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上週才把一位試用 2 個半月的業務代表解僱,他離職後第三天就跑去勞動局申訴『不當解僱』,還說公司沒給資遣費、沒給預告期工資、勞保延後 10 天才退保害他健保斷檔。我覺得試用期就是『試用』,不適任就不適任,沒想到一個離職案會變成這麼大的麻煩。」這是一家中型業務型公司人資長三週前傳訊給我的內容。我回他:「試用期解僱沒有『輕鬆模式』,整個程序從考核紀錄、面談、預告、資遣費、勞健保、交接到離職證明書七步驟,任何一步沒做完整都會變成你被申訴的破口。」

試用期解僱程序 不是「不適任就請走」這麼簡單。在過去 5 年我協助超過 200 家企業處理試用期解僱爭議的案例中,雇主敗訴或被認定違法的案例,90% 不是輸在「解僱事由不充分」(法源層級),而是輸在「程序執行不完整」(程序層級)——沒有考核紀錄、沒有面談、預告期算錯、資遣費沒給、勞健保延後退保、交接沒做完整、離職證明書沒開立或寫了不該寫的內容。法源層面「試用期解僱合法嗎」(我們已在另一篇深度文章專文討論)是判斷「能不能解僱」的問題,而本篇 試用期解僱程序 則是判斷「怎麼做才不會被告」的程序執行手冊。
我是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過去七年協助超過 600 家企業處理勞動合規與爭議調處。這篇用 2026 年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最新修正版,把 試用期解僱程序 七大執行步驟一次拆解清楚,每個步驟附文件清單、SOP 話術、預告通知範本與雇主常見錯誤點。讀完這篇,你能在試用期員工解僱當天,完整走完合規流程,把申訴風險降到最低。法源層面的「試用期解僱合法嗎」討論請參閱我們另一篇深度文章「試用期解僱合法嗎」(同站延伸閱讀)。
本文目錄
- 一、第一步:考核紀錄建置(解僱前 30-60 天就要開始)
- 二、第二步:面談 SOP(解僱前 7-14 天進行)
- 三、第三步:發出預告通知(依年資計算預告期間)
- 四、第四步:試算資遣費(試用期不豁免)
- 五、第五步:勞健保異動(時點與薪資結算同步)
- 六、第六步:完成交接與歸還公司財產
- 七、第七步:開立離職證明書(最後 1 哩路)
- 常見問題(FAQ)
- 結語:試用期解僱輸贏在「程序」而非「事由」
- 想拿到一份能對外揭露的霸凌與懲處 SOP 範本?
一、第一步:考核紀錄建置(解僱前 30-60 天就要開始)
1-1 為什麼考核紀錄是程序的起點
試用期解僱程序的第一步不是發解僱通知,而是「把不適任的事實整理成可回溯的考核紀錄」(mol.gov.tw 勞動部試用期說明頁)。這份紀錄不只是給雇主自己看,更是後續面談、預告通知、勞動爭議調解、行政訴訟時最關鍵的證據。沒有考核紀錄的試用期解僱,等同於主觀印象解僱,在勞動局申訴或法院訴訟時雇主舉證困難,敗訴機率極高。
1-2 考核紀錄必備 6 大要件
第一,到職目標:員工到職時設定的工作目標、KPI、預期績效。第二,試用期 KPI 表:明確的可量化指標(業務型:業績、拜訪數;技術型:專案進度、bug 率;行政型:作業完成率、錯誤率)。第三,月/週檢核紀錄:主管每月/每週對員工表現的書面評核。第四,主管觀察紀錄:員工日常表現的關鍵事件記錄(出勤、會議表現、與同事互動)。第五,錯誤案例文件:員工具體犯下的錯誤(含日期、事件、影響、改善要求)。第六,改善提醒與員工回覆:書面改善通知 + 員工書面回覆,留存簽收紀錄。
1-3 考核紀錄的留存格式
實務上建議採「電子化+紙本雙軌」留存。電子化部分:使用 HR 系統或共用雲端文件夾,留存考核表、面談紀錄、改善通知、員工回覆。紙本部分:重要文件(如改善通知、面談確認單、員工回覆)影印或列印,由員工簽收存檔。留存期間:至少 5 年(《勞動基準法》§79 工資請求權時效),建議 7 年(包含可能的訴訟時效)。
1-4 雇主 4 大常見錯誤
第一,沒有書面紀錄,只憑主管口頭印象——勞動局申訴時雇主舉證困難。第二,KPI 標準不明確,事後才補寫——容易被認定「事後造假」。第三,員工未簽收改善通知,無法證明已告知改善期限——員工可主張不知有改善義務。第四,留存期過短,3-5 年後員工提告時找不到原始紀錄——無法佐證解僱合理性。
二、第二步:面談 SOP(解僱前 7-14 天進行)
2-1 面談的目的與流程設計
試用期解僱前的面談,不只是「告知員工要被解僱」,而是「確認所有考核事實已書面告知、員工已有改善機會、且補強無效」的程序性步驟。面談的目的是:第一,正式告知員工試用期評核結果;第二,列出具體未達標項目與實例;第三,確認是否給予補強機會(PIP 績效改善計畫);第四,留存面談紀錄作為日後證據。
2-2 面談前置作業
第一,由直屬主管與 HR 共同準備面談議程。第二,準備完整考核紀錄(包含 KPI 表、月評核、改善通知、員工回覆)作為面談時的具體依據。第三,準備「面談確認單」格式,預先列出討論要點。第四,預約獨立會議室(避免在開放空間進行),時長預留 60-90 分鐘。第五,事前討論面談後的後續步驟(直接終止 vs 給予 30 天 PIP 改善期)。
2-3 面談中的 5 段話術結構
第一段,開場 5 分鐘:說明面談目的(試用期評核回顧),表達感謝員工試用期間的付出。第二段,事實陳述 15-20 分鐘:具體列出未達標項目 + 對應的考核紀錄 + 具體案例,避免使用「不適合」「不行」這類抽象字眼,改用「業績未達 50%」「專案延誤 3 次」等量化表述。第三段,員工回應 15-20 分鐘:聆聽員工說明、解釋、提出補充事實。第四段,公司決議 10 分鐘:明確告知公司決定(終止/PIP/續用),並說明理由。第五段,後續安排 10-15 分鐘:說明預告期、最後工作日、資遣費試算、交接安排、離職證明書、勞健保異動等程序。
2-4 PIP 績效改善計畫的設計
若公司決議先給予 PIP 改善期再決定,PIP 計畫應包含:第一,明確的改善目標(具體可量化指標)。第二,改善期限(一般 30-60 天)。第三,輔導機制(每週與主管 1 對 1 回饋)。第四,評核標準與時點。第五,改善期滿後的決定機制(達標續用、未達標終止)。PIP 計畫應以書面通知,並由員工簽收留存。
2-5 面談紀錄與會議錄音
實務上建議準備「面談確認單」由參與三方(主管、HR、員工)共同簽署,內容包含:面談日期、參與人員、討論要點摘要、員工回應重點、公司決議、後續步驟。若雙方同意,可進行會議錄音(須事前告知並取得同意)。錄音與書面紀錄並用,是面談階段最完整的留存方式。
三、第三步:發出預告通知(依年資計算預告期間)
3-1 預告期間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16,雇主資遣勞工時應依年資給予預告期間: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預告 10 日;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預告 20 日;年資 3 年以上者,預告 30 日。試用期間員工通常年資未滿 3 個月,無預告期間義務,但仍應給予「最低工作日後一日終止」的通知時間。若年資已達 3 個月以上者,仍應依 §16 給予 10 日預告。
3-2 預告期從「通知次日」起算
依勞動部歷年函釋(mol.gov.tw),預告期從「通知次日」起算,不含通知當日。例如預告期 10 日,5 月 1 日通知,最後工作日為 5 月 11 日。實務上常見錯誤是把通知當日算進預告期,導致預告期短少 1 日,被勞工主張須補預告工資或延後最後工作日。
3-3 預告通知書 6 大要素
第一,員工姓名、員工編號、職稱、到職日。第二,終止原因(具體事由,搭配 §11 第幾款)。第三,最後上班日(含日期、星期、上班型態)。第四,預告期間(多少日、是否預告期內須上班)。第五,謀職假安排(依 §16 規定,預告期內每週給 2 日謀職假,工資照給)。第六,交接要求(負責交接的接手人、交接清單、預定完成日)。通知書由員工簽收,HR 留存原本,員工取得影本。
3-4 預告期間員工的權利
預告期間員工仍受勞動契約保障,雇主應:第一,正常給付工資。第二,依 §16 第 2 項給予謀職假(每週至多 2 日),謀職假工資照給。第三,不得無故剝奪員工正常工作權利。第四,不得任意縮短預告期間。雇主違反預告期義務,應給付「相當預告期間之工資」(依 §16 第 3 項)。
3-5 預告期不足的補救:預告工資折算
若雇主決定不讓員工在預告期內到職(例如為避免機密外洩或氛圍尷尬),可選擇「不予預告」並「給付預告工資」。預告工資金額為「預告期間應付的工資總額」,計算公式為平日每小時工資 × 預告期日數 × 8 小時。例如預告期 10 日,平日每小時工資 200 元,預告工資為 200×10×8=16,000 元。預告工資應與最後薪資結算同時給付。
四、第四步:試算資遣費(試用期不豁免)
4-1 試用期適用資遣費
勞動部明確指出(mol.gov.tw 勞動部試用期說明頁),試用期間員工的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試用期滿如評為不適任,雇主仍須依一般終止程序辦理,包含預告與資遣費。換言之,「試用期不付資遣費」是常見誤解。
4-2 試用期資遣費計算公式(新制)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12,新制資遣費計算公式為:「平均工資 ×(工作年資 ÷ 2)」,最高給付 6 個月平均工資。試用期未滿 1 年者,按比例給付。例如試用期 3 個月(0.25 年)平均工資 35,000 元,資遣費為 35,000×(0.25÷2)=4,375 元。試用期 6 個月(0.5 年)平均工資 35,000 元,資遣費為 35,000×(0.5÷2)=8,750 元。
4-3 平均工資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2 第 4 款,平均工資為「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試用期未滿 6 個月者,按受僱期間總工資除以受僱期間總日數計算。實務上常見錯誤是僅用「最後一個月薪資」計算平均工資,這在試用期短於 6 個月的場景下尤其容易錯。
4-4 結算清單必備項目
最後薪資結算清單應包含:第一,當期應付工資(最後上班日的薪資、特休未休折現、應領加給)。第二,預告工資(若預告期不足)。第三,資遣費。第四,工資總額扣除項目(勞健保自付額、所得稅、其他依法扣除項目)。第五,淨給付金額。所有金額應由員工簽收留存。
4-5 給付時點
依《勞動基準法》§17,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實務上建議在「最後工作日當天」或「最後工作日後 7 日內」一併給付當期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未休特休折現。延遲給付者,員工可向勞動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計利息與懲罰性違約金。
五、第五步:勞健保異動(時點與薪資結算同步)
5-1 退保與停繳的時點
員工離職後,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11 規定,於離職當日或次日辦理退保。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11 規定同步辦理退保。勞退提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14 規定,於離職當月辦理停繳。三項異動的時點必須與「最後在保日」「薪資結算日」一致,避免責任延伸或保險空窗。
5-2 異動申報的 3 個檢查點
第一,最後在保日是否與最後工作日一致:若預告期內仍在職,最後在保日為預告期最後一日;若預告期改為給付預告工資不到職,最後在保日為通知當日。第二,加退保送件日是否在勞保局規定 30 日內:依勞保條例 §11,雇主應於受僱、離職、轉投保 30 日內辦理加退保送件,逾期將被裁罰。第三,薪資結算日是否與異動日一致:避免員工已退保但雇主仍從工資中扣除保費(員工可申訴雇主扣繳不當)。
5-3 預告期內離場的特殊處理
若雇主給付預告工資讓員工提前離場,最後在保日仍應為「原預告期最後一日」(依勞動部函釋,員工仍受該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保障)。實務上 HR 容易誤以為「員工已離場就退保」,這在預告期內提前離場的場景特別容易出錯。
5-4 健保銜接的提醒
員工離職後若未立即到新公司投保,可選擇:第一,銜接在公會(職業工會)或地區人口戶長以「地區人口」身分加保。第二,由眷屬投保。第三,若延後新工作,可至區公所辦理地區人口加保以維持健保不斷檔。HR 在離職面談時建議主動提醒員工這些選項,避免員工因健保斷檔產生爭議。
六、第六步:完成交接與歸還公司財產
6-1 交接清單必備項目
交接應採「一項一項勾核」方式,避免日後爭議集中在口頭說法。交接清單應包含:第一,專案進度(每個專案目前進度、待辦事項、預計完成日)。第二,帳密權限(電子郵件、雲端文件、CRM 系統、ERP 系統、第三方 SaaS 平台帳號)。第三,客戶聯絡紀錄(最近 6 個月聯絡紀錄、案件狀態、待回覆事項)。第四,公司文件(紙本檔案、合約副本、會議紀錄)。第五,公司設備(筆電、手機、平板、外接螢幕、員工識別證、門禁卡、停車證)。第六,其他公司財產(公司信用卡、油卡、零用金、預付的差旅費餘額)。
6-2 三方簽認機制
交接清單應由「接手人 + 直屬主管 + 離職員工」三方簽認。三方簽認的意義是:第一,接手人確認已收到交接事項,未來不能主張「未交接」。第二,主管確認交接完整,公司責任已轉移。第三,離職員工確認已完成交接義務,未來不能被指控「交接不完整」。三方簽認後一式三份,由 HR 留存正本。
6-3 預告期內的權限縮減
若員工在預告期內仍在職,雇主應同步進行:第一,逐步縮減員工系統權限(先取消寫入權限、再取消讀取權限)。第二,重要客戶聯繫由主管或接手人陪同進行。第三,重要文件存取需經主管核可。第四,公司門禁卡權限縮減為「上下班時段」可用。權限縮減的目的不是不信任員工,而是降低資料外流與營運風險。
6-4 機密文件與營業秘密
若員工接觸過公司機密文件或營業秘密,離職時應額外進行:第一,簽署「離職保密切結書」,重申保密義務範圍與期間。第二,回收所有機密文件副本與電子檔。第三,若有競業條款,提醒競業義務範圍與起算日。第四,留存「離職前 6 個月存取機密文件紀錄」備查(若日後發生外洩可調閱)。
七、第七步:開立離職證明書(最後 1 哩路)
7-1 雇主的開立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19 與《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員工離職後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拒絕。實務上「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可合併為單一文件,內容以基本事實為主。
7-2 離職證明書必備 5 大內容
第一,員工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部分公司省略)、職稱、到職日、離職日。第二,工作期間:任職起訖日。第三,職務內容:簡要說明擔任職務。第四,離職事由:依《勞動基準法》§11 或 §14 條文選項勾選(自願離職、雇主資遣、合意終止、其他)。第五,公司資訊: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用印。離職事由的勾選對員工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11)至關重要,若是雇主資遣應勾選「§11 或 §13 雇主資遣」才能讓員工順利請領失業給付。
7-3 雇主絕對不能寫入的內容
第一,情緒性評語(如「該員工態度不佳」「不適合公司文化」)——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員工名譽權。第二,負面評價(如「表現不佳」「不適任」)——可能讓員工後續求職遭遇困難,引發侵害權利訴訟。第三,未經員工同意的個人資訊(如健康狀況、家庭背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超出受僱期間的事項(如「離職後不得從事相關工作」)——應以競業條款另行處理,不應寫入服務證明書。
7-4 固定模板的好處
實務上建議建置「離職證明書固定模板」,由 HR 一致使用,避免每次撰寫產生差異或情緒化內容。模板應由 HR 主管核定,並定期由勞資顧問或律師審閱更新。每次開立紀錄留存:申請日、開立日、內容副本,至少保存 5 年。
7-5 員工請求補開或修正的處理
若員工離職後請求補開或修正服務證明書,雇主原則上應配合。實務上常見的修正請求:第一,補開(員工離職時未請求,事後補請)——應補開。第二,修正離職事由(員工發現勾選錯誤影響失業給付)——若雇主確認原勾選錯誤,應更正;若雇主認為原勾選正確,可拒絕並建議員工向勞動局申訴。第三,補充職務內容描述(員工求職需要)——可配合補充事實性內容。
常見問題(FAQ)
Q1:試用期 2 個月發現員工不適任,可以直接今天通知明天不用來嗎? 不行。試用期未滿 3 個月雖無 §16 預告義務,但仍應給予合理通知時間(至少 1-3 個工作日),並完成考核紀錄、面談、預告通知、資遣費試算、勞健保異動、交接、離職證明書七步驟。直接「今天通知明天不用來」會被勞動局認定程序不當,員工可主張「實質不當解僱」並請求恢復僱用或補償。
Q2:試用期解僱要不要給資遣費? 要。勞動部明確說明,試用期間員工的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試用期滿如評為不適任,雇主須依一般終止程序辦理,包含預告與資遣費。試用期 3 個月平均工資 35,000 元的資遣費約為 4,375 元(新制)。
Q3:考核紀錄要留多久? 建議至少 5 年(《勞動基準法》§79 工資請求權時效),最好 7 年(包含可能的訴訟時效)。考核紀錄應採「電子化+紙本雙軌」留存,重要文件(改善通知、面談紀錄、員工回覆)應有員工簽收。
Q4:預告期可以不讓員工到職、改給預告工資嗎? 可以。雇主可選擇「不予預告」並給付預告工資(金額為預告期應付的工資總額)。預告工資與最後薪資結算同時給付。值得注意的是,「不到職」不代表「最後在保日提前」——勞健保最後在保日仍為原預告期最後一日。
Q5:離職證明書可以寫「員工不適任」嗎? 不建議。離職證明書應以「基本事實」為主,避免寫入情緒性或負面評語,否則可能引發員工侵害名譽權訴訟。離職事由依《勞動基準法》§11 條文選項勾選即可(如「雇主資遣」),不必額外補充負面描述。
Q6:員工拒絕簽收交接清單怎麼辦? 雇主仍應完成交接清單並由「接手人 + 主管」雙方簽認,並書面通知員工已留存清單副本供其檢視。若員工拒絕簽收,應在清單上記載「員工拒簽,已交付副本」並由主管簽署證明。交接清單即便員工未簽收,仍可作為公司端的證據。
Q7:本篇與「試用期解僱合法嗎」有什麼差別? 本篇處理的是「程序執行步驟」——七大步驟如何走完。「試用期解僱合法嗎」處理的是「法源層級」——四種法律路徑(§11、§12、§9 試用條款失效、合意終止)的選擇與適用。兩篇互補:先確定法源(合法路徑),再執行程序(合規流程),缺一不可。建議先讀「試用期解僱合法嗎」確認解僱合法性,再依本篇執行程序。
結語:試用期解僱輸贏在「程序」而非「事由」
試用期解僱程序 的真正關鍵不是「解僱事由是否充分」,而是「七大程序步驟是否完整」。在過去 5 年我協助處理的試用期解僱爭議中,雇主敗訴或被認定違法的案例,90% 都是輸在程序——沒有考核紀錄、沒有面談、預告期算錯、資遣費沒給、勞健保延後退保、交接沒做完整、離職證明書寫了不該寫的內容。把試用期解僱當成「不適任就請走」的雇主,將會在勞動局申訴、行政訴訟、勞檢稽查時系統性踩雷;把試用期解僱當成「七大程序完整執行」的雇主,則能在每一次員工離職時降低爭議風險、建立合規檔案、強化人資制度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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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依 2026 年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保險法》最新修正版撰寫。所述程序步驟以勞動部、法務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最新公告版本為準。林郁汶為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所述內容為勞動法令實務見解與企業合規建議,個案爭議發生時建議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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