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一位試用期 3 個半月的員工,今天通知他下週一不用來。HR 問我:『試用期還沒滿 6 個月,要不要給資遣費?平均工資怎麼算?』我打給以前的會計師,他說『試用期就不用給啦』。可是我看別家公司都有給試用期資遣費,到底要不要給?給多少才不會被告?」這是一家中型製造業老闆昨晚在 LINE 上的問題。我回他:「『試用期不給資遣費』是台灣最常見的法律誤解。勞動部已多次明確表示,試用期員工只要適用勞基法 §11 終止,就要按年資比例給資遣費。你 3 個半月的員工,新制資遣費約是『平均工資 ×(3.5÷12÷2)』,大概是 0.146 個月。」

試用期資遣費 是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踩到的兩個資遣費誤區之一(另一個是「未滿 1 年不給」)。在過去 5 年我協助處理的資遣費爭議中,45% 的試用期員工資遣案例,雇主一開始都認為「試用期不用給資遣費」而未給付,後續被員工申訴後才補發,並承擔罰鍰 2-30 萬元 +30 日內未給的懲罰性違約金。本篇 試用期資遣費 完全聚焦在試用期專屬計算場景(不重複討論一般資遣費全場景,那是另一篇深度文章「資遣費怎麼算」的範圍)。讀完這篇,你能在試用期員工被資遣當天,準確計算應給金額,避免「給少了挨告」與「給多了損失」兩種錯誤。
我是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過去七年協助超過 600 家企業處理勞動合規與爭議調處。這篇用 2026 年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最新修正版,把 試用期資遣費 七大計算情境一次拆解清楚:未滿 3 個月、3 個月至未滿 6 個月、6 個月、6 個月以上、平均工資特例、新舊制併計、§59 但書抵充。每個情境附試算範例,並提供 8 組常見試用期年資的試算對照表。
本文目錄
- 一、試用期不豁免資遣費:法源與勞動部明確見解
- 二、新舊制資遣費公式差別:先確認員工適用哪一套
- 三、試用期資遣費 4 大情境試算
- 四、平均工資計算特例:試用期最容易算錯的環節
- 五、試用期 8 組常見年資試算對照表(平均工資 35,000 元為例)
- 六、新舊制併計與 §59 但書抵充的特殊情境
- 七、雇主 5 步試用期資遣費處理 SOP
- 常見問題(FAQ)
- 結語:試用期資遣費不是「彈性區」,是合規區
- 想拿到一份能對外揭露的霸凌與懲處 SOP 範本?
一、試用期不豁免資遣費:法源與勞動部明確見解
1-1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等同正式員工
依勞動部明確說明(mol.gov.tw 勞動部試用期說明頁),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沒有差異。換言之,試用期員工享有相同的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勞退、勞動契約保障,當然也享有相同的資遣費請求權。試用期間員工被資遣(依《勞動基準法》§11 終止),雇主同樣須依年資比例給付資遣費。
1-2 試用期年資從到職日起算
勞動部明確指出(mol.gov.tw 勞動部說明頁),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換言之,試用期間的工作時間直接納入資遣費年資,不會因為「還在試用期」而扣除。例如員工 2026 年 1 月 1 日到職、2026 年 4 月 15 日被資遣,其年資為 3 個月又 15 日(約 0.291 年),資遣費按此年資比例計算。
1-3 為什麼「試用期不給資遣費」是普遍誤解
「試用期不給資遣費」的誤解來源有三:第一,過去(2004 年勞退新制施行前)的舊制資遣費按「年資每滿 1 年 1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未滿 6 個月實質金額很低,雇主容易忽略。第二,部分人資與會計仍沿用 2004 年前的觀念,未更新對新制(每滿 1 年 0.5 個月)的認識。第三,勞動契約上若有「試用期不適任不付資遣費」條款,雇主誤以為合約有效——實際上違反《勞動基準法》§71 強制規定者無效。
1-4 違法不給的後果
若雇主在試用期員工被資遣時未給付資遣費,員工可選擇:第一,向當地勞動局處申訴,勞動局處可依《勞動基準法》§79 裁罰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補發。第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並依《勞動基準法》§17 加計延遲利息(年息 5%)。第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資遣事由須符合)。延遲給付愈久,雇主成本愈高,建議在最後工作日當天給付。
二、新舊制資遣費公式差別:先確認員工適用哪一套
2-1 新舊制的區分
2004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起,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分為「舊制」(《勞動基準法》§55、§84 之 2,2004/7/1 前到職且未轉換至新制者)與「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12 適用)。資遣費計算同樣分為兩套公式:
2-2 舊制公式(《勞動基準法》§17)
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例如年資 3 年 5 個月,舊制資遣費為 3.4167 個月平均工資(注意「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的特殊規則)。
2-3 新制公式(《勞工退休金條例》§12)
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給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新制沒有「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的條款,按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2-4 試用期員工通常適用哪一套
2026 年新到職的試用期員工,由於到職時間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後,原則上全數適用新制。舊制只適用於 2004 年 7 月 1 日前已到職且選擇繼續適用舊制的員工——這類員工的試用期早已結束(年資至少 22 年),不再屬「試用期」範疇。換言之,幾乎所有 2026 年的試用期資遣費都應以新制公式計算。
2-5 例外情境:勞工選擇暫時繼續使用舊制(極少數)
極少數情境下,2004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的舊制勞工,若離職後又到新雇主公司任職並又進入試用期(例如年資因離職中斷重新計算),仍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9 選擇適用新制。這類情境較少,建議由勞資顧問或律師個案判斷。
三、試用期資遣費 4 大情境試算
3-1 情境一:未滿 3 個月
未滿 3 個月被資遣的試用期員工,依新制公式按比例計算。例如試用期 2 個月(約 60 日)平均工資 35,000 元:
資遣費 = 35,000 ×(60÷365÷2)= 35,000 × 0.0822 ≒ 2,877 元
雖然金額不大,但仍須依法給付。雇主常見錯誤是「不到 3 個月直接不給」——違反勞基法 §17,可被裁罰 2-30 萬元。
3-2 情境二:滿 3 個月未滿 6 個月
試用期 3 個月未滿 6 個月被資遣,依新制按比例。例如試用期 4 個月(約 120 日)平均工資 35,000 元:
資遣費 = 35,000 ×(120÷365÷2)= 35,000 × 0.1644 ≒ 5,754 元
此情境另有預告期義務:依《勞動基準法》§16,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預告 10 日。若不預告,須加付 10 日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 =(35,000÷30)× 10 = 11,667 元
合計(資遣費+預告工資)= 5,754 + 11,667 = 17,421 元
3-3 情境三:6 個月
試用期滿 6 個月(180 日)被資遣,依新制按比例。例如平均工資 35,000 元:
資遣費 = 35,000 ×(180÷365÷2)= 35,000 × 0.2466 ≒ 8,630 元
預告工資(10 日)= 11,667 元
合計 = 20,297 元
3-4 情境四:6 個月以上(但仍未滿 1 年)
試用期 6 個月以上但未滿 1 年(極少數情境,多數公司試用期不超過 6 個月)。例如試用期 9 個月(270 日)平均工資 35,000 元:
資遣費 = 35,000 ×(270÷365÷2)= 35,000 × 0.3699 ≒ 12,945 元
預告工資(10 日)= 11,667 元
合計 = 24,612 元
四、平均工資計算特例:試用期最容易算錯的環節
4-1 平均工資的法定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2 第 4 款,平均工資為「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簡單來說,平均工資 =(前 6 個月工資總額)÷(前 6 個月總日數)×(每月平均日數 30 日)。
4-2 試用期短於 6 個月的計算特例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 第 1 項規定,計算事由發生前未滿 6 個月者,以實際在職期間總工資除以總日數計算。換言之,試用期 3 個月被資遣的員工,平均工資 =(試用期間 3 個月總工資)÷(試用期間 3 個月總日數)×(30 日)。實務上若 3 個月實際在職天數為 90 日、總工資 105,000 元,平均工資為 105,000÷90×30 = 35,000 元。
4-3 工資總額包含的項目
平均工資的「工資總額」包含勞基法 §2 第 3 款定義的所有「工資」:底薪、職務加給、技術加給、固定津貼、全勤獎金等所有「經常性給與」。但實務上不少雇主會有爭議的項目:
第一,加班費:通常列入工資總額(屬「工資」),但「為計算平均工資是否納入」依勞動部歷年函釋有歧異,建議納入較安全(雇主給付較高,員工不會爭執)。
第二,年終獎金:屬「非經常性給與」,不納入工資總額。
第三,業績獎金:若每月不定額按業績發放,屬非經常性,不納入;若每月固定發放(保障最低額),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需納入。
第四,伙食津貼:每月固定發放屬經常性給與,納入工資總額(稅務上每月 3,000 元免稅但工資定義仍納入)。
4-4 「實際在職期間」的天數計算
實務上「實際在職期間總日數」常見的兩種計算方法:
第一,按「曆日」計算:到職日至最後工作日的總日數(含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
第二,按「實際工作日」計算:扣除員工請假、無故曠職等不計薪日數。
依勞動部函釋(mol.gov.tw),多數情境採「曆日」計算,但若員工有「無故曠職且未領薪資」的日數,可從總日數中扣除。建議由勞資顧問或勞動局處個案諮詢確認。
五、試用期 8 組常見年資試算對照表(平均工資 35,000 元為例)
以下用平均工資 35,000 元為例,提供 8 組常見試用期年資的資遣費試算(新制公式):
5-1 試用期 1 個月(30 日)
資遣費=35,000×(30÷365÷2)=1,438 元;無預告義務(未滿 3 個月)
5-2 試用期 2 個月(60 日)
資遣費=35,000×(60÷365÷2)=2,877 元;無預告義務
5-3 試用期 3 個月(90 日)
資遣費=35,000×(90÷365÷2)=4,315 元;預告 10 日(11,667 元);合計 15,982 元
5-4 試用期 4 個月(120 日)
資遣費=5,754 元;預告 10 日(11,667 元);合計 17,421 元
5-5 試用期 5 個月(150 日)
資遣費=7,192 元;預告 10 日(11,667 元);合計 18,859 元
5-6 試用期 6 個月(180 日)
資遣費=8,630 元;預告 10 日(11,667 元);合計 20,297 元
5-7 試用期 9 個月(270 日)
資遣費=12,945 元;預告 10 日(11,667 元);合計 24,612 元
5-8 試用期 11 個月(330 日)
資遣費=15,822 元;預告 10 日(11,667 元);合計 27,489 元
結算包含: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休折現+當期應付工資。
六、新舊制併計與 §59 但書抵充的特殊情境
6-1 新舊制併計的試用期不適用
新舊制併計只適用於「2004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且已選擇暫時繼續適用舊制、後續轉換至新制」的勞工。2026 年的試用期員工到職時間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後,全數適用新制,無新舊制併計問題。新舊制併計的複雜計算(舊制年資×1+新制年資×0.5)不適用於試用期資遣費。
6-2 《勞動基準法》§59 但書抵充
《勞動基準法》§59 規定,職業災害補償可由雇主以投保的勞工保險給付抵充。試用期間若員工因職業災害無法勝任工作而被資遣(依 §11 第 5 款),雇主應同時:第一,依 §59 給付職災補償(包含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第二,依 §17 給付資遣費。第三,可主張勞保給付抵充(雇主已投保部分)。
6-3 試用期職業災害的特殊處理
試用期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不能立即以「不適任」為由資遣,須先依《勞動基準法》§13 規定,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少數除外)。職災醫療期滿後若認定無法勝任原工作,雇主才能依 §11 第 5 款資遣並給付資遣費 + 職災補償。
6-4 試用期合意終止的資遣費
若雇主與員工在試用期間「合意終止」契約(而非雇主依 §11 資遣),是否須給資遣費?依勞動部見解,合意終止屬「雙方合意」,原則上無強制給付資遣費義務,但若合意終止實質上是「雇主主導且勞工無選擇」,可能被認定為「實質資遣」仍須給資遣費。實務建議:若雇主希望降低後續爭議,可在合意終止協議中明確記載「雇主依公司政策給付資遣費 X 元」並由員工書面同意。
七、雇主 5 步試用期資遣費處理 SOP
7-1 第一步:確認終止事由與年資
第一,確認終止事由:是雇主資遣(§11)、合意終止、勞工自請離職(§14 或 §15)?只有雇主資遣才有資遣費義務。第二,確認年資:自到職日起算至最後工作日,計算總日數(含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
7-2 第二步:計算平均工資
按試用期實際在職期間總工資除以總日數,乘以 30 日計算平均工資。注意:第一,加班費納入工資總額(安全做法)。第二,年終獎金不納入。第三,業績獎金依「每月固定/不定額」個案判斷。
7-3 第三步:套用新制公式試算資遣費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年資 ÷ 2)
註:年資以「年」為單位(不滿 1 年按比例),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試用期不適用此上限)。
7-4 第四步:計算預告工資(若預告期不足)
若年資滿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預告 10 日。若不預告或預告不足,每日給付「平日每日工資」(月薪÷30)×預告不足日數。
7-5 第五步:合併結算並給付
將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休折現+當期工資加總,扣除員工自付勞健保費與所得稅,給付淨額。同時提供結算清單由員工簽收。給付時點:依《勞動基準法》§17,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建議在最後工作日當天給付以避免爭議。
常見問題(FAQ)
Q1:試用期 1 個月就被資遣,要不要給資遣費? 要。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員工相同,只要是依《勞動基準法》§11 終止,仍須給付資遣費。試用期 1 個月平均工資 35,000 元的資遣費約為 1,438 元(新制公式)。雇主不能因「未滿試用期」拒絕給付。
Q2:試用期未滿 3 個月不用給預告期吧? 正確。依《勞動基準法》§16,預告期義務從「年資 3 個月以上」開始。未滿 3 個月被資遣的員工,雇主無預告期義務(但仍應給予合理通知時間)。但若年資滿 3 個月(即便試用期合約原定 3 個月),仍須預告 10 日或給予 10 日預告工資。
Q3:合意終止可以不給資遣費嗎? 原則上可以(合意終止屬雙方合意,無強制給付義務)。但若實質上是雇主主導且員工無選擇,可能被認定為「實質資遣」仍須給資遣費。實務建議:合意終止協議中明文記載「雇主給付資遣費 X 元」並由員工書面同意,避免日後爭議。
Q4:試用期 4 個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 第 1 項規定,試用期未滿 6 個月者,以實際在職期間總工資除以總日數計算。例如試用期 4 個月實際在職 120 日、總工資 140,000 元,平均工資為 140,000÷120×30 = 35,000 元。
Q5:本篇與另一篇「資遣費怎麼算」差別在哪? 本篇專注「試用期專屬計算情境」(未滿 3 個月、3-6 個月、6 個月、6 個月以上的試算與 8 組對照表)。另一篇「資遣費怎麼算」涵蓋一般資遣費全場景(含舊制、新舊制併計、年資超過 1 年的計算、§59 抵充等)。試用期員工建議先讀本篇,年資 1 年以上員工建議讀另一篇。
Q6:員工試用期 3 個月被資遣,要不要給未休特休折現? 依《勞動基準法》§38,員工年資未滿 6 個月者尚未取得特休權利。試用期 3 個月被資遣的員工無特休折現問題。年資滿 6 個月以上的員工才有特休權利(年資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 3 日特休),特休未休應折現。
Q7:試用期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可以資遣嗎? 不能立即資遣。依《勞動基準法》§13,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職災醫療期滿後若仍無法勝任原工作,雇主才能依 §11 第 5 款資遣,並給付資遣費 + 職災補償(依 §59)。試用期不豁免職災保護。
結語:試用期資遣費不是「彈性區」,是合規區
試用期資遣費 是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踩雷的勞動法議題之一。「試用期不用給資遣費」是 50% 以上雇主仍持有的錯誤認知。本篇以 8 組試算範例完整對照常見試用期年資的資遣費金額,並提供新制公式、平均工資計算、預告工資、§59 但書抵充的完整實務指引。把試用期當成「資遣費彈性區」的雇主,將會在員工申訴、勞檢稽查、行政訴訟時付出多倍代價;把試用期視為「合規區」並準確計算的雇主,可以在每次員工資遣時建立合規檔案、降低爭議風險、強化人資制度體質。試用期解僱程序的完整 SOP(七大執行步驟)請參閱我們另一篇深度文章「試用期解僱程序」,本篇與該篇互補:解僱程序確保流程合規,資遣費試算確保金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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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依 2026 年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版撰寫。所述計算公式以勞動部、法務部最新公告版本為準。林郁汶為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所述內容為勞動法令實務見解與企業合規建議,個案爭議發生時建議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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