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施行,同日施行的還有它的施行細則與一部經濟補償辦法。
這三部法規把平台的義務寫得很細,但對合作商家來說,要處理的問題只有一個:我手上這份合作契約,哪幾條該改。

多數報導把重點放在外送員的最低報酬與保險,那是平台與外送員之間的事。
商家關心的是抽成怎麼算、貨款什麼時候拿到、出了事誰負責。
這三件事在專法裡的位置,跟外送員權益完全不同章節。
這篇處理商家端。
先講清楚保護強度的層級差異,再拆兩個最容易吵的爭點:工時認定與職災分責,最後給簽約前的檢查清單。
先弄清楚:商家的保護,比外送員弱一級
專法對外送員與對合作商家,用了兩種強度完全不同的工具。
這是理解整件事的起點。
對外送員,專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第三項規定,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這是很強的工具:違反的條款直接無效,該有而沒寫的內容自動補進契約。
對合作商家,專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平臺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範本是供參考的,不是強制條款。
平台若另訂條款,商家不能主張「違反範本所以無效」。
這一級之差,決定了商家的談判方式:不能等法律自動修正契約,只能在簽約前逐條看、逐條談。
專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列了範本應包括的七類事項,這七類可以當成檢查目錄: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第三項則是商家可以直接主張的權利:平臺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只給你一個帳號密碼、要你自己去後台看規則,不符合這一條。
商家在專法裡的三條「可以據以主張」的規定
商家在整部專法裡的直接權利不多,但有三條很實用。
第一條是七日內交付契約(第十四條第三項)
平台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商家收執。
違反的罰則在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這裡有個細節值得記住。
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了罰鍰的處罰機關分工,其中第二款明定,執行平臺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由「經濟主管機關」為之。
商家要申訴平台沒給契約,找的是經濟主管機關,不是勞工局。
第二條是紀錄保存二年(第十九條第一項)
平臺應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至少二年,六款: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第二項規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平臺不得拒絕。
這是平台的義務,不是商家的義務。
但反過來想:如果商家自己不留同一套紀錄,一旦發生爭議,所有能證明事實的資料都在對造手上。
這一條的實務意義,是提醒商家自己也要建一套。
同樣依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處罰機關也是經濟主管機關。
第三條是申訴制度涵蓋商家爭議(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平臺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第三款是「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也就是說,商家與外送員之間的爭議,平台有義務受理處理。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把處理時間訂了上限:依專法第九條第一項受理之申訴,處理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二十一日;依第九條第三項受理之申訴(即終止契約爭議送獨立處理小組者),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二十一日這個數字很有用。
平台若一直拖著不處理商家反映的爭議,這一條可以直接引用。
爭點一:工時認定,商家要先分清楚三套時間
「外送服務期間」是專法裡的專有名詞,不是勞基法的工作時間。
混用是這個主題最常見的錯誤。
專法第三條第七款定義: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平臺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第八款定義:上線期間,指自外送員於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兩者管的東西不同。
基本報酬的計算綁「外送服務期間」(第五條第一項),責任保險的期間綁「上線期間」(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團體傷害保險則綁「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三種時間、三種用途,不能互換。
施行細則第三條再補了一層: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外送服務期間,以分鐘為單位。
未滿三十秒者,不計;三十秒以上者,以一分鐘計。
這條細則對商家的意義在於備餐時間。
外送員抵達店裡等餐的那段時間,落在「外送服務期間」內(訂單已接、尚未完成),會被計入報酬計算基礎。
備餐慢,直接影響平台的成本結構,也就會回到對商家的績效要求上。
契約裡若有備餐時間的約定或罰則,這一條是理解對方立場的依據。
至於商家自己的員工,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一套。
專法第三條第一款定義外送員為「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商家自有的店內外送員、工讀生,與商家之間是僱傭關係,與平台之間沒有外送服務契約,不落入這個定義,因此不適用專法的外送員權益章。
他們的工作時間、出勤紀錄、加班費計算,回到《勞動基準法》。
有一條但書要小心不要誤用。
專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這一條處理的是「平台與外送員」之間的關係,不是「商家與自有員工」。
有些說明把它拿來解釋商家自有員工的適用,那是誤用。
實際個案的僱傭關係認定,仍應依個案事實及主管機關或法院見解,本文不對具體情形下結論。
爭點二:職災分責,把它拆成五個事實問題
「外送員在我店門口摔倒,誰負責」這種問題,沒有辦法用一句話回答。
要拆成五個事實問題,答案自然浮現。
問題一:誰僱用或與他締約
平台外送員與平台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商家自有員工與商家成立勞動契約。
這決定了基本的責任歸屬起點。
問題二:誰指揮監督
外送員在店內取餐時,接受的是誰的指示。
若商家要求外送員做超出取餐範圍的事(例如協助搬運、進入非開放區域),指揮監督的事實就會影響責任分配。
問題三:事故發生在哪一個環節
店內、取餐途中、配送途中、送達現場,四個環節的風險來源與控制者不同。
店內環境是商家控制的,道路風險不是。
問題四:事故原因是什麼
道路風險、平台提供的資訊有誤、食品包裝不當、商品瑕疵、店內環境(地面濕滑、通道堆放)、或是個人交通違規。
原因決定可歸責的一方。
問題五:誰持有證據
保險單、訂單紀錄、監視器、通報紀錄。
前面提到專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要求平台保存商家相關紀錄二年,第十八條第一項要求保存消費者紀錄二年,第二十條第一項要求保存外送員紀錄二年。
三套紀錄都在平台手上。
商家在店內的監視器與備餐紀錄,是自己唯一能掌握的部分。
平台的通報義務與起算點
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死亡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平臺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把起算點寫清楚了: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指外送平臺業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職業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起算點是「明知或可得而知」,不是事故發生時。
這對商家有直接的操作意義:如果事故發生在店裡或店門口,商家是最早知道的一方,儘早通知平台,等於幫平台把八小時的時鐘準時啟動。
反過來,商家壓著不說,一旦平台被認定「可得而知」卻逾期通報,後續的責任討論會把商家的延遲納入。
專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的完整結構見外送員專法罰則有哪些。
商家自有員工的職災
回到勞基法與職災保險體系。
若身故,另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喪葬費與死亡補償,那是雇主的直接給付義務,與平台無關。
這一條線與勞退的遺屬請領也是兩回事,處理時要分開走,可參考未成年遺屬請領時效。
店內的環境安全,另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與相關規定,涵蓋範圍包含外部人員在工作場所的安全。
合作店家的職安配置,見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怎麼做。
還有一條容易漏掉:業務委外時,對造是誰
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把條號清單對一下就會發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都不在移轉範圍內。
也就是說,對合作商家的兩項核心義務(第十四條的契約範本與七日交付、第十九條的商家紀錄保存二年),沒有隨業務委外一起移轉給第三人,仍然留在平台身上。
實務意義:即使配送業務被平台外包給第三方物流,商家要主張契約與紀錄相關權利,對象還是原平台。
契約裡若出現「配送相關事宜由某某公司負責,本公司不負責任」這類條款,要對照第二十六條檢查是否把不該移轉的義務也寫進去了。
簽約前的逐項檢查清單
以下依實務常見的外送合作契約結構整理。
實際條次與文字,以各平台契約與經濟主管機關公告之契約範本為準。
| 主題 | 商家應檢查 | 常見風險 |
|---|---|---|
| 契約期間與效力 | 生效日、契約期限、附件清單、平台是否提供完整書面或電子契約 | 平台以後台規則或網頁公告取代正式契約,規避第十四條第三項 |
| 商家責任 | 商品品項、價格、內容物與數量、備餐時間、行銷活動是否須另行同意 | 「同意使用平台」被解讀成概括同意所有促銷與扣款 |
| 平台責任 | 是否明列訂單媒合、金流、配送或媒合外送員、客訴處理 | 平台只寫「提供技術服務」,卻把配送風險全推給商家 |
| 收費與抽成 | 上架費、設備費、平台租金、抽成基準(原價/折扣後/含稅/含運費/退款後)、促銷活動的成本分擔 | 抽成基準不明,導致折扣、運費、包材、退款重複計算 |
| 貨款結算 | 結算週期、對帳方式、扣款項目與依據、遲延付款的處理 | 扣款無明細、無異議期間 |
| 食品安全與商品瑕疵 | 包裝規格、溫度要求、瑕疵認定方式、退款責任歸屬 | 瑕疵一律由商家負擔,不論原因 |
| 契約變更 | 平台單方變更條款或調整費率的程序、通知期間、商家的異議與終止權 | 僅以公告即生效 |
| 停權與終止 | 停權的事由與程序、終止的條件、違約金、終止後未結貨款的處理 | 終止後貨款無明確結算期限 |
| 爭議處理 | 申訴管道、處理時間、證據保存、管轄法院 | 未約定處理時間,拖延無成本 |
有兩個欄位建議一定要在契約裡談進去。
第一是抽成基準的計算式,要寫到可以用一個例子算出來的程度。
含不含稅、按原價還是折扣後、運費算不算、退款後怎麼沖銷,四個變數都要明確。
第二是資料調閱權。
專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讓平台持有六款商家相關紀錄,但沒有給商家調閱權。
爭議發生時要拿到訂單時間軸,只能靠契約約定。
建議寫進:商家得就特定訂單請求平台提供接單、備餐、取餐、配送、完成的時間紀錄,平台應於一定期間內提供。
商家自己該留的紀錄
平台依專法第十九條保存二年,商家沒有對應的法定義務,但實務上該留下面幾類。
訂單與備餐紀錄:接單時間、備餐完成時間、外送員取餐時間。
這三個時間點是備餐爭議與外送服務期間爭議的唯一客觀依據。
店內監視器:涵蓋取餐區與出入口,保存期間至少對齊平台的二年,或依店內設備能力設定並記錄實際保存期間。
貨款對帳紀錄:每期結算單、扣款明細、以及提出異議的往來紀錄。
事故紀錄:外送員在店內或店門口發生任何事故時,當場記錄時間、地點、經過、在場人員,並儘速通知平台。
這份紀錄與通知時間,在後續責任討論中是關鍵。
自有員工的出勤與職安紀錄:若店內有自己的外送人員,出勤紀錄、教育訓練紀錄、職災保險投保資料都要齊備,這一塊走的是勞基法與職安體系,與外送專法無關。
常見問題 FAQ
Q1:外送專法的施行細則發布了嗎?
已發布。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於 2026 年 6 月 26 日發布,全文二十條,第二十條明定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施行,與母法同日。
同日另發布《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全文五條,同樣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施行。
Q2:「外送服務期間」等於外送員的工作時間嗎?
不相等。
專法第三條第七款的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第八款的上線期間則是從上線到下線。
兩者都是專法的專有名詞,與《勞動基準法》上的工作時間是不同制度的概念。
施行細則第三條另規定外送服務期間以分鐘為單位,未滿三十秒不計,三十秒以上以一分鐘計。
Q3:我店裡自己請的外送人員,適用外送專法嗎?
依專法第三條第一款,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商家自有員工與商家之間是僱傭關係,與平台之間沒有外送服務契約,不落入這個定義。
其工作時間、加班費與職災,回到勞動基準法與職災保險體系。
實際個案的認定仍應依個案事實及主管機關或法院見解。
Q4:平台一直沒給我書面契約,可以檢舉嗎?
專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平臺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違反者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這一項的處罰機關是經濟主管機關。
Q5:外送員在我店門口摔倒,通報是誰的義務?
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平臺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義務人是平台。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八小時自平臺「明知或可得而知」職業災害事實起算。
商家在事故發生後儘早通知平台,有助於通報時效的計算。
Q6:平台可以只用公告就調整抽成嗎?
專法第四條第四項對「平臺與外送員」之間有明文限制:變更或增補契約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同意即以公告等方式發布者不生效力。
對合作商家,專法第十四條採契約範本形式,沒有相同的強制條文。
商家的保護要靠契約自行約定變更程序與異議權,這是簽約時必談的一項。
Q7:平台保存的訂單紀錄,我可以要求調閱嗎?
專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要求平臺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至少二年,第二項規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平臺不得拒絕。
條文給的是主管機關的調閱權,不是商家的調閱權。
商家要取得資料,需在契約中另行約定調閱範圍與提供期限。
Q8:平台把配送外包給第三方,我的權利會受影響嗎?
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平臺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
第十四條(契約範本與七日交付)與第十九條(商家紀錄保存)不在移轉清單內,仍由平台負責。
契約是唯一能自己決定的部分
專法給合作商家的直接保護只有幾條,其餘全部落在契約裡。
抽成怎麼算、貨款何時到、出事誰負責、資料能不能調,這些法律沒有替商家寫死,只能自己在簽約前談。
從實際案件看,商家吃虧的地方通常不在抽成的百分比,而在計算基準沒寫清楚、扣款沒有異議期間、以及爭議發生時拿不出時間軸。
這三項在簽約時多花半天談進去,比事後爭執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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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手上那份合作契約哪幾條該改、店內自有外送人員的工時與職安怎麼配、事故發生時該留哪些紀錄,這些放在你的營業型態下才有具體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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