|---|---|---|
| 合作商家相關紀錄(六款) | 平台 | 2 年(§19 I) | 契約、招攬紀錄、訂單與出餐時間、客服與爭議處理、貨款計算與給付時間 |
| 店家自留同一套副本 | 店家 | 建議同步 2 年 | 同上 |
第 19 條第 1 項的六款是: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第 19 條第 2 項另規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平臺不得拒絕。
★ 這一段是本篇對店家最實用的提醒: 第 19 條是平台的義務,不是店家的義務。
但如果店家自己沒有留同一套紀錄,一旦發生貨款、抽成或爭議處理的糾紛,舉證資料等於全部由對造保管。
留副本沒有法律強制力,卻是成本最低的自保。
構面三:保險
| 項目 | 誰負責 | 期間 | 證明文件 |
|---|---|---|---|
| 團體傷害保險 | 平台 | 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10 I ① 之一) | 保險契約 |
| 責任保險 | 平台 | 上線期間(§10 I ① 之二) | 保險契約 |
| 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 | 平台 | 保存 1 年(§10 I ③) | 交付紀錄 |
第 10 條第 1 項本文明定: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兩張保單綁的期間不同,這是第 3 條第 7 款「外送服務期間」與第 8 款「上線期間」被分開定義的實益所在。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範圍與最低保險金額本篇未取得,不列具體保額。
構面四:訓練
| 項目 | 誰負責 | 頻率 | 主管機關 |
|---|---|---|---|
| 新加入外送員的教育訓練 | 平台 | 加入時(§22 I) | 職安、交通、衛福三機關分別定之 |
| 現職外送員的年度訓練 | 平台 | 每年(§22 II) | 同上 |
| 運送安全講習 | 平台 | 違反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時(§23) | 交通主管機關 |
第 23 條規定,完成講習前平臺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 三個機關各自的訓練時數、內容與師資規定,以及「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的認定範圍,本篇均未取得,不列具體數字。
構面五:通報
| 項目 | 誰負責 | 期限 | 對象 |
|---|---|---|---|
| 職業災害通報 | 平台 | 8 小時內(§21) |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
| 事後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平台 | 事後(§21) | 內部留存 |
第 21 條適用的職災情形有二:發生死亡災害;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這一條的意義在於「不是我的員工也要通報」。
平台與外送員之間即使沒有僱傭關係,8 小時通報義務照樣成立。
構面六:天災
| 項目 | 誰負責 | 觸發條件 | 動作 |
|---|---|---|---|
| 停止營業 | 平台 | 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15) | 停業 |
| 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 平台 | 同上 | 雙向通知 |
★ 這一條直接連動店家。
平台停業,店家的外送單也停。
颱風天照常外送在本法施行後已不合法。
店家端的實務準備:颱風天的營運計畫要把「外送停擺」納入。
原本靠外送撐營業額的天氣,現在會是零。
備料、排班、現場座位安排都要跟著調整。
違反第 15 條的罰鍰是第 24 條第 1 項的 10 萬到 50 萬元,屬全法最高一級。
這代表平台在天災日停業的執行力度會很強,店家不要期待有彈性空間。
三類時間軸:哪些已經在跑、哪些還有緩衝
把義務按「時間性質」分成三類,比按條號排列更好管理。
第一類:已立即生效,查到就罰
這些義務沒有限期改善的前置,依第 24 條第 5 項第 3 款,違反即處 2 萬到 10 萬元罰鍰:
– §5 基本報酬、報酬明細、每月至少發 2 次、報酬清冊 – §8 III 外送員終止契約的經濟補償 – §9 申訴制度與獨立處理小組 – §10 兩種保險
另有第 2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的高額罰鍰,同樣不待限期改善:
– §11 強制上線/對拒單下線不利對待(10 萬~50 萬) – §15 天災停班地區未停業(10 萬~50 萬) – §23 未完成講習仍派單(10 萬~50 萬,交通主管機關開罰) – §21 職災未 8 小時內通報(3 萬~30 萬)
第二類:限期改善型
依第 24 條第 5 項第 1 款、第 2 款,須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 2 萬到 10 萬元:
– §4 V 契約成立後 7 日內交付外送員 – §12 I 職災保險自付額代付 – §14 III 契約成立後 7 日內交付合作商家 – §18 I、§19 I、§20 I 三類紀錄保存 – §22 I、II 的交通安全與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
★ 注意第 22 條的教育訓練被拆成兩套罰則:交通安全與食品衛生安全走本法第 24 條第 5 項第 2 款(限期改善型);職業安全衛生的部分走第 24 條第 6 項,回到職業安全衛生法處罰。
同一句話兩種下場。
第三類:持續性義務
沒有單一截止日,但隨時可能被調閱或檢查:
– §17 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 §18~§20 三類紀錄的持續累積與保存 – §5 V 報酬清冊保存 5 年 – §16 資安與個資維護
⚠ 各罰鍰級距與五項罰則結構的完整說明,見外送員專法罰則有哪些。
本篇只做型態分類,不重複金額細節。
三種保存年限,別記錯
這是全網最常寫錯的一塊。
同一部法裡有三種年限並存。
| 保存標的 | 年限 | 條號 |
|---|---|---|
| 外送員報酬清冊 | 5 年 | §5 V |
| 消費者相關紀錄(八款) | 2 年 | §18 I |
| 合作商家相關紀錄(六款) | 2 年 | §19 I |
| 外送員相關紀錄(七款) | 2 年 | §20 I |
| 保險契約(交付外送員後) | 1 年 | §10 I ③ |
記憶方式:錢的紀錄 5 年,事的紀錄 2 年,保單 1 年。
報酬清冊的 5 年與勞動基準法工資清冊的 5 年一致,這個對應關係有助於記憶。
保險契約的 1 年最容易被漏掉,因為它藏在第 10 條的投保義務裡,不在紀錄保存的專條中。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一個前瞻性的設計: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明文列入法定保存紀錄。
這是台灣法規第一次把演算法決策寫成應保存的紀錄項目。
店家該向平台要的三份東西
法律沒給店家義務,但給了店家權利。
這三項是店家可以主動主張的:
第一,書面或電子的外送合作契約。
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平台應於契約成立後 7 日內提供。
沒收到就要,這是條文明文賦予的權利。
第二,天災停業的通知管道。
第 15 條規定平台應通知合作商家。
確認通知會發到哪裡,App 推播、簡訊或電子郵件都要弄清楚,並確保店內有人會看到。
第三,爭議處理的窗口與流程。
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平台的申訴制度應涵蓋「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店家與外送員起衝突時,這是有法源依據的處理管道,不必自己吞。
另一半的功課:店內的人
外送專法管的是門外的合作關係,門內還有一部新法。
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比外送專法早 20 天。
餐飲業的特性是輪班、現場壓力大、主管與外場人員高度互動,是霸凌申訴的高風險場域。
兩部新法的合規節奏很像:都有法定期限、都要留紀錄、都會被主管機關調閱。
差別在外送專法的義務人是平台,霸凌新制的義務人是雇主本人。
門內這一套的期限怎麼算、每個節點幾天內要完成,見職場霸凌調查時限全圖解。
餐飲業的店內職業安全,包含外送員進出店內動線的部分,見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
常見問題 FAQ
Q1:合作店家有沒有外送員專法的直接法定義務?
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全 28 條,課予義務的對象為「外送平臺業者」,第 24 條各項罰則的受罰主體亦均為外送平臺業者,未見對合作商家設置一般性直接罰則的條文。
合作商家在本法中的定位為契約相對人(§3 ⑨、§14)、權利主體(§14 III、§15)與紀錄所涉及的交易主體(§19)。
惟店家仍受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勞動及契約等其他法律拘束。
Q2:這部法生效了嗎?
已生效。
本法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公布,依第 28 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自 115 年 7 月 21 日施行。
目前已進入施行後的第一個完整合規季,不是草案階段。
Q3:外送專法的紀錄要保存幾年?
三種年限並存:外送員報酬清冊 5 年(§5 V);消費者相關紀錄、合作商家相關紀錄、外送員相關紀錄均為 2 年(§18 I、§19 I、§20 I);保險契約於提供外送員收執後保存 1 年(§10 I ③)。
Q4:颱風天平台停業,店家的外送單怎麼辦?
依第 15 條,平臺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平台停業期間,該地區的外送服務停止。
違反本條依第 24 條第 1 項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屬本法最高一級的罰鍰。
店家的天災營運計畫應將外送停擺納入評估。
Q5:平台把外送業務外包給車隊,責任會跟著跑掉嗎?
不會。
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 4 條至第 12 條、第 15 條至第 17 條、第 20 條至第 23 條及其罰則規定。
受託的第三人直接受本法拘束。
Q6:平台對合作商家也可以停權嗎?
可以。
第 3 條第 5 款對「停權」的定義包含兩種情形:平臺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以及平臺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合作商家的停權屬於契約與平台管理層面的機制。
Q7:外送專法的施行細則發布了嗎?
第 27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部已於 2026 年 6 月 26 日發布該施行細則,並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三項子法一併公告,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與本法同步施行。
把兩部新法一起盤點完
七月的兩部新法,餐飲業同時被涵蓋:職場霸凌專章管的是店內的人,外送專法管的是門外的合作關係。
多數店家把注意力放在抽成調整,制度面的準備反而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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