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專法上路後,高雄店家先被問的是紀錄。
而開罰的未必是勞工局。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公布,§28 定其自 115 年 7 月 21 日施行;《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同日發布於 115 年 6 月 26 日,也都自 115 年 7 月 21 日施行。
到 2026 年 8 月中,合作商家正走在施行後的第一個月。
這部法規範的主要對象是外送平台業者,不是店家。
但店家是合作商家,契約、紀錄、爭議處理、停業通知每一項都會落到店裡。
這篇不重寫平台的罰則總覽,也不重寫合作契約的逐條解析,站內已有專篇。
這裡只做一件事:把高雄店家在第一個月裡該完成的動作,排成可以打勾的清單。
一、先弄清楚:你是「合作商家」,不是被規範的平台
母法 §3 第 9 款把合作商家定義為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業者。
這個身分決定了三件事:
第一,法律課予義務的對象是平台,不是店家。
店家的角色是契約的相對人,權利多於義務。
第二,經濟部是合作商家議題的主責機關。
母法 §14 第 1 項規定,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這一點很多店家會直覺找勞工局,方向不對。
第三,店家自己僱用的外送人員不適用這部法。
如果是店裡的員工騎車送餐,那是勞動基準法的範圍,跟平台外送員是兩套制度。
這一點在高雄的小吃店與便當店特別常見,一定要先分清楚。
二、第一週:確認契約有沒有拿到
母法 §14 第 3 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這是店家最直接可以檢核的一條。
翻一下信箱與後台,有沒有一份完整的書面或電子契約。
契約範本應該包括什麼,§14 第 2 項列了七類: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以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拿到契約後,對著這七類逐項確認有沒有寫。
缺哪一類,就是可以向平台反映的地方。
⚠ 沒有拿到契約時,受罰的對象是平台,店家不會因此被開罰。
依母法 §24 第 5 項第 1 款,違反 §14 第 3 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要注意「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這個前提,這一類違規有緩衝,不是一發現就開罰。
三、第二週:知道找哪個機關
這是本文對高雄店家最實用的一節。
同一部法的罰鍰,分給了四個不同的機關。
施行細則 §18 規定,母法 §24 第 5 項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如下:
| 違反條文 | 處罰機關 | 對店家的意義 |
|---|---|---|
| §4 V、§5 I、§5 III~V、§8 III、§9、§10、§12 I、§20 I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多與外送員權益有關 |
| ★ §14 III、§19 I | ★ 經濟主管機關 | ★ 契約未交付、與商家有關的紀錄未保存,找經濟部 |
| §18 I、§22 I、§22 II(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 交通主管機關 | 外送員的交通安全訓練 |
| §22 I、§22 II(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 |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 食安訓練 |
店家最關心的兩條,§14 第 3 項(契約未於七日內交付)與 §19 第 1 項(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未保存),都是由經濟主管機關開罰,不是勞工局。
另一組要分開記的是母法 §24 第 1 項:外送平臺業者違反 §11、§15 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5 就是天災停業那一條。
這一類沒有限期改善的緩衝,直接開罰,而且罰鍰級距高很多。
判斷點在於:先看違反的是哪一條,再決定找哪個機關。
契約與紀錄找經濟部,天災停業與外送員權益找高雄市政府,教育訓練依內容分給交通與衛福主管機關。
平台罰則的完整五類與限期改善分界,站內已有專篇:〈外送員專法罰則有哪些?平台與合作店家的責任分界〉。
四、第三週:颱風天的動作要先講好
高雄每年夏秋兩季都會遇到停班。
這一條對高雄店家的實用度特別高。
母法 §15 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施行細則 §15 再補一層:外送平臺業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事者,其於非停止營業區域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該訂單所示領取或送達商品之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止營業之區域。
這兩條放在高雄的地理條件下,會產生很具體的問題。
高雄幅員大,市區與山區、沿海的停班公告未必一致。
市區沒停班、旗山美濃停班的情況每年都會發生。
這時候:
– 已停班的區域,平台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
– 未停班的區域可以繼續,但訂單的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班區域。
店家要先弄清楚的是三件事:平台會用什麼方式通知(App 推播、簡訊、後台公告)、通知會在什麼時間點發出、以及停業期間已成立的訂單怎麼處理。
這些應該在契約的爭議處理機制裡有寫,沒寫就是可以要求補充的地方。
同時,母法 §24 第 1 項對違反 §15 的罰鍰是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由高雄市政府開罰,且沒有限期改善的緩衝。
平台在這一條上會比較謹慎,店家可以據此要求明確的通知流程。
⚠ 店家自己是否營業,屬於店家的經營決定,不受本法拘束。
本法規範的是平台的外送服務。
至於店內員工在停班日的出勤與工資,走的是勞動基準法與地方政府的停班公告,與本法無關。
這一段站內另有專篇:〈颱風停班薪資怎麼算〉。
五、第四週:把紀錄與爭議處理接起來
母法 §19 第 1 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1. 外送合作契約。
2. 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3. 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4. 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5. 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6. 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第 2 項: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這六款是平台的義務,但店家可以反過來用。
發生貨款爭議、訂單爭議、或平台單方調整條件時,這六款就是可以要求平台提出的資料範圍。
尤其第三款(接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與第五款(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是店家對帳時最需要的兩項。
店家自己這一端也建議同步留檔。
法律沒有課予店家保存義務,但爭議發生時,兩邊的紀錄能對得起來,處理速度會差很多。
⚠ 這屬經營建議,非法定義務。
建議留存的項目:每日訂單明細與出餐時間、平台的貨款結算單、與平台客服的往來紀錄、平台單方變更條件的通知。
保存期間比照平台的二年,處理起來比較整齊。
外送服務期間的計算方式也值得知道。
施行細則 §3 規定,母法 §3 第 7 款所定外送服務期間,以分鐘為單位;未滿三十秒者不計,三十秒以上者以一分鐘計。
這條處理的是外送員那一端的時間計算,但在討論出餐延遲責任時會被引用。
平台合作契約的逐條解析,站內已有專篇:〈外送平台合作契約條款〉。
六、外送員在店裡受傷或發生爭執,怎麼處理
這是高雄店家實際會遇到、法條卻分散在好幾處的情形。
先分清楚身分。
平台外送員與店家之間沒有僱傭關係,店家不是他的雇主。
但外送員進到店裡取餐,就進入了店家管領的場所。
母法 §9 第 1 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三類事項建立申訴制度供外送員申訴,其中第三款就是「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也就是說,外送員與店家的爭議,法定的處理管道是平台的申訴制度。
處理時間有明文。
施行細則 §11 規定,平台依母法 §9 第 2 項公開揭示之申訴制度處理時間:依 §9 第 1 項受理之申訴,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二十一日;依 §9 第 3 項受理之申訴(終止契約爭議,由獨立處理小組受理),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店家要做的是三件事:把爭議情形留下紀錄(時間、經過、在場人)、循平台的申訴或客服管道反映、避免在現場擴大衝突。
至於外送員在店內取餐區跌倒受傷,屬於場所安全的範圍,與本法的職業災害通報是兩件事。
母法 §21 的八小時通報義務是平台的義務,細則 §17 規定其起算點為平台「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向職業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店家不是通報義務人,但應保留現場紀錄以備後續查證。
合作店家的場所安全與不法侵害預防,站內已有專篇:〈外送平台合作店家職安怎麼做〉。
七、高雄的產業條件,決定了要先看哪幾條
高雄的外送需求集中在幾種聚落,各自會先撞到不同的條文:
| 高雄的聚落型態 | 最先撞到的條文 | 說明 |
|---|---|---|
| 港區與工業區周邊的餐飲 | §19 紀錄、§14 契約 | 訂單集中在固定用餐時段,量大、對帳爭議多 |
| 觀光夜市與商圈 | §15 天災停業、細則 §15 路線限制 | 露天營業,停班公告影響直接 |
| 大學周邊與住宅區小店 | §9 申訴制度、細則 §11 處理時間 | 單筆金額小、爭議件數多 |
| 山區與郊區店家 | 細則 §15 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停業區域 | 停班區域劃分不一致時最容易踩到 |
⚠ 上表為依條文推導的實務分類,非官方分類。
高雄市餐飲業與外送聚落的家數統計,本批未取得可信的第一級官方數據,文中不引用任何家數或攤位數。
八、要找高雄市政府時,走哪一條路
本法對外送員權益的一般監督,屬直轄市主管機關的權責,在高雄就是高雄市政府。
勞工的一般諮詢與申訴,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本批查證結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目前並未設立專為外送員的申訴窗口,外送員權益申訴走一般勞工申訴管道。
實際受理科室、地址、線上表單路徑,本批未逐項向高雄市政府官網複核,本文不列出。
店家要洽詢時,建議先撥 1955 或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官網查詢最新窗口。
契約與紀錄相關的違規(§14 III、§19 I),依細則 §18 第 2 款由經濟主管機關處理,不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權責範圍內。
這一點在反映問題時要先分清楚,否則會來回轉。
九、第一個月的行動清單
把前面八節收成一張可以打勾的表:
| 順序 | 動作 | 依據 | 完成 |
|---|---|---|---|
| 1 | 確認已收到書面或電子的外送合作契約 | 母法 §14 III | ☐ |
| 2 | 對照 §14 II 的七類事項,逐項確認契約有沒有寫 | 母法 §14 II | ☐ |
| 3 | 記下四個處罰機關的分工,貼在辦公區 | 細則 §18 | ☐ |
| 4 | 向平台確認天災停業的通知方式與時間點 | 母法 §15、細則 §15 | ☐ |
| 5 | 建立每日訂單明細與貨款結算單的留檔習慣 | 母法 §19 I(平台義務,店家對帳用) | ☐ |
| 6 | 找出平台申訴制度的入口與處理時間 | 母法 §9、細則 §11 | ☐ |
| 7 | 確認店內取餐區的動線與安全,留存現場紀錄機制 | 職安相關 | ☐ |
| 8 | 分清楚自僱外送人員與平台外送員的制度差異 | 勞基法 vs 本法 | ☐ |
第 8 項是最容易被忽略、後果卻最大的一項。
店裡如果同時有自僱的外送人員與平台外送員,兩套制度會同時運作。
自僱的那一群是勞工,工時、加班費、勞健保、勞退一項都不能少。
十、同一套判斷方法,換到別的法規也管用
「先看違反的是哪一條,再決定找哪個機關」,這個順序在其他法規上一樣有效。
職場霸凌的申訴也是同一種結構:被申訴人是一般同仁或主管時走企業內部程序,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走地方主管機關,兩條路的時限與程序都不同,詳見〈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流程:受理窗口、時限與紀錄要件〉。
店裡的班表怎麼分職種設計,見〈餐飲業內場、外場與工讀生排班怎麼設計〉。
常見問題 FAQ
Q1:外送員專法規範的是平台還是店家?
主要規範對象是外送平臺業者。
合作商家(店家)是契約的相對人,母法 §14、§19 等條文課予平台對店家的義務,店家本身沒有被課予對應的罰則。
店家自己僱用的外送人員不適用本法,適用勞動基準法。
Q2:平台一直沒有給我書面契約,會怎麼樣?
母法 §14 第 3 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違反者依 §24 第 5 項第 1 款,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施行細則 §18 第 2 款,這一條由經濟主管機關處罰。
Q3:契約沒交付、紀錄沒保存,該找勞工局還是經濟部?
依施行細則 §18 第 2 款,違反母法 §14 第 3 項或 §19 第 1 項的處罰,由經濟主管機關為之。
外送員權益相關條文(§4 V、§5、§8 III、§9、§10、§12 I、§20 I)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在高雄即高雄市政府。
Q4:高雄停班,但我這一區沒停,平台可以繼續送嗎?
母法 §15 規定平台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
施行細則 §15 進一步規定,平台於非停止營業區域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該訂單所示領取或送達商品之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止營業之區域。
未停班區域可繼續營業,但路線不得經過停班區域。
Q5:外送員在我店裡跟員工起爭執,我要怎麼處理?
母法 §9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屬平台應建立之申訴制度受理範圍。
依施行細則 §11,平台受理後的處理時間,一般申訴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二十一日。
店家宜留下現場紀錄並循平台管道反映。
Q6: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有沒有外送員專用的申訴窗口?
本批查證結果為目前未設立專為外送員的申訴窗口,外送員權益申訴走一般勞工申訴管道,可撥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實際受理科室與線上路徑,建議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官網確認最新資訊。
Q7:我自己僱人送餐,也適用這部法嗎?
不適用。
本法規範的是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的外送服務契約關係。
店家自行僱用的外送人員是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工時、加班費、例假、勞健保與勞退提繳均依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兩套制度並存時,應分開管理。
下一步:把清單走一遍,缺的地方一次補齊
專法上路的第一個月,店家能做的多半是確認與留存。
契約有沒有拿到、紀錄有沒有留、停業通知怎麼收、爭議走哪條路,這幾項現在補還來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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